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3日,国务院发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养老基金实行中央集中运营、市场化投资运作,由省级政府将各地可投资的养老基金归集到省级社会保障专户,统一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养老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投资运营。
《办法》明确,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30%;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广大群众的“养命钱”,也是重要的公共资金。当前,随着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养老基金积累快速增加,现行政策规定的银行存款、购买国债方式已不能适应基金保值增值的需要。
(1)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管理探析扩展阅读: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行为,保护基金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养老基金。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基金结余额,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一定支付费用后,确定具体投资额度,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进行投资运营。委托投资的资金额度、划出和划回等事项,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第四条养老基金投资应当坚持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原则,确保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
第五条养老基金投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养老基金投资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签订委托投资合同,受托机构与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合同、与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机构)签订投资管理合同。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依照本办法在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中约定。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❷ 高中政治,(1)就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存在的问题,结合生活知识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2)分析说明全国人大
(1)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覆盖率较低,保障水平比较低。2.基本养老保险存在巨大的隐性债务和个人账户“空账”运行。3.企业年金和商业年金保险发展缓慢。4.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效率较低。 解决的建议:1.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提高统筹层次。2.提供税收激励措施。3.健全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制。4.加强相关各方协作。
(2)我国已经提前进入了人口老龄化社会,如何让老年人晚年生活的幸福、快乐,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子女的责任。歌曲《常回家看看》之所以久唱不衰,是因为这是家庭团聚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幸福的标准和定义之一。现代生活,由于年轻人生活工作压力大,朝九晚五,加上社会的发展促进了人口的流动,很多的青年人都离开家乡在异地谋发展,于是有些人一年到头也难回家看看,更有甚者,是一些儿女亲情意识淡漠,常常一去不回头,往往使得“常回家看看”成为老人的奢侈品。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常回家看看”入法,一方面体现了我们国家对于传统孝道文化的弘扬和传承,青年人必须懂得羊羔跪乳、乌鸦反哺的道理,尊老养老,正所谓“百善孝为先”,必须做到这一点才有做人的资格;另一反面也体现了国家对于老年人的关爱,老人用一生的经历为社会做出了贡献,他们的晚年理应得到子女的照料。
❸ 养老保险基金开始投资运营了吗
报道称,日前有媒体评论称,2017年即将过去,惠民生”这一主线贯穿全年,其中,作为民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你我的生活产生利好影响。
专家表示,当前养老压力日渐加大,在坚持安全投资、稳健投资的原则下,有必要采用多种方式对养老保险基金结余资金进行投资,这有利于提高收益水平,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❹ 启动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是什么意思
很多人交养老保险,养老保险也一直在发放给到年龄的人,都说交养老金合算,是因为领的钱比交的钱多。多的钱从哪来呢?以前是放银行利息收益,或国债,收益比较低风险小,属于储蓄渠道。但现在的储蓄收益不够支付养老金发放了,需要高收益的投资了,养老金管理部门,就要寻找高收益的投资渠道,养老金投资运营就是管理部门可以拿收到的养老金炒股票,或其他风险基金。希望在高风险的投资下得到高收益,补贴养老金发放。考虑民生安全,和投资风险,养老金入股市基金的钱一般控制在所收到养老金总额的30%。
钱谁去炒股,炒什么股,就需要找个像巴菲特一样的股神,炒股恨赚不赔。国内,社保基金管理部门的人员就是巴菲特了,钱交给社保基金管理部门去炒股了。
❺ 为什么要扩大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范围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资金,是国家重要的战略储备,主要用于弥补今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社会保障需要。
根据2001年12月13日公布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包括: 中央财政预算拨款; 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 经国务院批准的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投资收益; 股权资产。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是负责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独立法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管理中央财政拨入的资金、减持国有股所获资金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2.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经营策略并组织实施。
3.选择并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和托管,对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检查;
4.在规定的范围内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资产进行直接投资运作。
5.负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起草财务会计报告。
6.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情况。
7.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下达的指令和确定的方式拨出资金。
8.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❻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办法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行为,保护基金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养老基金。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基金结余额,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一定支付费用后,确定具体投资额度,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进行投资运营。委托投资的资金额度、划出和划回等事项,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第四条养老基金投资应当坚持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原则,确保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第五条养老基金投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养老基金投资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签订委托投资合同,受托机构与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合同、与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机构)签订投资管理合同。