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保险自律公约-福建
中国p2p行业自律公约
为保证我国P2P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P2P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经营性P2P行业自律,规范P2P行业运作和从业人员行为,树立P2P行业的良好形象,促进P2P行业健康运行,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实现行业发展目标,中国担保协会P2P工作指导委员会特制定本宣言,供全体会员互相监督,共同遵守。
第一章
自律篇
第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章。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二条
严格遵守P2P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维护合同各方合法权益。
第三条
严格自律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合规控制制度和员工行为规范。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P2P项目的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第四条
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积极配合、通力合作,保证P2P行业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
依法规范信息披露工作,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在推出新业务、新产品时,应在产品推广的同时及时向客户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建设以诚信为核心的P2P文化,传播P2P文明,致力于P2P行业的宣传及投资者教育,共同培育P2P市场。以规范的运作、专业的管理、稳健的经营,树立P2P行业的良好形象,维护公众对P2P行业的信心。关注公众对P2P行业行为的评议并接受其监督。
第七条
各会员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全体员工加强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第八条
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管理,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加强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倡导无私奉献和克己奉公。强化廉洁自律,坚决反对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加大反腐倡廉的工作力度,完善有关规章制度。
第九条
倡导会员间以多种形式进行经验交流,互通信息,团结协作,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第十条
维护行业声誉,禁止下列行为:
1、以经营P2P或者相关业务的名义吸收存款、发放贷款;2、利用行业地位谋取不当利益;3、将P2P资金挪用于非P2P目的的用途;4、恶意竞争,贬损同业;5、进行虚假或误导性宣传;
6、利用受托人身份协助他人违反或变相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维权篇
第十一条
依法维护P2P行业合法权益,制止和纠正各种损害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改善P2P行业经营环境,促进实现P2P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谋求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P2P市场环境,统一市场规则。实现P2P业务市场的各类参与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维护P2P投资者本身应该具有的合法、平等的经营权益。
第十三条
维权范围包括:公平的市场准入规则,平等的P2P业务经营权利;P2P公司的金融债权、物权、知识产权、名誉权等其他各项权益不容受到损害。
第十四条
维权工作坚持依法合规、集体认定、协调一致和联合行动的原则,各会员单位共同制定和修订有关维权方面的制度性文件,依靠行业力量,维护P2P行业的合法权益。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交流与沟通,共同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在有关P2P行业的重大问题、重大事件的宣传与诉求上,应尽量采取联合行动,协调配合,最大限度地争取公众和媒体的理解与支持。
第十五条
建立行业联合维权工作制度,协调落实联合惩戒措施。各会员单位依据相关法规或约定,共同提出并认真履行联合惩戒措施,及时向有关各方通报情况。开展防治、惩戒损害P2P行业权益行为的联合调研,调查和客观评判损害P2P行业权益行为人的信用状况,并在维护P2P行业合法权益的立法、司法建议等方面加强合作。
第十六条
在P2P行业实施联合制裁过程中,如被制裁人对损害P2P行业权益的行为进行了切实整改并取得实际效果的,可撤销有关制裁。
第十七条
对损害P2P行业权益行为的认定、申报和制裁,实行会员单位申报,集体认定,同业制裁,统一执行的维权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建立信息沟通与情况通报制度。通过日常信息交流、召开专题协调会、高层联席会议及协会网站披露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促进信息共享。
笫十九条
中国担保协会P2P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P2P行业维权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沟通。各会员单位应履行本宣言规定的义务,配合和支持P2P行业协会所开展的维权工作。
第二十条
联合维权措施包括:
1、内部通报:根据协商结果,将有关损害P2P行业权益行为的情况向各会员单位发出内部通报。2、警示通知:对P2P行业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维护的,可向损害P2P行业权益责任人发出警示通知。
3、实行同业制裁:对不履行相关义务损害P2P行业权益行为的,应实施同业制裁。各会员单位接到同业制裁实施决定后应及时执行。
4、实施公开曝光或投诉:对被同业制裁的损害P2P行业权益责任人中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通过媒体公开披露,或向政府和有关司法部门反映和投诉。5、其他方式:根据损害P2P行业权益行为的具体情况,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可采取其他方式实施维权。
第三章文明服务篇
第二十一条
规范P2P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全面提升P2P行业服务质量和水平,以诚信为本,尽职专业的开展业务,树立P2P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P2P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
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提倡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服务理念,以积极的态度、扎实的作风和文明的形象,向客户提供高质量、高效率、高层次的优质服务。无论客户大小、业务多少,都要一视同仁,保证客户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三条
建立科学、规范、合理的服务机制,采用方便、快捷的工作流程,提高研究创新能力,积极开发让广大客户满意的新业务、新产品,让更多投资者享受P2P服务所具有的特色优势。
第二十四条
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教育,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将"严格、规范、谨慎、诚信、创新"的风格融入各项服务中,努力提高员工的从业素质,弘扬忠于职守、恪守信用、公正廉洁、文明热情、谦虚礼让、耐心周到、注重效率、保守秘密的职业精神。
第二十五条
