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省社保局社保基金支出户什么意思
仅用于社会保险费和其他指定费用的转账。缴费专户资金用于参保单位与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之间进行转账结算,不得提取现金或用于其他资金的结算。参保单位须在每月1日前将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足额存入缴费专户。
缴费专户办理:
参保单位自社保经(代)办机构核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5日内凭社保经(代)办机构开具的《专户开户通知》及按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开户手续到银行开设缴费专户,并将开户《回执》返回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
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支出户:指的是接受你治疗的医疗机构。
填写:
缴费户填写你个人或者是单位为你指定用于缴纳的银行名称和银行账户。
支出户填写接受你治疗的医疗机构的银行名称和银行账户。
B.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9〕11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9]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保证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发现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保证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存储和管理社会保障资金的专用计息帐户。
第四条 财政专户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办理社会保障资金的缴存、拨付业务,依法管理专户内资金;通过对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进行会计核算,督促检查社会保障资金收入按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方向,确保专款专用;定期向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通报并向政府和社会保障监督组织反映和报告财政专户内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帐户的设置与管理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在与同级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财政专户。
用于存储社会保险基金的财政专户要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规定设立,并逐步创造条件,对多头开户的进行清理,将在多家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多个财政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以下分别简称“收入户”和“支出户”)归并成只在同一家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一个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应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财社字[1998]94号)规定,只在一个财政专户内发生缴存和拨付业务。
第六条 财政专户内的社会保障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按资金种类分别建帐,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或调剂使用。
第七条 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如下:
(一)接收缴存和划入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
(二)接收社会保障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及购买国债兑付的本息收入;
(三)接收财政补贴收入;
(四)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拨付社会保险基金;
(五)根据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用款计划,拨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
(六)支付购买国家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的资金,并加强债券管理;
(七)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的资金;
(八)向上级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资金;
(九)办理与财政专户有关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要求,配备政治素质好、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财政专户的会计、出纳,有条件的地区还要配备稽核人员,建立健全财政专户的内部管理机制。
(一)会计人员的职责:负责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工作;负责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负责社会保障资金支出用款计划的审核;负责其他有关财政专户的业务工作。
(二)出纳人员的职责:负责办理社会保障资金缴存财政专户的有关工作;负责拨付社会保障资金支出款项工作;负责其他有关财政专户的业务工作。会计和出纳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时编制财政专户资金月报和季报,年度终了后按照统一的报表格式编制决算表。
第三章 财政专户资金的缴存、拨付和结余管理
第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缴存、拨付和结余管理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按规定的时间或定额将征集的社会保险基金缴存财政专户后,财政部门应于当日登记入帐。每月终了前,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及时通知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将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缴存财政专户;未按规定执行的,财政部门应委托各开户银行或国库将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全部划入财政专户。
财政部门应根据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并结合缴存财政专户情况,对经办机构的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不得延误。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自定。
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险基金未经经办机构提出用款、购买国债或转存定期存款申请,一律不得随意动用。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缴存。
(一)预算和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补助额度确定后,财政部门应及时填制预算拨款单或划款凭证,并将资金从国库或相关的预算外资金专户转入财政专户。
(二)失业保险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调剂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资金额度核定后,财政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填制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将资金从同级财政专户下的失业保险基金帐户直接转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帐户。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拨付。
(一)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根据本企业再就业工作计划按季提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用款计划,填写用款申请书,分别注明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并附银行开出的企业自筹资金划拨凭证,经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二)财政部门对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按季将支付给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从财政专户直接划拨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专用帐户,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使用;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经办机构设立了收入户的,直接从财政专户划拨到收入户,经办机构没有设立收入户的,则直接划拨到财政专户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失业保险基金帐户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帐户。
第十三条 财政专户内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上下级缴拨直接通过上下级财政专户办理。
第十四条 财政专户内各项资金的结余按规定购买国债和转存定期存款以外,全部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五条 财政专户内的银行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六条 财政专户发生的缴存和拨付业务,都必须通过银行转帐划拨,不得以现金形式缴付。
