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基金管理 > 私募基金管理人异常状态

私募基金管理人异常状态

发布时间:2021-09-24 19:19:07

『壹』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什么时候开始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方式

纸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不再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证明。
以基金业协会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其办结登记手续。
公示平台与私募汇”手机APP终端可实时查询相关基本情况。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注销情形
2016.2.5之后,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6个月内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 >>>管理人登记注销!
截至2016.2.5,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在2016.5.1前仍未备案的 >>>管理人登记注销!
截至2016.2.5,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在2016.8.1前仍未备案的 >>>管理人登记注销!
新申请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成立满一年但未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 >>>不予登记!

当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所管私募基金的全部实时情况以协会网站公示平台公示信息为准,那么重点来了: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信息报送义务
季度报送:
每季度结束10个工作日内更新非证券类私募基金信息(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
(VS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月度结束5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
年度报送:

每年度结束2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每年4月底之前,填报私募基金管理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管理享受国家财税政策扶持的创业投资基金的,报送投资中小微企业情况及社会经济贡献情况
重大事项报送: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人名称、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分立或者合并,发生变更,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 10个工作日内报送。
私募基金的: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 5 个工作日内报送。

If 未按时履行信息报送义务:
未按时履行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累计2次 or 未按要求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
>>> 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对外公示。
VS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因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在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
>>> 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And 列入异常机构名单
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 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贰』 郑州私募基金壳或牌照转让

轰轰烈烈的私募基金保壳运动正在展开,本文整理一个最完整版备案指南!

1、您备案第一只基金产品了吗?
◆ 若您已备案基金产品,请直接下查第2条。
◆ 若您尚未备案基金产品,则请按下列时间节点完成自查:
(1)截止2016年2月5日,登记已满12个月的,您必须在2016年5月1日前备案基金产品;
(2)截止2016年2月5日,登记未满12个月的,您必须在2016年8月1日前备案基金产品;
(3)2016年2月5日后新登记为基金管理人的,您必须在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备案基金产品。
◆ 自查完成后,您应当抓紧落实,否则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您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基金管理人登记被注销后,可以按相关要求重新申请登记。

2、您及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了吗?
◆请您及时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有关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https://pf.amac.org.cn),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
◆若您已及时履行,请直接下查第3条。
◆若您尚未及时履行,请抓紧时间落实自2016年2月5日起的信息报送更新义务,否则:
(1)在完成整改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您基金产品备案的申请;
(2)您若累计2次未完成上述信息更新义务的,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将您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予以公示;
(3)一旦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您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3、您是否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请您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栏目,核查您是否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若您未被列入,请直接下查第4条。
◆若您已被列入,请抓紧落实整改,否则:
(1)在完成整改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您基金产品备案的申请;
(2)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将您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予以公示;
(3)一旦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您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4、您是否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若您已提交,请直接下查第5条。
◆若您未提交,请抓紧时间落实整改作补充提交,否则:
(1)在完成整改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您基金产品备案的申请;
(2)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将您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予以公示;
(3)一旦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您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5、您是否对接专业的律师事务所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自2016年2月5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您需要由律所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已登记尚未备案基金产品的,您需要在首次申请备案基金产品时补充提交由律所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已登记且备案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情况要求您补充提交由律所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请您以备无患;
◆若您自2016年2月5日起,申请变更下列重大事项的,您需要提交由律所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1)变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
(3)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4)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
(5)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7)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8)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6、您的高管人员符合岗位设置要求吗?
◆按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至少2名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其中,合规\风控负责人必需设置,且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若您已做到该岗位设置要求,请直接下查第7条。
◆若您尚未具备相关要求,请抓紧时间落实整改,否则:
(1)律所将无法为您出具无保留意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2)进而,您将无法完成基金产品的备案。

7、您的高管人员是否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按相关规定,请您自查下列内容:
(1)若您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则您的高管均应当取得该资格;
(2)若您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则至少2名高管均应当取得该资格。同时,您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该资格。
◆若您的高管已具备该资格,请提醒您的高管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以维持其基金从业资格。
◆若您尚未具备相关要求,请抓紧时间落实整改,否则:
(1)律所将无法为您出具无保留意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2)进而,您将无法完成基金产品的备案。