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依照本办法在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中约定。第六条养老基金资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不得将养老基金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第七条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因养老基金资产的管理、运营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养老基金资产,权益归养老基金所有。第八条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九条养老基金资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养老基金不同投资组合基金资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第十条养老基金资产的债务由基金资产本身承担。非因养老基金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资产强制执行。第十一条养老基金投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国家对养老基金投资实行严格监管。养老基金投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从事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禁通过关联交易等损害养老基金及他人利益、获取不正当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挪用投资运营的养老基金。
第二章委 托 人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养老基金委托投资的委托人,可指定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承办具体事务。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养老基金归集办法,将投资运营的养老基金归集到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二)与受托机构签订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三)向受托机构划拨委托投资资金;向受托机构下达划回委托投资资金的指令,接收划回的投资资金。(四)根据受托机构提交的养老基金收益率,进行养老基金的记账、结算和收益分配。(五)定期汇总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受托机构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受托机构,是指国家设立、国务院授权的养老基金管理机构。第十六条受托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养老基金受托投资内部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估办法。(二)选择、监督、更换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三)制定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策略并组织实施。(四)根据委托投资合同接收委托人划拨的委托投资资金;根据委托人通知划出委托投资资金。(五)接受委托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提交养老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定期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开展养老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养老基金投资情况。(六)根据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对养老基金托管、投资情况进行监督。(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养老基金受托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七条受托机构应当将养老基金单独管理、集中运营、独立核算,可对部分养老基金资产进行直接投资,其他养老基金资产委托其他专业机构投资。同一个养老基金投资组合,托管机构与投资管理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第十八条申请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管理业务的机构,需向受托机构提交申请。受托机构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参照公开招标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管理业务申请人进行评审。评审办法及评审结果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健全受托机构、托管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竞争机制,不断优化治理结构,提升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水平。第十九条受托机构及其董事(理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与委托人合同约定。(二)利用养老基金资产或者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三)侵占、挪用受托管理的养老基金资产。(四)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托管机构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托管机构,是指接受养老基金受托机构委托,具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经验,或者具有良好的基金托管业绩和社会信誉,负责安全保管养老基金资产的商业银行。第二十一条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养老基金资产。(二)以养老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资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三)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四)负责养老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和确认投资管理机构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五)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机构的投资活动,并定期向受托机构报告监督情况。(六)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交养老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开展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情况的报告。(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二条托管机构发现投资管理机构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投资管理机构,并及时向受托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托管机构发现投资管理机构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投资管理机构,并及时向受托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机构职责终止:(一)违反与受托机构合同约定,情节严重的。(二)利用养老基金资产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四)受托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托管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托管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六)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托管机构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养老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在45日内办理基金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的托管机构应当接收并行使相应职责。第二十五条托管机构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托管的养老基金资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二)将托管的养老基金资产与托管的其他财产混合管理。(三)将托管的不同养老基金资产混合管理。(四)侵占、挪用托管的养老基金资产。