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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税务管理案例阳光保险

发布时间:2021-04-03 03:47:10

Ⅰ 税务管理的内容是什么

税务管理的内容包括: 制度管理 在坚持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经济成分和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依此经济体制改革为目标,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税收体系,健全税收法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强化税收组织收入和宏观调控功能,逐步理顺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同时要制定和贯彻执行税收管理体制,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税收管理的权限,充分调动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管理税收的积极性。 核算和监督 担负税收核算和监督的任务,是税收工作实现科学管理的重要工具。通过计划、会计、统计管理,分析预测税源和税收的发展趋势,为组织收入工作提出明确目标,促进税务管理,增强预见性,减少盲目性,调动各级税务机关和全体税务干部的积极性。 征收管理 包括税收的宣传,税收的征收、管理、检查,税收的促产等。科学严密的征收管理,是税务管理的中心环节。通过大量的日常征收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法令;有效地集中分散在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税收,及时足额地纳入国库;发挥税收调节生产、调节分配、调节消费的职能作用;实现帮助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促产增收工作。 干部管理机构 健全税务专业管理机构,完善税务机构、干部管理体制,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业务素质高的税务干部队伍,这是加强税务管理的组织保证。税务机构分散点多、面广,税务干部经常同钱财打交道,手中握有一定权力,又往往是独立进行工作,加强税务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廉政建设至关重要。

Ⅱ 经济法作业,案例分析,关于税务和关税税款问题

70*30%=21万元

Ⅲ 求税务筹划案例题

1,某房地产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该企业2009年将位于市区的营业房一幢出租给某商贸公司,租金为每年200万元,租期为5年,租金中包含简单的家具、空调,并包括电话费、水电费。房地产企业当年购家具、空调等20万元(不含税价,下同)用于该出租营业房,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另外当年为营业房支付电话费7万元,水费5万元(不含税价)、电费8万元(不含税价)。如何筹划才能减轻税负?

答问题一、可以将租赁费分别为房租费、水电费及其他用品的租赁分别租赁和核算。至少可以少缴房产税。因为房租收入的房产税是按照租金收入的12%计算的。水电费可以直接由租赁方按实支付即可。

Ⅳ 税务会计案例分析

要交,营业税,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Ⅳ 税务案例分析

问:1)税务所的执法行为有哪些错误?
答:税务所的执法行为错误如下:
一是在对王某的水果扣押时,未先责令其提供担保,也未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所所长没有权力批准采取扣押王某水果的措施。
《税收征管法》(2001)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二是在扣押王某的水果时,由税务人员李某一个而不是两人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三是在王某缴纳税款后,税务所是两天内而不是1日内将扣押的水果返还给王某。《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2)个体工商户王某能否获得赔偿?
答:《税收征管法》(2001)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所称损失,是指因税务机关的责任,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利益遭受的直接损失。”
税务所两天后才将王某的水果返还给他,这导致了王某的部分水果冻坏,这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的“合法利益遭受的直接损失”,所以个体工商户王某能够获得赔偿。

Ⅵ 税务管理案例分析

1)呵呵,这个我不会
2)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目前,汽车经销行业经销方式灵活多样,如有的汽车品牌由经销商购进后自己销售,有的品牌以收手续费提供代购服务等多种方式。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明确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对代购货物行为,凡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因此,若纳税人能按会计和税法规定要求正确进行会计核算,且纳税人符合代购的条件,则可以对经销商兼营业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对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代购业务征收营业税,避免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全一并从高征收增值税,减少税收负担。
所以,考虑到营业税(代理行业)税率为5%,明显低于增值税的17%,刘某可以从这方面入手。那么,只要把握销售汽车和代购汽车的利润平衡点就可以了。当销售汽车的利润大于代购时,就销售;当代购好于销售时候,就销售。
3)启示这个东西我不好写。按照我的想法,就是做到“不违法”,而不是“合法”。通俗一点,就是刀尖上跳舞,谨慎选择,多方博弈。税收筹划要有理有据,不得偷逃抗前篇。

Ⅶ 请求高手解答这几道税务管理案例题

不如一次提一个问题。
1,视同销售,按市场销售价纳税;
2,合同中没有确认,需协商解决;
3,收到每一笔收入后,就应该计提税款,税务部门是对的;
4,风险很大,查到了罚款是定的,数额巨大的要判刑;
5,第2种方案有利,盘活了固定资产,减少了工作量;
6,还是2,这个问题没有考虑流动资金变成固定资产的损失;
7,3种放到一个盒子里,消费税率靠高不靠地,没有实际意义。

Ⅷ 关于偷税的一些案例!!!

海西化工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偷税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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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005年3月21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接到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海西化工建材股份公司偷税案”督办函,该局随即成立专案检查组,对该公司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水泥及涉税事宜逐项进行调查、询问、核实、取证,并详细检查了该公司的纳税情况。经调查发现了这个公司的主要偷税手段及违法事实(一)未做销售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2004年度青海海西化工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9月 27日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生产用电和材料328287.75元(含税)销售给海西蒙西联碱业有限公司,账面上未做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47699.93元。(二)购进货物与支付款项等不一致。(三)名实不符,违反税收优惠政策。青海海西化工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多种方法,多退增值税税金282677.36 元。

国税部门专业人士分析:A.对违法事实(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的规定,对少缴的增值税47699.93元追缴入库。 B.对违法事实(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的规定,对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123969.23元,补缴增值税123969.23元。C.对违法事实(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的规定,对不应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多退增值税282677.36元补缴入库。以上三项共少缴增值税454346.52元。D.对该公司违法事实(一)、(二)、(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其偷税行为处以罚款227173.26 元。E.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结果:目前此案经审理,已按法定程序向企业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该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后,正式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已执行完毕。

西

Ⅸ 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案例

1、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材料中该明星的行为是偷税。
2、根据征管法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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