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诺贝尔基金会理事几年改选一次
董事会负责管理基金,例如投资股票市场、房地产等各方面,以增加基金会的收入。除了董事会之外,诺贝尔基金会还设有理事会,共有15名理事,由各颁奖团体选举产生,他们主要负责诺贝尔奖的评选工作。理事会每4年改选一次。
2. 关于家族基金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广东省志愿者事业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广东省。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传播志愿服务理念,弘扬志愿服务精神,提高志愿服务水平,推动志愿者事业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广东省委。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广州市寺贝通津1号大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筹集资金,接受捐赠;
(二)管理基金,运作基金;
(三)资助志愿服务项目、志愿文化培育、志愿理念宣传、志愿者事业研究、志愿服务推广;
(四)资助志愿者培训、志愿者表彰、志愿者权益保障等;
(五)资助其他与志愿者事业发展有关的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3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志愿者事业,且有相当社会影响力的社会活动家、企业家;
(二)为广东志愿者事业做出过重要贡献;
(三)社会公益事业和志愿服务方面的知名专家学者;
(四)本会基金的主要贡献者。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的权利:
(一)选举和被选举为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权利;
(二)表决权;
(三)建议权和批评权;
(四)参与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理事的义务:
(一)履行章程的义务;
(二)执行决议的义务;
(三)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
(四)维护本会声誉的义务;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 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志愿服务项目、志愿文化培育、志愿理念宣传、志愿者事业研究、志愿服务推广;
(二)资助志愿者培训、志愿者表彰、志愿者权益保障等;
(三)资助其他与志愿者事业发展有关的项目。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重大募捐活动:
(一)有重大影响的募捐活动;
(二)一次性捐赠现金50万以上,或实物100万以上,或分期捐赠现金100万以上的活动;
重大投资活动:
(一)超过100万的投资项目;
(二)理事会认为属于重大投资的项目。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在广东省青年志愿者协会设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二)在省财政设专户管理使用,用于本基金会宗旨、业务范围的公益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3. 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
· 本基金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海内外。
· 本基金会的宗旨:培育人才、繁荣市场、提高技艺,促进国际交流。
·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应为 800万元,来源于海内外社团、企业、单位、商社及个人捐赠。
·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 本基金会的住所是北京市西城区北新华街 1号北京音乐厅401室和402室。邮政编码是100031。
第二章业务范围
·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 组织公益演出、评比;
· 培训人才,提高技艺水平;
· 组织国际文化交流及学术交流;
· 普及、发展、提高交响乐艺术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本基金会由十六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 期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理事的资格:
· 有社会影响的文化艺术界人士;
· 社会知名人士;
· 捐赠较多,信誉较好的企业代表。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 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 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 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
· 出席理事会会议;
· 审议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及年度收支预决算。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 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 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能超过两届。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 5年的。
第二十五条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3、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4、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5、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6、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7、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8、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9、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保值、增值的其它收益。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重要演出、评比;
(二)资助国际交流;
(三)资助奖励优秀人才;
(四)资助出版有关学术资料、文献;
(五)资助、推动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宣传、推广和其它公益活动。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超过壹佰万元的捐赠;
(二)超过壹佰万元的投资和合作项目;
(三)超过拾万美元的海外捐赠及海外合作项目。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10%。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 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 询、监督。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按章程规定的范围投入公益事业;
(二)捐赠给性质、宗旨相合的社会公益组织;
(三)按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处理。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4. 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名称: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英文译名:China Foundation For Development of Financial Ecation;缩写:CFDFE。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为提高金融从业者素质和向民众普及金融知识,依靠社会各界尤其是金融系统的支持捐助,发挥公益组织优势,大力开展与金融教育相关的公益活动,以此推动金融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来源于国内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其它法人组织的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人民银行。
第六条本基金会所在地:北京市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按照规定经批准,面向金融系统和金融院校以及社会宣传教育机构,开展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奖励和优秀研究成果评审奖励活动。
(二)面向欠发达地区和家庭困难的在校学生,设立助学金和奖
学金。
(三)为提高金融从业队伍素质,与国内外金融机构和行业协会以及高等院校开展合作,组织有关培训,举办讲座、研讨会;
(四)为提高国民金融知识水平,开展形式多样的金融知识普及教育。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19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熟悉相关政策、法规,热心参与公益事业;
(二)宣传本基金会宗旨,为本基金会建设发展建言献策;
(三)在金融教育和培训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和较高造诣;
(四)了解基金会的管理运作,能自觉履行理事职责。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及本基金会名誉理事共同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基金会的各项工作有知情、建议和监督权;
(三)遵守本基金会章程,按时参加理事会议,认真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认真履行和宣传本基金会宗旨,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的各项活动;