(五)利用养老基金资产或者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六)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投资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机构,是指接受受托机构委托,具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经验,或者具有良好的资产管理业绩、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负责养老基金资产投资运营的专业机构。第二十七条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确保独立投资运营;应当健全资产配置、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等制度。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养老基金资产和受托机构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在行使权利或者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回避原则。第二十八条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投资管理合同,管理养老基金投资组合和项目。(二)对所管理的不同养老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三)及时与托管机构核对养老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四)进行养老基金会计核算,编制养老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五)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养老基金投资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九条投资管理机构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委托投资资产出现的投资损失。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受托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一)养老基金资产市场价值大幅度波动。(二)有可能使养老基金资产的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报告事项。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机构职责终止:(一)违反与受托机构合同约定,情节严重的。(二)利用养老基金资产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四)受托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投资管理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投资管理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六)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投资管理机构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养老基金投资运营业务资料,在45日内办理基金投资运营业务移交手续,新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接收并行使相应职责。第三十三条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养老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二)不公平对待养老基金资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三)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养老基金资产。(四)利用养老基金资产或者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向受托机构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六)侵占、挪用养老基金资产。(七)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八)从事可能使养老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养老基金投资
第三十四条养老基金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国债,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养老金产品,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第三十五条国家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养老基金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参与投资。第三十六条国有重点企业改制、上市,养老基金可以进行股权投资。范围限定为中央企业及其一级子公司,以及地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行业龙头企业,包括省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资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第三十七条养老基金投资比例,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定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国债,债券回购,货币型养老金产品,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5%。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金视为流动性资产。(二)投资一年期以上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的国债,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混合型养老金产品,债券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135%。其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40%。(三)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养老基金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四)投资国家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股权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20%。由于市场涨跌、资金划拨等原因出现被动投资比例超标的,养老基金投资比例调整应当在合同规定的交易日内完成。第三十八条养老基金资产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的账面价值。第三十九条根据金融市场变化和投资运营情况,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适时报请国务院对养老基金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调整。
第七章估值和费用
第四十条受托机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规定,对养老基金进行会计核算和估值。当月发生的委托投资资金划入、划出和投资收益分配,以上月末的估值结果作为核算依据。第四十一条托管机构提取的托管费年费率不高于托管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第四十二条投资管理机构提取的投资管理费年费率不高于投资管理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0.5%。受托机构应当在投资管理合同中规定投资管理机构的业绩基准,制定绩效考核办法。第四十三条根据养老基金管理情况,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适时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率进行调整。第四十四条受托机构按照养老基金年度净收益的1%提取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养老基金投资发生的亏损。余额达到养老基金资产净值5%时可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与本金一起投资运营,单独记账,归委托人所有。
第八章报告制度
