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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

发布时间:2021-09-26 06:04:41

㈠ 以“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引导理财业务向资产管理回归”为主题写一篇题目自拟2500字左右的文章。求大

增强投资者风险意识,引导理财业务向资产管理回归

近来,“大资管”、“泛资管”成为业内经常谈论的话题之一。在金融脱媒、利率市场化、金融深化,以及中国社会、经济结构变化的大背景下,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空间巨大。特别是对银行而言,新的市场环境要求银行业必须对自身的运行模式进行深刻变革,这种变革应使银行建立更有效的信贷资产配置机制和更多元的市场化业务,这种变革应把银行从传统银行变身为数据分析者、集成服务商、撮合交易者和财富管理者。商业银行要从靠“借给人钱赚钱”,到“给人管理钱赚钱”。从国际金融业的数据也可以看到,全球资产管理行业的管理资产规模远大于银行业务资产规模。因此,长远看资产管理市场潜力巨大。但在金融监管去杠杆,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不断累积、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当下,资产管理业务如何走得更远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结合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目前发展的实际,资产管理业务良性有序发展的路径选择至少应有以下两点需要把握。一是建立栅栏、回归本源。主要谈银行资产管理业务面临的压力与制度框架设计;二是边界突破,同业竞合,主要想说明新形势下的“大资管”跨界布局。

