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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零售店医冠保险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09-26 19:59:49

A. 诊所定点医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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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体诊所办理社保刷卡服务能力的介绍,可以根据当地办理社保刷卡服务的要求,写明自己为什么要申请,符合了要求中的哪几项内容(详细介绍);为了方便患者报销等,特别申请办理该服务,就可以了。
二,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要提供以下材料(除有特别注明外,其他资料均一式二份):
(一)《XXXX(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点击下载)(双面打印,一式四份。可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二)《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材料;
(四)主要医疗设备清单;
(五)服务能力介绍资料。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市政务中心电子广告牌、网上政务大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向社会公告。
第二步:每月头2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经卫生行政部门和物价部门鉴章的申报材料。
第三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医保经办机构对申报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考核。
第四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现场考核情况,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第五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后,到市政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第六步:医保经办机构与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联网。
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

B. 零售药店医保上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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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即可:(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二)通过GSP认证的证明材料;nbsp;(三)药师注册证或资格证及其与零售药店的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相应的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和药品经营品种清单;(五)零售药店医疗保险管理人员、药店职工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nbsp;nbsp;申请书的格式跟普通申请书的格式一致。

C. 河北省定点医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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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因战五级残疾军人对你讲:
医疗保障的问题对于残疾军人明确国家保障的,但是分为六级以上(含1-6级残疾军人),以及七级以下的残疾军人两种待遇。国家把法定的权限下放到了各个省市自行决定具体待遇的。
各省市也有相当大的差别,比如上海、北京、广东等就是规定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全免费的门诊和住院保障。大部分的省市(包括河北)门诊予以按照级别不同而给与一年几百元的专用补贴。对于河北的六级以上的规定如下:
河北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
为切实保障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下同)的医疗待遇,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5]199号)以及《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总体规划》(冀政[1999]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统筹,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第二条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统筹,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统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由统筹地区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交费部分,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军人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
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统筹个人交费有困难的,有工作单位的,由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单位无力解决和无工作单位的,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军人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
第三条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统筹制度基础上,对残疾军人实行医疗补助。
医疗补助资金要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单独列帐,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和支付。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当地民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残疾军人医疗费实际支出和原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各地要保障残疾军人现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尤其要对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给予政策倾斜。
第四条残疾军人医疗发生费用,按照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支付标准执行。驻石省直(含中直)单位的残疾军人暂实行单独管理。
无工作单位并且居住农村、距离定点医院较远的残疾军人,为方便其就医,可征求本人意见后或经本人申请,统筹地区民政部门审核、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将计入个人账户资金由劳动保障部门全部发给本人,由残疾军人自行选择门诊就医方式,节约归己,需要住院治疗的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自愿领取个人账户资金、在乡级以上医疗机构门诊实际发生的超过本人年度个人账户金额的门诊费用,年终经残疾军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据实报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的残疾军人,个人账户资金节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实际发生的超过本人年度个人账户金额的门诊费用,年终经残疾军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据实报销。
残疾军人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统筹规定给予报销,属于个人负担部分先由本人垫付,定期由残疾军人参保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结算单据、出院小结和住院费用明细单据实报销。
第五条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民政部门要严格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审核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统一办理相关人员的参保、缴费等手续,做好各项协调工作;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残疾军人,基层民政部门要对其就医给予协助。
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参保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残疾军人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增加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有效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为残疾军人提供医疗服务;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并商财政、民政部门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有关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当地财政确有困难的,上级财政要帮助解决,省级对残疾军人人数较多和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各市、县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切实保障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
第七条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D. 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第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

第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
(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五)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六)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第五条 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
(二)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三)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四)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

第七条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范围内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统发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购药。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通知对方和参保人,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处方要有药师审核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第十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对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建帐。定点零售药店要定期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处方外配服务及费用发生情况。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情况的检查和费用的审核。定点零售药店有义务提供与费用审核相关的资料及帐目清单。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和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按时足额结算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要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进行年度审核。对违反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样式由劳动保障部制定。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

E. 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参加的一种社会保险。按照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承受能力来确定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帐户与统筹基金相结合,保障广大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主要用于支付一般的门诊、急诊、住院等费用。

F.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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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需要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处提交申请,经审查、实地考察评审后取得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方可作为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从事与医疗保险有关的业务。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由市劳动保障局组织评审委员会(医疗专家组成)进行评审,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即通过,公示10天无异议,即可获资格证书。
一、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
1、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一年内未发生医疗事故;
2、执行有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一年内未发生药品违法、违规行为;
3、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一年内未发生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4、符合卫生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卫生区域规划要求,且综合性门诊部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医技人员不少于16人(其中注册的执业医师不少于8人);普通专科门诊部不少于250平方米;医技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注册的执业医师不少于6人);
5、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为主;
6、各项医疗质量指标达到等级医疗机构规定的标准;
7、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系统,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二、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通过GPS认证,一年内未发生药品质量事故;
2、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一年内未发生违反药品价格的行为;
3、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常用药品、24小时提供售药服务的能力;
4、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5、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有计算机管理系统及专职操作人员,实行了购药结算清单制;
6、符合《厦门市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且零售药店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定点医疗机构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2、执业许可证副本;
3、科室设置情况及医疗设备清单;
4、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卫生技术人员名册、技术职称、执业证书、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评审前一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6个月)医疗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
7、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等级医疗机构证明材料;
8、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定点零售药店
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2、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
3、药学技术人员名册和职称证明、药店营业员名册和岗位培训证书;
4、药品经营品种和药品进销清册;
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6、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评审前一年业务收支情况。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需填写《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申请定点零售药店需填写《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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