第四十五条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告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的情况,保证报告内容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四十六条受托机构要按下列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报告有关事项:(一)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养老基金资产、收益等财务状况。(二)向委托人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每季度提交养老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投资资产、收益等情况报告。(三)向委托人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经济综合部门报送养老基金资产年度审计报告。(四)养老基金发生重大事件的,应立即报告委托人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并编制临时报告书,经核准后予以公告。第四十七条托管机构应当按照托管合同和受托机构的要求,向受托机构提交养老基金托管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如发生特殊情况,还应当提供临时报告或者进行重大信息披露。托管机构应当对投资管理机构编制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复核,并根据需要出具复核意见。第四十八条投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投资管理合同及受托机构的要求,向受托机构提交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如发生特殊情况,还应当提供临时报告或者进行重大信息披露。第四十九条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养老基金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受托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一)减资、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者被申请破产的。(二)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三)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的。(四)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第五十一条受托机构应当将委托管理合同、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依法对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及相关主体开展养老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情况实施监管,加强投资风险防范。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按照各自职责,对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相关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应加强沟通与信息共享。第五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开展调查或者检查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并出示有效证件,承担下列义务:(一)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二)保守在调查或者检查时知悉的商业秘密。(三)为举报人保密。第五十四条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或者销毁相关证据材料。第五十五条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管理运营养老基金资产,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为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提供服务,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职业准则和行业规范,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第五十六条养老基金投资管理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第五十七条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情况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调查处理。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受托机构及其董事(理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由所在机构暂停或者撤销其养老基金投资管理职务。第五十九条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暂停其接收新的养老基金托管或者投资管理业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管理费扣减;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50万元以下管理费扣减,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管理费扣减。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由所在机构暂停或者撤销其养老基金投资管理职务。第六十条投资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超出投资范围或者违反投资比例规定进行投资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暂停其接收新的养老基金投资管理业务,同时处以50万元以下管理费扣减。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由所在机构暂停或者撤销其养老基金投资管理职务。第六十一条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提供报告或者提供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下管理费扣减。第六十二条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暂停其接收新的养老基金托管或者投资管理业务。第六十三条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受到3次以上警告的,由受托机构终止其养老基金托管或者投资管理职责,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第六十四条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董事(理事)、监事、管理和从业人员侵占、挪用养老基金资产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资产。第六十五条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养老基金资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养老基金资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依法给予处罚外,由受托机构终止其养老基金托管或者投资管理职责,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第六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并依法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第六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养老基金投资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六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或者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按照各自职责作出决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同一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第六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记入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第七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七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❼ 养老保险基金的对策与建议
首先是加强立法。《社会保险法》已经明确了政府在养老保险基金中的责任,法律实施中要改变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投入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建立起公共财政体系,通过确立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投入体制,使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投入制度化。
其次是将财政投入比例明确化。《社会保险法》虽然规定了政府对于养老基金的责任,但是并没有明确各级政府财政投入的比例和增长幅度,从长远看,财政投入对于实现城镇养老保险基金可持续必不可少,必须立法稳定现有6%~8%的正常投入,力争达到10%~11%的适度投入比例,法律还应明确财政投入的增幅与经济发展速度、最低工资增长幅度等之间的联动关系。 可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适度小步调高缴费率尽快将缴费率比较低的地区提高到缴费率比较高的地区的缴费水平。中国养老保险替代率在国际上属于比较高的区间,在保证退休待遇绝对值增长的前提下可以适度降低替代率,从而缓解支出的增长幅度。
完善柔性退休制度,上海出台了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的柔性延迟申领养老金政策,这一政策适用范围可以逐步向企业以外的单位扩展,并逐步借鉴国外经验,将延迟退休与适当增加养老金挂钩,形成鼓励所有员工推迟退休的柔性退休制度。
