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的大病医保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
同时,在全省层面统一了11个设区市100个县(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覆盖范围和待遇标准,统一规范大病保险管理制度和经办服务要求,统一部署推进大病保险工作,解决了之前各地大病保险政策管理碎片化问题。
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12万元
意
见指出,我省城镇居民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医药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的起付标准,由各设区市参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
配收入确定;农村居民的起付标准,参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确定。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参合人,起付标准下降50%。
2012年,江西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最高就已达到18万元,最低不低于12万元。统计显示,目前,全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享受待遇总人数已达19527人次,报销金额总数为1.67亿元,有效减轻了参保群众重特大疾病负担。
报销比例不低于50%
意
见规定,城镇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按原《江西省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赣人社字
〔2009〕232号)待遇规定继续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医药费用,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支付标
准由各设区市确定。
农
村居民在新农合补偿后,政策范围内年度累计个人负担部分医药费用和统筹区域内住院实际发生需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外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按规定给
予保障;按住院补偿办法进行补偿的门诊大病、重大疾病的门诊医药费用纳入大病保险基金保障范围,设区市可规定不予支付范围。
按规定,农村居民纳入大病保障的医药费用,0-5万元,补偿比例不低于50%;5-10万元,补偿比例不低于60%;10万元以上,补偿比例不低于70%。
2015年将实现城乡大病医保制度全覆盖
2012年江西省已经实现了城乡基本医保制度全覆盖,意见规定,力争到2015年,基本建立覆盖全省所有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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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解读《健康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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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讯(记者温跃)新年伊始,在山东保险市场返还型健康险正式谢幕。与此同时,山东各相关保险公司新版健康险争相亮相。在济南,平安人寿、长城人寿、太平洋人寿等山东分支机构已正式推出新产品。
据了解,目前推出的新健康险产品设计都走市场细分路线,根据客户不同需求进行产品精准定位,特别是在提升重疾保障专业化水平以及产品的人性化等方面都有不错表现。
据山东保险业内人士介绍,对一般收入的家庭,在人身风险保障上,最重要的是考虑大病治疗引起的家庭财务危机,因此重疾险一直以来被认为是最应该买的保险产品。通常人们总希望保障特定疾病的种类越多越好,这必然会导致费率的增加,可能多花了钱,扩大了保障范围,却削弱了保障的力度。新版健康险则更加细分,更加人性化。例如,一款新产品针对重大疾病中发病率和治疗费用比较高的三类疾病:恶性肿瘤、脑中风、心肌梗塞,为需要的客户提供最长40年、最高20万元的保险金,一经确诊,即刻赔付。区别于传统健康险,客户省去了体检的麻烦,并且等待期只有90天,简便、快捷的特点适合任何客户。
此外,组合型产品也是不少保险公司选择的创新方式。长城保险新推出的一款年金主险和重疾附加险组合,客户从建立专用账户的第二个周年末,每年可以固定享受一笔年金,若当年不用,可在账户中自动复利累计,客户可以在需要的时候随时支取。客户可以自由选择账户期限,年金主险的满期账户资金一次性高额返还。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年龄和家庭实际情况选择投保期限。太平洋人寿的一款保险产品涵盖了专业理财、意外伤害保障、重大疾病保障在内的三重功能。
新的健康险产品延长了保障期,有一款产品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特定疾病的保障10年一延续,最高可保障到80周岁,充分考虑到了关爱老年人的社会责任。
保险专家认为,2007年随着《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正式实施,健康险开始走上专业化经营的道路。而随着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的公布,保险术语行业标准的出台,保险条款通俗化的工作的进行,以后新的健康险产品将会不断推出,消费者今后的选择余地将更大。
『叁』 重大疾病保险法律规定·
是根据二级以上医院医生诊断证明和保险公司合同规定的病种及级别,病人实际症状理赔的。
『肆』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2020 年修订版)
前 言 为进一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提升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供给 质量 ,更好地发挥对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作用 ,结合我国重 大疾病保险发展及现代医学最新进展情况 ,并广泛研究参考国际 经验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对2007年制定的重 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以下简称疾病定义)进行了修订。 为更好地指导保险公司使用疾病定义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 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以 下简称规范)。 本规范中所称“疾病”是指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 疾病状态或手术。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中的疾病定义主要在参考国内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 险发展状况并结合现代医学最新进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 ,因此 , 本规范适用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及以上)阶段的 重大疾病保险。 