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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文物保护基金会

发布时间:2021-09-26 02:04:13

㈠ 中国国画院院长是王宏江还是王斌

截止2019年,中国国画院院长是王宏江。

王宏江,截止2019年为中国国画院院长,中国艺术家协会主席,中国书协、美协会员,教授、国家一级美术师,新加坡艺术院顾问。

香港中华民族友好协会书画艺术委员会终身顾问、王宏江美术馆顾问、宏江艺术馆筹委会主任。 曾受教于李可染、李苦禅、王雪涛等大师门下,并在他们的指导下精心学习。

(1)中国民族文物保护基金会扩展阅读:

截止2019年中国国画院成功举办大型书画展览四十七次,在国内外艺术界引起强烈反响。画院多次向慈善总会、红十字协会和国家文物保护基金会捐赠出书画作品。

累计三十三幅,总价值约合人民币一百七十余万元。此举在社会引起了广泛关注,产生了较大影响,得到了社会和各界人士的极度赞誉。

中国国画院各项事业蒸蒸日上,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不仅在艺术创作与学术研究方面呈现出了空前活跃的繁荣气象。

同时在书画艺术的展览展示、教学培训、收藏销售、鉴定鉴赏、包装推广等方面,也取得了丰硕成果。

㈡ 做的比较好的中国传统文化的的启蒙教育方式是什么

让幼儿学习中国传统文化,主要是为了继承中华民族的民族文化,
同时可以让孩子兼备知礼、谦逊的美德与温文儒雅的气质,
并从中懂得很多做人做事的道理,全面提高记忆、逻辑、社交、创造等各项潜能,
这个我知道,你去 传统文化启蒙教育基地 看看吧,我朋友的小孩就是送那去学习的,很不错,是由中国促进传统文化发展工程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文物保护基金会、中国科学院共同发起的传统文化教育试点基地,面向海内外4——10岁少年儿童,甄选传统国学之精华,结合当代儿童成长环境及21世纪人才素质需求,研发出一系列围绕孩子德商培养的体验式国学教育课程,寓教于乐,让孩子在游戏中理解“孝、礼、信、勇”思想内涵,体会“刚、柔”“动、静”的平衡之美,力行“仁、爱”“忠、义”的行为准则。现于2011年6月开展“孝亲公益课堂”,
具体的建议你自己去看看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箭楼

㈢ 新中国历任书法会长

第一届:舒同
第二届:启功
第三届:邵宇
第四届:沈鹏
第五届:张海
第六届:张海
第七届:苏士澍

历届中书协主席简介:
第一届中国书协主席——舒同
舒同(1905-1998)字文藻,又名宜禄,江西东乡人。1930年参加中国工农红军。毛主席曾赞誉舒同是“红军书法家,党内一枝笔”。学书从颜体入手,又精研何绍基等诸家碑帖,转益多师,擅多种书体,尤长行书。历任山东、陕西省委书记,中国军事科学院副院长,中共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等职。
第二届中国书协主席——启功
启功(1912~2005)字元伯,满族,姓爱新觉罗,生于北京。书法结体精严,笔画清朗刚健,具有鲜明的个性特点。他一反古人“书法以用笔为上,结字亦须用功”之说,特别重视结字。曾任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委员,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央文史研究馆馆长,中国书法家协会主席、名誉主席,西泠印社社长,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九三学社顾问,故宫博物院顾问,国家博物馆顾问。
第三届中国书协主席——邵宇
邵宇(1919-1993)原名邵进德、邵蔚,辽宁丹东人。1936年参加民族解放先锋队,1939年参加新四军,历任苏中《江海报》总编辑、《苏中报》主编、苏中新华社副社长。1950年调北京工作,历任《人民日报》美术组组长,《人民画报》总编辑、人民美术出版社社长兼总编辑。曾任《中国美术全集》编辑出版委员会主任、人民美术出版社编审委员会主任。
第四届中国书协主席——沈鹏
沈鹏1931年生于江苏江阴。少年从章松厂(清末举人)等人学习古文、诗词、中国画、书法。入大学后攻读文学,又学新闻专业。书法长行草,有强烈的时代风貌与个人风格。赵朴初赞扬沈鹏书法“大作不让明贤,至所欣佩”。沈鹏诗作“清新挺健”。启功说:“仆私交沈鹏先生逾30载,观其美术评论之作,每有独到之处。”
第五、六届中国书协主席——张海
张海,1941年生,祖籍河南。第八、九、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其书法四体皆能,以隶书、行草为最著。篆书得力于杨沂孙,行书出自“二王”,草书追张旭、怀素神韵,楷书以《张猛龙碑》为宗。早年隶作求其精美,取《乙瑛碑》之骨肉匀停,《封龙山》之宽绰古雅,《礼器碑》之变化如龙,自家风貌。后潜心研究汉代简书,以行草飞动圆劲的笔触,写庄重醇厚之体,形成了具个性的草隶。
第七届中国书协主席——苏士澍
苏士澍1949年生,北京人,满族。少年时拜著名金石书法家刘博琴为师,中青年后师启功。兼习诸体,善以鸡亳作篆书、隶书,饶有特色。行书流畅含蓄,韵味极浓。篆刻宗秦汉,寓己意於古风之中。全国政协常委、中国书画收藏家协会会长、中央国家机关书画协会主席、全国政协书画室副主任、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副会长。

