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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维基金有谁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09-23 19:02:26

⑴ 谁手头有基金公司的员工个人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止出现利益冲突,防止员工个人投资交易中的不正当行为影响公司声誉和业务活动开展或者对公司构成重大合规风险,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制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全体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包括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及派遣制员工(以下统称“员工”)。
第四条 本制度所规范的证券和股权投资行为包括:
1、 股票投资,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如权证、股指期货等) 投资;
2、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3、 股权投资,指投资于未公开上市的公司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设立时的初始投资以及通过股权转让、赠与、继承或增资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投资。
第五条 本制度中所指直系亲属,指员工的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章 交易行为准则

第六条 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只能从事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允许的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违规进行交易,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交易活动或做出投资决策,不得为他人提供交易信息或建议,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七条 公司员工应坚持勤勉、谨慎、尽责原则,诚实、公正地对待基金份额持有人,遵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信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监管机构和公司做出的承诺,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不得从事任何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第八条 员工进行证券投资或股权投资应该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并认真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申报、处置义务。

第三章 交易限制

第九条 公司员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应当树立长期投资的理念,强化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意识,公平对待公司管理的基金,不得为牟取短期利益从事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员工持有一只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持有期不足6个月的,不得卖出、赎回或转换为其他基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经理持有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投资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其他现金管理工具基金不受上述期限限制。员工多次投资同一基金的,应根据先进先出原则,分别计算单次投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
第十一条 公司员工投资本公司所管理基金的,其投资行为所适用的认(申)购、转换或赎回费率等应按照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告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鼓励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等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产品或者基金经理购买本人管理的基金产品,并鼓励员工通过定期定额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长期投资。
第十三条 员工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应事先报公司备案,并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和公司利益优先的原则,避免利益冲突的情况。
第十四条 员工进行股权投资的限制:
1、不得投资于与公司有或者可能有重大业务关系、竞争关系或利益冲突的公司;
2、不得投资于从事证券投资、证券投资咨询等与证券投资和交易有关业务的公司;
3、不得在其投资的公司中兼职并领取薪酬;
4、不得进行其它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股权投资;
5、不得进行无论在规模上还是性质上会影响员工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股权投资。
第十五条 员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原未上市的股权投资转为上市的,应按下述流程进行处置:
1、公司管理的基金或投资组合参加该股权投资的询价和投资的,持有该股权的员工应本着避免利益冲突的原则,不得参加有关投资决策,并主动向公司提出回避;
2、该股权投资可以公开交易的,员工应在3个月内卖出。