(五)积极筹措募集金融教育基金。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遇有特殊情况,理事会会议可采用通信会议方式召开。但是以非通信方式召开的理事会会议每年应不少于一次。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或授权代表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二至四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本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本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第二十五条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如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主持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基金会日常工作;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研究决定基金会的工作方针和发展策略;
(六)向理事会提出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建议。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理事会做年度工作报告;
(二)主持秘书长办公会议,检查各部门工作进度并就存在的日常工作问题提出解决意见;
(三)拟订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五)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
(六)向理事长提出各部门专职工作人员聘用的建议;
(七)审批基金会日常业务和行政开支;
(八)负责处理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
(三)基金增值收入;
(四)政府部门的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应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符合本基金会公益活动业务范围的金融教育、科研奖励及培训等。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5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
(二)预计募捐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将通过本会网站和媒体向社会发布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如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数额以及资金的用途。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违反协议的行为,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离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按《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支持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14年2月1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5. 基金会理事会换届纪要理事签字是签同意还是无意见
【答案】A【答案解析】《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而在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时,举办者应向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①登记申请书;②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③场所使用权证明;④验资报告;⑤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⑥章程草案。
6. 河仁慈善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金会名称、注册金额和住所:
(一)基金会全称:河仁慈善基金会(Heren CharityFoundation,缩写 HCF)
(二)原始资金:来源于曹德旺和曹晖捐赠的354900万元人民币等值股票。
(三)基金会住所:福建省
第二条 基金会宗旨:关注弱势群体,促进机会平等,推动社会和谐。
第三条 基金会性质: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
第四条 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
第五条 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基金会遵循弘扬慈善精神,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理念,业务范围包括:
(一)关注中国教育事业,扩大弱势群体受教育机会,提高其人文与科学素质;
(二)资助欠发达地区和弱势群体,改善和提高其医疗保障水平;
(三)资助并促进环境生态保护;
(四)资助紧急灾害救助以及灾后恢复与重建。
第三章 组织机构、法人代表及管理模式
第七条 本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由11至15人组成。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本基金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理事会闭幕期间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九条 理事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记录;
(二)认同并执行本基金会章程,保证有足够时间服务于理事会;
(三)热心公益慈善事业,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够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四)具有较强议事决策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
(五)具有在某一专业领域从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经历,在该领域拥有独到建树并享有较高个人声望,且其专业素养能够切实服务于理事会和机构发展。
第十条 理事产生与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理事连续3次未能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因主客观原因不能再履行理事职责的,应及时辞去理事职务,报理事会通过生效;
(五)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由理事会有效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六)理事选举与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与义务:
(一)了解基金会的运行状况;
(二)有权对提交理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质询;
(三)查阅理事会记录和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
(四)按时参加理事会议并积极参与理事会的各项活动;
(五)有权参与理事会各项事务的表决,有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
(六)有权提请理事会审议相关议题,积极为基金会的发展建言献策;
(七)推荐理事;
(八)为基金会介绍资源,推荐志愿人员;
(九)承担力所能及的理事会下属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十)维护基金会的声誉,负有按规定不泄露本基金会秘密的义务,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表理事会和基金会发言;
(十一)监督秘书长工作,不干预秘书处行政管理事务及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十二)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基金会的使命、战略和目标等;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决定和批准年度计划和重大业务活动: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年度公益项目计划;决定基金会资产运作的原则、策略、途径和重大投资事项;
(四)确定机构年度收支预决算,监督财务执行过程;
(五)审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会计制度、人事薪酬政策以及重大公益项目等的管理政策,确保有效决策;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考核秘书长工作业绩;
(九)保证机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具有透明度和公信力,避免理事与本基金会发生利益冲突;
(十)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关于理事会议:
(一)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原则定于每年3月和10月召开,特殊情况则按临时会议形式召开;
(二)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召集,由副理事长召集。
(三)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的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四)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0天通知全体理事、监事。会议通知必须注明会议讨论议题。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3/4以上理事出席,所做的决议方为有效;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参会理事80%以上通过,所做的决议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资金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终止;
(五)每年捐赠资金分配方案;
(六)理事们认为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7至9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从监事中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记录;
