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按照组织形式的不同分为公司型私募基金、契约型私募基金、组合式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制的基金,因此,私募基金是包括合伙制基金的,下面着重讲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区别
私人股权投资(又称私募股权投资或私募基金),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被动的机构投资者可能会投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然后交由私人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并投向目标公司。私人股权投资可以分为以下种类:杠杆收购、风险投资、成长资本、天使投资和夹层融资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一般会控制所投资公司的管理,而且经常会引进新的管理团队以使公司价值提升。
公募基金,公募基金是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这些基金在法律的严格监管下,有着信息披露,利润分配,运行限制等行业规范。
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除了一些基本的制度差别以外,在投资理念、机制、风险承担上都有较大的差别。
首先,投资目标不一样。公募基金投资目标是超越业绩比较基准,以及追求同行业的排名。而私募基金的目标是追求绝对收益和超额收益。但同时,私募投资者所要承担的风险也较高。
其次,两者的业绩激励机制不一样。公募基金公司的收益就是每日提取的基金管理费,与基金的盈利亏损无关。而私募的收益主要是收益分享,私募产品单位净值是正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取管理费,如果其管理的基金是亏损的,那么他们就不会有任何的收益。一般私募基金按业绩利润提取的业绩报酬是20%。
此外,公募基金在投资上有严格的流程和严格的政策上的限制措施,包括持股比例、投资比例的限制等。公募基金在投资时,因为牵扯到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公募的操作受到了严格的监管。而私募基金的投资行为除了不能违反《证券法》操纵市场的法规以外,在投资方式、持股比例、仓位等方面都比较灵活。
私募和公募的最大区别是激励机制、盈利模式、监管、规模等方面,具体的投资手法,尤其是选股标准在同一风格下都没有什么不同。
对于公募基金而言,其设立之初已明确了投资风格,比如有的专做小盘股,有的以大盘蓝筹为主,有的遵循成长型投资策略,有的则挖掘价值型机会,品种很丰富,可以为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提供相应的产品。
对于私募基金,大多数规模很小,目前国内很少有上10亿元人民币的私募基金,他们不是以追求规模挣管理费为商业模式,而是追求绝对的投资回报。
2. 基金有限合伙人什么意思基金的操作方式和运营模式
基金有限合伙人是向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机构或个人。有限合伙人通常包括养老基金、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和基金中的基金投伙人– 是向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机构或个人。有限合伙人通常包括养老基金、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和基金中的基金投资者。 有限合伙人的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合伙协议比例享受利润分配,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不同于普通合伙人的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对企业承担着主要的投资任务,不得以劳务或信用出资。
3. 为什么投资基金都是合伙人企业,而不是公司
因为在私募基金中的有相关法律规定,社会团队,上市公司是不能建立基金的,其次,合伙企业主要是因为在私募中有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限合伙进行基金投资,这样也是为了保证市场稳定安全。
基金投资的分类
1、根据募集方式
根据募集方式不同,证券投资基金可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募基金,是指以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基金资金并以证券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它具有公开性、可变现性、高规范性等特点。私募基金,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基金资金并以证券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它具有非公开性、募集性、大额投资性、封闭性和非上市性等特点。
2、根据能不能挂牌交易
根据能不能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投资基金可分为上市基金和非上市基金。上市基金,是指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证券投资基金。比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封闭式基金。非上市基金,是指基金份额不能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可变现基金和不可流通基金两种。可变现基金是指基金虽不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但可通过“赎回”来收回投资的证券投资金,如开放式基金。不可流通基金,是指基金既不能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又不能通过“赎回”来收回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如某些私募基金。
3、根据运作方式
根据运作方式的不同,证券投资基金可分为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可简称为封闭式基金,又称为固定式证券投资基金,是指基金的预定数量发行完毕,在规定的时间(也称“封闭期”)内基金资本规模不再增大或缩减的证券投资基金。从组合特点来说,它具有股权性、债权性和监督性等重要特点。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可简称为开放式基金,又称为变动式证券投资基金,是指基金证券数量从而基金资本可因发行新的基金证券或投资者赎回本金而变动的证券投资基金。从组合特点来说,它具有股权性、存款性和灵活性等重要特点。
4、根据组织形式
根据组织形式的不同,证券投资基金可分为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公司型基金,在组织上是指按照公司法(或商法)规定所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并以营利为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或类似法人机构);在证券上是指由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
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契约型基金。在组织上是指按照信托契约原则,通过发行带有受益凭证性质的基金证券而形成的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在证券是指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发起人所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
4. 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股权投资基金的区别是什么
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
从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层面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还具有以下特点:
1、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的财产。作为一个独立的非法人经营实体,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拥有独立的财产;对于合伙企业债务,首先以合伙企业自身的财产对外清偿,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伙人所处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担;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各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由此,保障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性和稳定性。
2、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区别的责任。在有限合伙制企业内,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伙人认真、谨慎地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有限合伙人而言,则具有风险可控的好处。
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的是由普通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人也就是以前的合伙人的条件,主要是自然人,因为是涉及到对企业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在具体要求上是比较严格的,如果一旦普通合伙人无法承担责任,这样的话债权人的利益有时就得不到保护。
所以在2006年的《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之所以规定这些主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有下列原因: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基于此,其责任限定在“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实现了企业管理权和出资权的分离,可以结合企业管理方和资金方的优势,因而是国外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我们耳熟能详的黑石集团、红杉资本都是合伙制企业。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
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双重征税,并通过合理的激励及约束措施,保证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形下,经营者与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进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分工与协作,使各自的所长和优势得以充分发挥;此外,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的具有设立门槛低,设立程序简便,内部治理结构精简灵活,决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机制灵活等特点。
5. 私募股权基金的6种模式
公司制
顾名思义,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是法人制基金,主要根据《公司法》(2005年修订)、《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等法律法规设立。
在商业环境下,由于公司这一概念存续较长,所以公司制模式清晰易懂,也比较容易被出资人接受。
在这种模式下,股东是出资人,也是投资的最终决策人,各自根据出资比例来分配投票权。
信托制
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可以理解为私募股权信托投资,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下取得的资金进行权益类投资。
其设立主要依据为《信托法》(2001年)、银监会2007年制定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简称“信托两规”)、《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2008年)。
采取信托制运行模式的优点是:可以借助信托平台,快速集中大量资金,起到资金放大的作用;但不足之处是:信托业缺乏有效登记制度,信托公司作为企业上市发起人,股东无法确认其是否存在代持关系、关联持股等问题,而监管部门要求披露到信托的实际持有人。
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2006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以及相关的配套法规。
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由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同时《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则不得以劳务出资。这一规定明确地承认了作为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的智力资本的价值,体现了有限合伙制“有钱出钱、有力出力”的优势。
而在运行上,有限合伙制企业,不委托管理公司进行资金管理,直接由普通合伙人进行资产管理和运作企业事务。
采取有限合伙制的主要优点有:(1)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各合伙人权利义务更加明确,激励效果较好;(2)仅对合伙人进行征税,避免了双重征税。
“公司+有限合伙”模式
“公司+有限合伙”模式中,公司是指基金管理人为公司,基金为有限合伙制企业。该模式,较为普遍的股权投资基金操作方式。
由于自然人作为GP执行合伙事务风险较高,加之私人资本对于有限合伙制度的理念和理解都不尽相同,无疑都增强了自然人GP的挑战。
同时,《合伙企业法》中,对于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是没有要求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的。
于是,为了降低管理团队的个人风险,采用“公司+有限合伙”模式,即通过管理团队设立投资管理公司,再以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与自然人、法人LP们一起,设立有限合伙制的股权投资基金。
由于公司制实行有限责任制,一旦基金面临不良状况,作为有限责任的管理公司则可以成为风险隔离墙,从而管理人的个人风险得以降低。
该模式下,基金由管理公司管理,LP和GP一道遵循既定协议,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决策。目前国内的知名投资机构多采用该操作方式。主要有深创投、同创伟业投资、创东方投资、达晨创投等旗下的投资基金。
“公司+信托”模式
“公司+信托”的组合模式结合了公司和信托制的特点。即由公司管理基金,通过信托计划取得基金所需的投入资金。
在该模式下,信托计划通常由受托 人发起设立,委托投资团队作为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建议信托进行股权投资,同时管理公司也可以参与项目跟投。
需要提及的是,《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21条规定,“信托文件事先有约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但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
这意味着,管理人不能对信托计划下的资金进行独立的投资决策。同时,管理人或投资顾问还需要满足几个重要条件:(1)持有不低于该信托计划10%的信托单位;(2)实收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3)管理团队主要成员股权投资业务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