一.建立栅栏、回归本源

包括银行理财在内的资产管理业务,本质上是受托代客业务,资产管理机构按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范围进行资产组合配置和投资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投资者承担,资产管理机构履行受托、尽责的义务并收取管理费。任何存在刚性兑付的理财产品本质上都是借贷关系而非受托资产管理关系,都应对资产管理机构比照银行的监管要求计算风险资产并有充足的资本做支持,以防止监管套利。这也是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提出“栅栏”原则以防范不同性质的业务过度交叉所带来的风险隐匿与扩散的主要原因。例如,在2013年 1月开始实施的国际会计准则第十条修正案(IFRS10)就明确规定,判断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或设立的对冲基金是否在金融机构自身资产负债表外核算不再单纯根据理财协议所载明的法律关系,而是看银行对理财产品或基金是否有实际“控制权”。如果其风险收益实质由银行承担,则产品或基金应在银行表内核算并计算风险资产,以避免金融机构借所谓的表外理财产品隐匿风险。因此,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制度框架设计、业务发展模式首先需要坚持的原则就是如何在法律形式与业务实质上回归代客的本源,使基础资产的风险与收益能够过手给投资者。否则,我们要讨论的就不是“资产管理业务如何走得更远”的问题,而是“能不能走得下去的问题”。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而言,既要看到中资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是我国利率市场化和资产证券化发展进程缓慢,企业直接融资市场欠发达和投资者投资渠道匮乏的背景下银行创新的产物,且经过十年的发展,目前超过十万亿规模的银行理财产品在波动的市场环境中为投资者带来了持续投资收益的同时,连通了投资与融资,推动了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促进了中国金融投资体系有效前沿面的逐步形成;也要看到,银行理财产品以约定收益率方式为主的发行模式以及法律地位缺失等问题,使得银行理财业务的风险收益隔离、过手机制没有真正确立,尽管法律协议上明确客户承担风险,但刚性兑付的现象客观存在。约定收益率的发行方式使得理财产品所投资基础资产的利率风险、市场风险没有传递给投资者,又由于银行声誉的背书,使得信用风险也没有传递给投资者,从而不可避免地刻上了影子银行的烙印。各行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收益率,实际反映了各行的筹资成本,其收益差别更多是各行之间的信用溢价,而不完全是理财管理能力的差别。尽管由于银行相对审慎的风险管理政策、过去十年中国经济持续的增长以及银行自身的盈利能力支持,使得银行理财业务截止目前还风险可控,但相对有利的外部环境已经发生变化。一是经济结构调整、去杠杆、去产能,必然带来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累积;二是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银行盈利能力下降,银行间的并购将会出现。银行自身难保,又如何保证理财产品的刚性兑付。银行理财原有模式必然难以为继。因此,资产管理行业以及银行理财业务也应该遵循“栅栏”原则,在风险隔离的前提下,把银行理财业务的风险、收益传递给投资者,使得银行理财业务回归资产管理的本源。在我的理解中,栅栏能够成立应该有三个前提条件:第一是风险可隔离,第二是风险可计量,第三是风险可分散。金融业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风险的处置与定价”。在银行主导的间接融资体系中,风险是被管理的。金融风险是通过银行的客户关系管理与持续信用风险监测(贷后管理)、模式/模型选择与组合管理得以控制的,储户(投资者)仅承担银行的信用风险而不承担银行贷款所对应的基础资产的风险。而在以金融市场为主导的直接融资体系中,风险处置要靠分散。普通投资者是无法进入基础资产,包括股票和债券发行企业的管理运营当中去的,而只能通过基金为代表的资产管理机构通过组合投资、动态管理来分散风险,通过对开放式产品的认购赎回,用脚投票来选择风险的承担和不承担。因此,直接融资体系中风险控制的主要手段是依靠专业化的资产管理与财富管理机构,以分散化的风险转移为主要控制手段,投资者直接承担了基础资产的风险,但由于资产管理机构的动态管理与组合投资,单一基础资产的风险被层层分解,最终能够被不同风险偏好的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所承受。