2 2 使用原则 2.1 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 ,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 年人(十八周岁及以上)阶段的 ,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 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重度、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 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 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严重慢性肾衰竭;如果该产品 还保障了保险金额低于上述六种重度疾病的其他疾病 ,则还应当 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轻度、较轻急性心肌梗死、轻度脑 中风后遗症。除前述疾病外 ,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他疾 病 ,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 ,上述疾病均应当使用本规范 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2.2 保险公司设计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时 ,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每 种轻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分别不应高于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相 应重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的 30%;如有多次赔付责任的 ,轻度疾 病的单次保险金额还应不高于同一赔付次序的相应重度疾病单 次保险金额的 30% ,无相同赔付次序的 ,以最近的赔付次序为参 照。 2.3 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 ,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 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他疾病 ,并合理制定相关 定义。 2.4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 ,本规范规定的疾病应 当按照本规范 3.1 所列顺序排列(对于分组列示疾病的 ,本规范 3 规定的疾病可以按照疾病分组顺序排列) ,并置于各保险公司自 行增加的疾病之前;同时 ,应当对二者予以区别说明。 2.5 保险公司设定重大疾病保险除外责任时 ,对于被保险人发生 的疾病、达到的疾病状态或进行的手术 ,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 任的情形不能超出本规范 3.2 规定的范围。 3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的疾病名称、疾病定义、除外责任和术 语释义应当符合本规范的具体规定。 3.1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名称及疾病定义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 ,应当由专 科医生明确诊断。 以下疾病名称仅供理解使用 ,具体保障范围以每项疾病具体 定义为准。 3.1.1 重度疾病 3.1.1.1 恶性肿瘤——重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 ,浸润和破坏周围 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 , 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 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 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4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 ,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 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 ,如: a.原位癌 ,癌前病变 ,非浸润性癌 ,非侵袭性癌 ,肿瘤细胞 未侵犯基底层 ,上皮内瘤变 ,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 ,交界恶性肿瘤 ,肿瘤低度恶性潜能 ,潜在低 度恶性肿瘤等; (2)TNM 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 分期为 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 肿瘤; (5)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 病; (6)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 裂像<正常的 25%;如≥正常的 25%但<50% ,则残存的造血细胞 应<30%;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 /L; ②网织红细胞计数<20×109 /L;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 /L。 3.1.1.25 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或主动脉创伤 ,已经实施了开胸(含胸 腔镜下)或开腹(含腹腔镜下)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 动脉血管、主动脉创伤后修复的手术。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 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 ,不包括升主动脉、 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26 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衰竭 ,经过 积极治疗 180 天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 比<30%; (3)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 ,动脉血氧分压(PaO2) <50mmHg。 