8、您是否建立了与您所从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度?
◆按相关规定,您应当建立与您所从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若您已建立相关制度,则该条自查完成。
◆若您尚未建立相关制度,请抓紧时间落实整改,否则:
(1)律所将无法为您出具无保留意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2)进而,您将无法完成基金产品的备案。

『叁』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政策全文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编办相关通知要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自2014年2月7日起正式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两年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得到行业和社会的广泛认同,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速,初步形成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诚实信用为基础的自律监管体制。
一段时间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存在的问题倍受社会各界和监管机构关注。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众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一些机构滥用登记备案信息非法自我增信,一些机构合规运作和信息报告意识淡薄,一些机构甚至从事公开募集、内幕交易、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从上述问题和两年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工作实践出发,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受托人义务,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
鉴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共享机制已基本建成,为加强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社会监督,实现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有效、动态管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国基金业协会不再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中国基金业协会此前发放的纸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不再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证明文件。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以通过协会官方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最新情况,以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和“私募汇”手机APP客户端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实时基本情况为准。社会公众和投资者可通过上述两个官方渠道查询相关信息。
二、关于加强信息报送的相关要求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及时备案私募基金
为实现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有效监管,督促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展业,及时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及时备案私募基金提出以下要求: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3、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因真实业务需要,可按要求重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以在官方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该申请机构再次办结登记手续。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报送义务
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及时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等信息报送义务。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2、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累计达2次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对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3、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因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同时,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对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21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同时,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对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2、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成立满一年但未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三、关于提交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具体适用情形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对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二)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三)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四)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详见附件。
四、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基金从业资格相关要求
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一)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含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及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15]112号),符合相关考试成绩认可规定情形的,可视为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此类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
(三)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或者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
(四)中国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拟通过上述第(二)、(三)情形的认定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还应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方可认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方可维持其基金从业资格。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相关高管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情况,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高管人员资格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以完成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持续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对外公示该机构相关高管人员的基金从业资格相关情况。
中国基金业协会已发布的有关规定和解释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肆』 为什么一个私募基金可以有很多壳

私募为什么要“保壳”
私募登记备案制度实施两年来,已有2万多家私募登记备案,但“空壳”私募——旗下没有备案基金的私募却占到约70%, “空壳”私募占据了有限的监管资源。监管部门近期向“空壳”私募开刀,也催生了私募“保壳”运动升温。
如果不在规定期限内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空壳”私募则面临着被撤销牌照的风险,第一个大限日是今年5月1日。农历新年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规定,新注册的私募须在6个月内进行产品备案;已登记满12个月的私募须在2016年5月1日前产品备案;已登记不满12个月的私募在2016年8月1日前产品备案。逾期未进行备案的私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哪些私募需要“保壳”
1、您备案第一只基金产品了吗?
◆ 若您已备案基金产品,请直接下查第2条。
◆ 若您尚未备案基金产品,则请按下列时间节点完成自查:
(1)截止2016年2月5日,登记已满12个月的,您必须在2016年5月1日前备案基金产品;
(2)截止2016年2月5日,登记未满12个月的,您必须在2016年8月1日前备案基金产品;
(3)2016年2月5日后新登记为基金管理人的,您必须在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备案基金产品。
◆ 自查完成后,您应当抓紧落实,否则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您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基金管理人登记被注销后,可以按相关要求重新申请登记。

