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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文件

发布时间:2021-09-27 01:52:42

⑴ 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属于行业主管部门吗

如果是经营型的,不属于行业协会;可以看有没有营业执照,是工商局发的,是经营型的,属于企业性质;如果是民政局发的,是属于行业协会。

⑵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捐赠者应承担什么义务

142.援助西藏发展基金会
143.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
144.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
145.中华艺文基金会
146.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147.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
148.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
149.中华志愿者协会

⑶ 何康的何康基金

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何康农业教育科研基金(简称何康基金),是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设立的专项基金。该基金是以何康1993年获得的第七届世界粮食奖奖金为本金,用其每年的利息收入奖励农业院校在校的优秀学生、支持科研项目和国际交流活动,旨在激励高等农业院校的学生学农爱农,献身农业。

⑷ 中国有过农业基金会吗

有一个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
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民政部注册登记,于1995年12月20日成立。基金会得到国家科委、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农业部等部委的大力支持;得到国内外企业界及知名人士的积极响应。基金会归口农业部管理,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民政部监督。
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的宗旨是:通过广泛吸收国内外和社会各方面的资金,用以支持中国农业科教事业,补充国家主渠道对农业科技的投入,以加快实施"科教兴农"战略。
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的任务是:发展农业科教事业,推动农业科技进步,提高农业劳动者素质,促进中国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繁荣。基金会资助农业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示范、成果推广和农业科教前沿重大课题的研究;资助有突出贡献和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农业科技人才;资助优秀农业科技著作的出版;奖励在中国农业科教事业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
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将根据政府制订的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定期公布资助方向。资助项目的遴选实行"公开申请,专家评审,民主公正,择优资助"原则。基金会建立严格的筹资、管理和使用制度,公正、合理、规范、科学、有效地使用农业科教基金,向捐赠者公开收支帐目,接受监督。

⑸ 捐赠行为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1.国税函〔2001〕164号
纳税人将其应纳税所得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教育、民政部门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2.(国税发〔2001〕214号)
纳税人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3.(国税函〔2002〕890号)
纳税人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未超过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一)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二)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三)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四)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 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4.(国税函〔2002〕97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5.对(国税函〔2003〕78号)
通过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6.(国税函〔2003〕722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捐赠,并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可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
7.(国税函〔2003〕762号)
对纳税人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可纳入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8.(国税函〔2003〕763号)
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捐赠,个人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9.(财税〔2003〕224号)
对工商企业订阅《人民日报》、《求是》杂志捐赠给贫困地区的费用支出,视同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
10.(国税函〔2004〕341号)
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11.(财税〔2005〕127号)
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筹委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筹委会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办法,准予个人在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
12.(国税函〔2005〕9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向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的捐赠,捐赠额在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13.(国税函〔2005〕95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的捐赠,捐赠额在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14.(财税〔2006〕73号)
对个人通过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和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15.(财税〔2006〕84号)
对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用于艾滋病防治事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16.(国税函〔2006〕3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纳税人通过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17.(国税函〔2006〕3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纳税人通过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18.(国税函〔2006〕44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和学术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19.(国税函〔2006〕1253号)
对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20.(财税〔2006〕164号)
对个人通过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和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实行税前扣除。
21.(财税〔2006〕171号)
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22.(财税〔2007〕98号)
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筹委会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办法,准予个人在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
23.(财税〔2007〕112号)
自2007年1月1日起,对个人通过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中国职工发展基金会、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中远慈善基金会、张学良基金会、周培源基金会、中国孔子基金会、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中国电影基金会、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中国麻风防治协会、中国扶贫开发协会和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等16家单位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24.(财税〔2009〕94号)
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亚运会、大运会和大冬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可以全额扣除的情况有:
1.(财税〔2000〕21号)
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本通知所称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2.(国税发〔2000〕24号)
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问题: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的,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3.(财税〔2000〕30号)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4.(财税〔2000〕97号)
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5.(财税〔2001〕28号)
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及办事机构、编制经同级编制部门核定,由同级政府领导联系者为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捐赠给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捐赠者准予享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由政府某部门代管或挂靠在政府某一部门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为部分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只有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号召开展重大活动(以总会文件为准)时接受的捐赠和转赠,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除此之外,接受定向捐赠或转赠,必须经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认可,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6.(财税〔2001〕103号)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7.(财税〔2003〕204号)
对个人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8.(财税〔2004〕39号)
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财税〔2004〕172号)
对个人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0.(财税〔2006〕66号)
对个人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1.(财税〔2006〕67号)
对个人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2.(财税〔2006〕68号)
对个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3.(财税[2007]155号)
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个人通过全国县级以上总工会(不含各级行业性工会和各类企业工会)用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4.(财税〔2008〕104号和财税〔2010〕59号文
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⑹ 农业部财会服务中心怎么样