(二)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三)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四)监事应具备履行职责必须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五)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及理事遵守法律和章程情况;
(二)监事有权核查理事会或秘书处的工作是否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并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意见,情节严重者可向司法机关举报;
(三)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及理事会下设各专业委员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四)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理事、监事一律不领取薪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监事应签署利益冲突声明,当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相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应当在理事长缺席或不能行使权力时担负起理事长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负责协助理事会指导、协调秘书处工作。专业委员会由理事长任命具有相应专业背景的理事担任委员会主任。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家或顾问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与基金会业务相关的战略管理、经济、法律、金融、投资和国际合作等方面专家组成。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有不良记录的。
第二十七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或监事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每届任期五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理事会设秘书长,由理事会决定聘用,签署聘用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本届理事会剩余任期。理事会任期到期后,秘书长职务同时解除。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各主要部门负责人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审批后聘用,其他人员由秘书长决定聘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本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开展日常工作;
(三)协助理事会的召开;
(四)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并报理事会批准;
(五)拟订本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六)拟订本基金会基金的年度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报理事会审批;
(七)拟订本基金会年度经费预算、基金会年度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批;
(八)向理事会提请审议基金会重大捐助活动与公益救助活动,由理事会作出决定;
(九)报告重大活动进展和年度审计工作;
(十)提议聘任或解聘基金会秘书处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十一)提议聘任或解聘基金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十二)决定秘书处各机构工作人员聘用;
(十三)本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资金来源:
(一)曹德旺家族捐赠的私人财产:
1)福建省耀华工业村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福耀公司股票240,089,084股;
2)三益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福耀公司股票59,910,916股,共计3亿股,按公司股票捐赠交割日前30天在上海交易所加权平均价扣税后净金额作价;
3) 原始股票转让给本基金会所需缴纳的税款,按合同规定,在过户手续完成后,由本基金会负责缴纳。
(二)通过经营上述资产取得的合法收入;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四)基金会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资金筹措与投资管理
本基金会可运用自有资产进行盈利性投资、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保证基金保值与增值。
本基金会应按照与曹德旺家族的股权捐赠协议,严格执行相关条款,充分履行基金会作为股权持有人的股东权益和义务。除非本基金会授权的投资和经营,处置曹德旺家族所捐赠福耀玻璃股票需经基金会全体理事90%以上同意,形成理事会书面决议,方可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属于社会公共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三十八条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资产及其运营所形成的实际的现金收益主要用于:
(一)本基金会业务领域的公益支出;
(二)管理费用;
(三)资产保值、增值的投资活动;
(四)理事会决定的其他合理支出。
第四十条 资金使用及日常费用管理
(一)基金会资金使用由秘书长根据理事会决议执行批付。理事会未作出决议的项目,由理事会决议在一定额度内授权理事长决定。
(二)日常紧急救助资金,单笔不超过50万人民币;日常行政管理支出,单笔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由理事长审批。但上述两项支出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000万人民币;
(三)非预算内支出,每笔不大于10万元,全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由秘书长直接批付。
(四)紧急救灾资助项目,由捐资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和秘书长根据实际需求做出决定,并事先通报各位理事。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规定的重大资金活动是指资金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公益项目,资金投入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项目,必须列入: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年度财务预决算计划;
同时以上重大捐助、救助与投资活动非经本章程第十四条第三款重要事项的表决程序,不得立项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实际的现金收益的80%.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四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包括当年度捐赠者名册、资产管理报告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未按主要捐赠人与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运作基金会,经法院判决撤销或解除捐赠协议的。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捐赠给与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的公益组织。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1年5月4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7. 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英文名称:China Next Generation Ecation Foundation,缩写:CNGE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
通过社会倡导、募集资金、教育培训、救助资助、开发服务等方式,支持我国的学前教育、校外教育和家庭教育,配合政府推动我国下一代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为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构建学习型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00万元,来源于北京东方妇女老年大学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教育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同福夹道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支持并开展以学前教育、校外教育、家庭教育为主的下一代教育培训事业;
(二)开展以学前教育、校外教育、家庭教育为主的交流合作、宣传推广、理论研究、项目开发及相关公益活动;
(三)开展学龄前儿童、特殊儿童、特殊家庭及灾害背景下儿童的学前教育、校外教育、家庭教育等公益事业;
(四)支持与下一代教育相关的公益事业;
(五)奖励在下一代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认同本基金会的使命、目标;
(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的参与议事决策;
(四)尊重理事会的多元化,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推荐理事候选人;
3、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
5、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与本基金会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6、有权在理事会上提出质询;
