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总则
第一条 青年基金项目支持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基础研究工作,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独立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
管理职责
第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青年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
(二)受理项目申请;
(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批准资助项目;
(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三条 青年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❷ 中国开放式基金的发展与管理
第1章 导论
1.1 问题的提出
1.2 基本概念的界定
1.3 相关文献述评
1.4 研究方法、目的、重点、思路和结构安排
1.5 本书主要创新
第2章 开放式基金协调发展:制度、制度创新的理论分析
2.1 基金的制度剖析
2.2 开放式基金的制度创新分析
2.3 小结
第3章 开放式基金与金融市场的协调:联系机制与稳定性影响
3.1 开放式基金的市场性质与金融功能
3.2 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行为特征
3.3 开放式基金与金融市场的协调性分析
3.4 小结
第4章 美国开放式基金与金融市场制度协调
4.1 美国开放式基金的历史演变与现状
4.2 开放式基金与金融市场关系
4.3 美国开放式基金发展中的金融制度
4.4 小结
第5章 中国开放式基金与金融市场的制度协调
5.1 研究样本与数据处理
5.2 实证结果及分析
5.3 小结
第6章 中国开放式基金协调发展:背景、现状与基础
6.1 中国开放式基金发展的背景
6.2 中国开放式基金发展的现状
6.3 中国开放式基金发展的制度环境和各种条件分析
6.4 小结
第7章 中国开放式基金协调发展:实现途径与政策启示
7.1 开放式基金协调发展中的市场与政府
7.2 开放式基金协调发展实现途径的
7.3 小结
第8章 主要结论、研究局限及改进方向
8.1 主要结论
8.2 研究局限及进一步的改进
❸ 什么是开放式基金,什么是封闭基金定期定投又是什么意思
基金的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❹ 开放式基金的基本原则
投资开放式基金要把握好三条基本原则。
第一,必须知道自己的投资目标是什么,期限有多长,能承担多大的投资风险。对不同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风格、以往业务表现及费率水平等有正确的了解和判断。
第二,对其收益率不抱不切实际的期望,因为一定程度的风险总是存在的。
第三,开放式基金是中长期的投资品种,是分享资本市场长期成长的有效途径,并不适宜短线炒作。评价基金的业绩,要放在一个较长的时间段内考察,只有经得起时间考验的基金,才是真正值得投资的基金。短期频繁地申购、赎回,不仅投资成本高,而且难以获得预期回报。 一般而言,开放式基金适合四类投资者购买:
(1)把证券投资作为副业,又没有时间关顾的投资者
证券市场的绝大部分参与者都有自己的主要工作,证券交易的开市时间也是大家本职工作最忙的时间,购买基金可交给专业的基金公司去管理,可以坐享其成。
(2)有意进行证券投资,但缺乏证券知识的投资者
多数投资者由于证券知识的缺乏,没有能力对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使得投资带有盲目性,不如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运作。
(3)风险能力承受能力较低的证券投资者
活跃在证券市场中的多数是小额投资者,他们的资金如果集中购买一、二只股票,则风险过于集中,如果投资过于分散,则牵扯精力过多,投资成本上升,得不偿失。基金则将小额资金汇聚成巨额资金,可以从容地进行组合投资,即分散了风险,又便于管理。
(4)期望获取较为长期稳定收益、不追求暴富的投资者
不同的基金,投资风格会有不同,但都推崇长期理性投资。追求超额的利润,就要冒加倍的风险。在这个证券市场中,基金代表机构投资者的主流,投资回报率不是最高的,但会比较长期与稳定。
开放式基金认/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价格是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Net Asset Value,NAV)为基础计算出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即每一基金单位代表的基金资产的净值,其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总资产-总负债)/基金单位总数
认购举例:
一位投资人有100万元用来认购开放式基金,假定认购的费率为1%,基金份额面值为1元,那么
认购费用 =100万元x 1% = 1万元
净认购金额=100万元-1万元 = 99万元
认购份额 =99万元÷1.00元 =99万份
申购举例:
一位投资人有100万元用来申购开放式基金,假定申购的费率为2%,单位基金净值为1.5元,那么
申购费用=100万元x 2%= 2万元
净申购金额 =100万元-2万元 =98万元
申购份额 =98万元÷1.50元 = 653,333.33份
赎回举例:
一位投资人要赎回100万份基金单位,假定赎回的费率为1%,单位基金净值为1.5元,那么
赎回价格 =1.5元x (1-1%) = 1.485元
赎回金额 =100万x 1.485=148.5万元 开放式基金一般不在交易所挂牌交易,它通过基金管理公司及其指定的代销网点销售,银行是开放式基金最常用的代理销售渠道。投资者可以到这些网点办理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步骤如下:
投资者若决定投资某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首先必须到该基金管理公司指定的销售网点开立基金帐户,基金帐户用于记载投资者的基金持有情况及变更。
投资者申请开设基金帐户应向销售网点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契约中规定的相应证件。这些证件通常包括:法人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个人投资者的身份证、用于结算的银行帐号、预留印鉴卡等。
然后,投资者才可以开始申购和赎回该基金管理公司所发行的开放式基金。每次申购赎回,投资者都必须到指定销售网点填写申购赎回申请表,若技术条件成熟也可以通过传真、电话和互联网发出指令。由于开放式基金的交易价格是以当日的基金净值为准,所以客户在申购时只能填写购买多少金额的基金,等到申购次日早上前一天的基金净值公布后,才会知道实际买到了多少基金份额;而赎回时,投资者只要填写赎回份额就可以了。
办理完申购赎回手续后,投资者可以到销售点打印成交确认单或交割单(基金管理公司一般也会定期给投资者邮寄一段时期内的交易清单)。至此,整笔交易就全部完成了。
也可在基金公司代销点:证券公司购买。证券公司有专业的理财师能给您订做基金投资方案,有一些银行没有的其他服务。
直接在基金公司购买。这样购买要求数额较大。适合机构投资者。 因为开放式基金是以基金管理公司为开户标准的,所以每一个基金管理公司开户均需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即可认购、申购、赎回该基金管理公司旗下所有基金品种。
已在证券部开有资金账户: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填写开放式基金开户申请表(无开户费)。
没有在证券部开有资金账户:
1.开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张以上。
2.建行活期存折(不必带卡)首页复印件一张或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必需将电子银行、电话银行开通)正面复印件一张。
3.填写开放式基金开户申请表(无开户费)。
开户后即可在证券部通过现场委托、电话委托、网上委托进行认购、申购、赎回所开基金管理公司旗下所有基金品种。 开放式基金收益的分配可采用以下二种方式: 是分配现金方式。一般的开放式基金缺省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方式。 是再投资方式,即将投资者分得的现金收益按照除息日的净值再投资于基金。基金为了鼓励投资者进行再投资,对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 例如:投资者持有9588.91份基金单位。如果每份额分0.50元、除息日净值1.50元,则:
现金红利=9588.91×0.50=4794.46元
再投资份额=4794.46/1.5=3196.31份 (1)流动性风险
(2)申购及赎回价格未知风险
(3)投资风险(包括股票投资风险和债券投资风险)
(4)机构运作风险(包括系统运作风险、管理风险、经营风险)
(5)不可抗力风险
(6)市场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❺ 什么是基金的开放期和封闭期
从开放式基金募集资金到开放投资的过程来看,经历了三个期间:募集期、封闭期和正常申购赎回期。
首先是募集期,在此期间内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公司的直销机构或者银行等代销机构向投资者销售基金,募集资金,投资者在这个阶段只能买入,而不能卖出基金份额,买入的价格是份额净值(1元),买入基金份额的费用称为认购费。
募集期结束,就进入封闭期了,这时,基金合同已经生效,但在封闭期中,基金不接受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的请求,这段时间内投资者既不能买入也不能卖出基金份额。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的封闭期不得超过3个月。
封闭期结束,基金可以同时接受申购与赎回,这就进入了正常申购赎回期,也称为开放期,投资者可以根据开放式基金每天的份额净值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❻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2009年12月14日证监会公告〔2009〕32号公布,根据2013年6月6日证监会公告〔2013〕26号《关于修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维护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的市场秩序,保护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基金是指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规定所称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本规定所称基金销售费用,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售基金份额以及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销售活动中收取的费用。