必要的情况下,根据就业状况和养老基金的积蓄量,借鉴国际推迟退休年龄的经验,适时实施逐步延长法定退休年龄的政策。从改革年度开始,每1年推后退休延长法定退休年龄4个月。考虑到我国人口生理特征,可直至男65岁、女60岁退休,同时给予女性自愿选择同男性一样65岁退休的权利。 养老保险体制转换过程中存在巨额的隐性债务,它是对老人、中人在旧制度下积累的预期给付的全部养老金权益的负债。养老保险体制改革前的相当长一段时间,我国对劳动者实行低工资制,劳动者的报酬中没有包含必须用于养老保险的部分,仅能应付现期的生活支出,而不能为未来时期的养老储蓄必要的资金。这部分劳动者现在已经或即将退出劳动岗位,如果不对他们进行必要的补偿,其养老的需要就不能得到满足。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的利润全额上交国家财政。由于劳动者的报酬中没有包含养老保险等社会必要劳动,企业上缴的利润不仅包含劳动者剩余劳动,也包含劳动者的社会必要劳动。在此基础上实行的工业积累是一种强制性积累,这种强制性积累则被用于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的投资。
这就是说,我国现有的国有资产,不仅包含有剩余劳动积累的部分,同时也有用劳动者必要劳动形成的部分。为了补偿转制成本,必须将国有资产中用劳动者必要劳动形成的部分价值归还给为其做出过贡献的劳动者。2009年6月,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明确提出要多渠道筹措和增加社会保障资金,其中重要的方式之一便是变现部分国有资产。
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可有如下几种方式:出售竞争性领域内的中小型国有企业的资产;向居民出售部分国有不动产;对竞争性领域的大型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通过上市或非上市交易转让部分股权。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减持国有股就是要让出一部分国有股权甚至大部分国有股权。国有股减持,可能有如下几种方式:国有股配售,即将国有股配售给原有流通股东;国有股回购,即公司动用自己的资金将股东持有的国有股权购回一部分;股转债,即将国有股份转变为公司的债务,由公司按协议逐年偿还;向社会公众或一般机构投资者出售公司股份。这几种方式存在两类风险:一类是国有股份定价不合理,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另一类是国有股减持过快过多,超过投资者承受能力,导致股市疲软。出现这两类情况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都是不利的。
国有股减持可以主要通过协议方式将一部分国有股转交给养老社会保险机构,既有利于优化上市公司,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又有利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的办法。这样做,其实质就是将国有资产中用劳动者必要劳动形成的部分价值归还给劳动者。 养老基金的运营、管理和监督,需要引入和完善市场机制。在尚未实现全国统筹之前,中央政府可以鼓励地方统筹区域建立养老保险风险储备基金,同时,中央建立国家养老保险风险储备基金,通过引入市场化投资运营手段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
在规范养老保险基金运作的基础上,通过修改法规,明确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市场化运作原则,改革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制度性约束。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以风险能够有效控制为前提,优化基础养老金组合投资比例。允许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实业股权和股票证券,养老保险基金首先要投资周期较长收益稳定的实业股权,同时也可以有一定比例用于股票证券投资,从而最大限度实现基金保值和增值,提高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管理效率。
优化投资管理模式,对证券投资和预期收入稳定的股权投资运作模式,可参考采用成立几家信托投资基金公司,通过市场竞争获得最优选择。建立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多元投资体系,成立政府许可的养老金基金公司,管理运营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政府要加强这些公司的管理,规范基金公司的运营行为。
个人缴纳的储蓄型补充养老金,应该有别于一般的个人商业保险。政府应该委托若干个管理绩效好的基金公司,管理个人补充养老保险金,个人养老金补充保险金应该品种多样化,满足不同人群的养老心理需要。
“以房养老”是个人储蓄养老的一种形式,不妨积极推进市民以房养老,缓解养老保险基金短缺压力。在条件成熟的城镇将“以房养老”纳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制定规范的管理体制和激励机制。当前,首先要通过试点,制定住房逆抵押贷款管理细则,规范住房逆抵押贷款行为,通过房屋交易税收减免等政策鼓励老年人用自有住房获取更多的补充养老金,形成社会示范效应。 国外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增殖方式是进行证券市场投资。据有关资料显示,美国从1950年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在股票总市值中的0.8%上升至1998年的29.6%,而全球主要市场上养老保险基金掌握的股票比例在20年内增加了超过20%。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持完成的《中国养老保险基金测算与管理》报告分析,我国养老保险基金预计近两年将达到1000亿元,并在今后几年以30%以上的速度递增。根据专家经验,当单一机构资金量占市场市值的10%以下时,该资金进入市场将不会引起市场的巨大波动。
但同时,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通过证券市场进行投资时,对资金的安全性和回报的稳定性要求很高,一方面需要证券市场为养老保险基金提供一个规范、稳健的投资环境,提供适合养老保险基金特点的投资品种;另一方面需要注重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风险的控制,注意选择风险相对较低的投资品种,如证券投资基金。
养老保险基金的资产组合形式取决于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而多元化的资产组合能够有效地减少其中每一种资产所面临的风险。据有关机构估计,今后十年内我国养老基金结余规模有可能达到1.5万亿元,基金的保值增值和投资出路的问题已经越来越紧迫。基金增殖途径的多源化无论对于保证养老金定额支付需求,还是对于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国家经济发展,都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目前我国基金增殖的方式主要是靠银行存款利息和购买国家公债实现基金增殖,这种办法虽然能保证基金运行安全,但增殖率极低。事实上,如税收融资、国有资产变现融资、抵押贷款、不动产投资等都可以弥补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为其保值增值提供了一条现实的途径。 受益人在领取养老金时遭遇拒绝或因性质与数额出现争议时,国家应当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加以保护。基于此点,建议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立法的结构可为:(1)《基本养老保险法》,根据这一法律,由政府建立社会保险税收,将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政府的社会保障预算;(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法》,根据这个法律,企业和职工共同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3)《个人投资养老保险法》,与商业保险相结合,鼓励个人购买商业保险。
养老保险基金是广大离退休人员的活命钱,也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得以正常运转的依托和核心,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统筹与平衡研究,积极开展途径解决危机,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❽ 如何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建议:
(一)养老保险费未能应收尽收,养老保险基金筹集规模和总量未能如实体现。
(二)养老保险金超范围发放,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一是部分地方擅自增加养老保险金计发项目,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加大了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规模。
(三)养老保险基金运行管理不够完善。
1.账户设置和管理不规范。一是一些地区未按规定清理多头开户,仍在多家银行分别开设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甚至在同一银行开设多个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造成账户管理的混乱。
