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3、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4、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5、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的分公司。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为省级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计划单列市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
省级分公司设在计划单列市的,由省级分公司同时负责前两款规定的事宜。
6、保险业务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业务。
② 保险公司要具备哪些证件
需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3、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
(2)保险公司证照管理规定扩展阅读: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③ 保险公司对保单管理有何规定
保险公司对保单管理有何规定?
对保单的管理各家保险公司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来说,都会很严格,绝对保密。一些领先的保险公司有强大的后援管里平台,对客户的保单信息进行集中处理,统一管理。客服部负责对客户进行差异化服务管理,保费部负责续期收费管理,业管负责业务品质管理,保全部负责客户信息及时变更,两核部负责核保核赔,售后服务进行客户维护等。各部门之间资源共享分工协作,并将所有资料严格保密,如有泄漏,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除名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关于保单回执的管理,也很重要。
保单回执要有客户的亲笔签名,是客户收到保单并核实无误的重要凭证。公司没有收到客户回执,就视为业务员没有把保险合同送达客户,超过规定期限就要对业务员进行处罚。因此保单回执的管理将对业务品质管理起到重要作用。
④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什么内容呢
设立保险公司 ,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二)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第七条设立保险公司 ,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筹建申请 ,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投资人 ,股权结构合理;
(二)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草案;
(三)投资人承诺出资或者认购股份 ,拟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组织机构框架、风险控制体系;
(五)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六)有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 ,可以调整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但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 ,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 ,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 ,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 ,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 ,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 ,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分公司 ,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 ,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的分公司。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设立分公司的 ,应当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为省级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 ,应当指定一家分支机构 ,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 ,在计划单列市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
省级分公司设在计划单列市的 ,由省级分公司同时负责前两款规定的事宜。
第五条保险业务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