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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牌照相关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9-25 03:30:29

Ⅰ 深圳保险经纪牌照,保险经纪许可证如何怎样办理

深圳保险经纪牌照申请条件

1,申请保险经纪牌照,对于注册资金有什么特殊的要求?

根据保险会的管理办法,保险经纪牌照申请条件对注册资金要求是不能低于五千万人民币,而且资金必须为实缴的货币形式。这笔钱必须放在开户行里,在六个月的时间内是不能动的。

2,保险经纪牌照申请条件中,对于股东有什么特殊的要求?

首先最基本的申请条件就是股东和发起人三年之内没有任何重大违法行为,身家清白,管理层必须有相关行业的资质,甚至需要提供相关行业的毕业证书。其次,需要提醒一点的是,在现行的保险经纪牌照申请政策下,股东的背景非常影响保险经纪牌照申请的时间长度和难度。再有一点,就是个人不能成为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还有部分法规规定禁止的单位和个人也不能成为股东。

保险经纪牌照申请流程

首先需要收集相关的保险经纪牌照申请材料,包括股东的财务审计报告,股东的身份信息,高层管理人员的资历材料,场地的使用文件,公司的章程文件等等。大约有二十多项材料。

都是需要用心专业准备才有可能满足许保险经纪牌照申请流程中的具体申请条件。

把材料准备完成后,需要提交到保监局,由保监局进行审批并作出批复。

如果各方面都没有什么问题的话,保监会就会办法保险经纪业务经营许可证。

Ⅱ 保监会关于保险中介机构,中介业务的管理规定。

一、推行保险中介渠道与保险中介业务信息化管理
自2010年3月1日起,保险公司应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保险中介渠道(机构和人员)及保险中介业务,系统应实现四项基本功能:一是保险中介渠道管理;二是联网出单管理;三是佣金提取支付管理;四是查询汇总管理。
二、规范佣金支付管理
严禁通过虚列费用、虚假批退、虚假赔款、保费不入账等方式套取资金,账外直接或间接向保险中介机构和营销员支付各类费用;严禁通过费用报销等方式向保险中介机构和营销员直接或间接支付合同以外的利益;严禁向员工、劳务派遣工等用工性质的人员支付佣金;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中介机构销售的保单,佣金必须以转账方式直接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不得通过营销员或其他渠道支付。
三、推行保险中介业务实名销售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保险中介业务实名销售,严格落实“卖者有责”制度。
具体要求:一是通过保险中介机构或营销员销售的保单,应在投保单、保单正副本明示销售中介的机构名称或营销员姓名。二是投保单、保单记载的销售中介名称或姓名必须与系统记载、佣金结算凭证、佣金转账支付对象一致。
四、推行佣金支付零现金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中介佣金转账支付制度。
具体要求:一是中介佣金一律转账支付(包括营销员佣金),严禁现金支付。二是转账支付对象必须与投保单、保单、中介业务佣金提取支付系统记载保持一致。三是佣金由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机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统一支付,中心支公司以下机构不得支付佣金,银行保险代理业务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实行交叉销售机构结算制度
同一集团内不同保险公司建立交叉销售代理关系的,佣金结算方式采取机构与机构间转账结算,不得直接或间接向非本机构营销员支付佣金。
六、建立申报兼业代理机构实地调查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除金融机构、车商及广西保监局规定的机构外,其他机构兼业代理资格的申报须经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机构实地调查,并向保监局提交调查报告(需注明调查人)及该机构营业场所照片。
七、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各保险公司应制定《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各级领导责任,将责任分解落实到关键部门的关键人员,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负直接责任的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办法应明确:
(一)出单人员应严格区分保单的归属渠道,严禁将直销业务归属中介业务;
(二)中介渠道管理人员应严格管理中介渠道,确保中介渠道的合法性,严禁虚列中介机构和营销员;
(三)财务人员应加强对佣金、费用报销等财务支出真实性审核,不得配合、放任业务部门弄虚作假。
(四)稽核审计部门应把中介业务作为审计稽核的重点,发现问题的,应严格依照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稽核审计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应追究其责任。

Ⅲ 保险经纪牌照和保险代理牌照的区别

保险经纪牌照和保险代理牌照的区别?1:委托人不同:保险代理人是受保险人的委托,代表保险人的利益办理保险业务;保险经纪人则是基于投保人的委托,为投报人提供各种保险咨询服务、进行风险评估、选择保险公司、选择保险产品等。