2、您及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了吗?
◆ 请您及时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有关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https://pf.amac.org.cn),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
◆ 若您已及时履行,请直接下查第3条。
◆ 若您尚未及时履行,请抓紧时间落实自2016年2月5日起的信息报送更新义务,否则:
(1)在完成整改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您基金产品备案的申请;
(2)您若累计2次未完成上述信息更新义务的,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将您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予以公示;
(3)一旦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您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3、您是否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 请您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栏目,核查您是否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 若您未被列入,请直接下查第4条。
◆ 若您已被列入,请抓紧落实整改,否则:
(1)在完成整改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您基金产品备案的申请;
(2)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将您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予以公示;
(3)一旦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您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4、您是否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 若您已提交,请直接下查第5条。
◆ 若您未提交,请抓紧时间落实整改作补充提交,否则:
(1)在完成整改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您基金产品备案的申请;
(2)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将您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予以公示;
(3)一旦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您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5、您是否对接专业的律师事务所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 自2016年2月5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您需要由律所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 已登记尚未备案基金产品的,您需要在首次申请备案基金产品时补充提交由律所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 已登记且备案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情况要求您补充提交由律所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请您以备无患;
◆ 若您自2016年2月5日起,申请变更下列重大事项的,您需要提交由律所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1)变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
(3)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4)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
(5)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7)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8)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6、您的高管人员符合岗位设置要求吗?
◆ 按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至少2名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其中,合规风控负责人必需设置,且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 若您已做到该岗位设置要求,请直接下查第7条。
◆ 若您尚未具备相关要求,请抓紧时间落实整改,否则:
(1)律所将无法为您出具无保留意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2)进而,您将无法完成基金产品的备案。

7、您的高管人员是否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 按相关规定,请您自查下列内容:
(1)若您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则您的高管均应当取得该资格;
(2)若您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则至少2名高管均应当取得该资格。同时,您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该资格。
◆ 若您的高管已具备该资格,请提醒您的高管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以维持其基金从业资格。
◆ 若您尚未具备相关要求,请抓紧时间落实整改,否则:
(1)律所将无法为您出具无保留意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2)进而,您将无法完成基金产品的备案。

8、您是否建立了与您所从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度?
◆ 按相关规定,您应当建立与您所从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 若您已建立相关制度,则该条自查完成。
◆ 若您尚未建立相关制度,请抓紧时间落实整改,否则:
(1)律所将无法为您出具无保留意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2)进而,您将无法完成基金产品的备案。

『伍』 如何知道一家公司做私募基金和股权是否合法有资格

在工商网站上可以查询到公司注册信息,在基金业协会可以查询到企业的备案信息,有这两个手续就可以做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没有办法直接查到他是否有私募牌照。

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公司式私募基金,如股胜投资公司,在中国能够比较方便地成立。

半开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够以某种变通的方式,比较方便地进行运作,不必接受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投资策略也就可以更加灵活。

国家严格禁止任何私募基金公司或个人,以任何名义进行非法的私募基金行为。否则,将涉嫌洗钱、欺诈国家金融和扰乱金融秩序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5)私募基金管理人异常状态扩展阅读:

私募基金和股权公司式组织形式:

1、设立某投资公司,该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有价证券投资。

2、投资公司的股东数目不要多,出资额都要比较大,既保证私募性质,又要有较大的资金规模。

3、投资公司的资金交由资金管理人管理,按国际惯例,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并打入投资公司的运营成本。

4、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每年在某个特定的时点重新登记一次,进行名义上的增资扩股或减资缩股,如有需要,出资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时点将其出资赎回一次。

5、在其他时间投资者之间可以进行股权协议转让或上柜交易。该“投资公司”实质上就是一种随时扩募,但每年只赎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

『陆』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需要提交外包协议吗

2016年2月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规定了最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规定,强化私募基金行业管理,信息报告义务,并要求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必须提交法律意见书。包括大成律师事务所在内的18家律师事务所被基金业协会网站公示为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服务机构。
一、哪些属于需要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

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私募基金包括面向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以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对象进行投资的,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按照《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014年2月7日,基金业协会实施《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详细规定了登记备案操作。截至到2016年3月10日,在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备案的基金类别有:
私募证券基金(自主发行);
私募证券基金(顾问管理);
私募股权基金
创业投资基金
其他私募基金

二、不办理登记、备案的法律责任与后果

按照《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办理登记、备案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此外,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基金,将不能开具证券投资账户。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三、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最新内容

2016年2月5日,基金业协会在上述《管理办法》、《登记备案办法》的基础上,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下简称《规范登记公告》”公告加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规范内部管理以及规范信息披露的义务和要求,有以下四个方面的规定要求:
一)、取消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
基金业协会不再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此前发放的纸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及登记电子证明不再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证明文件,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及时履行了备案登记及登记备案的最新情况,以基金业协会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和“私募汇”手机APP客户端公示情况为准。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基金募集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由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另外,自《规范登记公告》发布之日(即2016年2月5日)起,中国基金业协会暂不办理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顾问管理型基金作为其管理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以及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顾问管理型基金作为其管理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