只有理财业务或是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最终被投资者承担以后,才能使投资者真正获得风险收益;才能使原来集中在银行系统的信用风险得以转移出来,真正促进直接融资的发展与中国金融结构的转型;也才能使理财或是资产管理业务能够摆脱银行或是资产管理机构自身资产负债表或资本金的束缚,从而走得更远。这也正是去年10月,监管机构推出“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与“理财管理计划”的初衷。“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和“银行理财管理计划”这一配套业务框架制度设计的提出是在银行理财业务框架内,为了继续发挥银行理财业务为投资者创造财产性收入、推动实体经济发展、促进银行转型等积极作用的同时,解决理财业务存在的信息不透明、影子银行隐形风险积累、通道业务放大金融杠杆等问题,按照“栅栏”原则,分别在理财业务的资产端和投资端做出的规范性安排。“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是一种由商业银行作为发起管理人设立、直接以单一企业的债权融资为资金投向,在指定的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统一登记托管、由合格投资者(银行理财管理计划)进行投资交易、在指定制定渠道进行信息披露的标准化投资载体(SPV)。“银行理财管理计划”有别于传统的银行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发行的开放式、无预期收益率、仅投资银监会认可的标准金融工具(债券、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等)并独立开户、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的理财产品。“工具”是在信托型、合伙制之外的一种特殊目的载体(SPV),在法律形式上起到风险隔离与破产远离的作用,并保证理财资金与实体经济一一对应,避免脱实向虚。工具的创设引入外部评级、公开发行、集中薄记、持续报价、连续估值、以及最高80%的自我投资,并在向“计划”管理银行披露相关信息,使得非标准的基础资产转化为可交易、可估值、透明的标准金融产品。“计划”则借助另一个基金化的特殊目的载体,通过动态管理(开放式)、组合投资、公允估值(非预期收益率)、信息透明,做到分散风险并将基础资产的投资收益于风险过手给投资者,银行只收取管理费。因此,“计划”的特性确立以“工具”的可交易、可估值为基础,“工具”的风险传递以“计划”的组合投资为要件,工具是立栅、计划是横杆,两者缺一不可,构成了理财业务坚实的栅栏。与很多媒体着重分析“工具”对债券的替代或是对通道业务的冲击不同,我们认为整体框架设计重点不在“工具”,而在“计划”。通过理财管理计划的动态管理、组合投资解决了单一投向的集中度风险以及实体经济需要长期资金但资金端需要流动性的矛盾,增加了理财业务与实体经济的拟合程度,特别是通过“理财管理计划”的发行,促进银行理财产品向开放式净值产品转型,破除刚性兑付,使得理财业务回归本源,这是整体框架设计终点,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本身可能只是这一历史过程中的过渡产品。随着“计划”的大量发行并被投资者逐渐接受,银行理财逐步演变为中国债券市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不仅赋予了银行应对金融脱媒与利率市场化的有效防御武器,也促进债券等直接融资市场的发展。一个强大的债券市场或债权直接融资市场与一个强大的资产管理行业相互配合。像海绵一样,银行资管的厚度可以吸纳债券市场化可能的违约风险,将会使得中国债券市也能破除刚性兑付,真正变身为企业直接融资,债券市场的发行主体层次更加丰富,信用溢价更符合企业自身的信用状况,银行理财投资的方向肯定是以公募市场债券为主。希望通过新老理财产品一段时间的并行,这些改革措施能够使得我们的理财业务在未来两三年取得政策制定制高点,因为很多时候监管政策制定带有偶发性,这可能是由一篇报道引发,也可能是由高层领导批示所引发,但政策是否符合市场导向存在疑问。通过专业化取向的监管政策制定,保证我们理财发展路径选择符合市场化的方向,是理财业务制度创新的重点。如果继续刚性兑付,理财业务将会占用银行的资本金以及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资源,必将受制于银行发展边界的限制。只有银行理财产品从法律形式到业务实质真正回归代客业务、回归资产管理,银行理财才能随着金融脱媒、利率市场化的进一步发展,真正做大。所以说建立栅栏,回归本源是资产管理业务能够走得更远的前提条件。