采用该模式的,主要为地产类权益投资项目。此外,一些需要通过快速运作资金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也常常借助信托平台进行资金募集。新华信托、湖南信托等多家信托公司都发行过此类信托计划。
母基金(FOF)
母基金是一种专门投资于其他基金的基金,也称为基金中的基金(Fund of Fund),其通过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而参与到其他股权投资基金中。
母基金利用自身的资金及其管理团队优势,选取合适的权益类基金进行投资;通过优选多只股权投资基金,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
国内各地政府发起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引导基金都是以母基金的运作形式存在的。政府利用母基金的运作方式,可以有效地放大财政资金,选择专业的投资团队,引导社会资本介入,快速培育本地产业,特别是政府希望扶持的新兴产业。
6. 为什么风险投资基金多采用合伙制形式
《私募有限合伙基金法律制度研究:以物权分析为视角》以物权分析为视角,以有限合伙基金的筹集资本、管理资本、投资、资本退出、资本运营的法律调整为主线,以理论分析和阐述为内容,以具体的法律制度建议和配套制度措施的建议为要点,以意义和价值的阐发为结论,并在我国社会历史文化大转型的时代背景下展开比较全面而深入的论证。
金融街PE:PE公司更适合哪种组织形式?是合伙制还是公司制?这是自07年6月1日《合伙企业法》修订以来,大多数从事或即将要从事PE行业的人士的困惑和犹豫之处。
避税:在与《金融街PE资讯》的探讨过程中,大多数PE公司表示"避税"是考虑采用合伙制的主要原因。在美国,大多数的PE公司都采用合伙制,这样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的问题,否则,以公司制形,除了与合伙制企业一样缴纳15%的资本利得税以外,还需交纳35%的公司所得税。
在中国,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因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利润已经缴纳所得税,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无需再缴纳所得税,因此基本上不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至于个人投资者,除了基金主体缴纳所得税,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从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还要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因此产生了所谓的双重征税。但如果是合伙制形式,基金主体虽然不交税,但个人收益会按35%缴纳个体工商经营所得(收入5万以上)。
另外,在中国,国家为了扶持创投企业,对其实行低税政策,税率是按15%计算,如果投资的是中小高科技公司,那么对外投资总额的70%还可以用来抵扣税款。这样算下来,合伙制的税收诱惑并不算很大。但是创投公司的抵扣政策需要在项目投资两年后才可执行。
利益主体:公司制的制度相对完善,设有董事会、监事会,这种形式简单清晰,对出资人有一定保障,也易于被各类市场主体接受;有限合伙制没有法人主体,没有注册资本,只是一个认缴资金。其中LP,也就是有限合伙人负责提供基金资本,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并不得执行企业日常事务,否则失去有限责任的保护;对于基金管理人(GP),主要以自身的投资技能入股,投入1%的资本金,获得项目增值部分的20%收益,并每年收取2%左右的管理费。
合伙制很大程度上保障了管理人的利益,在公司日常运营中,拥有绝对决策权,每次项目投资前的入资(Capital Call),对出资方有严格的要求,经常会在法律文本上体现,假如LP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资金到位,之前所投的资金或项目股权将归管理人GP所有。
运营效率:合伙制的设置有利于管理人对项目的有效独立决策,在资本缴付的安排、增减资表决上手续简单,保底分成条款引起的委托理财纠纷也可以解决。
总结:合伙制没有法人主体,普通合伙人虽承担公司无限连带责任,但因为中国目前并没有建立自然人的破产制度,合伙人的诚信问题无法保障,责任很难追溯。在基金初设的融资时期,合伙制形式造成的融资成本和难度也可能相应增大。另因为合伙制很大程度上是事前协议约束,在后期LP对GP的管理监督也较难实现。
7. 为什么要用有限合伙制成立股权投资基金
1、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双重征税,并通过合理的激励及约束措施,保证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形下,经营者与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进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分工与协作,使各自的所长和优势得以充分发挥;
2、此外,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的具有设立门槛低,设立程序简便,内部治理结构精简灵活,决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机制灵活等特点。
从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层面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还具有以下特点:
1、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的财产。作为一个独立的非法人经营实体,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拥有独立的财产;对于合伙企业债务,首先以合伙企业自身的财产对外清偿,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伙人所处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担;
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各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由此,保障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性和稳定性。
2、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区别的责任。在有限合伙制企业内,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伙人认真、谨慎地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有限合伙人而言,则具有风险可控的好处。
(7)投资基金管理模式合伙制扩展阅读
基金型企业设立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 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8. 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合伙制私募基金的核心机制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核心机制是为专业投资人才建立有效的激励及约束机制,提高基金的运作水平和效率,以实现投资方利益的最大化。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方式的限制
私募股权投资属于高风险投资方式,因此约束投资范围、投资方式以及每个项目的投资比例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由于投资范围、投资方式的复杂和无法穷尽,实践中往往采用“否定性约束”的方式,以达到控制投资风险的目的。例如,约定不得对某一个项目的投资超过总认缴出资额20%,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不得为已投资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以及合伙企业的银行借款不得超过总认缴出资的40%等等。
2、管理费及运营成本的控制
