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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开银信基金管理

发布时间:2021-04-03 03:20:48

1. 国银信投(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国银信投(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是2013-12-11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08号3号楼1门901。

国银信投(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10108085504258R,企业法人张文雅,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国银信投(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文化用品、体育用品、通讯设备、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日用品、针、纺织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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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国信托业发展历史有哪些

中国的信托业始于20世纪初的上海。1921年8月,在上海成立了第一家专业信托投资机构——中国通商信托公司,1935年在上海成立了中央信托总局。新中国建立至1979年以前,金融信托因为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下,信托没有能得到发展。

1979年10月,国内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宣告成立,此后,从中央银行到各专业银行及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纷纷办起各种形式的信托投资公司,到1988年达到最高峰时共有1000多家,总资产达到6000多亿,占到当时金融总资产的10%。

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几起几落有其客观原因:

诞生时缺乏基础,一是缺乏一定的市场需求和经济基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信托的基本功能,因此信托生存的首要条件是有“财”可理。建国以来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采取的是高积累、高投资、低工资、低收入的政策,民间基本上无可理之财。二是缺乏健全的社会信用基础。

信托“以信任为基础”,信任关系的确立和稳定是信托赖以生存的土壤。我国社会信用关系尚缺乏刚性,信用链条十分脆弱,契约意识较差;总体而言,信用基础仍十分薄弱,制度建设滞后,不完备。


直到2001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正式施行,我国的信托制度才初步确立。在此之前没有一部专门的信托法,也无其他明确信托关系的法律规范。这使信托机构的活动长期缺乏权威的基本准则,令信托业的发展陷入歧途。这些年来,信托公司主要从事银行存贷业务、证券业务和实业投资业务,没有集中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主业上来。

3. 北京中投银信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北京中投银信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08月24日,主要经营范围为园林绿化服务等。
法定代表人:熊代群
成立时间:2011-08-24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110105014182466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公司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生命园路4号院1号楼11层3单元1209

4. 银信合作的有关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发[2009]111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行为,促进银信合作健康、有序发展,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引导信托公司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本发展自主管理类信托业务,实现内涵式增长,现将银信合作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托公司在银信合作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提高核心资产管理能力,打造专属产品品牌。
自主管理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信托资产管理中拥有主导地位,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实施等实质管理和决策职责。
二、银信合作业务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不得将尽职调查职责委托给其他机构。
在银信合作受让银行信贷资产、票据资产以及发放信托贷款等融资类业务中,信托公司不得将资产管理职能委托给资产出让方或理财产品发行银行。信托公司将资产管理职责委托给其他第三方机构的,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
三、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债务人资产转让事宜,保证信托公司真实持有上述资产。
四、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产的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或者加盖商业银行有效印章的上述文件复印件移交给信托公司,并在此基础上办理抵押品权属的重新确认和让渡。如移交复印件的,商业银行须确保上述资产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的真实与完整,如遇信托公司确须提供原始权利证明文件的,商业银行有义务及时提供。
信托公司应接收商业银行移交的上述文件材料并妥善保管。
五、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
六、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应执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确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即投资者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单笔投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七、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且聘请第三方投资顾问的,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
八、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政府项目的,信托公司应全面了解地方财政收支状况、对外负债及或有负债情况,建立并完善地方财力评估、授信制度,科学评判地方财政综合还款能力;禁止向出资不实、无实际经营业务和存在不良记录的公司开展投融资业务。
九、对于银信合作业务中存在两个(含)以上信托产品间发生交易的复杂结构产品,信托公司应按照《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
十、信托公司应加强产品研发和投资管理团队建设,积极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信托产品,切实提高自主管理能力,为商业银行高端客户提供专业服务,积极推动银信合作向高端市场发展。
十一、银信合作业务中,各方应在确保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有序竞争。相关行业协会可视情形制定行业标准和自律公约,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二ΟΟ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4日(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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