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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免税资格

发布时间:2021-09-23 12:21:09

Ⅰ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机构有哪些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三、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四)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五)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四、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五、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六、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三)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五)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六)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因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规定的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七、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同时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月29日[1]

Ⅱ 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出炉,看看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和《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4〕54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北京市2013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批)、北京市2014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批)、北京市2015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七批)、北京市2016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二批)予以公布。
附件1

北京市2013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批)
1. 北京艺能爱心基金会

附件2
北京市2014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批)
1.北京市金鼎轩公益基金会
2.北京市集邮协会
3.北京高新疼痛诊疗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4.北京绿谷教育基金会
5.北京展览馆协会

附件3
北京市2015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七批)
1. 北京市思诚朝阳门社区基金会
2.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
3.北京京育教育发展促进会
4.北京市京剧昆曲振兴协会
5.北京汽车行业协会
6.中国农民书画研究会
7.北京普通教育名师研究会
8.北京市职业病防治联合会
9.北京同有三和中医药发展基金会
10.白求恩公益基金会
11.北京新东方公益基金会
12.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
13.北京中间艺术基金会
14.北京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
15.中华口腔医学会
16.北京白求恩公益基金会
17.北京岐黄中医药文化发展基金会
18.北京友好传承文化基金会
19.北京向往助老公益基金会
20.北京绍兴企业商会
21.北京丰盛公益基金会
22.北京常春助学慈善基金会
23.北京赛意公益基金会
24.北京圆网慈善基金会
25.北京樱桃公益基金会
26.北京坤慈公益基金会
27.北京北方医药健康经济研究中心
28.北京市环亚青年交流发展基金会
29.北京市逻辑学会
30.北京市工程实验室技术应用协会
31.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

32.北京大成企业研究院
33.中国应急管理学会
34.中国高等教育学会
35.中国气象服务协会
36.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
37.北京市希思科临床肿瘤研究基金会
38.北京青爱教育基金会
39.中国畜产品流通协会
40.北京当代经济学基金会
41.中国岩画学会
42.中国医药商业协会
43.中国麻风防治协会
44.中国社会治理研究会
45.北京健康管理协会
46.北京诚栋公益基金会

附件4
北京市2016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二批)
1.北京保险学会
2.北京保险行业协会
3.中华志愿者协会
4.北京网络公益基金会
5.北京市育英学校校友促进教育基金会
6.北京恩玖非营利组织发展研究中心
7.东润公益基金会
8.北京幽兰文化基金会
9.北京华彬文化基金会
10.北京市第八十中学校友促进教育基金会
11.北京京华公益事业基金会
12.北京民力健康传播中心
13.北京德威佳业博士后科学基金会
14.北京九台公益基金会
15.北京汽车经济研究会
16.中国工业节能与清洁生产协会
17.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
18.顶新公益基金会
19.中华英烈褒扬事业促进会
20.中国文教体育用品协会
21.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
22.北京民防协会

Ⅲ 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哪些材料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规定:“三、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
八、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同时废止。”

Ⅳ 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认定应满足哪些条件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五)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Ⅳ 到财政部税政司如何办理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事项名称

经市级、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政策依据

有关非营利组织免税待遇及资格认定的规定包括: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2.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4〕35号);

3.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0〕24号);

4.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明确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财规字〔2017〕4号)。

三、经认定的非盈利组织免税待遇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经认定后,其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四、申请条件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复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非营利组织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地税局公布的省统计部门所统计数据,广州市2016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7,425元,折合年平均工资为89,100元),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五、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机构

市级和区级的财政部门分别会同本级的国、地税部门组成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财政部门。

六、认定申请的办理时限和办理地点

1.办理申请时限:各级认定机构每年对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进行一次认定审核。当年度免税资格认定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次年1月1日~2月28日。如非营利组织需办理2017年度免税资格认定申请的,可在 2018 年1月1日~2月28日期间进行办理。以此类推。

2.办理申请地点:凡经市级、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应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办理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请申请单位到所在区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办事窗口办理。

七、复审申请的办理时限和办理地点

1.免税资格的有效期:非营利组织经认定取得免税资格后,其免税资格从取得的当年度起5年内有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满后,应按规定向认定机构申请免税资格的复审。

2.办理复审时限: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如具有2013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其免税资格于2017年12月31日期满,如须继续享受免税优惠,则应在2017年10月1日~12月31日期间办理免税资格的复审申请。以此类推。

3.办理申请地点:凡经市级、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资格复审的,应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复审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办理免税资格复审申请。请复审申请单位到所在区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办事窗口办理。

八、办理材料

申请单位需报送以下材料:

1.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须填报《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一式五份,申请复审的非营利组织,须填报《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复审申请表》一式五份;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5.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当年设立的非营利组织报送当年度情况;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内容应包含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应纳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当年度设立的非营利组织报送当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7.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按规定期限公示的年度报告;申请年度当年设立的非营利组织无须提供;

8.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报送的复印件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以上回答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到您,欢迎您为我们点赞及关注我们,谢谢。

Ⅵ 取得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向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的材料有哪些

非营利组织申请所得税免税资格应提交的材料:

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2014版);

2.《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自我评价情况表》;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5.非营利组织批准设立文件或登记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6.属于新设立的非营利组织,应提供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验资报告或资金来源证明;

7.属于非新设立的非营利组织,应提供:

(1)申请前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说明(包括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情况等);

(2)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3)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一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Ⅶ 中国有多少家获得免税资格的基金会

具体数量无法统计。
根据政策,符合免税资格的基金会需要经税务局、财政部门、民政部门核定,每年会由民政部门以附清单的形式公告,且每年的名单有可能变化。
这个名单不是国家统一公布全国共有多少的,是各地区自行核定公布的。
因此,地区数量不确定,每年的家数又有变化,两个不确定因素导致无法统计获得免税资格的基金会。

Ⅷ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的规定,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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