实践中,通常有两种做法:第一种,管理费包括运营成本。好处是可以有效控制运营费用支出,做到成本可控。目前,为了吸引资金,很多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资金采取了这种简便的方式。第二种,管理费单独拨付,有限合伙企业运营费用由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成本列支,不计入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费用。这是国际通行的方式,管理费的数额按照所管理资金的一定百分比,通常为0.5%—2.5%,提取方式可以按季、半年或一年。
3、利益分配及激励机制
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可以就投资收益的分配方式进行灵活约定;通常而言,在预期投资收益内的部分,双方可以约定普通合伙人按照较低的比例享有收益,如超过预期收益的部分,普通合伙人可按照较高的比例享有收益,投资收益越高,普通合伙人享有的比例就越高,以作为有限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人的奖励,由此可以促进普通合伙人积极、有效、有利的履行合伙企业事务。在国内的实践中,为了吸引到投资人,有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往往采用“优先收回投资机制”和“回拨机制”,确保在有限合伙人在收回投资之后,普通合伙人才可以享有利润分配,以保障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利益的一致性。
(1)关于“优先收回投资机制”
所谓“优先收回投资机制”,是指在基金期限届满,或某个投资项目进行清算时,合伙企业分配之前首先要确保有限合伙人已全部回收投资,或达已到最低的收益率。例如,可以约定如下收益分配方式:
首先,有限合伙人取回投入基金的全部投资;
其次,核算内部收益率(IRR),如内部收益率低于8%的,则全部投资回报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此时普通合伙人按照出资额享有收益;
再次,如内部收益率高于8%,但低于10%的,其中低于8%的部分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而超过8%以上的部分的20%先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剩余80%部分则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
最后,如内部收益率高于10%的,10%以内的收益按照前述原则进行分配,高于10%收益的部分的25%先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其余75%部分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
(2)关于“回拨机制”
所谓“回拨机制”,是指普通合伙人在已收到的管理费,以及所投资的项目退出后分配的利润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特定账户,在基金或某些投资项目亏损或达不到最低收益时,用于弥补亏损或补足收益的机制。例如,某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约定,普通合伙人应留存收益的40%,在基金亏损或未能达到8%的最低收益时,用于弥补亏损或补足收益。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优先回收投资机制”或是“回拨机制”均反应了国内普通合伙人在募集资金方面的困境,为吸引资金,在利益分配方面所作出的妥协与让步。
4、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方式及转让出资额的限制
在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成立后,仍可以允许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通常而言,有限合伙人的入伙由普通合伙人决定,但也会设定一些限定条件,例如,限定新有限合伙人应属于合格机构投资者及相应的资金要求等。此外,还需要明确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的权益计算方式,或者对原合伙人的补偿方案。关于有限合伙人的退伙,实践中,合伙协议均要求有限合伙人保证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内不得退伙。
为保证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稳定性,通常对有限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的出资进行一定的约束。有限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的出资可以分为自行转让和委托转让两种形式。“自行转让”是指有限合伙人自行寻找受让方,由普通合伙人审核并协助办理过户的方式。“委托转让”是指有限合伙人委托普通合伙人寻找受让方,并普通合伙人协助办理过户的方式。一般情况下,有限合伙人转让出资,普通合伙人均要求支付一定的手续费,而且根据转让形式的不同,手续费的费率也不同;自行转让的手续费费率较低,例如可为所转让出资额的1%,委托转让的费率较高,例如可为所转让出资额的5%;通过收取一定转让手续费,可以控制有限合伙人频繁的转让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所收取的手续费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收入,如普通合伙人提供居间服务的,还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居间报酬。
9. 合伙制私募基金 为什么基金采用合伙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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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合伙制私募基金,就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他们和不超过49人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的一只私募基金。不同以往,合伙制私募基金只能投资PE类投资,合伙制私募基金也能开设账户进行二级市场股票投资。
合伙制私募基金特点
采用合伙制私募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双重征税,并通过合理的激励及约束措施,保证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形下,经营者与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进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分工与协作,使各自的所长和优势得以充分发挥;此外,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具有设立门槛低,设立程序简便,内部治理结构精简灵活,决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机制灵活等特点。
从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层面看,合伙制私募基金还具有以下特点:
1、合伙制私募基金的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的财产。作为一个独立的非法人经营实体,合伙制私募基金拥有独立的财产;对于合伙企业债务,首先以合伙企业自身的财产对外清偿,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伙人所处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担;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各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由此,保障了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财产独立性和稳定性。
2、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区别的责任。在有限合伙制企业内,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伙人认真、谨慎地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有限合伙人而言,则具有风险可控的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