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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助助学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9-19 14:05:01

❶ 助学金的标准

学生要求为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且家庭经济情况困难。符合要求的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1)个人资助助学基金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级财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

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中提取的具体比例由财政部商中央主管部门确定,地方所属普通高中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❷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三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约占全国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财政部、教育部根据生源情况、平均生活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各省资助面。其中:东部地区为10%、中部地区为20%、西部地区为30%。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地方所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与所在地区同步实施,所需经费按照现行经费渠道予以保障。
第六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第九条 每年5月底前,财政部、教育部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及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每年8月底前,地方财政、教育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逐级下达到所属普通高中。
第十条 各普通高中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学生申请,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并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即可发放国家助学金。每年11月15日前,各普通高中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学校要制定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各普通高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利用现有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中提取的具体比例由财政部商中央主管部门确定,地方所属普通高中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十五条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❸ 助学基金会创办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成立基金会,首先要先找主管机关,如果是助学性质的主管机关一般是当地的教育局,然后经主管机关认可后,到民政部门登记。而且基金会还要成立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如果钱不是很多的话,为什么不直接到当地希望工程,直接挑选要救助的人员呢?
你去希望工程,然后会有工作人员拿出好多需要救助的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个人的出生年月、家庭状况、就读学校、现在的基本情况等,甚至还包括学校出具的成绩单,你可以从中挑选你想救助的,选择救助的时间,比如读完小学或者中学等,然后把钱交给希望工程,之后希望工程会给你一个收据和一份材料,这上面有这个学生的详细通信地址,你可以和这个学生通信联系,如果你想留下你的姓名的话,甚至你都可以收到这个孩子给你邮寄来的信,你可以确认你的捐助款是否全部到位,当然,在你哪天心血来潮的时候你都可以去当地看看这个学生,一般在山区,就当是旅游吧。

❹ 赵薇奖学助学基金的基金章程

关于 赵薇奖学助学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充分尊重捐赠人的个人意愿,突出基金的公益性,捐赠资金及以此为本金产生的收益全部用于奖励优秀学生、资助困难学生,不作他用。
第二条基金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正、透明,加强宣传,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突出基金的社会效益和教育效益,弘扬捐赠人热爱家乡、关心教育的优秀品质,鼓励学生刻苦学习、立志成才。
第四条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吸纳社会各界力量。促进本基金早日成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资助范围更全面的社会公益基金。 第五条为切实加强对 赵薇奖学助学金 的管理,由捐赠人委托芜湖市教育局牵头管理,由芜湖市教育局与捐赠方商定成立基金监管委员会,严格管理制度,及时向捐赠人及社会通报基金使用情况,加强宣传,接受监督。
第六条管理机构:在市教育局接受委托管理后,成立基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基金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七条资金的管理:芜湖市教育局设立 专项基金,双控帐户。各项支出经管理办公室审定后须有捐赠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第八条基金的收益:
1. 根据本人的意愿,捐赠人在参加公益活动中的收益,可继续纳入该基金帐户,做到专款专用。
2.在低风险的前提下,基金监管委员会决定本金投资方式,由此获得的所有收益,均纳入该专户。
3.加强公益事业宣传,广泛吸纳社会人士团体资助。
第九条使用额度:
每年用于奖助学的资金幅度,以基金的所有收益为主,不足部分可用基金本金补足,原则上不超过该年度基金总额的 15%。
第十条奖励、资助的程序:
1. 由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基金数目,提出当年的资助总金额和奖助类别;
2. 每年由学生本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资料,交所在学校、区教育局核实并推荐,报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经芜湖市教育局研究决定,并征求捐赠人意见后,公示受助对象及标准;
3. 由芜湖市教育局组织,邀请有关人士和新闻媒体工作者等人士出席奖学金、助学金颁发仪式,并通过媒体向社会作宣传。
4.所有受奖助学生条件符合者,次年可以重新提出申请,经审定合格后可以重获奖助学金。
第十一条审查通报制度: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并每年定期向社会及捐赠人通报基金的收入、使用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受奖助者的名单,对不符合接受奖励、资助标准的对象,一经举报查实后,取消资格,并由芜湖市教育局追究相关推荐人员行政责任,以确保基金管理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
基金的持续运行:为了使该基金能更广泛更持久地服务于芜湖市青少年教育事业,激发社会各界关心公益事业的热情。捐赠人和芜湖市教育局有责任和义务,通过多方渠道使该基金不断滚动发展,实现此项公益行动的 可持续发展。
财务管理
由芜湖市教育学会代理财务核算。
经市人民银行批准,在银行开设基本帐户,专款专存。
该基金所有捐赠收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项受益,坚持专款专用原则,全部用于资助和奖励,不得挪作他用。
财务人员根据基金监管委员会主任的亲笔批示方可开出支票。
年初,财务人员向基金监管委员会上报上年度基金收支财务年度报表。 第十二条奖助对象:
1. 市区家庭生活困难的小学生(20名,其中在校残疾学生5名,其他学生15名);
2.市区家庭生活困难的中学生(35名,其中芜湖师范学校3名,芜湖市一中高中部3名,初高中宏志班各5名,在校残疾学生5名,其他学生14名);
3. 全市初中,高中应届优秀毕业生5名(其中初中3名,高中2名);
4. 国家级学科竞赛、科技创新大赛等活动中特别优秀的及有明显特殊专长的芜湖市学生;
5.由于突发事件处于极度困境的学生。
第十三条资助种类:
1. 对学生个人进行一次性奖励、资助;
2.对某一特殊集体进行资助、奖励。
第十四条资助方式:现金或物品及适当形式的课外激励活动等。
第十五条奖助标准:
1. 助学金:小学生每生一次性资助400元/学年;中学生每生一次性资助600元/学年。由于突发事件处于极度困境的学生一次性资助800元。
2. 奖学金:全市初中应届优秀毕业生,每生一次性奖励600元;全市高中应届优秀毕业生,每生一次性奖励1000元(文理科各1名);国家级学科竞赛、科技创新大赛成绩特别优秀者及有明显特殊专长学生每生一次性奖励800元。 第十六条 对取得优异成绩的受奖对象,或接受资助后刻苦学习取得优异成绩的受 助对象,其成绩应及时报基金管理办公室备案。可获赠由 赵薇 本人签名的纪念品一份,以资进一步的鼓励,扩大影响。
第十七条 本办法将在试行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加以完善。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 赵薇奖学助学基金 管理办公室。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❺ 如何管理我的扶贫助学基金

