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募基金或者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内部管理制度文件(比如风控制度、员工个人交易制度)在哪个网站上公示
公募基金的比较好找,网络下里面有很多。
私募的本来就不会对外宣传的,一般我们和私募合作的时候,他们也不会把这些内部的文件给我们
② 国家对投资基金方面有没有规章制度
自2016年1月9日以来,全国各地都已经停止办理投资基金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也越来越来严格,需要法人股东拥有从业资格证,以后投资类公司还会再加强政策
③ 烤烟专业合作社起动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合作社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本社章程和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社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社资产的要求。
第三条本社不得将烟草公司移交的可经营性资产(烤房、烟水工程、育苗棚、喷雾器、剪叶机、播种机、起垄机等)进行投资、融资、对外担保和贷款抵押;
第四条 对本社社员提供有偿服务,利用本社拥有掌控的资产提供服务,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结合当地农业生产实行差别定价,本社社员一个标准,跨区服务或非社员一个标准,服务烟叶生产一个标准,服务其他农业生产一个标准。
第五条 本社要充分盘活资产,烤烟生产使用烟草投入的可经营性资产季节性较强,一年当中绝大多数时间闲置,,闲置期间可经营性资产交由本社专业化服务队开展综合利用,发展种养殖业,也可以出租,收取租金,为合作社创造效益。
第六条 第四条、第五条发生的收益最终归本社全体社员所有,用于扩大再生产或进行分配根据本社实际由社员大会确定。
第七条 本社财务核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会计管理印鉴章,出纳管理支票,并做好支票及印鉴章的使用备查簿登记。
第八条 本社依据社员名册,为每个社员设立个人账户,用于记载应当折股量化为社员名下的个人财产收益份额。
社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实名专户记账,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收益分配的依据。
第九条本社年度内发生的开支由理事长(或职业经理)负责审批,超过1000元的大额开支或对外投资,需经理事会研究决定,监事会审核,监事长签字。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批人、监事长签字方可入账。经集体审核通过的,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作为依据入账;签批不齐出纳不得付款,否则责任自负。
第十条本社年度内资金开支实行预算管理,每年的年初,会计根据当年烟叶生产任务,编制出费用和资本性预算,报理事会,监事会审议,或召开全社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组织执行,预算执行中有调整的报请理事会及监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 本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季度将财务收支及预算执行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社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社员查阅并接受社员的质询。
第十二条 理事会负责本社的财务管理工作,监事会负责本社的财务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根据社员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监事会的要求,本社可以委托县相关部门或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
第十三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项目
1、社员出资;
2、烟草扶持投入;
3、拥有的资产经营所得;
4、开展多种经营所得;
5、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
6、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7、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本社及其社员的合法财产。
第十五条 本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建立健全各种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所有收入一律纳入账内核算,不准设账外账;收入业务使用专门的收据,不准匿报收入等。
第十六条 本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本社的开支范围及顺序:
1、聘用烤烟生产技术人员及专业服务人员的工资考核费用;
2、日常办公费用;
3、科研、咨询、培训、技术推广和服务以及质量认证、生产用地认证、商标注册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理事成员、劳务补助以及职业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劳务报酬和福利费用;村民小组长的劳务补助,监事会成员不在本社领取如何报酬;
本社经营性支出;
6、本社拥有控制资产的维修(养护)支出;
7、社员的福利事业支出和特别困难社员的补助;
8、社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9、本社税后利润按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和发展基金;
10、本社积累达到一定程度后,可为全体社员购买 “两险”即:医疗保险及养老保险。
11、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十八条 本社到明光信用合作社开具基本账户, 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本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十九条本社如有亏损,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风险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或者其他合理合法的的办法弥补。
第二十条本社根据腾冲县烟草分公司、明光乡政府等部门要求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 其它财务管理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年××月××日召开的第××次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从二○一○年××月××日起执行。
④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模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业务档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结合金融企业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金融企业业务档案,是指金融企业在货币金融、资本市场、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办理及服务活动中形成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记录。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司。