2、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一)基金财务制度不完善。我国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和会计制度不成熟不完善是造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出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现行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是1999年制定的,其中有一些不完善之处,已不适应新形势和新情况的需要,特别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计息、开户行的选择等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二)缺乏有效监督制约机制。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和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导致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问题频出。首先,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和地税部门之间缺乏相互的监督制约机制,或未能执行部门之间的监督制约职能。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账单传递速度慢,不及时对账,造成账实不符。其次,社会保险基金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审计部门和财政监督部门也是近年来才逐渐重视和加大对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但检查范围有限。
(三)现行政策执行不严格。从检查情况看,不少地方未能严格执行现行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是造成违规违纪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体制方面的原因。从检查情况看,多数社会保险基金的挪用都是政府的行政命令或是行政干预的结果。地方政府经常把“社会保险基金结余”当作准财政资金使用,一些地方政府部门领导财政法规意识淡薄,特别是在基层财力比较紧张的情况下,从部门利益出发,违规挪用、滞留、转移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违规设立账户,不按要求划转社会保险费收入及利息收入。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配合,从而导致社会保险基金账实不符。此外,部分地区相关部门经办人员业务素质差,工作能力和责任心不强,也是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出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建议
(一)大力推进税务征收,适时开征社会保险税。针对目前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不实,征管缺乏强制性等问题,建议进一步加大推进税务征收工作的力度,并适时开征社会保险税。一是可以切实改变社保基金征缴困难、征收乏力的局面。目前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从近几年的基金征缴情况看,以社会保险费的形式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的做法缺乏强制性,基数核定不实的问题也比较突出,致使拖欠、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现象比较普遍,而且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成本也比较高,不利于建立更加规范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而由税务机关征收,有利于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的及时足额征收。二是有助于有效筹集社会保险基金。通过法律形式把企业、个人的权利、义务确定下来,保证所有工薪收入的职工和用人单位成为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从法制上确保社会保险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三是有利于社会保障体制的完善。课征社会保险税,标志着社会保障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二)加大养老保险费征缴力度,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参保意识。在未实施征缴改革前,各级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养老保险费征缴稽核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征缴力度,确保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及时足额征收。首先,要加大社会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保险意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国家养老保险政策,鼓励职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增强履行缴费义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同时,通过向社会公布养老保险费征缴情况,及时发放养老保险费对账单,设立查询、举报电话等,发挥外部监督作用,强化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参保和依法缴费的意识。其次,要加强稽查审核,堵塞漏洞。加强对稽核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稽核人员的稽核能力。采取日常核查与专项稽核、书面稽核与实地核查等多种形式开展稽核工作,加大清欠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各种违纪违规问题,充分发挥稽核工作的效力。
(三)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提高社保基金管理水平。在目前财政、劳动、税务部门几家共同参与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情况下,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一是建立健全财政、劳动保障、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相互制约机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保基金征缴、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进行审核;税务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严格按核定的缴费基数及时足额征收,对无法征收的,要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反馈,建立顺畅的对账联系机制。二是对因会计核算、财政专户管理、基金决算编制等方面的原因出现的税务、财政、社保部门之间数据不相符的问题,建议财政部统一结账时间,要求各级征收、管理、使用部门加强财务对账管理工作,按月进行定期对账,年底统一时间扎账。确保会计信息的数据统一、真实、有效和完整。
(四)修订和完善有关管理制度。目前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存在的社保基金计息办法不统一、预收养老保险基金长期挂账、其他社会保障类资金在养老保险基金决算列收列支、国库归集资金未及时划入财政专户以及未足额计息等问题,都需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现行制度规定作进一步的修订,使之在实践中更具可行性和操作性。
(五)规范行业统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行业统筹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转制阶段的特殊产物,要切实统一规范行业统筹政策,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一要强化行业统筹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加大征缴和清欠力度,将社会保险的缴纳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目标管理考核中重点考核内容之一,强化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二要明确经办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在行业归集养老保险费过程中的责任和权利,避免归集资金账外核算、资金收益归属不明确等问题,以确保行业统筹养老保险基金决算信息的真实和完整。
(六)尽快解决历史遗留长期挂账问题。对于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在基金决算中长期挂账,影响了基金决算使用部门对决算信息的分析,也影响了基金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建议对遗留问题商劳动保障、审计等相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相应的办法予以解决,避免长期挂账。
(七)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工作长效机制。要切实强化养老保险收支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工作长效机制,保障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一要建立健全法规体系,解决养老保险基金监督中法律缺位、层次低、效力差等突出问题,尽快出台养老保险费征缴处罚办法,强化养老保险制度约束的刚性;二要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组织体系和各部门配合工作机制,实现审计监督、财政监督、税务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审计、财政、税务、社保等部门协调配合、相互制衡;三要建立快捷、准确、高效的基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监管、征收、缴费各部门间信息实时共享,确保养老金按时收纳、拨付和发放。