二.边界突破、同业竞合
大资产管理时代的跨界布局主要体现在投资端的“资管投行”以及资金端的“模块化的财富管理”。投资端,作为最活跃的金融市场参与者,逐利属性决定了资产管理在不断寻求新的投资领域,其投资边界也在不断被打破,新的投资品种、新的交易技术不断纳入资产管理机构的视野。上个世纪50年代前,资产管理的精华部分还主要集中在股票市场,因为“大萧条”和二次世界大战的冲击还处于市场孕育阶段,公司债券还仅仅作为被动投资放在替补席上。二战后至60年代,经济企稳催生了公司债券发行量的急剧增长,而伴随着70年代石油危机和利率市场化进程的结束,美国国债市场拉开了长达30年的大牛市行情,债券投资才逐步成为资产管理行业主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至于ABS、MBS、REITs等一系列资产证券化技术和以B-S期权定价模型为代表的量化投资交易、以及对冲基金的兴起不过是上世纪70年代以后的事情。存在金融管制的领域,由于金融市场被不同的监管规则所割裂,资产管理管理机构更有冲动通过创设金融产品去打破管制与市场割裂以获得套利机会。例如上个世纪70年代,由于保险公司、银行以及储蓄贷款机构等机构投资者的被不同的“牌照”以及会计准则所限制,投资范围被区隔在特定的领域,而新兴的资产管理机构则完全没有限制,他们通过创造各种证券化方式在国债、公司债、抵押贷款等各领域进行组合投资,如同PIMCO的首席投资官Bill Gross在1986年他写的第一篇名为Bond Wars的随笔写到 “只有有人能够创造一个证券化工具,一切都可以进行套利(…anything in theworld can be arbed, if onlysomeone would create asecurity to do it)”。这些金融工具在创设之初,因为可交易性差,而往往是非标准化的和OTC的(判断标准与非标的区别不是其交易的市场,而是其可交易的本质,国外称为marketablebond与non-marketable bond)。但随着这些工具的投资价值被投资者所认识,规模的扩大与市场的成熟,使得原本非标准化的产品逐渐标准化,并成为场内交易工具。例如,成熟金融市场上银行贷款往往存在流动性较好的二级市场,因此,相伴随也同样存在可以投资贷款的基金(loan fund)。中资银行理财产品的出现与壮大,实际就是通过管制套利与创设(非标)投资工具,打通了客户资金与货币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特别是信贷市场的区隔,平滑了投资谱系中的收益风险曲线,促进了中国投资有效前沿面的形成,也成为自身快速发展的催化剂。2012年以来,中国证监会、保监会推出了一系列券商资管、基金公司子公司定向产品以及保险公司债权计划等政策,都可以看作监管机构在市场力量的推动下,放开投资管制,使得资产管理机构投资更有效的努力。未来,资产管理行业面对的投资边界还会进一步扩大,这既是由于金融产品与交易技术的创新仍层出不穷,更是由于市场的波动和信息时代的信息壁垒被打破。新的市场环境下,信用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累积使中国的资产管理行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变局与波动,信息高速传递也放大了噪音所带来的扰动。传统的资产管理业务面对金融市场一般仅作为买方被动接受金融市场上的债券、股票等金融产品进行资产配置,但由于在市场缺乏有效对冲工具时,系统风险难于避免以及资产管理机构原有的信息优势被财经网站、微信、微博等新媒体、自媒体的发展不断削弱(当下,一个微信圈足够广的散户拥有的市场信息可能不比一个小券商少)等原因,对抗信用风险与市场风险的关键更在于获得收益足够的优质资产。如同打乒乓球,在无法判断对方来球旋转方向时,重板是最有效的回球方式。因此,资产管理行业竞争重点与专业能力建设除传统的市场分析与大类资产配置外,也要增加金融工具创设以获得风险与收益配比更佳的优质基础资产的能力,即寻找新α的能力,仍局限于固有投资领域的资产管理机构只能是自废武功。这方面,耶鲁基金会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这家表现优异的长期捐赠基金管理机构是最早进入另类投资领域的资产管理者,1973年起投资杠杆收购,1976年进入风险投资基金领域,上世纪80年代使用量化对冲工具开始绝对回报策略,从而为其带来丰厚的回报。新形势下国内资产管理业务核心能力除市场投资的研究能力、大类资产的交易能力、平衡有效的风险控制能力外,还应有金融工具的创设能力和客户投资活动粘合的能力。优良资产只能是来自于实体经济。9月份曾经有个流传很广的段子—“做标债的从全球经济到美国QE、新兴市场危机到国内工业增加值、流动性分析,然后又是久期,凸性,骑乘免疫、二叉树定价,终于把收益率做到了6%,然后银行一个客户经理买了一个非标,眼睛一闭一睁,轻轻松松地做到了9%”。段子反映了市场的一种情绪,在实际路径选择上,决不能如此简单与放纵。资产管理行业应逐步建立“资管投行”的理念与模式。“资管投行”意味着资产管理行业不能仅仅充当买方被动接受金融市场上的债券、股票等金融产品,在某些时候要成为金融产品的创设者,主动去创设金融工具以融入实体经济。