第十七条 财政专户发生缴存和拨付业务时,应凭原始凭证记帐,并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有关部门或单位记帐和备查。
第十八条 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下级的社会保障补助资金应通过国库结算,不得通过上下级财政专户办理缴拨手续。
第四章 财政专户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专户内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向政府和社会监督组织报告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和结余等情况,接受财政部驻地方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计部门的审计和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要与经办机构、税务机关及开户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经常性的对帐制度,定期核对财政专户内资金的收支和结余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商定的资金收支计划收缴和拨付资金。
财政专户内的各项资金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对其他不按规定动用财政专户内资金的行为,财政部门有权拒绝受理。
第二十二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未按时、足额拨付资金;
二)截留、挤占、挪用、贪污财政专户内资金;
三)动用财政专户内资金平衡预算;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帐务处理。
(一)即时足额拨付按规定应拨付的资金;
(二)随时追回基金;
(三)国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处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对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财政部门以及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及时上缴国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其他基金性质的社会保障资金,比照社会保险基金执行。
第二十六条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非基金性质的社会保障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财政专户缴拨凭证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具体参考样式见附件。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C. 社保缴费户和支出户的区别
没什么区别,社保缴费帐户可以是银行基本户也可以是银行一般户,只要划款时帐上有钱就行,选择哪个帐户是企业自己决定的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D.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的设置是怎样的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市、区(县)两级资金拨缴程序:
资金流程:
资金上缴:缴费单位→区(县)级经办机构收入户→区(县)级财政专户→区(县)级经办机构支出户→市级经办机构收入户→市级财政专户
资金下拨:市级财政专户→市级经办机构支出户→区(县)级经办机构收入户→区(县)级财政专户→区(县)级经办机构支出户→缴费单位参考资料:
E. 什么叫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该账户的主要用途是:1.接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2.暂存1至2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支付周转金;3.暂存银行支付该账户资金的利息;4.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5.支付银行手续费等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其他必要支出;6.上解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或下拨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何征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集主要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和税务部门代征两种方式。(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具体程序是:1.银行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企业基本账户中划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资金全部划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产。(二)税务部门代征。具体程序如下: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的基本数据;2.税务部门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向企业开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凭证;3.银行根据税务部门开出的凭证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企业账户中划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资金全部划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具体征收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F. 社保 缴费户 支出户 这俩有什么区别
银行账户可以分为基本账户、专用账户和辅助账户三类。①基本账户。客户日常办理转账资金收付和现金收付的账户。根据不同的单位及其资金性质,可以分别开立存款户、往来户、预算内存款户、经费限额支出户、预算外存款户、其他存款户等账户。②专用账户。对客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的账户,如工商 企业的专用基金存款户和贷款户。③辅助账户。基本账户的附属账户。如非独立核算单位与主管单位距离较远,为方便其办理收付的需要而在附近银行开立的账户。开立辅助账户一般应当从严掌握,以免分散资金,影响单位的财务管理。
G. 社保有个个人帐户支出和统筹帐户支出是什么意思
1、个人账户支出:参保人员的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的金额,主要是门诊费用支出。
2、统筹账户支出:就是用统筹帐户资金支付参保人相关医疗费用。
3、人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
4、社保统筹账户:原本指劳动保险制度基金的统筹管理,后来被沿用到各社会保险项目的基金共济。
(7)社保基金管理支出户扩展阅读:
社会保险是以保险筹资的方式,帮助劳动者及其亲属在遭遇年老、失业、伤病等风险时,为防止收入中断与丧失而使基本生活发生困难所给予的经济保障。
社会保险是现代社会保障最基本的内容,也是市场经济下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工具。社会保障资金有三个方面:劳动者个人强制缴纳、企业(或雇主)代为职工缴纳,政府适当补助。社会保障实行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按国家制定的制度规范执行。
社会保险支出在财政支出项目中的属性是转移性支出,也是一项民生性支出。
社保统筹账户,“统筹”一词在我国最早源自20世纪70年代后成立的社保基金统筹办公室这一机构名称,原本指劳动保险制度基金的统筹管理,后来被沿用到各社会保险项目的基金共济。
H. 社保支出户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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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缴费专户:仅用于社会保险费和其他指定费用的转账。缴费专户资金用于参保单位与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之间进行转账结算,不得提取现金或用于其他资金的结算。参保单位须在每月1日前将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足额存入缴费专户。
缴费专户办理:
参保单位自社保经(代)办机构核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5日内凭社保经(代)办机构开具的《专户开户通知》及按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开户手续到银行开设缴费专户,并将开户《回执》返回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
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支出户:指的是接受你治疗的医疗机构。
填写:
缴费户填写你个人或者是单位为你指定用于缴纳的银行名称和银行账户。
支出户填写接受你治疗的医疗机构的银行名称和银行账户。
I. 社保基金代发工资账户属不属于社保基金支出户
属于。
社保基金代发工资户,属于社保基金支出户。
“社保基金支出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该账户的主要用途是:1.接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2.暂存1至2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支付周转金;3.暂存银行支付该账户资金的利息;4.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5.支付银行手续费等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其他必要支出;6.上解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或下拨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