14 3.1.1.27 严重克罗恩病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 ,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 病)病理组织学变化 ,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 ,且已经造成 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3.1.1.28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 ,病变 已经累及全结肠 ,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 ,须根据 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 ,且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3.1.2 轻度疾病 3.1.2.1 恶性肿瘤——轻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 ,浸润和破坏周围 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 , 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 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 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 ,但不在“恶 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 (1)TNM 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 (2)TNM 分期为 T1N0M0期的前列腺癌; (3)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 肿瘤; 15 (4)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 病; (5)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6)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 裂像4cm ,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 ,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无论肿瘤大小 19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T4a: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侵犯椎前筋膜 ,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 ,最大径≤2cm T1a肿瘤最大径≤1cm T1b肿瘤最大径>1cm ,≤2cm pT2:肿瘤 2~4cm pT3:肿瘤>4cm ,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 ,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进展期病变 pT4a:中度进展 ,任何大小的肿瘤 ,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 ,如喉、气管、食 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重度进展 ,任何大小的肿瘤 ,侵犯椎前筋膜 ,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x: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0: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1:区域淋巴结转移 pN1a:转移至Ⅵ、Ⅶ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 或上纵隔)淋巴结 ,可以为 单侧或双侧。 pN1b: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Ⅲ、Ⅳ或Ⅴ区)淋巴结或咽后淋巴结 转移。 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0:无远处转移 M1:有远处转移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年龄<55 岁 T N M Ⅰ期 任何 任何 0 Ⅱ期 任何 任何 1 年龄≥55 岁 Ⅰ期 1 0/x 0 2 0/x 0 Ⅱ期 1~2 1 0 3a~3b 任何 0 Ⅲ期 4a 任何 0 ⅣA 期 4b 任何 0 ⅣB 期 任何 任何 1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20 Ⅰ期 1 0 0 Ⅱ期 2~3 0 0 Ⅲ期 1~3 1a 0 ⅣA 期 4a 任何 0 1~3 1b 0 ⅣB 期 4b 任何 0 ⅣC 期 任何 任何 1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ⅣA 期 1~3a 0/x 0 ⅣB 期 1~3a 1 0 3b~4 任何 0 ⅣC 期 任何 任何 1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 3.3.6 肢体 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3.3.7 肌力 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为 0-5 级 ,具体为: 0 级:肌肉完全瘫痪 ,毫无收缩。 1 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 ,但不能产生动作。 2 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 ,可进行运动 ,即肢体能在床 面上移动 ,但不能抬高。 3 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 ,但不能 对抗外加阻力。 4 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 ,但较正常人为低。 5 级:正常肌力。 3.3.8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 ,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 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 ,或因 21 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 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 ,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 或吞咽的状态。 3.3.9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 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 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 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 行淋浴或盆浴。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 0-3 周岁幼儿。 3.3.10 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 后 ,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3.3.11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 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 将心功能状态分为四级: Ⅰ级:心脏病病人日常活动量不受限制 ,一般活动不引起乏 力、呼吸困难等心衰症状。 Ⅱ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轻度受限制 ,休息时无自觉症状 , 一般活动下可出现心衰症状。 22 Ⅲ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 ,低于平时一般活动即 引起心衰症状。 