不同于仅为交易而存在的狭义投资银行,“资管投行”的精神在于传承商业银行的精神,利用资产管理业务获得的中长期稳定资金把投资融入不同生命周期、不同类型企业的各层面经济活动当中,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融资、权益融资、并购重组、现金管理等,从而在经济增长结构性变化的背景下获得优质的资产,也更好地支持了实体经济。“资管投行”的价值一是在于将资产管理的大类资产配置的方法进一步下沉企业经济活动中,在中观组合管理的基础上通过加强微观层面与融资客户的粘合,通过对所投资资产的信用资质变化和还款来源的持续监控和管理,降低违约风险、提高投资收益;二是作为嫁接投融资的一座桥梁,“资管投行”在市场主导的直接融资体系中为企业提供中长期金融服务解决方案,帮助企业乃至实体经济突破在发展中的各种制约和瓶颈。我认为在现阶段有三个主题可供资管投行选择,一是城镇化背后的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二是经济结构调整、过剩产能淘汰背后的并购重组;三是资本项下开放与美国经济转强背后的海外投资。如果有现成金融产品可以选择,我们可以去评估并投资,如果市场缺乏相应的产品,资产管理机构应借助资管本身的资金实力,通过内部的不同部门或是合作伙伴,创设金融工具,使得资产管理的投资触角直接作用到实体经济。资金端,传统的资产管理与投资者的粘合度弱,客户往往掌握在渠道手中。但互联网的发展使得资管业务与客户拉近了,直接改变产品服务提供商与客户、渠道之间的关系。互联网的精神内涵是“开放、平等与客户体验”。开放。按马化腾的说法,互联网是“连接一切”,我理解还要加上“拉到眼前”,通过移动互联,任何销售中介都失去了存在的价值。互联网金融下,标准化的金融产品与非金融产品一样都可以直接推送到客户眼前。平等。互联网时代,消费者之间、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也更见平等。以前,资产管理总认为投资者是分层次的,但淘宝淘宝天猫双十一350亿的交易量,证明了互联网上任何人都可能是英雄。正如David Bowie在伦敦奥运会上的歌曲“Heroes”所唱的“we can be heroes, just for oneday”。互联网金融面前,私人银行客户、财富管理客户、大众理财客户、屌丝理财客户的边界模糊了。消费者与生产者的平等,消费者参与生产决策。对金融而言,就是信息的透明。你会发现,在互联网上,你的信息占有量可能并不比一个经常上网的老太太更多些。客户通过各种自己的知识、通过专业网站,完全可以对不同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做清晰的对比。客户体验。以“客户为中心”的提法太虚化了,互联网强调把客户体验做到及至才能生存。有人说,要以“二”的精神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如果你做的不够好,说明你还不够“二”。因此,而互联网的开放为资产管理行业直接面对终端客户提供了条件,但也需要金融机构低下原本高傲的头,按照互联网的精神去改变自己的基因。但同时看到,复杂金融产品难以完全在互联网上进行风险的揭示与定价,因此资产管理产品直接通过互联网对接投资者或是标准化程度高的货币市场基金类的产品,或是需要提供模块化的财富管理服务。例如,互联网和资产管理相结合可以通过大数据挖掘对客户消费模式和日常资金流的进行分析从而筛选出客户的资产负债情况,收入情况,风险承受能力等一系列必要条件,并可以据此推荐适宜的投资组合。投资组合的资产则是由模块化的资产管理产品所组成,客户即可以选择“一键式投资”,也可以按照自己的特定需求做相应配置比例的调整或删改。模块化财富管理服务透过互联网这一开放平台,平等地将一切可投资资源、财富顾问服务、个性化资产配置、金融产品评级等服务完整的呈现在每一个客户面前,使得大众财富客户既能获得等同于私人银行客户一样“tailor-made”的用户体验,既借助互联网金融将服务门槛下移,这正是金融民主化的体现。但在客户层面表现出相对多样化的资产配置背后,资产管理机构仍可实现集约化的投资与管理。从资讯提供、市场研究、组合管理、模型设计、交易经纪、托管清算到平台系统,资产管理本身就是一个业态丰富的行业。资产管理行业如向投资银行、财富管理两端跨界延伸,所提出的多元化的能力要求,更使差异化发展与同业竞合成为必然。不论是银行、信托、券商、保险、基金,都有其发展的空间,但发展与合作的前提是价值提供的核心竞争能力。各类资产管理机构都应根据自身资源禀赋,确定适合的战略进行业务摆布,例如信托业可以发挥基础资产结构化设计方面的能力向投资银行发展,可以借助信托清晰的法律关系通过家族信托等工具的拓展向私人银行进军,也可以发展清算托管平台业务成长为纽约道富银行一样以托管业务见长的机构。没有价值提供能力的机构是没有生存空间的,单纯的通道业务一方面拉长了中介链,催生资管泡沫,提高了金融体系的杠杆率,增加了系统性的流动性风险;一方面使参与者心态浮躁,一味赚快钱而忽视了能力建设与基础工作的推进,最终在市场变化、政策改变之后败下阵来。间接融资体系以银行为主导,而在以金融市场为主导的直接融资体系中,资产管理行业连接投融资,具有核心地位,没有资产管理业务的良性发展,就不可能有间接融资到直接融资的转换。正所谓守正出奇,资产管理行业应坚守代客理财的本源和专业的资产配置、组合管理、风险平衡的理念,根据新的市场环境,跨界布局寻找新的收益驱动因素与资金获得方式,资产管理行业之路应该可以走得更远。