二)、加强信息报送有关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基金产品备案,管理人应当即使履行信息报送义务
1、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2、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3、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4、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因真实业务需要,可按要求重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义务,明确了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1.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2.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累计达2次的,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对外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后,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3、本次《规范登记公告》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还与工商部门的信息公示形成联动,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不予登记。

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年度财务报告需经审计。在《规范登记公告》颁布之前,登记系统对于是否需要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审计报告并未作强制要求及并未明确未提交的后果,本次《规范登记公告》明确规定:
1、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同时,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对外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2、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成立满一年但未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将不予登记。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需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规范登记公告》首次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及产品备案的必备资料。根据《规范登记公告》,在下列情况下,需要提交法律意见书:
1.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
2.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要求补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3.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4.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6. 法律意见书应当就以下内容发表明确意见(具体参见《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1)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2)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注: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如果名称和经营范围未包含上述列举的字眼,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3)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防范利益冲突的要求,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 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这些业务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容易误导投资者。为防范风险,基金业协会对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上述机构将不予登记。)
(4)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5)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6)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7)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8)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内控制度的具体要求请参见《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此前已经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相关管理制度也应根据该指引修订完善。)
(9)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10)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11)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12)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13)申请机构向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14)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四、私募基金高管必须取得基金业从业资格

《规范登记公告》首次明确了私募基金的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1.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由此可见,创业投资基金等类基金可适当放宽要求。
3.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4.基金从业资格可通过考试方式取得,也可以通过认定方式取得。3类情况可以认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1)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此类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
(2)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或者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
(3)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拟通过上述第1、2情形的认定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还应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方可认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5.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方可维持其基金从业资格。
6.已登记的私募管理人,需于2016年12月31日前,整改高管人员的基金从业资格情况。逾期,暂停产品备案及重大事项变更申请。

『柒』 基金页协会可以开具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销的证明吗

不可以。
基金业协会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5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从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加强信息报送、提交法律意见书、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基金从业资格四个方面,进一步规范相关登记事项。
基金业协会不再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此前发放的纸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不再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证明文件。基金业协会表示,此举不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开展业务造成不利影响。取消线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有利于引导社会各界更充分、有效地利用协会官方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和“私募汇”手机APP终端进行相关实时信息查询,减少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合规信息不对称,进一步增强信息公示效应。基金业协会持续动态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本公示信息,并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诚信合规信息进行特别提示和分类公示。但纸质登记证书和电子证明无法实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的动态管理和更新。
基金业协会表示,基金业协会此前发放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纸质登记证书和电子证明是主要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开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账户及开展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并无法律效力。取消电子证明和纸质证书有利于正本清源,打击部分机构非法自我增信的做法。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利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身份、纸质证书或电子证明,故意夸大歪曲宣传,严重误导投资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有利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回归行业统计监测、自律管理的制度设计初衷。
在加强信息报送方面,公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及时备案私募基金产品。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也将被注销该登记。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的,以及因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的,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在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将被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如果累计2次未按时履行报送义务,将被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对外公示。一旦被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捌』 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兼营民间借贷怎么办

律所应出具法律意见的事项、应核查的材料及手段

(一)关于申请机构是否依法成立的主体

1.应核查的材料
1.1申请机构的全套工商登记档案,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
1.2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提供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外汇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社保登记证,公积金开户证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如有)等。
1.3申请机构成立至今获得的主要荣誉和奖励。

2.核查要点
2.1经营期限。对于已超出经营期限及即将到期的,特别提示,同时建议申请机构修改公司章程延长经营期限。
2.2登记状态。对于非显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的,包括注销、吊销等,均应出否认意见。
2.3是否属于境内机构。对于境外机构应出否认意见。

3.核查手段
3.1律师根据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到工商登记部门调取登记资料。
3.2律师根据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核对原件,进行书面核查。