7、对本基金会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批评、提出意见或建议等;
8、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
1、履行本基金会的宗旨,执行本基金会的章程和各项决议,完成本基金会安排的工作;
2、为本基金会拓展资源网络、动员社会力量,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为推动我国下一代教育事业发展尽力工作;
3、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基金会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基金会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基金会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不利用理事职责为自己或任何他人谋取私利;不从事损害基金会利益的活动;未经理事会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基金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基金会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基金会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
5、认真阅读基金会的各项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基金会管理活动状况;
6、亲自、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章程允许或者经理事会决议通过,不得将其职权转授他人行使;
7、对重大事项做出决议时,征求有关专业人士的意见;
8、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的各项活动;
9、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等。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5名。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十)执行理事长办公会议决议。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国家财政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基金和资产的合法增值;
(七)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各项活动;
(二)用于开展募集资金的有关活动和工作费用;
(三)用于捐赠人、资助人指定的目的、对象、方式的合法使用;
(四)表彰为下一代教育公益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
(五)其他合法用途。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5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活动。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需经审批的募捐活动;
(二)全国性募捐活动;
(三)预计募资额度超过2000万元的募捐活动;
(四)在境外的募捐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教育部组织实施的符合本会宗旨和任务的公益事业支出;
(二)经教育部支付给国家或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救济、救灾应急活动。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0年06月1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8. 中国韬奋基金会的韬奋基金会章程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韬奋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光大韬奋热爱人民、真诚地为人民服务、鞠躬尽瘁为人民创办新闻出版事业的优良传统,开展研究和继承韬奋思想文化遗产的活动,评选先进新闻出版人物奖项,编辑出版发行书报刊,扶植新闻出版院校优秀学生和部分专业,为繁荣我国新闻出版事业和造就新闻出版人才服务。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捌佰万元整,来源于捐赠和投资收益。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新闻出版总署。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是: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325 号。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募集资金
(二)接受捐赠
(三)专项资助
(四)业务培训
(五)咨询服务
(六)书报刊编辑出版发行
(七)设立全国性韬奋新闻奖、韬奋出版奖励
(八)韬奋思想研究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21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热心本基金会的事业;
(二)有担任本基金会理事的愿望和承担理事责任的能力;
(三)在我国新闻、出版领域有一定社会影响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 一 ) 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任、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 二 )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 三 ) 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四 ) 理事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其他基金会应注明: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产生基金负责人的选举权;
(二)理事会对重要事项做出决议的表决权;
(三)对基金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四)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
(五)执行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六)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七)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八)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二 ) 选举、罢免理事张、副理事长、秘书长。
( 三 )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 四 ) 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 五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六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 七 ) 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个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 八 )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 九 ) 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 十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由 1/3 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离婚四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一 ) 章程的修改;
( 二 )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 三 ) 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 四 ) 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1 名。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 一 ) 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 二 )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 三 ) 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 1/3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一 ) 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二 )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三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四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 一 ) 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 二 )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 三 )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 四 ) 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款适用于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 一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 二 )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三 ) 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六)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十)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十一)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十二)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非公募基金会无此项〗、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韬奋研究;