㈣ 捐赠支出可以所得税前扣除吗

计入营业外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但扣除比例有一定的限制。 例如: 1.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财税[2006]第171号)2.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或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国税函[2006]第1253号)3.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和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实行税前扣除。(财税[2006]164号)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用于艾滋病防治事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财税[2006]84号) 5.纳税人通过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和学术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或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国税函[2006]447号) 6.纳税人通过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或者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国税函[2006]324号) 以上是我以前自己总结过的部分捐赠支出的处理。不知道你们公司的捐赠属于哪一种。

㈤ 哪些公益事业捐赠抵扣企业所得税

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标准分类如下:
一、允许1.5%比例扣除
由于金融保险企业的特殊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7号)规定: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可以据实扣除。
二、允许10%比例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上述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其范围为:
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三、允许全额扣除
1、向红十字事业捐赠。《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2、向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从2000年10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这里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3、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规定:从2001年7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这里所称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4、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这里所称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5、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6、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3号)规定:对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进行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7、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8、向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向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7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0、向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8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1、向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l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规定:从2005年12月3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人捐赠、赞助给上海世博局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12、向第二十九届奥运会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规定:从2003年1月22日起,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捐赠、赞助第29届奥运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29届奥运会补充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l28号)规定:从2006年9月30日起,在中国境内兴办企业的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其举办的企业向北京市港澳台侨同胞共建北京奥运场馆委员会的捐赠,准予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㈥ 雷佳音成为什么001号的非遗守护人

3月20日,水井坊联合水井坊博物馆在成都·东郊记忆举办“水井坊·非遗新生专项基金成立发布会”。水井坊品牌总经理范祥福先生表示:“非遗的传承,不是简单地保护,而是要做到继承和发扬,不断创新,从而适应今天和未来的需要。这也是我们今天在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的支持下,发起成立水井坊非遗新生专项基金的初衷”。

在新时代应该紧密贴合时代特征,深入浅出地调动全社会的热情,让这些古老的技艺,潜移默化地影响更多人。我们欣喜地看到,在这些具备社会责任感的名人的号召下,有越来越多像水井坊一样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的品牌与机构,参与到“非遗”保护这样一项伟大的事业中来。随着“第一坊”水井坊成立“第一支”白酒行业非遗保护专项基金,非遗传承必将开启全新格局。我们所要见证的,不仅是“文化复兴”,更是将“文化自信”渗透入民族的血脉之中,以此承载中国的大国崛起梦想,这是这个时代的盛事,亦是这个时代的幸事。

地大物博的中国有着五千年的悠久历史,在这漫长的历史之中,演绎出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它们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技艺的结晶,是中华文明可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

就像历时800余年的傣纸工艺,是西双版纳保留的最古老造纸术,被称为“雨林守望之纸”有着坚韧、耐用、抗腐蚀、防潮、无污染等优点;就像各种织锦物中难度最高的云锦,运用真金真银线,通过双人“提织”而成,是旧时皇宫龙袍的重要材料;就像薄如蝉翼的金箔,将金、银、铜三种原材料通过人工物理压制而成,广泛应用于建筑屋顶、佛像,甚至药材之中……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有一个特性,即它的存续是以人为载体。目前,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目前已有1986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在列。