与有关部门联系,再考察一下,来确认

❻ 助学金应怎么办理,需要到哪些地方盖章

办理助学金并不需要回到当地村委会或者居委会盖章的,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三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可同时享受。

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该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该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按隶属关系报至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备案。

(6)个人资助助学基金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500-4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中央高校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另外,根据2010年12月22日温家宝总理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继续提高企业退休员基本养老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扩大大中专学校家庭困难学生资助范围、提高资助标准。

“为缓解价格涨给大中专学校家庭困难学生基本带来压力国务院决定从2015年秋季学起:将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均资助标准从原来生均2000提高到3000,惠及430万名家庭困难学生,占在校生总数20%。”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❼ 助学金怎么发放

基本上都是按照财政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文件精神执行的,各个学校还有一定的细则,你可以到你校的网站上去查找细则,应该有的。不知你要找哪个学校的,你可以在网络搜索出输入:四川高校助学金实施细则,注意下面的相关搜索及更多相关搜索,你就会看到部分学校的实施细则。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 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7]9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民族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国家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超出中央核定总额部分的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中央高校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年5月底前,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国家确定的有关原则和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提出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
第八条 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结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第九条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三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按隶属关系报至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高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六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各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央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财政部商中央主管部门确定,地方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二十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具体评审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评审管理办法时,应综合考虑学校的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每月150 共发两年公计3000元!

中职生今秋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每年每人1500元
2007年07月11日 09:46
中职生今秋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一二年级学生每年1500元按月发放 入学一个月即可领取

只要你是农村户口,城镇户口,或者是市区低保户!都可以享受国家每月150的补助。共发两年公计3000元!学校一般没什么要求,学校给你发一张助学金申请表,你填下交上去。经过上级审批后,给你发张邮政储蓄卡。 然后你可以等着国家的助学金打到你的帐户上了。

❽ 我想成立个人助学基金怎么做

首先要先找主管机关,如果是助学性质的主管机关一般是当地的教育局,然后经主管机关认可后,到民政部门登记。而且基金会还要成立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

❾ 助学金政策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民族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国家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超出中央核定总额部分的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中央高校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年5月底前,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国家确定的有关原则和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提出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
第八条 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结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第九条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三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按隶属关系报至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高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六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各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央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财政部商中央主管部门确定,地方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二十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具体评审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评审管理办法时,应综合考虑学校的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75号)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http://news.sohu.com/20070910/n2520506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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