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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业务管理

发布时间:2021-09-23 22:04:39

1.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工作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建设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现就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有利于健全全民医保体系,筑牢群众看病就医的网底;有利于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创新管理服务方式,发挥商业保险的管理和专业优势;有利于完善分级诊疗服务体系,促进医疗机构提升服务水平。各地方、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周密部署,统筹协调,务求实效。
二、全面推开试点工作
严格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2014年全面推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已经开展试点的省份要切实抓好有关各项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尚未开展试点的省份,要在2014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加强对推进大病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由医改办牵头,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计生、保监等部门参与的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各地医改办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明确工作进度,细化配套措施。尚未制定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省份,要在2014年5月底前出台有关文件并报国务院医改办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四、强化政策宣传和培训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宣传和政策解读,使群众真正了解这项政策的实惠,能够“求助有门”。加强对有关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其理解掌握这项政策的内涵实质,全面落实有关政策要求,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加快推进大病保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
各地要加强对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做好跟踪分析、监测评价等工作。建立完善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员满意度等为主要内容的商业保险机构考核评价办法。国务院医改办将对各地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六、强化重大问题研究
各地医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合规医疗费用界定、提升统筹层次、完善筹资机制等重大问题的研究力度,及时完善相关政策,健全大病保险制度。各地医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每年要对大病保险工作进展和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年度总结报告报国务院医改办和有关主管部门。
七、强化监管和服务
加强对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费用的监管,控制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管,通过日常抽查、建立便捷投诉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督促其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对违法违约行为及时处理。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利用全国网络优势,为参保人员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异地结算等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得到大病保险补偿。建立大病保险信息通报制度,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年度收支情况等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在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务院医改办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八、工作进度
截至2014年年底,大病医保已在27个省开展了392个统筹项目,覆盖人口7亿人。

2. 新农合大病保险怎么办理

一、新农合参保方式

1、乡、村干部上门集中收缴方式

农民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户口薄》到本村、组指定的地点办理参合登记,填写《参合人员缴费参合登记表》,经办人员审查,收缴农民个人参合资金,同时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收款收据

2、村集体经济代缴方式

鼓励村集体经济好的村,实行由村集体经济统一交纳参合资金,村负责人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登记册、户口登记册到乡镇新农合经办机构填写、汇总《参合人员缴费参合登记表》,经办人员审查,收缴农民个人参合资金,同时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收款收据

3、农民主动到乡镇新农合经办机构缴纳方式

农民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户口薄》到乡镇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参合登记,填写《参合人员缴费参合登记表》,经办人员审查,收缴农民个人参合资金,同时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收款收据

二、新农合缴费标准

1、农民个人(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缴纳合作医疗基金20元

2、国家、省、市、县政府按实际参合人数每人每年给予80元补助

注:参合有效期为缴费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申办新农合条件

凡户籍为本镇农业人口,以户为单位,缴纳合作医疗基金均可以参加新农合

(2)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扩展阅读:

新农合免赔

1、因打架、斗殴、酗酒、自伤、自残、自杀、戒毒、违法犯罪、工伤、纠纷、毁容、性传播疾病、交通事故等所致的伤残;故意犯罪、拒捕和其他故意行为所致的伤残

2、镶牙、义肢、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近视眼、矫正术气功疗法音疗法和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费用

3、各种预防接种、保健性医药费用和自购药品费、未经批准使用非基本药物的费用

4、住院期间的伙食费、陪护费、营养费、空调费、救护车费、保温箱费、特殊医用材料费,超过普通病房床位的费用

5、未经批准不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在营利性医院就诊的)住院所发生的医药费用、超范围项目的检查费

6、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诊疗项目和药费

7、住院不予补偿和支付部分费用范围

3. 社保补充和大病保险业务承保风险管理的四道防线

第十二条

社保业务核保应把握的要点包括:

1.基础数据是否准确性。要结合所审核社保业务的具体情况,分析所搜集的基础数据
是否准确。既往的赔付数据是否完整、医保政策是否有所调整、参保人数与参保率是否匹
配、平均医疗费用与平均住院天数是否符合医疗常规、医疗费用上涨率与经济增长是否匹
配等,确保每一项数据都有理有据。
2.保障计划是否合理。要结合公司已承保的类似业务所制定的保障方案及当地的实际
需求,评估保障计划的合理性,在预计保费与保障计划不相匹配时,要及时沟通并加以完
善。
3.赔付率预估是否准确。要结合既往数据,考虑社保政策的调整、保障方案改变、医
疗费用上涨、被保险人群变动、保费增减等因素,准确预估项目承保年度赔付率。并按照
全口径核算要求,客观评估社保项目的盈利能力。
4.续保调整是否合理。对于既往在公司已承保的项目续保时,要充分利用公司系统中
的赔付数据,分析赔付集中的人群、责任,赔付的节奏及时间特点,联合办公对不合理医
疗行为的干预效果等,对续保条件作出合理的调整建议。

4. 湖北省保监局在武汉市开展大病保险业务提出的"八个必须,八个严禁”的监管要求具体内容是什么

八个必须、八个严禁
即: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

5. 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流程

除规定的22类大病外,年度累计费用很大的新农合参合农民符合政策的也可以享受大病报销。按规定,除上述22类重大疾病外,参合农村居民当年度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2万元以上(含2万元)部分和政策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4万元以上(含4万元)部分,也在报销范围之内。
除患22类重大疾病外的参合农村居民,其住院和大病门诊纳入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按60% 比例给予救助;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外费用年度累计超过4万元以上部分,按20%比例给予救助。
而对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外费用规定其占医疗总费用比例上限,一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10%、二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20%、市级及市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30%,高于上限的范围外费用不予救助。
对纳入大病救助范围的22类重大疾病,卫生行政部门被要求按照卫生部确定的临床路径合理测算病种费用及付费定额,逐步实施住院按病种付费;对其他病种,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探索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在实施农村大病医疗救助的同时,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切实减轻参合农村居民医疗费用负担。而本市还要求卫生部门和社会慈善机构要建立长期合作机制,提高救助效率,降低救助成本,形成合力。要求财政、民政 、卫生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大病医疗救助的民主监督机制,及时将农村大病医疗救助政策、办理程序、救助标准、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向社会公布,设立并公开咨询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社会监督及审计、监察等部门监。

6.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七章 风险调节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经营大病保险应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原则。
保险公司应合理定价,与投保人协商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赔付率、费用加利润率。
第四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与投保人协商建立动态风险调节机制,采取合理方式,对保险期间的超额结余和政策性亏损等盈亏情况进行风险调节,确保大病保险业务可持续发展。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根据大病保险实际经营结果、医保政策调整和医疗费用变化情况,依据大病保险合作协议与投保人协商调整下一保险期间的保险责任、保险费率等。
第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与投保人协商,在一个保险期间内因当地基本医保政策调整或其他政策性因素导致的大病保险业务亏损,应由投保人进行相应补偿。

7. 保险公司大病业务管理岗是干什么的

理赔和推销 理赔拿死工资 推销收入无上限 几百 几千 几万 几十万 甚至几百万

8. 大病保险包括哪些大病

大病保险一般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2012年8月2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明确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0%。那么大病保险包括哪些病?
目前我国对“大病医保”的“大病”范畴尚未有明确、统一的界定。按照此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共明确了25种大病,包括:1) 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2) 急性心肌梗塞、3) 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7) 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 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 物滥用所致、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12) 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13) 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14) 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15) 瘫痪—永久完全、16) 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18) 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19) 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20) 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23) 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5) 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大病医保范围不包括:没有经过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 由于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工伤旧病复发的; 由于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由于自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伤害的;由于责任事故而导致食物中毒的;由于自身自杀造成治疗的(精神病发作除外);由于医疗事故而致伤害的;依据国家及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由自身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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