简介:农业部财会服务中心,是经中编办和农业部批准成立的正局级事业单位 ,核定事业编制66名,办公地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与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合署办公。
注册资本:919万人民币

⑺ 企业捐赠能减免企业所得税吗

下面是五中免税情况
——对纳税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对纳税人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用于艾滋病防治事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对纳税人通过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和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扩展阅读
修改前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捐赠只能按照占企业利润12%的比例,在当年进行扣除,如果企业超出12%的部分,不再允许扣除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允许超出12%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三年内继续税前扣除,是对捐赠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扩大和延伸,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一大部分大额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

这次修改后,企业进行公益捐赠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力度,无论是在允许扣除的12%比例上,还是在结转三年的期限上,在国际上都属于领先水平,有利于进一步调动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保证《慈善法》和《企业所得税法》两部法律以及执行政策保持无缝衔接,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财政部将会进行两项工作,第一是提请国务院修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实施条例中对此次修订的一些条款做出具体的政策规定。
第二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要发布可操作性的文件,细化具体内容,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2016年9月1日《慈善法》实施后企业发生捐赠支出可以享受所得税三年结转优惠。
如果某个企业的年利润为1000万元,2016年公益捐赠是400万元,《企业所得税法》修改前,企业的捐赠只能在利润总额的12%之内扣除,也就是说,1000万元的利润只允许120万可以在税前扣除。此次修改之后,允许结转三年可以扣除,在2016年可以扣除120万,2017年还可以扣除120万,2018年还可以扣除120万,三年扣除360万,2019年他申请扣除40万,那么2019年,也就是说第四年也允许他扣除。也就是说,结转扣除之后他的400万全部都可以扣除,允许企业多扣除,也就是企业少交税。
如果按照400万全扣除来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400万元乘以25%,可以少交100万元。《企业所得税法》修改前只允许当年扣除12%,即1000万元只能扣除120万元,少交税30万元。两者相比较,修改《企业所得税法》使企业少交税增加70万元。