Ⅳ级:心脏病病人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休息状态下也存 在心衰症状 ,活动后加重。 3.3.1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 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 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 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3.3.13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 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 征。 3.3.14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 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 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4 重大疾病保险宣传材料的相关规定 在重大疾病保险的宣传材料中 ,如果保障的疾病名称单独出 现 ,应当采用以下主标题和副标题结合的形式。 23 4.1 〔恶性肿瘤——重度〕——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4.2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4.3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须异体 移植手术 4.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切开心 包手术 4.6 严重慢性肾衰竭——须规律透析治疗 4.7 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4.8 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4.9 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4.10 严重慢性肝衰竭——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4.11 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 碍 4.12 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4.13 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 , 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14 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 , 24 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15 瘫痪——永久完全 4.16 心脏瓣膜手术——须切开心脏手术 4.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认知功能障碍或自主生活能力 完全丧失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 , 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18 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19 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 , 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20 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4.21 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4.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 , 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23 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 , 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 4.25 主动脉手术——须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腹腔镜 下)手术 4.26 严重慢性呼吸衰竭——永久不可逆 4.27 严重克罗恩病——瘘管形成 4.28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须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4.29 恶性肿瘤——轻度 4.30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4.31 轻度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5 附则 5.1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设立保险行业疾病定义管理办公室 ,协助 中国银保监会做好健康保险产品监管中有关疾病定义的管理工 作 ,建立行业疾病定义长效管理机制 ,研究重大疾病保险相关疾 病医疗实践的进展情况 ,原则上至少每 5 年对疾病定义及规范进 行全面评估 ,视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开展修订工作。 5.2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范发布之日前已生效的重大 疾病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应按该保险合同约定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自 2021 年 2 月 1 日起签订的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 及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应当符合本规范。 5.3 本规范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伍』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病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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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病种准入标准和管理办法
一、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病种
(一)慢性疾病病种
1、肺心病(出现右心衰者);
2、肺结核;
3、高血压2级以上(含2级);
4、冠心病;
5、风湿性心脏病;
6、脑血管疾病(出血性、缺血性伴偏瘫);
7、慢性病毒性肝炎;
8、肝硬化;
9、慢性肾小球肾炎、
10、慢性肾衰竭(肾衰竭期);
11、糖尿病;
12、类风湿性关节炎;
13、精神病(分裂症、强迫症及情感性精神病原发性);
14、恶性肿瘤(提高免疫力治疗及相应检查);
15、帕金森氏综合症。
(二)重大疾病病种
1、尿毒症;
2、肝、肾移植(抗排异治疗);
3、肿瘤(放化疗)。