2:代理权限不同:保险代理人通常是代理销售保险人授权的保险产品;保险经纪人则是接受投保人的委托,为其与保险公司协商投保条件,向投保人提供保险服务。

3:收入来源不同:保险代理人按照保险代理合同的规定,根据自己的业绩从保险人那里取得代理手续费收入,保险经纪人则根据投保人的要求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从保险人那里取得佣金,同时投保人也根据其服务,给予一定的报酬。

4:法律地位不同: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表,其代理行为视为保险人的行为,保险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保险经纪人则是投保人的代表,其疏忽、过失等行为给保险人及投保人造成的损失,应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保险经纪牌照申请条件

1,申请保险经纪牌照,对于注册资金有什么特殊的要求?

根据保险会的管理办法,保险经纪牌照申请条件对注册资金要求是不能低于五千万人民币,而且资金必须为实缴的货币形式。这笔钱必须放在开户行里,在六个月的时间内是不能动的。

2,保险经纪牌照申请条件中,对于股东有什么特殊的要求?

首先最基本的申请条件就是股东和发起人三年之内没有任何重大违法行为,身家清白,管理层必须有相关行业的资质,甚至需要提供相关行业的毕业证书。其次,需要提醒一点的是,在现行的保险经纪牌照申请政策下,股东的背景非常影响保险经纪牌照申请的时间长度和难度。再有一点,就是个人不能成为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还有部分法规规定禁止的单位和个人也不能成为股东。

保险经纪牌照申请流程

首先需要收集相关的保险经纪牌照申请材料,包括股东的财务审计报告,股东的身份信息,高层管理人员的资历材料,场地的使用文件,公司的章程文件等等。大约有二十多项材料。

都是需要用心专业准备才有可能满足许保险经纪牌照申请流程中的具体申请条件。

把材料准备完成后,需要提交到保监局,由保监局进行审批并作出批复。

如果各方面都没有什么问题的话,保监会就会办法保险经纪业务经营许可证。

Ⅳ 保险经纪牌照申请的条件有哪些

申请条件:

1、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保险经纪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4、保险经纪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经纪业务:

(1)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以及办理投保手续;

(2)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

(3)再保险经纪业务;

(4)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5)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Ⅳ 保险经纪牌照申请需要多久

保险经纪牌照申请条件

1,申请保险经纪牌照,对于注册资金有什么特殊的要求?

根据保险会的管理办法,保险经纪牌照申请条件对注册资金要求是不能低于五千万人民币,而且资金必须为实缴的货币形式。这笔钱必须放在开户行里,在六个月的时间内是不能动的。

2,保险经纪牌照申请条件中,对于股东有什么特殊的要求?

首先最基本的申请条件就是股东和发起人三年之内没有任何重大违法行为,身家清白,管理层必须有相关行业的资质,甚至需要提供相关行业的毕业证书。其次,需要提醒一点的是,在现行的保险经纪牌照申请政策下,股东的背景非常影响保险经纪牌照申请的时间长度和难度。再有一点,就是个人不能成为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还有部分法规规定禁止的单位和个人也不能成为股东。

保险经纪牌照申请流程

首先需要收集相关的保险经纪牌照申请材料,包括股东的财务审计报告,股东的身份信息,高层管理人员的资历材料,场地的使用文件,公司的章程文件等等。大约有二十多项材料。

都是需要用心专业准备才有可能满足许保险经纪牌照申请流程中的具体申请条件。

把材料准备完成后,需要提交到保监局,由保监局进行审批并作出批复。

如果各方面都没有什么问题的话,保监会就会办保险经纪业务经营许可证。

Ⅵ 保险代理公司牌照和保险经纪公司牌照的区别,联系,分别多少钱

保险代理公司牌照和保险经纪公司牌照的区别,联系:

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都是我们常说的保险中介公司,为此经常被很多人搞混,其实这两者并不能混为一谈,不管是从本质还是其它方面,都是有区别的。

一、基本定义

保险代理公司,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

保险经纪公司,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二、两者区别:

从定义上看,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存在代表利益、服务对象、承担责任、提供的服务四个区别。

1、服务对象和代表利益不同:

保险代理公司服务对象是保险公司,靠推销保险公司产品从中收取佣金,其代表的是保险公司的利益;而保险经纪公司服务对象是投保人,接受投保人委托为其寻找合适的保险产品,代表的是投保人的利益。

2、提供的服务不同:

保险代理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帮助保险公司找客户,也就是拿着保险产品找客户;而保险经纪公司并不是单单卖保险产品那么简单,除了为投保人匹配保险公司的产品外,还要提供风险管理、保险安排、协助索赔与追偿等全过程服务。

3、承担的责任不同:

保险代理公司只对保险代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负责,也就是主要卖产品;而保险经纪公司还要对客户的经济损失负责,如果因为经纪公司的过错让客户遭受损失,则必须进行相应的赔偿。

保险代理和保险经纪公司牌照转让价格:

由于互联网保险销售的需求,一些公司争全牌照业务,保险经纪、保险代理牌照一路飙涨,从2016年下半年的七八百万开始涨价,到现在已经2000多万了,以前很多能收购的客户都无力收购。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有不明白的可以随时咨询我。

Ⅶ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许可证的管理,规范保险业许可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保险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保险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职权。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建立保险许可证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保险类机构,应当依法取得保险许可证:
(一)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控股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
(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四)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五)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保险类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许可证包括下列几种类型:
(一)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二)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
(三)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四)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五)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
(六)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和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
第六条保险许可证由中国保监会统一设计和印制。未经中国保监会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设计、印制、发放、收缴和扣押保险许可证。
第七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
第八条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下列机构保险许可证的送达和更换: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
(三)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四)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五)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六)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九条保险许可证记载下列内容:
(一)机构名称;
(二)机构编码;
(三)机构住所;
(四)机构业务范围;
(五)机构地域范围;
(六)行政许可决定日期;
(七)颁发许可证日期;
(八)发证机关。
保险许可证加盖中国保监会印章方可生效。
第十条保险类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编码。中国保监会按照保险类机构的编码打印保险许可证。
保险许可证的机构编码实行永久制。保险许可证记载事项变更、有效期届满、遗失或者破损,保险类机构申请领取新许可证的,新许可证继续沿用原机构编码。
保险类机构性质变更、跨地区迁址或者依法终止的,该机构编码自动作废。
第十一条保险许可证记载事项的内容应当与行政许可决定文件的内容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中国保监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保险许可证的,应当向行政许可申请人颁发保险许可证。
中国保监会应当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与保险许可证同时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
第十三条中国保监会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保险许可证,应当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
中国保监会直接送达的,必须有送达回证,由行政许可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邮寄送达的,必须保留邮寄凭证。邮寄凭证上注明的邮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四条中国保监会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有困难的,可以公告送达。中国保监会公告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2个月,即视为送达。
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自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公告送达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领取保险许可证。逾期不领取的,行政许可决定和保险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保险类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保险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转借、转让保险许可证。
第十六条保险类机构应当将保险许可证原件放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以备查验。
第十七条中国保监会应当加强保险许可证的信息管理,建立完整的机构管理档案系统,依法披露保险许可证的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保险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保险类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缴回原证,并领取新保险许可证。
前款所称事项变更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类机构应当自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领取新保险许可证;前款所称变更事项不需要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类机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领取新保险许可证。
第十九条下列保险类机构的保险许可证不设定期限:
(一)保险控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二)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三)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除上述保险类机构外,其他保险类机构保险许可证的有效期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保险许可证有效期满,保险类机构需要延续保险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
中国保监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中国保监会准予保险类机构延续保险许可证有效期的,保险类机构应当自收到准予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缴回原证,并领取新保险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保险许可证损毁的,保险类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缴回原证,并领取新保险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保险许可证遗失的,保险类机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声明作废,并持书面说明及声明作废的相关材料向中国保监会重新申领。
第二十三条保险类机构向中国保监会领取新保险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保险类机构介绍信或者委托书;
(三)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保险类机构收到保险许可证或者因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领取新保险许可证的,应当自收到或者领取保险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险许可证记载事项;
(二)保险类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三)保险类机构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四)保险类机构的住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第二十五条保险类机构应当自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告破产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缴回保险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应当依法办理保险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一)保险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保险类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保险许可被撤销、撤回或者保险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中国保监会应当定期销毁缴回的保险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保险类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保险许可证记载的内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缴回原证并领取新保险许可证的;
(二)遗失保险许可证后未按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的;
(三)未按规定在营业场所放置保险许可证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在报纸上登载公告的。
第二十九条保险类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处以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出租、转借、转让保险许可证的;
(二)使用过期或者失效保险许可证的。
第三十条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期限,除以月表示的以外,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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