❾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有哪些
选择投资渠道的原则应是:降低风险、增加赢利、保证流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负债资金,在若干年后需要返还给投保人,这就决定了基金运营要以稳妥安全为原则;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的是储蓄积累模式,保险金的给付主要依靠基金的增值收益,因此各基金运营单位必须要保证基金的保值与增值,实现基金的赢利;基金不管投资什么渠道,在向农民支付时,都需要变现,为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应保证在需要时能够及时变现,满足支付的要求,这就需要有一定的流动性。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在安全有效的前提下,基金运营以地方为主,主要是购买国债或存入银行,一部分社保基金投资于资本市场。
❿ 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基础设施ppp模式可以写案例分析吗
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PPP模式运营情况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参考下,有用请采纳!
第1章:PPP模式发展概述
1.1 PPP模式基本定义概述
1.1.1 PPP模式基本定义
(1)国外PPP模式定义
(2)国内PPP模式定义
1.1.2 PPP模式主要类别
(1)国外PPP模式主要类别
(2)国内PPP模式主要类别
1.1.3 PPP模式发展阶段
1.1.4 PPP模式主要特征
1.2 PPP模式主要功能分析
1.2.1 提高建造效率
1.2.2 节约项目成本
1.2.3 各自发挥优势
1.2.4 减少债务压力
1.3 发展PPP模式必要性分析
1.3.1 融资需求扩大
1.3.2 缓解债务压力
第2章:PPP模式发展环境分析
2.1 PPP模式政策环境分析
2.1.1 PPP模式监管体系概述
2.1.2 PPP模式主要政策分析
(1)PPP模式相关政策概述
(2)“一带一路”PPP模式
(3)PPP模式主要政策目标
2.1.3 PPP模式政策方向预判
2.1.4 PPP模式政策影响分析
2.2 PPP模式经济环境分析
2.2.1 国内经济走势分析
(1)国内GDP增速情况
(2)工业生产增速情况
(3)固定资产投资情况
2.2.2 国内经济发展趋势
2.2.3 PPP模式经济影响分析
2.3 PPP模式融资环境分析
2.3.1 主要融资方式概述
2.3.2 银行贷款融资渠道
2.3.3 融资机制创新分析
2.3.4 PPP模式融资影响分析
2.4 PPP模式社会发展环境分析
2.4.1 公共事业水平提高
2.4.2 环境生态亟需保护
2.4.3 基础建设投资增加
2.4.4 PPP模式社会影响分析
第3章:PPP模式国外发展经验
3.1 国际PPP运营及融资模式
3.1.1 国际PPP模式发展阶段
3.1.2 国际PPP项目运营模式
(1)国际PPP项目运营模式
(2)PPP项目运作基本流程
3.1.3 国际PPP项目融资模式
(1)国际PPP项目融资工具
(2)国际PPP项目资金来源
3.1.4 国际PPP项目盈利模式
(1)政府适当补助
(2)相关延伸收入
(3)政府财政补贴
3.2 国外PPP模式发展现状
3.2.1 国外PPP模式分布情况
3.2.2 英国PPP模式发展现状
(1)英国PPP模式发展历程
(2)英国PPP模式政策环境
(3)英国PPP模式组织保障
(4)英国PPP模式开展情况
1)英国PPP模式项目规模
2)英国PPP模式主要特征
3.2.3 加拿大PPP模式发展现状
(1)加拿大PPP模式发展历程
(2)加拿大PPP模式政策环境
(3)加拿大PPP模式组织保障
(4)加拿大PPP模式开展情况
1)加拿大PPP模式项目规模
2)加拿大PPP模式主要特征
3.2.4 澳大利亚PPP模式发展现状
(1)澳大利亚PPP模式发展历程
(2)澳大利亚PPP模式政策环境
(3)澳大利亚PPP模式组织保障
(4)澳大利亚PPP模式开展情况
1)澳大利亚PPP模式项目规模
2)澳大利亚PPP模式主要特征
3.3 国外PPP模式案例分析
3.3.1 经营性PPP项目案例分析
(1)成功案例——英国塞文河第二大桥项目
(2)失败案例——美国加州91号公路项目
3.3.2 准经营性PPP项目案例分析
(1)成功案例——法国西班牙跨国铁路项目
(2)失败案例——英国伦敦地铁项目
3.3.3 公益性PPP项目案例分析
(1)成功案例——加拿大Sudbury污泥处理项目
(2)失败案例——美国马萨诸塞州3号公路项目
3.4 国外PPP模式发展经验
3.4.1 规范风险管理机制
3.4.2 利益公平分配机制
3.4.3 恪守诚实守信原则
3.4.4 严格规范政府监管
3.4.5 保证盈利而非暴利
3.4.6 设立国家PPP基金
3.4.7 创新金融融资工具
3.5 国际PPP模式需求前景
3.5.1 基础设施需求缺口扩大
3.5.2 财政负担压力不断增加
第4章:PPP主要运营模式分析
4.1 PPP运营模式分类情况
4.1.1 外包类PPP模式运营分析
(1)外包类PPP模式概述
(2)外包类PPP运营模式
(3)外包类PPP模式分类
(4)外包类PPP项目风险
4.1.2 特许经营类PPP模式运营分析
(1)特许经营类PPP模式概述
(2)特许经营类PPP运营模式
(3)特许经营类PPP模式分类
(4)特许经营类PPP项目风险
4.1.3 私有化类PPP模式运营分析
(1)私有化类PPP模式概述
(2)私有化类PPP运营模式
(3)私有化类PPP模式分类
(4)私有化类PPP项目风险
4.1.4 PPP运营模式对比分析
4.2 BT运营模式发展现状
4.2.1 BT模式具体含义
4.2.2 BT模式运作过程
4.2.3 BT运营模式分类
4.2.4 BT项目风险管理
4.2.5 BT模式适用范围
4.3 BOT运营模式发展现状
4.3.1 BOT模式具体含义
4.3.2 BOT模式运作过程
4.3.3 BOT运营模式分类
4.3.4 BOT项目风险管理
4.3.5 BOT模式适用范围
4.4 TOT运营模式发展现状
4.4.1 TOT模式具体含义
4.4.2 TOT模式运作过程
4.4.3 TOT运营模式分类
4.4.4 TOT项目风险管理
4.4.5 TOT模式适用范围
4.5 BOO运营模式发展现状
4.5.1 BOO模式具体含义
4.5.2 BOO模式运作过程
4.5.3 BOO运营模式分类
4.5.4 BOO项目风险管理
4.5.5 BOO模式适用范围
第5章:PPP模式各区域运行情况
5.1 华东地区PPP模式运行情况
5.1.1 华东地区PPP项目发展环境
(1)华东地区PPP项目政策环境
(2)华东地区PPP项目经济环境
(3)华东地区PPP项目需求环境
5.1.2 华东地区PPP项目数量规模
5.1.3 华东地区PPP项目投资规模
5.1.4 华东地区PPP项目重点省市
(1)山东PPP项目发展情况
1)山东PPP项目数量规模
2)山东PPP项目投资规模
3)山东PPP项目行业分布
4)山东PPP项目重点案例
(2)福建PPP项目发展情况
1)福建PPP项目数量规模
2)福建PPP项目投资规模
3)福建PPP项目行业分布
(3)安徽PPP项目发展情况
1)安徽PPP项目数量规模
2)安徽PPP项目投资规模
3)安徽PPP项目行业分布
(4)江西PPP项目发展情况
1)江西PPP项目数量规模
2)江西PPP项目投资规模
3)江西PPP项目行业分布
(5)浙江PPP项目发展情况
1)浙江PPP项目数量规模
2)浙江PPP项目投资规模
3)浙江PPP项目行业分布
(6)江苏PPP项目发展情况
1)江苏PPP项目数量规模
2)江苏PPP项目投资规模
3)江苏PPP项目行业分布
(7)上海PPP项目发展情况
1)上海PPP项目数量规模
2)上海PPP项目投资规模
3)上海PPP项目行业分布
5.2 西南地区PPP模式运行情况
5.2.1 西南地区PPP模式发展环境
(1)西南地区PPP项目政策环境
(2)西南地区PPP项目经济环境
(3)西南地区PPP项目需求环境
5.2.2 西南地区PPP项目数量规模
5.2.3 西南地区PPP项目投资规模
5.2.4 西南地区PPP项目重点省市
(1)四川PPP项目发展情况
1)四川PPP项目数量规模
2)四川PPP项目投资规模
3)四川PPP项目行业分布
4)四川PPP项目重点案例
(2)云南PPP项目发展情况
1)云南PPP项目数量规模
2)云南PPP项目投资规模
3)云南PPP项目行业分布
4)云南PPP项目重点案例
(3)贵州PPP项目发展情况
1)贵州PPP项目数量规模
2)贵州PPP项目投资规模
3)贵州PPP项目行业分布
4)贵州PPP项目重点案例
(4)重庆PPP项目发展情况
1)重庆PPP项目数量规模
2)重庆PPP项目投资规模
3)重庆PPP项目行业分布
4)重庆PPP项目重点案例
(5)西藏PPP项目发展情况
1)西藏PPP项目数量规模
2)西藏PPP项目投资规模
3)西藏PPP项目行业分布
4)西藏PPP项目重点案例
5.3 华中地区PPP模式运行情况
5.3.1 华中地区PPP模式发展环境
(1)华中地区PPP项目政策环境
(2)华中地区PPP项目经济环境
(3)华中地区PPP项目需求环境
5.3.2 华中地区PPP项目数量规模
5.3.3 华中地区PPP项目投资规模
5.3.4 华中地区PPP项目重点省市
(1)河南PPP项目发展情况
1)河南PPP项目数量规模
2)河南PPP项目投资规模
3)河南PPP项目行业分布
4)河南PPP项目重点案例
(2)湖南PPP项目发展情况
1)湖南PPP项目数量规模
2)湖南PPP项目投资规模
3)湖南PPP项目行业分布
4)湖南PPP项目重点案例
(3)湖北PPP项目发展情况
1)湖北PPP项目数量规模
2)湖北PPP项目投资规模
3)湖北PPP项目行业分布
4)湖北PPP项目重点案例
5.4 华北地区PPP模式运行情况
5.4.1 华北地区PPP模式发展环境
(1)华北地区PPP项目政策环境
(2)华北地区PPP项目经济环境
(3)华北地区PPP项目需求环境
5.4.2 华北地区PPP项目数量规模
5.4.3 华北地区PPP项目投资规模
5.4.4 华北地区PPP项目重点省市
(1)山西PPP项目发展情况
1)山西PPP项目数量规模
2)山西PPP项目投资规模
3)山西PPP项目行业分布
4)山西PPP项目重点案例
(2)河北PPP项目发展情况
1)河北PPP项目数量规模
2)河北PPP项目投资规模
3)河北PPP项目行业分布
4)河北PPP项目重点案例
(3)内蒙古PPP项目发展情况
1)内蒙古PPP项目数量规模
2)内蒙古PPP项目投资规模
3)内蒙古PPP项目行业分布
4)内蒙古PPP项目重点案例
(4)北京PPP项目发展情况
1)北京PPP项目数量规模
2)北京PPP项目投资规模
3)北京PPP项目行业分布
4)北京PPP项目重点案例
(5)天津PPP项目发展情况
1)天津PPP项目数量规模
2)天津PPP项目投资规模
3)天津PPP项目行业分布
4)天津PPP项目重点案例