(六)其他经批准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金融企业业务档案对维护金融企业和客户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控金融风险,打击经济犯罪,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金融企业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管理的基础,应当由企业档案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负责金融企业业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级金融业务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将金融企业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纳入金融业务监督管理制度、流程,与业务同监管。
第六条金融企业档案部门或档案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档案部门”)负责对本企业业务档案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监督、指导和检查,各相关业务部门配合档案部门组织实施。金融企业所属各分支机构档案部门负责本分支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并对所属分支机构的业务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统一的业务文件材料归档管理制度;将业务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列入业务工作流程,列入业务工作或项目计划,列入业务部门职责范围和业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列入企业考核体系和奖惩制度,确保业务文件材料的完整归档。
第八条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业务档案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等工作的相关制度,确保业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满足企业在证据、责任、信息、存史等方面的需要。
第九条金融企业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归档或造成档案损毁、丢失、泄密等行为,进行相应的惩处。
第十条金融企业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定期接受业务培训。
第二章业务文件材料的整理与归档
第十一条金融企业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业务工作流程,制定本企业业务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表;当业务范围或工作流程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订完善。
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的确定,应当满足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监管要求以及维护企业利益和客户权益的需求;业务档案保管期限不得短于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保管期限;电子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不短于同类纸质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十二条金融企业档案部门应当按照遵循文件材料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查找利用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确定业务文件材料归档整理和分类编号方法,制订相关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金融企业业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应当归档文件材料按要求进行整理、立卷,定期移交本企业档案部门集中管理,并办理归档交接手续。
具体归档时间可根据业务工作特点确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最迟不应超过次年12月31日。
第十四条金融企业文件材料归档一般一式一份,比较重要的或利用频繁的文件材料可适当增加份数。
第十五条业务文件材料中属于企业管理类的文件材料,原件存入管理类档案,在与之相关的业务档案中可存放复印件并标明互见号。
第十六条金融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档案著录。
第十七条纸质和电子文件同步归档的,在文件内容、相关说明及描述上应保持一致;仅为电子载体形式的业务档案,须遵照国家有关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金融企业建设业务信息系统时,应当有档案部门参与,由档案部门提出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的相关需求,确保所形成电子文件能够归档,归档后电子文件符合电子档案管理要求。
第十九条业务工作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所负责业务工作的文件材料,并清退借阅未还的档案。
第二十条国内依法投资设立的金融企业有海外机构的应当建立海外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章业务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金融企业应当配备符合档案保护和安全管理要求的业务档案保管装具和库房,并保证库房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二条金融企业应当按有关要求做好电子业务档案的存储和安全管理,保证电子业务档案的真实、完整、安全和可用,并对重要业务档案进行异质、异地备份,确保业务档案安全。金融企业对档案信息安全负最终责任。
第二十三条金融企业将业务档案管理外包的,应当严格审核承包方的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资质。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应当明确有关档案安全保管、信息保密和提供利用等方面的责任和约定条款,以保障业务档案的安全与利用。
严禁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档案外包或委托任何社会中介机构保管。
第二十四条金融企业档案部门应当做好业务档案管理的统计工作和对统计数据的研究利用,保证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连续性。
第二十五条金融企业应当建立业务档案管理信息系统,逐步提高对电子业务档案的管理水平。业务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业务档案的利用、鉴定与处置
第二十六条金融企业应当编制业务档案检索工具,方便业务档案的检索与查询。
第二十七条金融企业应当对业务档案的查阅利用进行登记,对超权限利用应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金融企业档案部门应积极开展业务档案的提供利用服务工作,加强对业务档案的编研开发,满足企业金融业务活动和管理工作的需要。
金融企业必须为有关业务监管部门、司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提供真实、准确的业务档案。
第二十九条金融企业应当成立由主管领导、档案部门和业务部门人员组成的档案鉴定小组,对到期的业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并形成鉴定报告;对确已失去保存价值的到期业务档案,由企业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应当在指定地点并有专人负责监督。对被销毁的档案应当登记造册,并与鉴定报告一并永久保存。对虽已到期、但未结清债权债务或有其他未了事项的业务档案不得销毁。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业务档案应当延长保管期限。
第三十条金融企业因各种原因变更、终止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业务档案进行妥善处置。
第三十一条未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许可,金融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形式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档案携带出境。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