㈡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中国银保监会制定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过建立专门的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理财公司规则体系,有助于督促理财公司完善流动性管理机制,提高管理能力,更好推动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

《办法》的总体结构

一是理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与治理结构,指定专门部门和岗位、配备充足具备胜任能力的人员负责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

二是承担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管理职责的主要负责人对该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承担主要责任。

三是理财公司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并与投资管理部门保持相对独立。四是理财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第三方合作管理,确保及时充分获取相关信息,满足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

《办法》对理财产品投资交易管理主要规定

《办法》强调将流动性风险管理贯穿于理财业务运行的全流程。一是理财公司应当在理财产品设计阶段,综合评估投资资产流动性、投资者类型与风险偏好等因素,审慎确定开放式、封闭式等产品运作方式,合理设计认购和赎回安排。二是理财公司应当持续做好低流动性资产、流动性受限资产和高流动性资产的投资管理,提高资产流动性与产品运作方式的匹配程度。三是理财公司应当持续监测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审慎评估产品所投资各类资产的估值计价和变现能力,充分考虑声誉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等的可能影响,并提前做出应对安排。

《办法》对理财公司运用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措施主要要求

《办法》要求理财公司加强理财产品认购、赎回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及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合理运用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措施,以更好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合理运用管理措施还有助于保持投资策略的相对稳定,为投资者获取长期投资、价值投资收益。《办法》同时强化了事先约定和信息披露要求。明确理财公司应当在合同中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理财产品未来可能运用的流动性管理措施,并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面临的主要流动性风险及管理方法、实际运用措施情况,维护投资者知情权,促进其形成合理预期、作出理性决策。

㈢ 2010年银行代理新规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
银监发〔2010〕90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健全并严格执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丙部操作流程。
二、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保护客户利益。
产品销售活动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保险产品特点、属性和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
三、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
(二)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
(三)如实向客户告知保险产品的犹像期、保险责任、电话回户访、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等重要事项。
(四)不得以中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等方式进行误导销售。
(五)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商业银行应当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测评和适合度评估制度,防止错误销售。
商业银行应当在营业网点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理财专柜等专属区域对客户进行评估,根据产品风险等级提高销售门槛,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并妥善保管客户评估的相关资料。
五、对于通过风险测评表明适合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向其提供完整的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提示客户认真阅读,阅读后应当由客户亲自抄录下列语句并签字确认:“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险利益的不确定性”。
对于未经过风险测评或风险测评结果表明不适合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建议客户不购买,不得主动对其进行后续的产品推介和营销。
六、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在向客户推介和营销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时,应当向其出具投保提示书,要求客户仔细阅读并理解。投保提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客户购买的是保险产品。
(二)提示客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尤其是保险责任、犹豫期和退保事项、利益演示、费用扣除等内容。
(三)提示客户应当由投保人亲自抄录、签名。
(四)客户向商业银行及保险公司咨询及投诉渠道。
(五)监管机构的其他相关规定。
七、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监管机构关于投保提示、禁止代客户抄录、禁止代客户签宇确认等方面的规定,指导客户如实、正确地填写投保单,不得代替客户抄录语句、签名。
商业银行应当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客户满期给付和期缴续费等客户信息,做好对客户的后续服务。
八、商业银行应当审慎选择代销保险产品,代销保险产品应当符合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
对于客户投诉多、设计上存在缺陷的问题保险产品,商业银行应当主动停止销售,与保险公司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九、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告知客户代理保险业务中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法律责任的界定,尤其是告知客户保险业务出现问题时应当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做好风险提示与投资者教育。
十、商业银行网点摆放的宣传资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制,严禁各营业网点擅自印制单证材料或变更宣传材料的内容。
各类保险单证和宣传资料上不得使用带有银行名称的中英文字样或银行的形象标识,不得出现“存款”、“储蓄”、“与银行共同推出”等字样,不得违反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十一、商业银行应当对拟建立或已建立代理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进行审慎尽职调查,审慎选择合作伙伴。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公司治理状况、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充足状况、内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两年受监管机构处罚情况以及客户投诉处理情况。对调查结果不合格或存在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合作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商业银行应当持续关注和评估保险公司合作状况,对保险公司合规经营、售后服务、产品宣传、培训以及投诉处理等方面进行定期评价,对存在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停止代理保险业务合作。
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制定统一的准入、退出和持续性合作的相关规定,对合作主体、方式和内容进行统一管理和授权。
十二、通过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银行销售人员;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
十三、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原则上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合作,销售合作公司的保险产品。如超过3家,应坚持审慎经营,并向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十四、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考虑代理保险产品复杂程度确定不同层级营业网点代销产品的种类;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应当严格限制在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者理财专柜等专属区域内梢售。
十五、商业银行应当尽量实现系统出单和系统管控,减少操作风险;不能通过信息系统实现销售管理的,商业银行应当加快信息系统开发,尽快满足相关监管要求。
十六、商业银行通过电话销售保险产品的,销售人员应为具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的银行人员,销售行为应当按照统一的规范用语进行,妥善保管客户信息,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
商业银行通过电话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先征得客户同意,明确告知客户销售的是保险产品,不得误导销售,销售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并妥善保存。
十七、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按照与保险公司协议规定收取手续费,全额入账,不得收取协议规定之外的其他费用。
十八、商业银行应当督促保险公司按照监管规定在保险合同犹豫期内,对代理销售的保险期限在1年以上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进行客户电话回访,并要求保险公司妥善保存电话回访录音;视实际情况需要,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对客户进行面访,并详细做好回访记录。
十九、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与保险公司分工协作,制定统一规范的投诉处理程序,向客户明示投诉电话,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时,应当主动协商保险公司建立风险处理应急预案,确保能妥善处理投诉纠纷事件。
二十、当出现突发事件、重大投诉或其他重大风险事件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应当密切配合,立即妥善处理,有效化解相关风险并及时向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报告。
二十一、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代理保险业务内控和风险管理体系,持续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每年公司治理状况、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充足状况、内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两年受监管机构处罚情况以及客户投诉处理等相关情况。
二十二、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内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代理保险业务的报告。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理保险业务开展情况。
(二)发生投诉及处理的相关情况。
(三)与保险公司合作情况。
(四)内控及风险管理的变化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送的情况。
二十三、中国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制定相关的规章和审慎经营规则,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可以进行联合现场检查,依法对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追究相应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监管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重复处罚。
二十四、本通知印发之前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按本通知要求予以整改和规范,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
二十五、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一O年十一月一日