创新型封闭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品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设定科学合理、简单清晰的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不断完善基金销售信息披露,防止不正当竞争。
第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建立健全对基金销售费用的监督和控制机制,持续提高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质量,保证公平、有序、规范地开展基金销售业务。 第五条 基金销售费用包括基金的申购(认购)费、赎回费和销售服务费。
第六条 基金管理人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可以收取认购费。
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可以收取申购费。
认购费和申购费可以采用在基金份额发售或者申购时收取的前端收费方式,也可以采用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的后端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选择前端收费方式的投资人根据其申购(认购)金额的数量适用不同的前端申购(认购)费率标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选择后端收费方式的投资人根据其持有期限适用不同的后端申购(认购)费率标准。对于持有期低于3年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免收其后端申购(认购)费用。
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赎回应当收取赎回费。
对于除本条第三款规定之外的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约定按照以下费用标准收取赎回费:
(一)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二)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分级基金、指数基金、短期理财产品基金等股票基金、混合基金以及其他类别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参照上述标准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约定赎回费的收取标准和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一定的销售服务费,专门用于基金的销售与基金持有人的服务。
第九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第十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执行系统,健全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加强后台管理系统对费率的合规控制,强化对分支机构基金销售费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向投资人收取销售费用;未经招募说明书载明并公告,不得对不同投资人适用不同费率。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应在基金销售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双方在申购(认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的分成比例,并据此就各自实际取得的销售费用确认基金销售收入,如实核算、记账,依法纳税。
第十三条 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产品前,应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销售协议,约定支付报酬的比例和方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基金销售协议中约定依据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用以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客户维护费从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基金销售协议中明确约定销售费用的结算方式和支付方式,除客户维护费外,不得就销售费用签订其他补充协议。
基金管理人不得向销售机构支付非以销售基金的保有量为基础的客户维护费,不得在基金销售协议之外支付或变相支付销售佣金或报酬奖励。
第十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销售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签订销售协议或销售基金的活动中进行商业贿赂;
(二)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
(三)未经公告擅自变更向基金投资人的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或通过先收后返、财务处理等方式变相降低收费标准;
(四)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扰乱行业竞争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载明以下有关基金销售费用的信息内容:
(一)基金销售费用收取的条件、方式、用途和费用标准;
(二)以简单明了的格式和举例方式向投资人说明基金销售费用水平;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有关基金销售费用的信息事项。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中披露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管理费、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金额,并说明管理费中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的客户维护费总额。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的监察稽核报告中列明基金销售费用的具体支付项目和使用情况以及从管理费中支付的客户维护费总额。 第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基金销售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❼ 什么叫开放式基金课题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设立后,投资者可以随时申购或赎回基金单位,基金规模不固定的投资基金;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单位的总数不固定,可根据发展要求追加发行,而投资者也可以赎回,赎回价格等于现期净资产价值扣除手续费。
❽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的内容主体
第一条为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规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的公开募集设立、运作及其相关活动,保护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放式基金活动及与该活动相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应当遵守《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开放式基金可以按照本办法,在规定的场所和开放时间内,由投资人向基金管理人申请申购基金单位;或者应基金投资人的要求,由基金管理人赎回投资人持有的基金单位。
第四条开放式基金由基金管理人设立。
开放式基金的设立,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第五条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除应当遵守《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四)、(五)项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合理的投资方向;
(二)有明确的基金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
(三)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除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报送材料外,基金管理人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开放式基金实施方案及相关文件。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开放式基金的申请:
(一)因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调查;
(二)因公司高级管理层变动、与公司有关的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可能或已经对所管理的基金运作造成不良影响;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开放式基金设立申请获得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设立募集;超过6个月尚未开始设立募集的,原申请内容如有实质性改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原申请内容没有实质性改变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九条开放式基金的设立募集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设立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计算。
符合下列条件的,开放式基金方可成立:
(一)设立募集期限内,净销售额超过2亿元;