『陆』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什么时候颁布的
巴纳德医生受一位病人的启发,他的一位癌症病人是个单亲妈妈,经过长期治疗后最终还是撒手人寰留下了他年幼的女儿,小孩子没有独立生活及经济能力,这让巴纳德医生很是心痛,他为了防止这样的事件源源不断的发生,就联合保险公司设计了历史上最早的重疾险,最初的目的就是能让病人拿这笔钱养病或者生活,但当时的重疾险只能保四种重大疾病。随后不久重疾险就被引入到中国大陆,也很快就成为保险类型中的佼佼者。
为了让客户更直观的比较和选择重大疾病险产品,结合重大疾病险的发展以及医学水平的进步,2007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定制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本规范适用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公司出重疾险时保障范围内必须包括保监局必保的6种重大疾病: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除了这6种重疾以外,还有19种高发重疾,保险公司可以选择。
19种高发重疾:
(1)动脉手术——须开腔或开腹手术
(2)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3)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4)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5)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功能障碍
(6)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7)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8)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9)瘫痪——永久完全
(10)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腔手术
(11)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2)严重脑损伤——永久性功能障碍
(13)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4)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表面积的20%
(15)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16)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能力完全丧失
(17)语言丧失能力——完全丧失且经治疗至少12个月
(18)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19)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柒』 新的保险管理办法实施后,再有的重疾险是否会优于现在的
一、重疾险的保险理赔流程
1、“重疾险”不能替代所有健康险。该险种只有在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约定的疾病状态或实施了约定的手术时,才能给付保险金。因此,需要配合其他类型的健康险产品,被保险人才能得到较为全面和完善的健康保险保障。
2、承保疾病并非越多越好。新版重疾险必须包含对6类“核心疾病”的保障,其余19种疾病,各公司可自行选择是否纳入保障范围。每种疾病的发病率都会影响费率的厘定。承保病种越多,价格越高。而有些疾病的发病率是很低的,投保涵盖此类稀有疾病的病种特别多的产品反而不划算。
3、出险时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确诊后尽快通过电话、书面、传真等形式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并提出给付保险金申请,根据保险公司的指导,准备好理赔时必须的各种材料。同时,需要注意一点,重大疾病应由符合资质的医院来进行确诊。若有特殊原因,需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得到保险公司的同意,以保证赔付工作更快完成;
4、选择提供优质服务的保险公司以及专业代理人。购买时客户是否能真正详尽了解产品,理赔时效与结果是否尽如人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和代理人的诚信及服务的专业程度。
二、重疾险理赔时要注意什么
保监会《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这个规定从根本上解决了关于保险病种界定方面的争议,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规范了重大疾病的处理原则。同时,消费者在重疾险理赔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需要医院确诊。确诊即被保险人感到身体状况有重大疾病的征兆时,一般都会先到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求诊;在求诊过程中,医院会对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进行诊断,得出被保险人是否患有重大疾病以及具体是哪种重疾的结论。医院的确诊都会有确诊书,而确诊书是重疾险理赔的重要依据。
其次,及时报案。被保险人确诊为重大疾病后,需要核对保单,看是否属于保单中所载明的重大疾病。一般情况下,重大疾病基本包含在被保险人所投保的保险中。接下来,被保险人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住院前或住院后报案都可以。保险公司接到报案以后,就会启动理赔程序,进行理赔。
最后,备齐理赔资料。重疾险理赔一般需要以下材料:一是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出院小结、住院小结,在多个医院就诊需同时提供多个医院的诊断证明;二是医疗费用收据、住院费用收据和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三是病理、化验、影像、心电图等检查报告,这些报告需加盖医疗机构的有效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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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关爱重大疾病保险的条款
买健康险要多比较什么产品才适合你。太平洋平安国寿的都要了解下。
大病保险条款不能不知的20个关键字
【摘要】买大病保险关键是要看条款,如果条款规定符合自己的需求,保险公司又比较有实力,这份保便可以放心的投了。但是一般保险条款都比较专业,尤其是大病保险还附加很多医学术语,有医学背景的人尚不能完全搞清楚,何况平常的人呢?所以很多人在不知道“真相”的情况下买了某个产品,直到出现理赔时方才明白自己的情况不符合保险中的某一条款。本文将详细解读大病保险条款当中的20个关键字,增进大家对条款的把握。
保险责任类关键词
1、身故保险金
按照惯例,大多数公司重大疾病保险中的“身故保险金”都是按照保险金额来赔付的,但是也有一些公司把“身故保险金”规定为:退还已缴的保险费。如果相同保额、相同价格,身故不赔保额、而是退费的话,就等于在客户应有的三项保险责任中凭空抽掉了“身故”一项,对客户来说,属于不公平条款。
特别提示:同等交费前提下,请选择身故时按照保险金额赔偿的条款。
2、大病保险金
对于“大病保险金”,大多数公司都是按照保额或保额的倍数来赔付的。但也有保险公司将大病区分为两大类——罹患“一类大病”赔付保额的80%,罹患“二类大病”赔付20%。也就是说,当客户真正被诊断为大病,最需要得到理赔金的时候,相同保额、相同价格,在其他公司可以获得20万元的一次性赔付,而在这家公司只能获得16万元,其余的4万要等这位可怜的客户再患上另一种“二类大病”,才能赔付。