㈣ 按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规定,( )是市场风险限额必须包括的指标。

答案为C。《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四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应采用多重指标管理市场风险限额。市场风险的限额可以采用交易限额、止损限额、错配限额、期权限额和风险价值限额等。但在所采用的风险限额指标中,至少应包括风险价值限额。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四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除应制定银行总体可承受的市场风险限额外,还应当按照风险管理权限,制定不同的交易部门和交易人员的风险限额,并确定每一理财计划或立品的风险限额。

㈤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银信合作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97号)

俩字,暂停银信合作

㈥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第三章

综合理财服务的风险管理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和认识综合理财服务的高风险性,建立健全综合理财服务的内部管理与监督体系、客户授权检查与管理体系和风险评估与报告体系,并及时对相关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定期对内部风险监控和审计程序的独立性、充分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和测试,商业银行内部监督部门应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独立的综合理财业务风险管理评估报告。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综合分析所销售的投资产品可能对客户产生的影响,确定不同投资产品或理财计划的销售起点。
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其他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并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必要的委托投资跟踪审计制度,保证商业银行代理客户的投资活动符合与客户的事先约定。
未经客户书面许可,商业银行不得擅自变更客户资金的投资方向、范围或方式。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战略、风险管理能力和人力资源状况等,慎重研究决定商业银行是否销售以及销售哪些类型的理财计划。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在销售任何理财计划时,应事前对拟销售的理财计划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制定主要风险的管控措施,并建立分级审核批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应根据本行理财计划的发展策略、资本实力和管理能力,确定本行理财计划所能承受的总体风险程度,并明确每个理财计划所能承受的风险程度。
可承受的风险程度应当是量化指标,可以与商业银行的资本总额相联系,也可以与个人理财业务收入等其他指标相联系。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应确保理财计划的风险管理能够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实施,并明确划分相关部门或人员在理财计划风险管理方面的权限与责任,建立内部独立审计监督机制。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应当根据理财计划及其所包含的投资产品的性质、销售规模和投资的复杂程度,针对理财计划面临的各类风险,制定清晰、全面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
理财计划涉及的有关交易工具的风险限额,同时应纳入相应的交易工具的总体风险限额管理。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采用多重指标管理市场风险限额,市场风险的限额可以采用交易限额、止损限额、错配限额、期权限额和风险价值限额等。但在所采用的风险限额指标中,至少应包括风险价值限额。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除应制定银行总体可承受的市场风险限额外,还应当按照风险管理权限,制定不同的交易部门和交易人员的风险限额,并确定每一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风险限额。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限额的管理,应当包括结算前信用风险限额和结算信用风险限额。
结算前信用风险限额可采用传统信贷业务信用额度的计算方式,根据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计算;结算信用风险限额应根据理财计划所涉及的交易工具的实际结算方式计算。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确定流动性风险限额的管理,但流动性风险限额应至少包括期限错配限额,并应根据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可能对银行流动性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应的限额指标。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的各相关部门都应当在规定的限额内进行交易,任何突破限额的交易都应当按照有关内部管理规定事先审批。对于未事先审批而突破交易限额的交易,应予以记录并调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对相关风险的评估测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适宜、有效的方法,并应保证相关风险评估测算的一致性。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清楚划分相关业务运作部门的职责,采取充分的隔离措施,避免利益冲突可能给客户造成的损害。
理财计划风险分析部门、研究部门应当与理财计划的销售部门、交易部门分开,保证有关风险评估分析、市场研究等的客观性。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负责理财计划或产品相关交易工具的交易人员,与负责银行自营交易的交易人员相分离,并定期检查、比较两类交易人员的交易状况。
第四十九条 理财计划的内部监督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独立于理财计划的运营部门,适时对理财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并直接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充分、清晰、准确地向客户提示综合理财服务和理财计划的风险。对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语句:
“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您只能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第五十一条 对于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语句:
“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㈦ 如何加强个人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管理