第四章 交易信息报告、备案管理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员工应如实填写《员工首次申报股票/基金/个人股权投资情况备案表》(具体格式见附件 1),向公司申报其在加入本公司前所持有的股票、基金和个人股权投资情况,并应自加入公司后3个月内对所持的禁止投资的股票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员工应在入职后3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员工及亲属基本信息申报表》(具体格式见附件2),申报本人及直系亲属的详细信息(包括姓名、与员工关系、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及职务等),并提交相应的身份证原件扫描件。其中,公司高管、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等人员的亲属信息范围比照任职资格登记表要求确定(即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和配偶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本人关系密切或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人士。)任职期间,上述信息如有变化,员工应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填写该表,并上报公司。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员工提交的《员工直接/间接股权投资备案表》对员工的股权投资进行备案审查和登记。
第十九条 公司对股权投资的备案审查应以避免与基金、公司或公司所开展的各类业务发生实际或可能的利益冲突为主要原则。如果公司在审查中发现员工的股权投资符合第十四条所述内容的,应要求其停止该股权投资,并说明理由。员工应当服从公司的决定。如员工拒不接受的,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如果超过10个工作日公司未对员工进行书面回复,视为公司对员工该项股权投资行为不持异议。
第二十条 员工应当保证其向公司申报的投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上市交易公告书以及相关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下列信息:
1、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持有基金份额的总量及占该只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2、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
3、该只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
第2、3项所指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0至10万份(含)、10万份至50万份(含)、50万份至100万份(含)、100万份以上。
公告中的相关数据由公司相关部门统计编制,并由法务部门进行复核。人力资源部应协助提供所有员工姓名、身份证号以及职务等信息。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登记和监察工作,包括:
1、在收到员工关于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的备案申请后进行登记; 2、对员工上报的个人及亲属信息与其提交的身份证(含扫描件)进行核对,如员工有特殊困难无法提供身份证原件扫描件的,应要求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采用合理方式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信息进行核对;
3、妥善保管公司员工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的申报或备案材料;
4、定期或不定期对员工投资行为等进行检查,包括每季度从基金事务部获得公司员工投资基金的统计数据,并对其合规性进行检查,以期发现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行为;
5、妥善保存公司员工投资基金的相关记录。
法务部应做好检查留痕,并对工作所获知的相关信息负严格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基金事务部负责定期(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统计公司员工投资基金的明细和余额情况,并编制法规规定的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法务部应对其进行复核。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检查员工的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行为以及员工直系亲属的股票投资行为时,若发现存在利益冲突可能的,有权要求员工限期对该投资行为作出处置。员工应当服从公司的决定。如员工拒不接受的,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新员工入职时,未及时申报或虚假申报的,即为该新员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将不予转正。人力资源部在员工试用期转正之前应征询法务部意见,以确定该员工是否已经完成个人入职申报。
第二十六条 员工未按规定定期申报个人及亲属投资信息的,法务部将给予邮件提醒一次,如经提醒仍未申报的,法务部将给予书面提示函。如虽经出具书面提示函仍不申报的,法务部将作为违规行为,填写《日常合规监察异常情况报告表》上报公司。
第二十七条 员工未准确更新个人及亲属信息、及时准确申报基金投资和股权投资信息的,法务部发现后将作为违规行为,填写《日常合规监察异常情况报告表》上报公司。
第二十八条 如员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管理制度,公司将视情节
严重情况给予罚款或/和纪律处分。罚款金额为每次人民币叁仟元加不当获利金额的两倍。纪律处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和解雇。对于员工违规情节轻微,且未对公司财产或声誉造成影响的,公司将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或者对公司财产或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向中 员工个人证券和股权投资管理制度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责任。员工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向员工追偿。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员工备案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查阅或探听,但下列情况中,经履行适当审批程序,法务部可以向被授权人提供相关信息:
1、法务部履行工作职责;
2、司法机关或监管机关依法对员工个人投资进行调阅、查询或检查;
3、因工作需要,经总经理批准后,对员工个人投资进行调阅和查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在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未许可之前,公司员工不得投资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如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对于基金公司员工的投资行为有新的规定的,公司将相应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首次颁布执行后,所有员工应在10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员工首次申报股票/基金/个人股权投资情况备案表》(具体格式见附件 1)和《员工和亲属基本信息申报表》(具体格式见附件2),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股票、基金和个人股权投资情况,以及直系亲属的详细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将适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业务的发展情况和公司内部执行的情况对本制度作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XXX有限公司

2015年 月 日

⑵ 公维基金怎么用

就《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出台,北京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独家专访

日前《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出台,上期我们将这一政策全文刊载后,有些读者非常想了解这个政策将如何使小区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实现“透明化”,以及这一政策的出台能否使目前一些住宅小区由于公共维修基金使用带来的种种纠纷得到彻底解决。

就公共维修基金的具体使用办法以及此次新政策的出台将带给物业管理行业什么样的影响,北京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人接受了本报记者的独家专访。

记者:新制订的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和以往的使用办法有什么不同?

答:以往的公共维修基金使用办法只是告诉买房人,你买了房就要交纳总房款的2%作为公共维修基金,这笔费用是负责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的中修、大修及改造、更新工程,但是在具体的使用时间、如何使用、谁来监督上业主是不知情的,这使得不了解情况的业主对公共维修基金的收取以及使用不理解,一些小区甚至还为此发生了纠纷。

而新出台的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则明确依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设账、核算到户”的原则,这样一来,业主对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做到有账可查、有据可依。

记者:以前的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在小区管委会(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物业管理公司不得使用公共维修基金,这次政策调整在这方面是怎样约定的?