(二)评选先进奖项;
(三)专项资助;
(四)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募捐、投资资金的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涉及境外组织或个人的;
(三)在国内需要跨省区开展活动的。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 8 %〖非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10 %。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 3 月 31 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 一 ) 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 二 )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 三 ) 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 一 )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 二 )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 三 ) 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 15 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捐赠韬奋研究组织或个人;
(二)捐赠评选先进新闻出版人物奖项;
(三)扶植新闻出版院校优秀学生和部分专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9.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英文名称:China Population Welfare Foundation,缩写:CPW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在全国范围内。
第三条 本基金会宗旨:
坚持以人为本,关注弱势群体,增进人口福利与家庭幸福,促进社会和谐与生态文明。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200.00万元,来源于部分公共社会资金的积累。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12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资助项目与公益活动;
(二)资助人口福利方面的研究,组织开展相关的调研、咨询与培训等活动;
(三)表彰对人口福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
(四)开展与人口福利相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由5到25名理事组成。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我国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
(二)在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有突出贡献或有较大影响;
(三)有能力参与和推动人口福利事业的发展;
(四)拥护本基金会宗旨的公民。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享有如下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表决权;
(三)建议权和批评权;
(四)参与本基金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它权利。
理事履行如下义务:
(一)履行章程的义务;
(二)执行决议的义务;
(三)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
(四)维护本基金会声誉的义务;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其它对本基金会有重大影响的决议。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五)拟订本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六)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交由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交由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各部门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与资助;
(三)投资收益;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的弱势群体;
(二)资助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内的重大科研项目;
(三)奖励为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它活动和项目。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或一次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二)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其它募捐或投资活动。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
(二)境内预计募捐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人名册及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捐赠给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的科研单位;
(二)资助人口和计划生育扶贫济困项目;
(三)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2010年6月3日修改,经第四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10.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简称为“中国青基会”,英文译名为“China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缩写为“CYD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是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使命是,通过资助服务、利益表达和社会倡导,帮助青少年提高能力,改善青少年成长环境。
本基金会倡导“社会责任、创造进取、以人为本、追求卓越”的价值观。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为人民币800 万元,来源于组织募捐的收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投资收益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5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实施符合本基金会使命的资助、服务和救灾援助项目;
(二)组织开展和资助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三)支持并组织实施青少年研究和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研究;
(四)奖励青少年优秀人才及为青少年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
(五)开展与台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国外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国际青少年组织、非营利组织的友好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5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在某一领域从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在本领域内有独到建树并享有较高的个人声望;
(二)认同本基金会的使命、目标,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四)尊重理事会的多元文化,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新一届理事会的理事名额、组成及人选方案,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上届理事会提出;
(三)理事会换届改选时所改选的理事人数原则上不少于理事总数的四分之一;
(四)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内部管理的各项政策和项目运作方式,掌握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制度和外部环境,在理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理事有权对提交理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说明;
(三)理事有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
(四)理事有权调阅本基金会档案、文件或约见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 查询或调查本基金会的专项工作;
(五)理事应当遵守《中国青基会章程》,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本基金会利益的活动;
(六)理事负有按规定不泄露本基金会秘密的义务,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表理事会和本基金会发言;
(七)理事应当出席每年3至5次、每次3至6小时的理事会或专业小组会议,并为议题准备专业性意见和提出与政策相关的建议议题;
(八)理事应当仔细审读本基金会的财务报告,谨慎决策资金控制和运作,切实履行公共财产的信托责任;