⑻ 黄楚标的黄楚标

黄楚标先生是位热心助人、富有爱心的企业家,他经常为公益慈善事业慷慨解囊。据不完全统计,从1995年开始,黄楚标先生已为公益慈善事业捐出8500多万元,其中6480万元捐给了教育事业,他为促进我国的教育事业做出了积极奉献,表达了他对学生的一片爱心。
2000年,黄楚标先生为深圳外国语学校东海附属小学捐赠价值3700万元的校舍及300万元的启动资金;当年,他又捐出港币1500万元用于赞助香港教育工作者联会黄楚标中小学;1998年,黄楚标先生先后二次捐出200万元用于成立广东(黄楚标)大学生实践基金,纳入广东省青少年事业发展基金和用于中山大学化学楼建设;早在1995年,黄楚标先生就向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捐赠1500万港元;黄先生更多的是提供给一些学校助学奖学捐款,鼓励学生好学上进,将来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表达了他对广大青少年的关心和呵护。
黄楚标先生还是资助深圳特困残疾人的热心人,他经常参加“光彩助残”捐款活动,2004年黄楚标先生为深圳残联捐款20万元。同年,他为广东省慈善总会捐款100万元,为各种体育比赛捐出了200多万元。据了解,黄楚标先生是一个低调的企业家,他捐出的许多善款自己也无法记清了。
2012年4月20日至5月4日,黄楚标先生以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主席,代表联合会作为协办单位,参与由联合国友好理事会、中国国际友好联络会、联合国世界人民理事会、联合国发展基金会、联合国艺术家理事会、世贸企业促进会、中国养老基金会、美国罗省中华总商会、香港工会联合会、九龙社团联会社会服务基金、新界社团联会社会服务基金、香港青年联会、香港潮属社团总会、香港广东社团总会、香港广西社团总会主办,香港佛教文化产业承办,海内外三百多个社团组织共同参与的「推动联合国千年发展计划·世界和平祈祷大会暨庆祝香港特区成立十五周年」大会,在全港举行一系列大型公益活动,是庆祝香港回归十五周年的重要庆典,也是香港首次举办推动联合国千年计划大型活动,旨在推动世界和平。
大会执行主席由联合国友好理事会全球事务秘书长祖古白玛奥色仁波切担任;大会共同主席分别是:香港工会联合会会长、全国人大代表郑耀棠GBS太平绅士,中国养老基金会会长李紫阳、全国青联副主席陈仲尼BBS太平绅士。
黄楚标先生担任本次世界和平祈祷大会主席团成员。
此次大会展现三个主题,分别是「和平、博爱、希望」,展现人类追求和平、博爱和充满希望,活动获香港政府、中央政府、中联办领导及多个部门、机构全力支持。在香港政府大力支持下,於维多利亚公园四个球场,举行慈善大型嘉年华活动,15馀万人参与。大会主题为<博爱、和平、希望>,举办了世界和平颁奖大典,免费派发12万斤「世界和平吉祥米」予老人、妇女及弱势群体。举行多场大型「千人盆菜宴」,宴请2000多位老人。
此次大会是首次在香港举行的最大型宣传世界和平的活动,『和平大会』将依照联合国的「千年宣言」,宣传和发表「千年发展目标」,致力推广和维护联合国宣导21世纪国际关系的基本价值:自由、平等、团结、包容、尊重大自然、共同承担责任。「和平大会」至今已收到由中国政府高级官员、美国国会、美国加州州政府财务长及各市市长、社会名人等发出的贺函。2000年9月联合国首脑会议上由189个国家签署《联合国千年宣言》,正式做出此项承诺,中国亦积极回应联合国的倡议,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做了不懈努力。
联合国友好理事会全球事务秘书长(大会执行主席)祖古白玛奥色仁波切、香港工会联合会会长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共同主席)郑耀棠太平绅士、联合国友好理事会主席努尔.布朗博士、联合国世界人民理事会主席Kazan Retrey Sherrill、立法会主席曾钰成、中联办副主任王志民、中联办社会工作部部长张铁夫、全国政协委员卢温胜太平绅士、全国政协委员王惠贞太平绅士、两岸和平发展联合会会长陈守仁、原国家主席李先念之女,中国养老基金会会长李紫阳、香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常任秘书长谢曼怡太平绅士、香港立法会议员陈鉴林太平绅士、香港立法会议员谭伟豪太平绅士、九龙城区议会主席刘伟荣太平绅士、中国民营企业国际合作发展促进会会长张维新等各界知名人士出席大会开幕式。

⑼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的组织

中国农民体育协会 海峡两岸农业交流协会 中国农业展览协会 中国农业国际合作促进会 中国村社发展促进会 中国农业经济学会 中国农业经济法研究会 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学会 中国合作经济学会 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中国农产品市场协会 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学会 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 中国农业会计学会 中国农业国际交流协会 中国农业科技国际交流协会 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 中国沼气学会 中国农业技术经济研究会 中国农业生物技术学会 中国原子能农学会 中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协会 中国农业科技管理研究会 中国农业技术推广协会 中国农用塑料应用技术学会 中国种子协会 中国种子贸易协会 中国插花花艺协会 中国柑桔学会 中国国际茶文化研究会 中国盆景艺术家协会 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 中国植物营养与肥料协会中国杜仲综合开发协会 中国农机鉴定检测协会 中国畜牧业协会 中国饲料工业协会 中国马业协会 中国鸵鸟养殖开发协会 中国畜产品加工研究会 中国养蜂学会 国动物保健品协会 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 中国农民企业家联谊会 中国乡镇企业协会 中国奶业协 中国甜菊协会 中国农垦经贸流通协会 中国农垦经济研究会 中国渔船渔机行业协会 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 中国海藻工业协会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中国渔业协会 中国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中国兽医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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