答:此次的调整原则上还是规定在管委会成立前公共维修基金不得动用,但同时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物业管理企业应委托市国土房管局认可的专业中介机构对维修工程的必要性及费用依照相关标准定额进行评估和核算;2.经中介机构认定后,物业管理企业方可进行维修工程;3.维修工程结束后,中介机构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出具证明,不合格的应进行返工;4.物业管理企业持维修工程结算发票及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到代管单位申请支取维修基金。

记者:管委会成立后,公共维修基金将如何使用?

答:管委会成立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房屋及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包括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计划及经费预算,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维修项目完成后,物业管理企业持管委会批准的维修基金支取证明到银行办理维修基金支取手续;管委会应根据竣工决算进行维修基金的具体分摊,并计入各产权人明细户中。

记者:小区的公共设施受损是人为因素造成的,这样的维修工程费用是否也由公共维修基金来承担?

答:如果是人为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费用,不得动用公共维修基金。如果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按照受益人原则分摊:1.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楼房外的公共设施的维修工程,除由专业管理部门维护管理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的维修费用由全体产权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2.住宅楼房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幢住宅楼房内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3.一幢住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门的,专属于一个单元全体产权人使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单元门内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在一幢住宅内,专属于一层住宅内全体产权人使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层住宅内的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开发企业应根据以上原则依照其尚未售出的房屋面积占全部房屋面积的比例,承担维修费用。

记者:如果有些小区,公共维修基金届时没有用完或者闲置,该怎么处理?

答:如果维修基金闲置,经产权人大会批准,物业管理委员会可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严禁挪做他用。

记者:此次新出台的公共维修基金使用办法,会对今后我市的物业管理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答:《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意义就在于:1.使业主明明白白消费,对小区的维修基金使用有了知情权,消除了业主对于公共维修基金的疑虑;2.这是一次房屋维修费用体制的重大变革。过去,房屋的大、中修费用来源于业主按年缴纳的房屋维修费用,现在,业主不再按年缴纳大、中修费,只有到了维修基金用完后才用再行缴纳。3.有利于建立新型的物业管理体制,理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减少矛盾和纠纷。过去,房屋的大中修由物业管理公司说了算,现在则是业主说了算,什么时间修、修哪些部位、花多少钱,均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策,物业管理公司只是负责执行。4.该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规范物业管理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护了买房人的合法权益,标志着我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又向前迈进了一步。(张剑)