(二)关于申请机构的经营范围

1.应核查的材料
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2.核查要点
2.1登记的经营范围。应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不含的应特别提示,同时建议申请机构变更经营范围。
2.2登记的其他业务。登记的其他业务是否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比如: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对于可能存在冲突的,应特别提示。

3.核查手段
3.1律师根据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到工商登记部门调取登记资料。
3.2律师根据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核对原件,进行书面核查。

(三)关于申请机构是否符合专业化经营原则

1.应核查材料
1.最近一年及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
2.公司近12个月重大经营合同。
3.公司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等。

2.核查要点
2.1主营收入。对于主营收入非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应特别提示。
2.2兼营收入。兼营业务是否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是否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是否其他非金融业务。比如: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对于可能存在冲突的,应特别提示。

3.核查手段
3.1申请人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律师进行书面核查。
3.2对于财务数据有异议的,与审计机构当面核对,与财务人员面谈,并制作面谈记录。

(四)关于申请机构的股权结构

1.应核查材料
1.1公司目前股权结构图。结构图应披露至各个股东的最终权益持有人(实际控制人),即披露至自然人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采用竖状结构图)。
1.2各股东现行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1.3法人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
1.4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或未婚证明(说明),调查表(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最高学历院校名称、文化程度、职称、基金从业资格、工作经历、对外投资情况)。
1.5公司中有境外投资股东的,应核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境外投资机构的经公证认证的境外投资股东的全套注册资料,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商务部门批准证书等。
1.6公司出具的是否存在股权激励、信托持股、委托持股、职工持股会或类似安排,以及是否存在未进行工商登记的股权变更的情况说明。对于存在前述情形的,请提供相关协议、资料。

2.核查要点
2.1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如有境外股东应特别提示。
2.2境外股东的持股比例。对于境外股东的持股比例超过49%的,应特别提示。
2.3对于设立在自贸区的,应以自贸区相应负面清单进行核查。

3.核查手段

3.1律师根据申请机构提供的材料调取境内法人股东的登记资料。
3.2律师通过公安部门的身份证系统核查身份证的真实有效性。
3.3律师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书面审查经公证的材料,以及相关批准、批复文件。

(五)关于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

1.应核查的材料
1.1公司目前股权结构图。结构图应披露至各个股东的最终权益持有人(实际控制人),即披露至自然人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采用竖状结构图)。
1.2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1.3公司各股东应就公司股东之间是否存在股权激励、信托持股、委托持股、职工持股会或类似安排,以及是否存在未进行工商登记的股权变更的情况说明。如存在的,应核查相关协议、资料。
1.4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亲属关系图,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岳父母,并提供户口本和身份证等材料。
1.5公司自然人股东的亲属关系图,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岳父母,并提供户口本和身份证等材料。
1.6公司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亲属关系图,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岳父母。
1.7法人股东及自然人股东的征信报告。

2.核查要点
2.1申请机构是否有实际控制人。
2.2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以及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2.3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流程

3.核查手段
3.1律师对申请机构提交的工商登记资料、身份资料等进行核查分析。
3.2对于因协议协议而形成的关联关系,对协议各方进行访谈并制作访谈笔录。
3.3应付申请机构经营现场,与其工作人员面谈。

(六)关于申请机构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的情况

1.应核查的材料
1.1申请机构的财务报表及财务报告。
1.2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资料。
1.3申请机构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财务报表。
1.4申请机构出具的是否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的承诺书。
1.5申请机构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是否控制其他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的承诺书。

2.核查要点
2.1申请机构的财务报表是否有股权投资的记载。
2.2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资料中是否有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记载。
2.3申请机构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财务报表是否有股权投资的记载。
2.4申请机构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工商登记资料中是否有股权投资、设立分支机构的记载。
2.5申请机构的持股子公司情况,特别要关注,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
2.6申请机构的关联方情况,特别要关注,是否存在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的关联方。
2.7申请机构的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如已登记的,应审查登记资料。

