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费是GP收取
管理费缴纳,需要发票入账
管理费直接归属GP
协议范本网络上有,但是基金中LP有不同的要求,条款要适当调整。
⑵ 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需要开发票吗
你好,无需开具发票,私募基金一般都是通过互联网购买,
管理费也是直接从投资过程中自动扣除,不是实体经营模式,因此很少有开具发票的现象。
但是如果投资者有需求,可以要求基金公司开具。
⑶ 营改增后企业有不同的收入该如何缴纳增值税公司为现代服务业,开出房屋租金和管理费发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一)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⑷ 私募基金管理费收入需要开发票吗
当然要开,这个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向(契约型、公司制、合伙制)基金产品收取管理费,国内一般来说,收费在总规模的1%-2%,这部分是需要开发票的。
⑸ 营改增后开发票需要注意什么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从2016年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扩大至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营业税所有征税范围,为确保税制转换平稳顺利、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现就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相关事项友情提醒如下:
一、充分重视涉税信息核实确认的重要性
纳税人填报的《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其效力等同于税务登记表、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减免税备案表、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等,纳税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完整填写,并确认签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换发
对需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且尚未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执照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除外),为避免增值税税控发行等事项二次办理给您带来的不便,在向国税机关反馈《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前,请到政务中心或工商部门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三、填报要求
(一)填报报表种类:
1、所有营改增纳税人必须填报《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
2、需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纳税人填报《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二份)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一式二份)。
一般纳税人相关规定:纳税人所属期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营业收入(含免税及差额扣除部分)超过515万元的,按政策规定必须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未超过515万元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纳税人,也可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二)增值税发票票种确定
请您根据以下分类标准,参照《“营改增”纳税人供票资格衔接参考表》,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选择适用票种,填写《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的发票供票资格信息: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要求确认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A:除第(1)类纳税人以外,按月申报的纳税人2015年度任一月度申报营业额超过3.09万元(不含)或按季申报的纳税人任一季度申报营业额超过9.27万元(不含);
(3)小规模纳税人B:除第(1)、(2)类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
四、《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及其他相关报表领取方式及报送时间
1、如果您未在国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请您4月1日后,使用原地税网上申报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初始密码为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证件号码后六位,少数不够六位或特殊原因无法取得证件后六位的,统一为123456)直接登陆国税电子税务局。通过电子税务局查看并下载打印相对应的个性化《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在您确认信息加盖公章后必须于4月20日前通过自行上门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主管国税机关或指定办理国税机关。(对于需要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报送时间提前到4月15日)。需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务必通过自行上门方式提交相关报表,并按引导程序办理税控发行和领用发票。如果需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还要下载打印《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一式二份)及有关一次性告知事项,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相关事宜。
2、如果您在国税机关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登陆网上办税厅后,可以查看并下载打印相对应的个性化《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在您确认信息加盖公章后必须于4月20日前通过自行上门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主管国税机关或指定办理国税机关。(对于需要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报送时间提前到4月15日)。需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务必通过自行上门方式提交相关报表,并按引导程序办理税控发行和领用发票。如果需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还要下载打印《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一式二份)及有关一次性告知事项,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相关事宜。
五、银税协议签订
未在国税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纳税人,请上门提交《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后,领取《委托银行扣缴税(费)协议书》,到开户银行确认盖章后,加盖企业公章应在4月30日前送交主管国税机关。
六、发票领用
需要领购发票的纳税人,请您于送交相关确认表两个工作日后,4月25日前携带发票专用章、本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已办理一照一码变更的,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控发行和发票领购手续。一般纳税人还需要携带《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一式二份。(使用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A 的税控服务单位和领发票流程另行通知)
七、纳税申报
1、所属期2016年5月1日起(申报期2016年6月1日起),营改增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已使用国税电子税务局或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纳税人继续通过原路径办理;未在国税办理网上业务的纳税人请登录江苏省国税局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etax.jsgs.gov.cn或http://www.jsgs.gov.cn)办理纳税申报及其他涉税申请事宜。
八、征收方式
单位纳税人(除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于增值税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⑹ 营改增后代销手续费如何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销手续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11号)规定,大连市果品批发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受托方)为货主(以下简称委托方)代销货物,并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代销手续费。对这一经营行为,根据现行增值税法法规,受托方(代销方)为委托方代销货物,其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对其从购货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均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得抵减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代销手续费;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法规,受托方从销货款中提取的代销手续费,是其从事“服务业—代理”业务而向委托方收取的价款,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当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⑺ 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属于国税还是地税属不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不是税。
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是管理人和托管人为基金提供服务所收取的报酬,是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业务收入。
⑻ 营改增后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发票是最基本的会计原始凭证之一,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购买方可按规定据以抵扣进项税额。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之后,增值税发票开具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纳税人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呢?笔者现将“营改增”增值税发票开具事项一一细数,并就“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开具的相关事项提示如下,供增值税纳税人参考和借鉴。
提示一、开具发票无法上传明细数据,需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的规定,纳税人开具发票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已开具发票明细数据的,将无法继续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连通网络上传发票后方可开票,若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携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后方可开票。
提示二、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办理
《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基础上,组织开发了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经过前期试点,系统运行平稳,具备了全国推行的条件,自2015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有着重要作用。
提示三、十三种特定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新税政特别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下列十三种特定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金融商品转让;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费用;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纳税人销售旧货;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按照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提示四、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三种情形,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列举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三种情形的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一是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是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是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提示五、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可在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内开具多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的规定,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提示六、不符合作废条件等六种情形,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的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