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模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业务档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结合金融企业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金融企业业务档案,是指金融企业在货币金融、资本市场、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办理及服务活动中形成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记录。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司。
(六)其他经批准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金融企业业务档案对维护金融企业和客户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控金融风险,打击经济犯罪,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金融企业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管理的基础,应当由企业档案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负责金融企业业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级金融业务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将金融企业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纳入金融业务监督管理制度、流程,与业务同监管。
第六条金融企业档案部门或档案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档案部门”)负责对本企业业务档案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监督、指导和检查,各相关业务部门配合档案部门组织实施。金融企业所属各分支机构档案部门负责本分支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并对所属分支机构的业务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统一的业务文件材料归档管理制度;将业务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列入业务工作流程,列入业务工作或项目计划,列入业务部门职责范围和业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列入企业考核体系和奖惩制度,确保业务文件材料的完整归档。
第八条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业务档案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等工作的相关制度,确保业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满足企业在证据、责任、信息、存史等方面的需要。
第九条金融企业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归档或造成档案损毁、丢失、泄密等行为,进行相应的惩处。
第十条金融企业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定期接受业务培训。
第二章业务文件材料的整理与归档
第十一条金融企业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业务工作流程,制定本企业业务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表;当业务范围或工作流程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订完善。
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的确定,应当满足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监管要求以及维护企业利益和客户权益的需求;业务档案保管期限不得短于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保管期限;电子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不短于同类纸质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十二条金融企业档案部门应当按照遵循文件材料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查找利用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确定业务文件材料归档整理和分类编号方法,制订相关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金融企业业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应当归档文件材料按要求进行整理、立卷,定期移交本企业档案部门集中管理,并办理归档交接手续。
具体归档时间可根据业务工作特点确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最迟不应超过次年12月31日。
第十四条金融企业文件材料归档一般一式一份,比较重要的或利用频繁的文件材料可适当增加份数。
第十五条业务文件材料中属于企业管理类的文件材料,原件存入管理类档案,在与之相关的业务档案中可存放复印件并标明互见号。
第十六条金融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档案著录。
第十七条纸质和电子文件同步归档的,在文件内容、相关说明及描述上应保持一致;仅为电子载体形式的业务档案,须遵照国家有关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金融企业建设业务信息系统时,应当有档案部门参与,由档案部门提出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的相关需求,确保所形成电子文件能够归档,归档后电子文件符合电子档案管理要求。
第十九条业务工作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所负责业务工作的文件材料,并清退借阅未还的档案。
第二十条国内依法投资设立的金融企业有海外机构的应当建立海外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章业务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金融企业应当配备符合档案保护和安全管理要求的业务档案保管装具和库房,并保证库房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二条金融企业应当按有关要求做好电子业务档案的存储和安全管理,保证电子业务档案的真实、完整、安全和可用,并对重要业务档案进行异质、异地备份,确保业务档案安全。金融企业对档案信息安全负最终责任。
第二十三条金融企业将业务档案管理外包的,应当严格审核承包方的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资质。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应当明确有关档案安全保管、信息保密和提供利用等方面的责任和约定条款,以保障业务档案的安全与利用。
严禁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档案外包或委托任何社会中介机构保管。
第二十四条金融企业档案部门应当做好业务档案管理的统计工作和对统计数据的研究利用,保证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连续性。
第二十五条金融企业应当建立业务档案管理信息系统,逐步提高对电子业务档案的管理水平。业务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业务档案的利用、鉴定与处置
第二十六条金融企业应当编制业务档案检索工具,方便业务档案的检索与查询。
第二十七条金融企业应当对业务档案的查阅利用进行登记,对超权限利用应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金融企业档案部门应积极开展业务档案的提供利用服务工作,加强对业务档案的编研开发,满足企业金融业务活动和管理工作的需要。
金融企业必须为有关业务监管部门、司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提供真实、准确的业务档案。
第二十九条金融企业应当成立由主管领导、档案部门和业务部门人员组成的档案鉴定小组,对到期的业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并形成鉴定报告;对确已失去保存价值的到期业务档案,由企业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应当在指定地点并有专人负责监督。对被销毁的档案应当登记造册,并与鉴定报告一并永久保存。对虽已到期、但未结清债权债务或有其他未了事项的业务档案不得销毁。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业务档案应当延长保管期限。
第三十条金融企业因各种原因变更、终止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业务档案进行妥善处置。
第三十一条未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许可,金融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形式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档案携带出境。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⑷ 基金公司的制度有哪些

一、专业委员会
(一)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是非常设的议事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授权,决定基金经理的任免。
(二)风险控制委员会
也是非常设议事机构,一般由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经理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

二、投资管理部门
(一)投资部: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和计划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向交易部下达投资指令。
(二)研究部:研究部是基金投资运作的支撑部门,主要从事宏观经济分析、行业发展状况分析和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析。
(三)交易部:交易部是基金投资运作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执行交易计划。
交易部的主要职能有:
(1)执行投资部的交易指令,记录并保存每日投资交易情况;
(2)保持与各证券交易商的联系并控制相应的交易额度;
(3)负责基金交易席位的安排、交易量管理等。

三、风险管理部门
(一)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进行独立监控,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分析报告。
(二)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公司运营过程中产生或潜在的风险进行有效管理。该部门工作主要对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预防风险的存在。

四、市场营销部门
(一)市场部
市场部负责基金产品的设计、募集和客户服务及持续营销等工作。
市场部的主要职能有:
(1)根据基金市场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基金公司内部状况设计基金产品,并完成相应的法律文件;
(2)负责基金营销工作,包括策划、推广、组织、实施等;
(3)对客户提出的申购、赎回要求提供服务,负责公司的公司形象设计以及公共关系的建立、往来与联系等。
(二)机构理财部
为了更好地处理好共同基金与受托资产管理业务间的利益冲突问题,两块业务须在组织上、业务上进行适当隔离。

五、基金运营部门
(包括基金清算和基金会计两部门)基金清算是基金份额和资金的交收情况;基金会计是有关基金业务的有关处理。

六、后台支持部门
(一)行政管理部
(二)信息技术部
(三)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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