3.核查手段
3.1根据工商登记资料和财务资料,进行书面核查。
3.2根据子公司、关联方的基本信息,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倒查”股东情况。
3.3依据申请机构的子公司、关联方的名称,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http://www.amac.org.cn/查询是否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关于申请机构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1.核查材料
1.1公司员工花名册,包括姓名、部门、职务、性别、年龄、籍贯、政治面貌、婚姻状况、文化程度、专业、职称、证件类型及号码、工资、入职年月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首次签订劳动合同起止年月、最近一次续签劳动合同起止年月、未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说明)、签订其他用工协议情况(协议名称、起止年月)、缴纳五险一金情况(缴纳险种、未缴纳险种及情况说明)。

1.2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材料。
1.3从业人员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的证明材料。

1.4公司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名单,以及调查表。高管人员调查表,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最高学历院校名称、文化程度、职称、工作经历(参加工作以来的职业及职务情况)。

1.5公司高管人员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基金从业资格文件,任职证明等。

1.6高管人员出具的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潜在的重大诉讼、仲裁;是否存在违法情况说明,包括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是否有到期未偿还债务等情况;是否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等情况。以及相关情况说明。

1.7与公司注册地一致的经营场所证明,若是自有产权,则核查产权证明;若是租赁,则核查租赁合同及完税证明。

1.8申请机构缴纳实际缴纳注册资本金的证明材料。

2.核查要点
2.1是否具有相应的从业人员。
2.2是否有相应的营业场所。
2.3是否有相应的资本金。

3.核查手段
3.1根据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核查。
3.2和从业人员会谈、核对身份的真实性。
3.3和高管一对一访谈,核查相关基本信息。
3.4到申请机构实地查看经营场所,以核实登记的经营场所与实际经营场所是否一致。
3.5到基金业协会核实从业人员、高管所持从业资格证书的真实性,是否经过年检。
3.6赴基金业协会官网基金从业人员查询栏查询。

(八)关于申请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核查材料
1.1申请机构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的说明。
1.2申请机构的相关制度: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1.3申请机构的基本制度:如三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子公司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岗位隔离制度等。

2.核查要点
是否建立相应制度。

3.核查手段
根据申请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书面核查。

(九)关于申请机构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的情况

1.核查材料
1.1申请机构出具的关于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含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的服务)的承诺书。
1.2对于已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的,核查基金外包服务协议,以及外包机构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申请机构对外包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

2.核查要点
2.1是否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
2.2基金外包服务协议的基本内容。重点关注:外包机构是否在基金行协会备案,是否是基金行协会会员,外包前申请机构是否开展尽职调查,外包机构的服务能力和建立的相关制度,外包机构的业务人员情况等。
2.3基金外包服务协议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3.核查手段
3.1根据申请机构的提供的材料进行书面核查。
3.2到外包机构实地查看,与相关人员面谈,以确认外包协议的真实、合法性。
3.3通过基金业协会http://fo.amac.org.cn/amac/allNotice.do核查外包机构是否具有外包资格。

(十)关于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的基金从业资格和高管岗位的设置

1.核查材料
1.1申请机构的高管岗位设置图,以及任命文件。
1.2公司高管人员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基金从业资格文件,任职证明等。

2.核查要点
2.1申请机构设置的岗位是否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2.2申请机构高管是否取得了基金从业资格。

3.核查手段
3.1根据申请机构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书面核查。
3.2通过基金业协会基金从业人员年检信息公示http://person.amac.org.cn/pages/yearcheck/yearcheck-publicity.html和基金从业人员资格信息公示http://person.amac.org.cn/pages/registration/amac-publicity-report.html中查询,以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十一)关于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所受各种各类处罚和信用记录情况

1.核查材料
1.1申请机构出具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是否受到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承诺函。
1.2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出具的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的承诺函。
1.3受到各类各种处罚的,应提交相关刑事判决书、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以及罚款缴纳凭证等。
1.4申请机构出具的关于是否被审计、税务、金融、工商、海关、行业和其它监管机构调查或询问(包括正式与非正式的)的承诺书。被询问的,提交相关材料或说明。

2.核查要点
2.1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
2.2申请机构是否受到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2.3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
2.4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
2.5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6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
2.7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3.核查手段
3.1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court.gov.cn/zgcpwsw询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
3.2通过证监会网站行政处罚决定栏目、市场禁入决定栏目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index.htm?channel=3300/3313查询受申请机构是否受到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3.3通过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http://www.amac.org.cn/xxgs/jlcf/查询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
3.4通过中国证券会网站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hixin.csrc.gov.cn/getObjListByCon查询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
3.5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hixin.court.gov.cn/查询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6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查询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
3.7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在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3.8赴申请机构,与其法务、合规人员访谈,了解其高管受处罚的情况。