㈦ 捐赠行为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1.国税函〔2001〕164号
纳税人将其应纳税所得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教育、民政部门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2.(国税发〔2001〕214号)
纳税人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3.(国税函〔2002〕890号)
纳税人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未超过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一)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二)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三)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四)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 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4.(国税函〔2002〕97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5.对(国税函〔2003〕78号)
通过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6.(国税函〔2003〕722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捐赠,并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可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
7.(国税函〔2003〕762号)
对纳税人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可纳入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8.(国税函〔2003〕763号)
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捐赠,个人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9.(财税〔2003〕224号)
对工商企业订阅《人民日报》、《求是》杂志捐赠给贫困地区的费用支出,视同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
10.(国税函〔2004〕341号)
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11.(财税〔2005〕127号)
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筹委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筹委会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办法,准予个人在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
12.(国税函〔2005〕9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向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的捐赠,捐赠额在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13.(国税函〔2005〕95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的捐赠,捐赠额在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14.(财税〔2006〕73号)
对个人通过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和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15.(财税〔2006〕84号)
对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用于艾滋病防治事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16.(国税函〔2006〕3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纳税人通过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17.(国税函〔2006〕3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纳税人通过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18.(国税函〔2006〕44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和学术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19.(国税函〔2006〕1253号)
对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20.(财税〔2006〕164号)
对个人通过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和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实行税前扣除。
21.(财税〔2006〕171号)
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22.(财税〔2007〕98号)
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筹委会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办法,准予个人在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
23.(财税〔2007〕112号)
自2007年1月1日起,对个人通过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中国职工发展基金会、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中远慈善基金会、张学良基金会、周培源基金会、中国孔子基金会、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中国电影基金会、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中国麻风防治协会、中国扶贫开发协会和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等16家单位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24.(财税〔2009〕94号)
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亚运会、大运会和大冬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可以全额扣除的情况有:
1.(财税〔2000〕21号)
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本通知所称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2.(国税发〔2000〕24号)
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问题: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的,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3.(财税〔2000〕30号)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4.(财税〔2000〕97号)
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5.(财税〔2001〕28号)
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及办事机构、编制经同级编制部门核定,由同级政府领导联系者为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捐赠给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捐赠者准予享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由政府某部门代管或挂靠在政府某一部门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为部分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只有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号召开展重大活动(以总会文件为准)时接受的捐赠和转赠,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除此之外,接受定向捐赠或转赠,必须经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认可,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6.(财税〔2001〕103号)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7.(财税〔2003〕204号)
对个人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8.(财税〔2004〕39号)
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财税〔2004〕172号)
对个人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0.(财税〔2006〕66号)
对个人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1.(财税〔2006〕67号)
对个人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2.(财税〔2006〕68号)
对个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3.(财税[2007]155号)
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个人通过全国县级以上总工会(不含各级行业性工会和各类企业工会)用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4.(财税〔2008〕104号和财税〔2010〕59号文
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㈧ 中国一共有多少处古迹被纳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

至2014年6月,中国已有47处自然文化遗址和自然景观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1、中国47处世界遗产名录:
1、山东泰山:泰山(山东泰安市)、岱庙(山东泰安市)、灵岩寺(山东济南市)1987.12 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世界首个双重遗产)
2、甘肃敦煌莫高窟1987.12 文化遗产
3、周口店北京人遗址1987.12 文化遗产
4、长城1987.12 文化遗产
5、陕西秦始皇陵及兵马俑1987.12 文化遗产
6、明清皇宫:北京故宫(北京)1987.12 、沈阳故宫(辽宁) 2004.7 文化遗产
7、安徽黄山1990.12 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
8、四川黄龙国家级名胜区1992.12 自然遗产
9、湖南武陵源国家级名胜区 1992.12 自然遗产
10、四川九寨沟国家级名胜区 1992.12 自然遗产
11、湖北武当山古建筑群1994.12 文化遗产
12、山东曲阜三孔(孔庙、孔府及孔林)1994.12 文化遗产
13、河北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 1994.12 文化遗产
14、西藏布达拉宫(大昭寺、罗布林卡) 1994.12 文化遗产
15、四川峨眉山—乐山风景名胜区 1996.12 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
16、江西庐山风景名胜区 1996.12 文化景观
17、苏州古典园林1997.12 文化遗产
18、山西平遥古城1997.12 文化遗产
19、云南丽江古城1997.12 文化遗产
20、北京天坛1998.11 文化遗产
21、北京颐和园1998.11 文化遗产
22、福建省武夷山1999.12 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
23、重庆大足石刻1999.12 文化遗产
24、安徽古村落:西递、宏村2000.11 文化遗产
25、明清皇家陵寝:明显陵(湖北钟祥市)、清东陵(河北遵化市)、清西陵(河北易县) 2000.11、明孝陵(江苏南京市)、明十三陵(北京昌平区) 2003.7、盛京三陵(辽宁沈阳市)2004.7 文化遗产
26、河南洛阳龙门石窟2000.11 文化遗产
27、四川青城山和都江堰2000.11 文化遗产
28、云冈石窟2001.12 文化遗产
29、云南“三江并流”自然景观 2003.7 自然遗产
30、吉林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2004.7.1 文化遗产
31、澳门历史城区2005 文化遗产
32、四川大熊猫栖息地2006.7.12 自然遗产
33、中国安阳殷墟2006.7.13 文化遗产
34、中国南方喀斯特2007.6.27 自然遗产(2014..6.23增补二期)
35、开平碉楼与古村落2007.6.28 文化遗产[2]
36.福建土楼2008.7.7 文化遗产
37.江西三清山2008.7.8 自然遗产
38.山西五台山2009.6.26 文化景观
39.嵩山“天地之中”古建筑群2010.7.30文化遗产
40.“中国丹霞”2010.8.1 自然遗产
41.杭州西湖文化景观2011.6.24文化景观
42.元上都遗址2012.6.29文化遗产
43.澄江化石地2012.7.1自然遗产
44.新疆天山2013.6.15自然遗产
45.红河哈尼梯田文化景观2013.6.15文化景观
46.中国大运河 2014.6.22文化遗产[3]
47.丝绸之路:长安-天山廊道的路网 2014.6.22文化遗产
2、《世界遗产名录》简介:

《世界遗产名录》是1976年世界遗产委员会成立时建立的。世界遗产委员会隶属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2年11月16日在第十七次大会上正式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中国于1985年12月12日加入《公约》,1999年10月29日当选为世界遗产委员会成员。截至2014年末中国有世界遗产47处。
被世界遗产委员会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地方,将成为世界级的名胜,可接受“世界遗产基金”提供的援助,还可由有关单位组织游客进行游览。由于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地方能够得到世界的关注与保护,提高知名度并能产生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各国都积极申报“世界遗产”。

㈨ 谁知道华夏文化保护基金会

华夏文物保护基金会
注册地:中国-香港
注册时间:1996年
华夏文物保护基金会由董事会、宣传部、基金部、研究部及业务部几大部门组成,从事抢救、保护、研究中华民族宝贵的文化遗产。

㈩ 目前中国已被批准的世界遗产 有哪些

截止2010年8月1日,中国已有40处世界遗产。其中世界文化遗产26处,世界自然遗产8处,文化和自然混合遗产4处,文化景观2处。
文化遗产(26处)
1.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北京,1987.12) 2.长城 (北京,1987.12) 3.敦煌莫高窟(甘肃,1987.12) 4.明清皇宫(北京故宫,1987.12 ;沈阳故宫,2004.7) 5.秦始皇陵及兵马俑坑(陕西,1987.12) 6.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河北,1994.12) 7.曲阜孔府、孔庙、孔林(山东,1994.12) 8.武当山古建筑群(湖北,1994.12) 9.布达拉宫、大昭寺、罗布林卡、(西藏,1994.12) 10.丽江古城(云南,1997.12) 11.平遥古城(山西,1997.12) 12.苏州古典园林(江苏,1997.12) 13.颐和园(北京,1998.11) 14.天坛(北京,1998.11) 15.大足石刻(重庆,1999.12 ) 16.明清皇家陵寝(湖北明显陵、河北清东陵、清西陵,2000.11;江苏明孝陵、北京十三陵,2003.7;辽宁盛京三陵,2004.7) 17..皖南古村落:西递、宏村(安徽,2000.11) 18.龙门石窟(河南,2000.11) 19.都江堰—青城山(四川,2000.11) 20.云冈石窟(山西,2001.12) 21.中国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吉林,2004.7.1) 22.澳门历史城区(澳门,2005.7) 23.安阳殷墟(河南,2006.7.13) 24.开平碉楼与古村落(广东,2007.6.28) 25.福建土楼(福建,2008.7.7) 26.登封“天地之中”历史建筑群(河南,2010.8.1)
自然遗产(8处)
1.九寨沟(四川,1992.12) 2.黄龙(四川,1992.12) 3.武陵源(湖南,1992.12) 4.三江并流(云南,2003.7) 5.大熊猫栖息地(四川,2006.7) 6.中国南方喀斯特(云南石林、贵州荔波、重庆武隆,2007.6.27 ) 7.三清山(江西,2008.7.8) 8.中国丹霞(贵州赤水、福建泰宁、湖南崀山、广东丹霞山、江西龙虎山(包含龟峰)、浙江江郎山2010.8.2)
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4处)
1.泰山(山东,1987.12) 2.黄山(安徽,1990.12) 3.峨眉山—乐山(四川,1996.12) 4.武夷山(福建,1999.12)
文化景观(2处)
1.庐山(江西,1996.12 ) 2.五台山(山西,2009.6.26 )
其他形式的世界遗产
【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无形遗产】(29处)
昆曲 中国古琴艺术 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 蒙古族长调民歌 中国蚕桑丝织技艺 福建南音 南京云锦 安徽宣纸 贵州侗族大歌 广东粤剧 《格萨尔》史诗 浙江龙泉青瓷 青海热贡艺术 藏戏 新疆《玛纳斯》 蒙古族呼麦 甘肃花儿 西安鼓乐 朝鲜族农乐舞 中国书法 中国篆刻 中国剪纸 中国雕版印刷 中国传统木结构营造技艺 端午节 妈祖信俗 羌年(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黎族传统纺染织绣技艺(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中国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记忆遗产】(5处) 传统音乐录音档案(1997,中国艺术研究院图书馆) 清朝内阁秘本档(199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清代大金榜(200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纳西东巴古籍文献(2005,云南省社会科学院东巴文化研究所) 中国清代样式雷建筑图档案(2007,中国国家图书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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