5.5 西北地区PPP模式运行情况
5.5.1 西北地区PPP模式发展环境
(1)西北地区PPP项目政策环境
(2)西北地区PPP项目经济环境
(3)西北地区PPP项目需求环境
5.5.2 西北地区PPP项目数量规模
5.5.3 西北地区PPP项目投资规模
5.5.4 西北地区PPP项目重点省市
(1)新疆PPP项目发展情况
1)新疆PPP项目数量规模
2)新疆PPP项目投资规模
3)新疆PPP项目行业分布
4)新疆PPP项目重点案例
(2)陕西PPP项目发展情况
1)陕西PPP项目数量规模
2)陕西PPP项目投资规模
3)陕西PPP项目行业分布
4)陕西PPP项目重点案例
(3)甘肃PPP项目发展情况
1)甘肃PPP项目数量规模
2)甘肃PPP项目投资规模
3)甘肃PPP项目行业分布
4)甘肃PPP项目重点案例
(4)青海PPP项目发展情况
1)青海PPP项目数量规模
2)青海PPP项目投资规模
3)青海PPP项目行业分布
4)青海PPP项目重点案例
(5)宁夏PPP项目发展情况
1)宁夏PPP项目数量规模
2)宁夏PPP项目投资规模
3)宁夏PPP项目行业分布
4)宁夏PPP项目重点案例
5.6 华南地区PPP模式运行情况
5.6.1 华南地区PPP模式发展环境
(1)华南地区PPP项目政策环境
(2)华南地区PPP项目经济环境
(3)华南地区PPP项目需求环境
5.6.2 华南地区PPP项目数量规模
5.6.3 华南地区PPP项目投资规模
5.6.4 华南地区PPP项目重点省市
(1)广东PPP项目发展情况
1)广东PPP项目数量规模
2)广东PPP项目投资规模
3)广东PPP项目行业分布
4)广东PPP项目重点案例
(2)广西PPP项目发展情况
1)广西PPP项目数量规模
2)广西PPP项目投资规模
3)广西PPP项目行业分布
4)广西PPP项目重点案例
(3)海南PPP项目发展情况
1)海南PPP项目数量规模
2)海南PPP项目投资规模
3)海南PPP项目行业分布
4)海南PPP项目重点案例
5.7 东北地区PPP模式运行情况
5.7.1 东北地区PPP模式发展环境
(1)东北地区PPP项目政策环境
(2)东北地区PPP项目经济环境
(3)东北地区PPP项目需求环境
5.7.2 东北地区PPP项目数量规模
5.7.3 东北地区PPP项目投资规模
5.7.4 东北地区PPP项目重点省市
(1)黑龙江PPP项目发展情况
1)黑龙江PPP项目数量规模
2)黑龙江PPP项目投资规模
3)黑龙江PPP项目行业分布
4)黑龙江PPP项目重点案例
(2)辽宁PPP项目发展情况
1)辽宁PPP项目数量规模
2)辽宁PPP项目投资规模
3)辽宁PPP项目行业分布
4)辽宁PPP项目重点案例
(3)吉林PPP项目发展情况
1)吉林PPP项目数量规模
2)吉林PPP项目投资规模
3)吉林PPP项目行业分布
4)吉林PPP项目重点案例
第6章:PPP模式垂直化领域分析
6.1 社会事业PPP模式分析
6.1.1 社会事业发展现状
6.1.2 社会事业PPP项目数量规模
6.1.3 社会事业PPP项目投资规模
6.1.4 社会事业PPP项目行业分布
6.1.5 社会事业PPP项目地区分布
6.1.6 社会事业PPP模式领先企业
6.1.7 社会事业PPP模式投资机会
6.2 生态环保行业PPP模式分析
6.2.1 生态环保行业发展现状
6.2.2 生态环保PPP项目数量规模
6.2.3 生态环保PPP项目投资规模
6.2.4 生态环保PPP项目行业分布
6.2.5 生态环保PPP项目地区分布
6.2.6 生态环保PPP模式领先企业
6.2.7 生态环保PPP模式投资机会
6.3 基础设施建设PPP模式分析
6.3.1 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现状
6.3.2 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数量规模
6.3.3 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投资规模
6.3.4 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行业分布
6.3.5 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地区分布
6.3.6 基础设施建设PPP模式领先企业
6.3.7 基础设施建设PPP模式投资机会
6.4 交通设施建设PPP模式分析
6.4.1 交通设施建设发展现状
6.4.2 交通设施建设PPP项目数量规模
6.4.3 交通设施建设PPP项目投资规模
6.4.4 交通设施建设PPP项目行业分布
6.4.5 交通设施建设PPP项目地区分布
6.4.6 交通设施建设PPP模式领先企业
6.4.7 交通设施建设PPP模式投资机会
6.5 能源设施建设PPP模式分析
6.5.1 能源设施建设发展现状
6.5.2 能源设施建设PPP项目数量规模
6.5.3 能源设施建设PPP项目投资规模
6.5.4 能源设施建设PPP项目行业分布
6.5.5 能源设施建设PPP项目地区分布
6.5.6 能源设施建设PPP模式领先企业
6.5.7 能源设施建设PPP模式投资机会
6.6 水利工程PPP模式分析
6.6.1 水利工程发展现状
6.6.2 水利工程PPP项目数量规模
6.6.3 水利工程PPP项目投资规模
6.6.4 水利工程PPP项目行业分布
6.6.5 水利工程PPP项目地区分布
6.6.6 水利工程PPP模式领先企业
6.6.7 水利工程PPP模式投资机会
第7章:PPP模式重点案例及领先企业分析
7.1 我国PPP项目经典案例分析
7.1.1 深圳大运中心项目
(1)项目情况概述
(2)项目运作模式
1)具体运作模式
2)项目交易过程
3)项目交易特点
(3)项目运作经验
7.1.2 北京地铁4号线项目
(1)项目情况概述
(2)项目运作模式
1)具体运作模式
2)项目交易过程
3)项目交易特点
(3)项目运作经验
7.1.3 江西峡江水利枢纽工程项目
(1)项目情况概述
(2)项目运作模式
1)具体运作模式
2)项目交易过程
3)项目交易特点
(3)项目运作经验
7.1.4 渭南市天然气利用工程项目
(1)项目情况概述
(2)项目运作模式
1)具体运作模式
2)项目交易过程
3)项目交易特点
(3)项目运作经验
7.1.5 固安工业园区新型城镇化项目
(1)项目情况概述
(2)项目运作模式
1)具体运作模式
2)项目交易过程
3)项目交易特点
(3)项目运作经验
7.1.6 陕西南沟门水利枢纽工程项目
(1)项目情况概述
(2)项目运作模式
1)具体运作模式
2)项目交易过程
3)项目交易特点
(3)项目运作经验
7.1.7 重庆涪陵至丰都高速公路项目
(1)项目情况概述
(2)项目运作模式
1)具体运作模式
2)项目交易过程
3)项目交易特点
(3)项目运作经验
7.1.8 张家界市杨家溪污水处理厂项目
(1)项目情况概述
(2)项目运作模式
1)具体运作模式
2)项目交易过程
3)项目交易特点
(3)项目运作经验
7.1.9 酒泉市城区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
(1)项目情况概述
(2)项目运作模式
1)具体运作模式
2)项目交易过程
3)项目交易特点
(3)项目运作经验
7.1.10 苏州市吴中静脉园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1)项目情况概述
(2)项目运作模式
1)具体运作模式
2)项目交易过程
3)项目交易特点
(3)项目运作经验
7.1.11 天津市北水业公司部分股权转让项目
(1)项目情况概述
(2)项目运作模式
1)具体运作模式
2)项目交易过程
3)项目交易特点
(3)项目运作经验
7.1.12 大理市生活垃圾处置城乡一体化系统工程
(1)项目情况概述
(2)项目运作模式
1)具体运作模式
2)项目交易过程
3)项目交易特点
(3)项目运作经验
7.1.13 合肥市王小郢污水处理厂资产权益转让项目
(1)项目情况概述
(2)项目运作模式
1)具体运作模式
2)项目交易过程
3)项目交易特点
(3)项目运作经验
7.2 我国PPP模式领域领先企业
7.2.1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基本情况概述
(2)公司组织架构介绍
(3)公司主营业务介绍
(4)公司经营情况分析
1)主要经营指标分析
2)企业盈利能力分析
3)企业运营能力分析
4)企业偿债能力分析
5)企业发展能力分析
(5)公司PPP项目分析
1)公司参与PPP项目规模
2)公司PPP项目重点案例
(6)公司竞争优劣势分析
(7)公司最新发展动向
7.2.2 徐州燃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基本情况概述
(2)公司组织架构介绍
(3)公司主营业务介绍
(4)公司经营情况分析
1)主要经营指标分析
2)企业盈利能力分析
3)企业运营能力分析
4)企业偿债能力分析
5)企业发展能力分析
(5)公司PPP项目分析
1)公司参与PPP项目规模
2)公司PPP项目重点案例
(6)公司竞争优劣势分析
(7)公司最新发展动向
7.2.3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基本情况概述
(2)公司组织架构介绍
(3)公司主营业务介绍
(4)公司经营情况分析
1)主要经营指标分析
2)企业盈利能力分析
3)企业运营能力分析
4)企业偿债能力分析
5)企业发展能力分析
(5)公司PPP项目分析
1)公司参与PPP项目规模
2)公司PPP项目重点案例
(6)公司竞争优劣势分析
(7)公司最新发展动向
7.2.4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基本情况概述
(2)公司组织架构介绍
(3)公司主营业务介绍
(4)公司经营情况分析
1)主要经营指标分析
2)企业盈利能力分析
3)企业运营能力分析
4)企业偿债能力分析
5)企业发展能力分析
(5)公司PPP项目分析
1)公司参与PPP项目规模
2)公司PPP项目重点案例
(6)公司竞争优劣势分析
(7)公司最新发展动向
7.2.5 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基本情况概述
(2)公司组织架构介绍
(3)公司主营业务介绍
(4)公司经营情况分析
1)主要经营指标分析
2)企业盈利能力分析
3)企业运营能力分析
4)企业偿债能力分析
5)企业发展能力分析
(5)公司PPP项目分析
1)公司参与PPP项目规模
2)公司PPP项目重点案例
(6)公司竞争优劣势分析
(7)公司最新发展动向
7.2.6 中国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
(1)公司基本情况概述
(2)公司组织架构介绍
(3)公司主营业务介绍
(4)公司经营情况分析
1)主要经营指标分析
2)企业盈利能力分析
3)企业运营能力分析
4)企业偿债能力分析
5)企业发展能力分析
(5)公司PPP项目分析
1)公司参与PPP项目规模
2)公司PPP项目重点案例
(6)公司竞争优劣势分析
(7)公司最新发展动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