当然,这家公司对外宣称,他们的优势在于:患任何一类大病后,均可以豁免剩余未交的保费;但明眼人一看便知,该公司条款当中所列出的“一、二类大病”,几乎全部包括在其他公司的重大疾病范围当中,在其他公司理赔之后,合同是终止的,未交的保费同样不交,所谓的优惠政策形同虚设。
特别提示:同等交费前提下,请选择按照保险金额100%给付大病保险金的条款。
3、满期生存金
因为大病险大多都属于终身保险,所以多数客户认为所谓“80岁、88岁或100岁的满期生存金”基本上属于摆设,但是针对一些公司推出的定期型大病保险,虽然费率较为便宜,但基本都没有“满期生存金”返还责任。通俗地讲就是,在规定的保障期限中如果没有大病发生,也没有身故,那么交过的保险费也就永远地蒸发了。
特别提示:若不能肯定在规定的期限内罹患大病或者身故,又不愿意让多年所交的保费凭空消失,那么请选择具有返还责任的终身型大病险。
额外责任类关键词
除了以上这三条保险责任之外,一些公司为了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另外还加入了一些新的保险责任,我们称之为额外责任。
4、生命关爱保险金
有些公司保险责任中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或称“生命关爱保险金”,规定当客户患有终末期疾病,存活期在一定期限以内时(以医院证明为准),可以按照保额给付保险金。
这样就等于将有限的二三十种大病保障范围扩大到无限:不论客户所患疾病是否属于规定的大病范围之内,只要医院证明此人“命不久矣”,就可以申领保险金。这也属于很实在的额外优惠责任。当然,这个所谓的“存活期在一定期限以内”,在各公司条款中也是各不相同,有的是12个月,有的是6个月;从医生的角度来说,判断“存活期不到6个月”要比“12个月”相对简单,所以从最终理赔角度来看,“6个月”要比“12个月”更容易拿到生命关爱保险金。
特别提示:这是实在的额外责任。
5、特种疾病津贴
有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中额外加入了“特种疾病津贴”一条,规定当被保险人患冠心病,需要进行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也包括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和冠状动脉支架术)时,可以额外赔付10%的保额,赔付后原有责任不变,仍可享受100%保额的大病保障。如今冠状动脉支架术在冠心病的诊疗中已经非常普遍,所以这样的额外保险责任,就属于让客户实实在在多享受10%的保障。
特别提示:这是实在的额外责任。
6、豁免保费
有些保险公司把“大病后豁免未交的各期保险费”算作“另一条保险责任”。试问:重大疾病理赔后,合同责任已经终止了,保险公司不再负担任何保障,投保人也不再负有交保险费的义务,又何来“豁免未交的各期保险费”之说?
特别提示:这是虚假的额外责任。
7、全残责任
一些保险公司将“全残责任”也列入“全额给付保险金”的范畴,对“全残”没有概念的客户一定会觉得这条责任很优惠。其实,在疾病保障种类超过17种的大病条款中,均已将全残责任拆解为“失聪、失明、失语、瘫痪”等等诸条,分散隐蔽于“N种大病”之中,在保险责任中,再单独提出“全残”赔付,就纯属作秀了。
特别提示:这是虚假的额外责任。
8、疾病种类
一个人不可能在有生之年,有机会将各种大病都得一遍。针对30岁以上的男性,多发高发的大病,无非也就是心脑血管疾病和癌症等有数的几种,如果以覆盖全面来衡量的话,市场上只要大病种类超过20种以上的大病保险,都可以称作是“覆盖全面”了。
特别提示:疾病种类不应该成为比较大病条款的关键因素。
理赔标准类关键词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比较大病险条款的过程中,如果说疾病种类的比较算作“看热闹”的话,比较各条款承保疾病的理赔标准,就完全属于“看门道”的内行所为了。因为理赔标准决定了被保险人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得到理赔。当然,保险公司不会故意把不可能达到的理赔标准写进条款,但毕竟各公司条款当中理赔标准还是有差距的,这些差距就是行家们比较条款的杀手锏。
9、心梗×选×
目前各家保险公司的条款中,对心梗的理赔标准大致分为两大类:一类是3选3,也就是对于心梗有三条理赔标准,必须完全符合才可以得到理赔;另一类是5选3,即对于心梗有五条理赔标准,其中只要有三条标准符合就可以得到理赔。
特别提示:请选择更人性化、更便于得到理赔的“5选3”条款进行投保。
10、脑中风永久性神经功能障碍
多数公司将脑中风(包括:脑出血、脑栓塞和脑梗塞等三类)发生后的“永久性神经功能障碍”作为理赔标准,按照保险医学的常规,经过180天以上的时间进行治疗,仍不能恢复的神经功能障碍,就可以被称为“永久性”,所以大多数公司也把理赔的时间定为:“经过180天(或6个月)以上的治疗后”。当然,也有的公司将理赔的时间标准定在“6周以后”,这样,就把理赔期限大大缩短,让客户可以更早地得到理赔款。
特别提示:包括脑中风、瘫痪、昏迷、严重头部创伤等涉及“永久性神经功能障碍”的疾病,请选择理赔期限短的条款投保。
11、器官移植的种类
可保障的移植器官是包括心、肝、肾、肺、骨髓、胰腺、小肠,还是只有其中几项。这样实质性的保障项目,当然是越多越好。
特别提示:请选择可移植器官种类多的条款投保。
12、瘫痪的种类
可保项目是包括偏瘫、全瘫、上肢瘫痪、下肢瘫痪(截瘫)和四肢瘫痪,还是只保其中的一项或几项?
特别提示:请选择可全面保障各种瘫痪的条款投保。
13、60岁老年痴呆症(阿尔茨海默病)
是保障到终身,还是只保障到60岁?60岁之后发病难道就不叫“老年痴呆症”了吗?
特别提示:请选择可保障到终身的条款投保。
14、良性脑肿瘤开颅术
是否以开颅手术为必需的理赔条件。难道生了良性脑肿瘤之后,就一定要做开颅手术,如果用“伽玛刀”等射线治疗就不算良性脑肿瘤了?
特别提示:请选择不以开颅手术为必需的理赔条件的条款投保。
15、经血感染AIDS
目前少数几家保险公司将“经血感染的艾滋病”列入理赔范围。很多客户认为理赔时“是否经血感染”很难判定,其实不然,如果出现住院需要输血的情况,医院会例行检查患者的“HIV抗体”,患者出院时还会复查“HIV抗体”,前后两次对照,就很容易鉴别是否是这次输血造成的感染了。有的公司虽有“AIDS”责任,但保障对象规定只有“医护人员于工作时间感染艾滋病”,这种范围未免太狭窄了。
特别提示:若注重“经血感染的艾滋病”的理赔责任,请选择以所有投保人群为保障对象的条款投保。
16、主险or附加险
市场上有时会遇到作为附加险投保的大病保险,这些附加险保费相对便宜,但是作为这种附加险对应的主险的责任却不一定是我们需要的,而且这些主险与附加险的组合之间往往要符合一定的比例关系,所以算到最后,交费还要比单独做主险更高。
特别提示:若只需要大病保障,建议选择可以单独投保的主险条款投保。
17、交费年期
各保险公司条款所允许的缴费期限有多有少,有的只有年缴没有趸缴。在选择缴费期限时,可以按照个人的负担能力和投资风险偏好加以选择。
特别提示:建议选择缴费期限种类较多,便于选择的条款投保。
18、交费固定性
有些公司条款中规定:“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之权利”,我个人认为这是对客户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霸王条款。假设你今年以4000元/年的保费投保十万元保额的大病保险,第二年保险公司告诉你:保费上调500元,若继续维持保单效力,就要按照4500元/年交费;而拒绝继续交费,则合同终止。无论哪种方式,损失的都是客户。
特别提示:投保前详细咨询保险代理人,一定要选择固定交费的条款投保!
19、疾病与身故观察期
各公司条款规定的疾病与身故观察期一般有一年、180天和90天三种,也有公司的身故责任没有观察期。
特别提示:尽量选择观察期时间短,甚至没有观察期的条款投保。
20、自动垫缴保费
遇到出差、旅游等情况,不能及时交纳保费,过60天的“宽限期”后,保单效力则“中止”,而且复效后还要再次经过“观察期”。若有“自动垫缴保费”功能,则可保证保险效力延续到续缴保费时。
特别提示:建议选择有“自动垫缴保费”功能的条款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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