分散投资、降低风险、保证收益

㈧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管,提高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及自身业务发展战略、风险管理方式和所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特点,制定更加具体和有针对性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规程,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并将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纳入商业银行整体风险管理体系之中。
第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个人理财业务实行全面、全程风险管理。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既应包括商业银行在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主要风险,也应包括理财计划或产品包含的相关交易工具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商业银行进行有关投资操作和资产管理中面临的其他风险。
第四条 商业银行对各类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都应同时满足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相关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与管控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能力,以及其他必要的资源保证。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并落实内部监督和独立审核措施,合规、有序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切实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的分析、审核与报告制度,并就个人理财业务的主要风险管理方式、风险测算方法与标准,以及其他涉及风险管理的重大问题,积极主动地与监管部门沟通。
第八条 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投资操作和资产管理等业务活动,应与客户签定合同,确保获得客户的充分授权。商业银行应妥善保管相关合同和各类授权文件,并至少每年重新确认一次。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银行资产与客户资产分开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调整客户资产方面的授权。对于可以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户资产,应交由第三方托管。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存完备的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记录,并保证恰当地使用这些记录。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客户书面同意外,商业银行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客户的相关资料和服务与交易记录。

㈨ 如何加强对理财业务风险防控

一、强化理财产品合规销售。一是在营销过程中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理财产品规定销售,对第一次在网点购买理财产品的客户,首先填写《个人客户风险评估问卷》对其进行风险评估,依据风险等级再对其推介相应的个人理财产品。二是事实求是地向广大客户宣传我行每期推出的各种理财产品,将理财产品的发行期、预期收益、起存点及到期赎回等注意事项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三是在开展柜面营销个人理财产品过程中,严格按操作流程办理,并做到确为本人办理。
二、加强市场信息披露。客户购买该理财产品时要求都要了解该产品后才购买并在产品说明书上签字。确保了客户在签署产品购买合同时能够清楚知晓产品具体投资方向、资金运作方式、产品收益计算方式和风险,并要求客户认真阅读相关风险条款同时抄录及签名。
三、注重全员理财产品知识的业务培训,确保依法合规经营。积极组织理财业务相关人员进行业务法规的学习,切实掌握理财业务的各项监管要求、提升了理财人员的合规意识和素质。定期不定期的组织参加上级行的各项理财业务培训,提升员工理财产品业务知识和营销技能培训,提高员工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加快业务发展。
四、加大网上银行的营销力度。积极引导客户利用我行网上银行的优势,自行购买。客户通过网上银行自动购买,不存在强制性搭配销售及其他形式的捆绑销售问题。
五、注重投诉处理。对发生投诉采取相应的处置方案,搞好售后服务和管理,加强第一责任人意识,避免引起客户投诉,杜绝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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