严把服务工作质量关,要求员工按照服务工作质量要求和规范化操作规程办理各项业务,做到快捷准确,把差错率降到最低。杜绝违规操作,发现内部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及时向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要求员工保持文明规范的行为举止,使用礼貌亲切的工作用语。工作过程中,注重文明礼貌,保持端庄大方,精神饱满,态度诚恳,不卑不亢,以良好的形象赢取公众对P2P从业人员的信赖。使用文明用语,提倡说普通话,使用服务用语时,根据区域习俗和客户特点灵活掌握。
第二十七条
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号码,设立意见簿。对客户的服务需求和疑问咨询要及时办理、解释。对客户的批评要认真对待,虚心接受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答复处理,妥善化解各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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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湖南保险行业协会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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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烟花爆竹行业协会自律公约(2005年7月13日全国烟花爆竹行业协会发展论坛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烟花爆竹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实际,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通过建立行业自律和引导机制,规范和约束行业行为,实现行业的自主经营和协调发展。
第三条凡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管理,承认并加入本公约的组织和个人,都应自觉遵守本公约,如有违反,可在公约的框架内协调解决。
第二章行业道德
第四条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行业利益,促进烟花爆竹产业的健康、有序、科学发展。
第五条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经营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六条维护产业政策,推进科技进步,推动技术创新;改进生产经营方式,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完善安全经营管理措施,促进生产流通的现代化。
第七条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和优质服务;提倡企业之间互相尊重,互利协作,积极开展双边或多边联合;切实维护行业信誉,树立良好的企业和行业形象。
第八条鼓励、支持企业间开展合法、有序、公平竞争,反对和抵制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章行业行为
第九条按照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
第十条在生产和经营中,鼓励采取适度集中、科学规划、定点定向、统一标识、连锁经营、明码标价等方式,便于安全管理、经济运行和合理竞争。
第十一条不得采取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1、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对本企业或产品进行夸大宣传;散布虚假信息或暗箱操作,损害竞争对手的企业或产品形象;
2、通过行贿受贿等方式获取产销权等;?
3、通过劣质低价、在公开报价基础上大幅度降价、以低于成本价及最低保护价等方式干扰正常的市场秩序;
4、过度行使“统一归口经营”权限;?
5、过度行使“属地管辖”权限;?
6、利用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依靠政府和有关部门,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共同营造有利于政策法规、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共同维护和健全市场秩序。
第十三条各烟花爆竹协会应本着“自我约束、民主协商、互相监督、协调一致”的原则,加强对会员和公约缔结各方权益的保护和行为的监督。
第十四条中国日用杂品流通协会鞭炮烟花专业委员会、各地协会及各缔约单位,有义务大力宣传本公约,自觉遵守并保证本公约的实施。
第十五条本公约缔约方的权益在受到其他非缔约方侵害时,可以向中国日用杂品流通协会鞭炮烟花专业委员会、各地协会申诉并请求帮助,被请求方有义务通过积极工作帮助协调。
第十六条非本公约缔结方的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可以就本公约执行中发生的问题,请求中国日用杂品流通协会鞭炮烟花专业委员会、各地协会给予帮助和指导,但处理中不受本公约保护和限制。
第十七条缔约各方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十八条为保证本公约的有效实施,由全国烟花爆竹行业协会自律大会推荐产生“全国烟花爆竹行业协会自律协调督导组”的组成单位,协调督导组在本公约范围内对行业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表彰或协调处理的意见,每年进行一次公约执行情况检查、总结。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十九条对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本公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年度表彰并在行业内通报表扬。具体可授予诚信经营、安全管理、科技创新等方面的荣誉称号,并通过媒体公开宣传。
第二十条对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和本公约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批评、内部通报和公开曝光等方式,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适时进行行业谴责并通过媒体公开宣传。参加缔约单位和个人如有严重违规违约,要取消参加公约的权利,并建议有关部门撤销其从业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全国烟花爆竹行业协会自律大会为本公约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次。中国日用杂品流通协会鞭炮烟花专业委员会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本公约的组织实施和有关会议的召集。
第二十二条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和提议。
第二十三条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0日内由公约执行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本公约生效期间,经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五条国内从事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和科研的单位和个人,如自觉接受本公约的自律规则,可申请加入本公约,在经全国烟花爆竹行业自律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单位表决同意后成为正式成员单位;本公约成员单位有退出本公约的自由,由本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全国烟花爆竹行业自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公约由中国日用杂品流通协会鞭炮烟花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公约如有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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