(二)在设立募集期限内,最低认购户数达到100人。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该基金不得成立。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应当自募集期满之日起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第十条开放式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其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者连续20个工作日最低基金资产净额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第十一条开放式基金可以对单个帐户持有开放式基金单位的比例设置限制,并应当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第十二条开放式基金成立初期,可以在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期限内只接受申购,不办理赎回,但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三条开放式基金可在基金契约及招募说明书中载明预期的基金规模,在达到预期的基金规模后,可不再接受申购申请。
第十四条开放式基金的基金托管人除应当遵守《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二)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三)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四)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五)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五条开放式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除应当遵守《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基金契约,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二)编制并公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三)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四)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第十六条基金单位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单位计价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关投资者获得赔偿的方法应当在基金契约中具体列明。
第十七条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可以由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也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应当与有关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可以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商业银行开办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申请开办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管理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部门;
(二)有足够的熟悉开放式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
(三)有便利、有效的商业网络;
(四)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技术设施;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机构及其经办业务人员,在直接或者代为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不得误导、欺骗投资人。
第二十一条开放式基金单位的注册登记业务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办理,也可以委托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
商业银行办理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代办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可以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开办以下业务:
(一)建立并管理投资人基金单位帐户;
(二)负责基金单位注册登记;
(三)基金交易确认;
(四)代理发放红利;
(五)建立并保管基金投资人名册;
(六)基金契约或者注册登记代理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开放式基金运营的需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
第二十四条开放式基金每周至少有一天应为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变更登记、基金之间转换等业务申请。
基金开放日期及时间应在基金契约中规定。
第二十五条开放式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开放日的第二天公告开放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第二十六条申购开放式基金单位的份额和赎回基金单位的金额,依据申购赎回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应当按照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单位的余额数量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第二十七条投资人申购基金单位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款额一经交付,申购申请即为有效;除有基金招募说明书载明的不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的情形发生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第二十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收到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接受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第二十九条除有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一)不可抗力;
(二)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三)其他在基金契约、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已载明并获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按单个帐户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按基金契约及招募说明书载明的规定,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第三十条开放式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帐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并以该开放日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但投资者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消。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基金投资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及其他相关媒体上公告;通知和公告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第三十一条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契约及招募说明书载明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三十二条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第三十三条开放式基金可以收取申购费,但申购费率不得超过申购金额的5%,申购费用可以在基金申购时收取,也可以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予以扣除。
开放式基金可以根据基金管理运作的实际需要,收取合理的赎回费,但赎回费率不得超过赎回金额的3%;赎回费收入在扣除基本手续费后,余额应当归基金所有。
开放式基金可以选用可调整的申购、赎回费率。开放式基金收取费用的方式、条件以及费率标准应当在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第三十四条基金的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基金契约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基金名称显示投资方向的,基金的非现金资产应当至少有80%属于该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内容。
第三十五条开放式基金的收益分配,应当根据基金契约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六条开放式基金的广告、宣传推介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三十七条开放式基金的各相关机构应当依法保存基金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业务资料。
第三十八条开办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违反《暂行办法》或者本办法的,比照《暂行办法》第六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