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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4-03 04:10:42

1.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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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也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为员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方式:联系商业保险公司办理
注意事项:
第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必须由企业为职工办理,职工不得个人自己进行办理。
第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办理必须基于基本医疗保险已经办理完毕,否则无法办理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对象是退休职工住院时需要支付的费用以及在职职工住院需要自己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四,北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基本可以参照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管理规定,参考相关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支付标准给定和服务设施范围。
第五,企业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如果当年有结余的哈,可以转到下一年进行使用。
第六,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需要在每年的1月30号之前在所属的参保地区以及相关机构进行登记,并说明上一年资金的使用情况,如果不按时报到登记将会走很麻烦的程序。

2. 基层工会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会条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为适应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推进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合作、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稳定职工队伍,增强企业凝聚力,根据本企业实际决定设立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会,并制订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会是在企业党组织和行政的支持指导下,由工会直接领导和主办、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性互助保险组织。

第二条基金会的日常工作,由工会办理,并设立专门管委会机构进行检查、审核,讨论开展工作。

第三条基金会在职工遇到工伤、意外伤害致残、亡故、水灾、火灾、被盗财产损失、患重病等特殊困难时,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险待遇外,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二章会员

第四条凡公司范围内劳动合同制职工,承认本条例,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批准后成为会员。入会手续每年4月份集中办理(逾期不予补办),保险期为1年。凡享受过互助保险待遇的会员,须再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条会员的权利:享受条例规定的各项保险待遇;对基金会经费使用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基金会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

第六条会员的义务:在职工中宣传基金会条例、宗旨和目的;热爱企业,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关心支持基金会的发展,自觉遵守条例的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七条会员在保险期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外调、退休(退养)等作自动退会,不再享受会员权益,会费不予退还。

第三章基金来源及管理

第八条基金的来源。

调拨款(将原先投报到市保险公司的家财、人寿保险费用收回投入职工互助基金会);

工会拨款;

利息收入;

会员(一次性交纳)会费;

单位、部门、个人的慈善资助等收入。

第九条基金的支出原则上只使用基金的利息、增值部分和会费收入,万不得以时可动用基金,但需经管委会全体委员讨论同意方可使用。

第十条基金会所筹基金实行银行单独开户,立账管理。

由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全权监督基金的收入和使用,基金会账目定期公布,接受会员的监督,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基金会所筹基金只能用于会员发生特殊困难时的经济补偿,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善自挪用。

第四章会员享受保险的条件及标准

第十二条会员发生下列情况,可享受本保险的一次性补偿。

为宏扬社会正气,保护国家和企业财产,学雷锋做好事,见义勇为而遭受伤残的,一次性补偿500~5000元;

会员因工死亡,本会一次性补偿2000元;因工伤残,按公司职工工伤等级标准给予确认,按伤残程度一次性补偿300~800元;

会员因意外伤害致残,按职工工伤等级补偿标准25%给予保险补偿;

会员在保险期内发现患绝症等重病住院手术治疗的,可一次获得补偿500~1000元;因病死亡的一次性补偿800元;

会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凡发生上述1~4款情况者,可享受会员保险补偿标准的30%~50%。

第十三条会员家庭(限市内)发生火灾、水灾、冰雹等自然灾害及盗窃等人祸,经当地公安部门查实,按其财产损失程度给予一次性补偿,最高额为5000元。

第十四条会员因违法乱纪,斗殴、自杀、故意自伤致残或死亡,不属保险范畴,不得享受本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现保险待遇标准为暂定标准,以后随基金的增加逐步提高标准。

第五章保险金的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会员凡发生本条例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况,都可以向基金会申请经济补偿。

第十七条申请者应填写保险补偿申请表,附医院诊断书、派出所证明、发票等,报分工会互助保险工作小组,经同意后,交基金会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八条管委会在接到申请后,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核实后应提出补偿金额,由主任签发后办理。

第六章基金会的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会的管理机构是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管委会共有7人,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二十条管委会主要任务是向职工宣传职工互助保险的宗旨目的,发展会员管理基金,审核办理各种收支手续。

第二十一条管委会成员必须清正廉洁,秉公办事,不得徇私或滥用权利。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由职代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于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解释权属公司工会。

3. 补充医疗保险的北京政策

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明确了参加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可以为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限于中方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同时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和支付等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该办法旨在贯彻落实《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办法如下:第一条为提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参加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可以为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限于中方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重点用于解决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职工住院治疗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第三条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额在本企业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第四条补充医疗保险费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一)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的医疗费用;(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三)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可以比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管理规定,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确定。具体支付比例由企业确定。第六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第七条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管理。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管理办法以及每年度的预算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股份制企业还须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执行情况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并向全体职工公布。第八条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其他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第九条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每年1月30日前在参保地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并报上一年的资金支出情况。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下发要求充分认识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重要意义,并要求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同时突出解决重点问题。

4. 新疆律师协会的互助救济办法

一、宗旨和目的:
为体现律师业“同行互助、同业自救”精神,对死亡、因公致残和身患重症及目前医学尚无法治愈的疾病的律师本人及其家属给予经济帮助和精神抚慰,特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互助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二、互助的对象: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已在本年注册并缴纳当年会费及互助金的律师。
三、互助的范围:
1、互助对象意外死亡的(包括因病或自然死亡);
2、互助对象致残的;
3、互助对象患重症和目前医学无法治愈的疾病的。
四、互助基金管理机构:
1、自治区律协成立互助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互助金的收取、管理、审核和发放;
2、互助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员七人,委员由新疆律协常务理事会在会员中提名,理事会通过;
3、互助金管理委员会的活动受新疆律协理事会的监督。
五、互助金来源:
1、个人缴纳:每名律师应当按每年24元的标准缴纳;各地、州、市和兵团律师协会负责向会员收取并缴纳至新疆律协;
2、新疆律师协会互助金最低基数保证为10万元。如律师个人缴纳部分不足10万元,差额部分由新疆律师协会补足;如互助基金超过10万元,超出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3、接受社会各界人士和机构捐赠。
六、申领互助金的方式和期限:
互助金申领由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提出救助申请;
因意外事故致死、致残的申请期限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重症及目前医学尚无法治愈疾病的申请期限为:首次检出该病的医院诊断证明签署之日起一年内。
七、互助金的申领程序:
律师事务所在申请期限内向互助金管理委员会提出救助的书面申请;同时应提供医院就诊、住院的票据、住院卡、致残诊断证明、医院死亡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并由所在地律协或律协联络员会同一名新疆律协理事出具证明,一并报新疆律师协会。
八、互助金的发放程序及金额:
互助金管理委员会在收到上列证明文件后,应尽快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同意给予2000元至20000元救助或不同意给予救助的决定。
特殊情况经互助金管委会研究决定可超出上述最高限度。互助金为一次性发放。
九、凡弄虚作假骗取互助金者,一经查实,除追回全部互助金外,互助金管委会有权对有关人员在五年内拒绝其互助金申请的要求,同时将有关情况向全区律师通报。
十、互助金每年缴纳一次,应在注册时缴纳。
十一、附则:
《互助金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另行制定。
本办法由自治区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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