(九)理事应掌握本基金会的竞争优势、劣势和需求,有义务拓展资源网络,动员社会力量,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十)理事应当支持秘书长工作,建设良性互动关系,不干预秘书处行政事务及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十一)理事有责任推荐新的理事候选人;
(十二)理事应当参与理事会的自我评估,客观评价理事会能力和业绩。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订和修改中国青基会章程,决定本基金会的使命、战略和目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决定本基金会资产运作的原则、策略、途径和重大投资事项;
(四)确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监督并适度控制财务执行过程,选择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五)制订本基金会政策,包括会计政策、人事薪酬政策以及重大公益项目等的管理政策,确保有效的决策以及体现在决策过程中的效率、程序、创造价值和纠错能力;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议的副秘书长、财务负责人的任免;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给予秘书长工作支持并评估其绩效;
(九)保证本基金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具有透明度和公信力,避免理事与本基金会发生利益冲突;
(十)发展良好的公共关系,建立持续稳定的资源网络,保证本基金会有足够的资源实现战略目标和财务目标;
(十一)提高本基金会的公众地位,批准信息披露计划,宣传成就,扩大本基金会在国内外的影响;
(十二)总结评估理事会工作,提高组织的有效性;
(十三)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对不属于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可以通过电话会议及其他通讯工具举行。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驻会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理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和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理事可通过授权委托或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形成决议的,应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机构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为长期。
理事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或本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本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二)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三)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本基金会获取报酬。本基金会为理事和监事提供在本基金会工作的必要费用,费用包括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等。理事和监事的工作费用列入本基金会的行政管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 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秘书长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理事长提名。驻会副理事长、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理事长、副理事长应在社会和经济领域有较大影响,经验丰富,学识深厚,公正廉洁,作风民主,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二)秘书长应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业界公认的非营利组织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本行业专业知识,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担任副理事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并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理事会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因超越职权、失职,致使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遭受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承担个人责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制订理事会工作计划并付诸执行;
(三)督促理事善尽职守;
(四)检查理事会决定的执行情况;
(五)与理事和秘书处进行双向沟通;
(六)代表本基金会签署或授权签署有关文件;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理事长可根据需要,授权驻会副理事长行使上述有关职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设立执行小组和专业小组。执行小组和专业小组的设立与调整由理事长提议,理事会会议决定。执行小组和专业小组向理事会负责,没有决策权。
(一)理事会设立执行小组。执行小组设召集人1名,由驻会副理事长兼任。执行小组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包括筹备理事会会议,确定会议程序和议题;编制并执行理事会工作预算;落实新理事的聘请工作;组织理事会的自我评估工作;执行其他由理事会确定的任务。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小组经理事长同意,可处理紧急事务,并在理事会会议上做出报告。
(二)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小组。各专业小组分别设召集人1—2名,由副理事长或理事兼任。专业小组作为理事会的内部分工组织,负责对某些专门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形成议案,作为理事会决策的依据。
(三)理事会执行小组和专业小组需要时可吸收非理事专家和本基金会高级管理人员参加。
第三十条 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名誉职务。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副秘书长人选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决定。根据需要,秘书处可设兼职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执行理事会制订的所有政策,担负并完成理事会赋予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制订业务发展计划和重大项目方案,交理事会决定;
(三)遵从以理事会确定的主要客户为服务人群,建立、发展与支持客户互动、持续的合作关系;
(四)促进本基金会财务目标的实现,保证捐款收入和资助支出正常,保证经费支出和经费结构合理;
(五)根据理事会关于资产运作的原则,具体承担资产管理的责任,实现资产运行安全并保值增值;
(六)推荐和领导一支有社会责任和有效能的秘书处管理团队,对不胜任者提出调整职务或岗位的意见和建议;
(七)挑选有热情和具备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合理任用,建立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以使人力资源满足工作需求并得到发展;
(八)凝聚本基金会文化,倡导和培育职业精神;
(九)负责与理事沟通,与理事长、副理事长配合,实现信息共享,为理事会决策提供支持;
(十)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进展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为实施战略计划所采取的长期行动的进展情况,接受理事会和监事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其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政府资助或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义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业务活动成本;
(二)管理费用;
(三)筹资费用;
(四)资产保值、增值;
(五)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 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需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
(二) 预计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募捐;
(三) 在境外的募捐;
(四) 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其它活动。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金额高于1000万元的股权投资;
(三)年度投资计划外的金额高于2000万元的非常规类即股票型基金、混和型基金投资。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本人或本基金会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于3月31日前提交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公布事宜。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使命;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使命继续从事公益活动;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使命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3月28日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