(十二)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1.核查材料
1.1申请机构关于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情况的承诺。
1.2对于存在诉讼及仲裁等案件的,应核查资料包括:起诉状、仲裁申请书、上诉状、双方证据、代理意见、答辩状、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款项支付凭证、案件最新进展情况的简要介绍、对诉讼或诉求结果的预计(包括预期所需的时间等)、索赔金额、采取措施的详细说明。

2.核查要点
2.1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基本情况。
2.2涉及诉讼或仲裁对申请机构申请登记以及基金备案的实质性影响。

3.核查手段
3.1根据申请机构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书面核查。
3.2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和中国法院网法院公告栏目http://www.live.chinacourt.org/fygg.shtml查询申请机构的涉诉和仲裁情况。
3.3通过全国法院被行人信息查询网http://xing.court.gov.cn/search/查询申请机构的涉诉和仲裁情况。
3.4对公司合规人员及法律服务机构当面进行访谈,以了解近三年涉诉或仲裁情况。

(十三)关于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1.核查材料
1.1申请机构的报送材料清单,包括:申请机构基本资料;会员代表信息;相关外包业务机构信息表;实际控制人基本信息表;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上一会计年度审计报告;股东基本信息表;合伙人基本信息表;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基本信息表;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信息表;正在运作的基金基本信息;正在运作的基金基金信息表。
1.2申请机构出具的对其所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函。

2.核查要点
2.1所报材料在形式上是否齐备,是否符合基金业协会所需的材料清单。
2.2材料所填写内容,是否与尽调内容相一致,是否真实、准确。

3.核查手段
根据已核查的内容,以及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比对,进行书面核查。

(十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主要针对在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需要提请基金业协会关注或注意的问题。但对于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出具否认意见,不属于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玖』 私募基金公司转让价格是多少

私募牌照转让价格:目前已发产品的私募牌照市场价格,北京地区的价格,预计在100-90W之间;未发产品的私募牌照价格,预计在60-70W之间。

上海、北京的价格相对来说,会高些。

关于私募牌照转让方面,目前对于变更实际控制人的,协会的审批比较严格,有一定的操作风险。在控制好股转变更比例的情况下,收购转让私募基照的方式来获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转让流程:

1 转让股东会决议 | 要100%通过。

2签订转让意向

3进行财务审计 | 盘点资产,确认债权债务(函证),确认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各方

己清理,达成一致,双方签字认可。

4谈判转让价格 | (按公司净资产转让,而不是按注册资金)和条件,签订转让协议(合同)。

5交割资产 | 双方在资产交接表上签字确认

6向债权人和债务人发出通知 | (法人变更和承接债权债务等)。

7修改公司章程 | (变更法人姓名和投资方)。

8工商登记变更 | 如果仅是转让,不涉及其他变更事项,仅变更股东和法人即可。

9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变更。

10开户银行留底印鉴变更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有不明白的或想了解更多的可以随时咨询我。

阅读全文

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异常状态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炒股可以赚回本钱吗 浏览:367
出生孩子买什么保险 浏览:258
炒股表图怎么看 浏览:694
股票交易的盲区 浏览:486
12款轩逸保险丝盒位置图片 浏览:481
p2p金融理财图片素材下载 浏览:466
金融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属于什么 浏览:577
那个证券公司理财收益高 浏览:534
投资理财产品怎么缴个人所得税呢 浏览:12
卖理财产品怎么单爆 浏览:467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浏览:531
保险基础管理指的是什么样的 浏览:146
中国建设银行理财产品的种类 浏览:719
行驶证丢了保险理赔吗 浏览:497
基金会招募会员说明书 浏览:666
私募股权基金与风险投资 浏览:224
怎么推销理财型保险产品 浏览:261
基金的风险和方差 浏览:343
私募基金定增法律意见 浏览:610
银行五万理财一年收益多少 浏览: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