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2021
2020年12月14日《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正式下发,当看完新旧规定对比后,发现现行营销体制会面临巨大改变,从以下两方面来讨论:
一、保险机构直面客户:
寿险行业目前的销售模式是由友邦人寿,在90年代初引入大陆的“代理人模式”。
保险代理人不是保险公司的员工,和保险公司签的是代理合同,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表保险公司的利益,销售它的产品;
除了保险代理人,还有保险经纪人,在保险法中是这样描述的“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保险经纪人在国内还是一个新兴的职业,由于保险经纪人的客观中立,站在客户的立场,为其量身订制符合需求的,性价比最优的保险组合方案。这种购买保险的方式越来越受到市场的青睐,被大众所认可。
单一销售一家保险公司的产品,不符合信息对称、货比三家的大众消费心里,尤其在互联网时代,就更为尴尬。
无论是保险经纪人、还是代理人,最大的价值就是手中拥有的客户,而现在互联网保险改变了这个格局,按照新规的规定, 互联网保险必须由保险机构通过“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其他任何机构、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保险机构直接面对客户。
客户真的具备这个能力吗?自己去逐字逐条看条款,做健康告知,根据自己的家庭财务情况、身体健康情况、选择保额、选择最利于自己承保条件的产品,即使把产品简化,条款叙述人性化,大多数人可以做到,时间呢?这得花费多少时间,投入多大的精力去浏览、研究、对比,这还只是投保之前,投保中的健康告知、投保后如何保证合同的有效、发生理赔时如何索赔?
保险是特殊的商品,它的大量琐碎、复杂的服务是发生在成交以后。
再来看第二点:
二、保险产品的开放:
互联网保险发展近10年,寿险行业并没有发生重大的变化,最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产品限制。
旧的《互联网保险监管暂行规定》关于产品,在第七条中是这样写的:
第七条 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下列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
(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三)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上述可在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险种范围。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2015年
而这一条,在今年的新规定中被删除了。新规第九条完全删除了上述限制,改由保险公司自行决策。
第九条 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应在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优先选择形态简单、条款简洁、责任清晰、可有效保障售后服务的保险产品,并充分考虑投保的便利性、风控的有效性、理赔的及时性。
保险公司开发互联网保险产品应符合风险保障本质、遵循保险基本原理、符合互联网经济特点,并满足银保监会关于保险产品开发的相关监管规定,做到产品定价合理、公平和充足。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进行噱头炒作、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危及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稳健。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2020年
也许某一天你会发现:任何一款保险代理人销售的产品,你都能在互联网上发现一款类似的产品,而且价格更为优惠、投保更为简单。
看到这里,是不是有一种感觉,不久的将来,客户买保险,直接在网上找产品,自己购买就可以了,不用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经纪人了?
我觉得恰恰不是这样的。
一、保险产品设计得再简单,条款之间的细节差异,不是业内人士是很难掌握的,通过自学去了解、掌握不是不可以,就是时间的付出,各种咨询、各种浏览,所以,还是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
二、健康险的健康告知要怎么做?
三、保险是长期的保障,在漫漫几十年中,手机换了,地址变了、身份证到期了、受益人变化了等等,
每年要续交的保费,尤其是一年期的,客户都要自己去处理,了解流程,还要及时,更不要说理赔?
四、简单的、保费不高的产品可以在线上解决,基于全家的风险保障规划,是需要做深入沟通,包括了财务状况、身体、遗传、家庭结构等的信息,保险不是简单的卖给客户一个产品,是解决问题。
这些都是需要人工一对一的服务,社会的进步是分工越来越细,保险是金融服务业,是贯穿人一生的风险保障规划,是人工智能、机器代替不了的。
B.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实行日期是什么呢
施行日期:2021年2月1日。12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据悉,《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已于2020年9月1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第11次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拓展资料:
一、背景
随着互联网技术在保险行业的不断深入运用,互联网保险业务作为保险销售与服务的一种新形态,深刻影响了保险业态和保险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给行业和监管带来了挑战。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水平,银保监会发布实施《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2020年9月28日至10月28日,银保监会就《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互联网科技企业、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梳理、认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学合理的建议,绝大多数意见已采纳或已纳入相关监管制度。
二、工作原则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修订工作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决策部署,注意把握以下工作原则:一是问题导向,坚决贯彻落实各项防风险措施;二是统筹推进,做到互联网保险制度协调统一;三是服务实践,做到监管制度务实管用,提高可操作性;四是审慎包容,引导新型业态健康合规成长。
三、基本内容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共5章83条,具体包括总则、基本业务规则、特别业务规则、监督管理和附则。重点规范内容包括:厘清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明确制度适用和衔接政策;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要求,强化持牌经营原则,定义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规定持牌机构经营条件,明确非持牌机构禁止行为;规范保险营销宣传行为,规定管理要求和业务行为标准;全流程规范售后服务,改善消费体验;按经营主体分类监管,在规定“基本业务规则”的基础上,针对互联网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分别规定了“特别业务规则”;创新完善监管政策和制度措施,做好政策实施过渡安排。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密切跟踪研究互联网保险领域新情况新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及时出台配套政策,逐步构建立体化的互联网保险制度体系,推动互联网保险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