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南通社保卡,南通社保卡查询余额
南通社保网上查询
南通市个人社保基本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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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打开页面后请输入个人社会保障卡卡号、密码进行查询。
单位缴费信息查询:点击进入>>
南通市12333在线咨询:进入>>
说明:非常方便,你只要填写一下咨询受理单,就会有专人为您解答问题。
南通市医保查询:点击进入>>>
说明:请输入社保卡号及密码查询,首次登陆需要修改密码,默认密码为:1234
南通市个人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情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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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社保查询数据由南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
南通社保电话查询
南通社保局社会保险统一查询电话:(0513-12333),内容包括:社会养老保险金缴费基数、比例查询,社保卡余额、明细查询等。
南通社保窗口查询
请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及社保卡号至南通社保局办公大厅窗口查询。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南通市青年西路109号
邮政编码:226006
电话:0513-83558038、12333
网址:http://www.ntldbz.gov.cn
南通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南通市青年西路109号
电话:0513-83559089
南通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南通市青年西路109号
邮编:226000
电话:0513-83559116
南通社保查询网址:http://www.ntldb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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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南通医保中心网站.我是南通大学的一名学生。如果转院去上海就医,需要什么样的手续就医回来才能报销
有点复杂,我也是南通大学的,我把手续告诉你吧,希望你不要来回跑~
关于市区在校大学生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1、报销时须出具:本人社会保障卡、医保证历、门诊病历、有效票据、费用明细清单(盖医院收费章)、出院小结(盖医院病区章)。
2、诊治结束后,在当年内凭以上材料到市医保中心审核报销,特殊情况可延期到次年1月31日。毕业实习期间发生的费用,报销时间截止毕业当年8月31日。
地址:青年西路109号劳动保障服务大厅记住一定都要盖医院章,不然到时他们可能会推脱,他们的态度不是很好,而且人也比较多,准备好要去很多次的心理准备。不知道你哪个校区的,我是启秀校区的相对来说还是比较近,骑自行车十分钟左右。希望你能顺利报到。。。
❸ 江苏南通医保卡余额查询
您好!目前江苏省13省辖市已与省就医结算平台互联互通,泰州、宿迁、苏州、南通、盐城等还在省辖市范围内实现了参保人员异地刷卡看病报销,无锡、常州、盐城、扬州、镇江、泰州等市市区之间实现了跨市联网结算。常州、南通、连云港、扬州、镇江、无锡及大丰、太仓等地与上海市实现了异地就医费用互相代为报销。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❹ 南通个人医保卡查询
你好!目前南京的市民卡不可以在南通使用医保功能。你如果要在南通就医用南京的医保,可以申请一个异地就医,可以在那边看病,符合条件的到南京医保进行报销。以后有可能会扩大市民卡的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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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是什么单位
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是事业单位。
主要业务如下:
1、负责受理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基金的核定、支付、管理以及其它日常事务。
2、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离休干部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
(5)南通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址扩展阅读: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根据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的基本要求,参保人到医疗保险机构报销自己看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般要符合以下条件:
1、参保人员必须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持定点医院的大夫开具的医药处方到社会保险机构确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
2、参保人员在看病就医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才能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3、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中,在社会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与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部分,由社会医疗统筹基金统一比例支付。
参考资料来源: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单位概况
❻ 请问南通市的医疗保险中心负责人是什么行政级别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南通市属于地级市,医疗保险中心属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管辖,人力资源社会保险局属于处级单位,医疗保险中心应该是副处级或者是科级单位。
❼ 南通社保医保个人缴费查询个人账户
失业保险: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生育保险:
为了进一步完善职工生育保险政策,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根据我市实际,现就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标准,即以个人生育、流(引)产、宫外孕手术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基数的70%为计发标准。其中:
l、妊娠3个月以下(含宫外孕)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引)产的,享受1.5个月生育津贴;
3、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引产和顺产的,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
4、难产增加0.5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增加0.5个月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因生育、流(引)产、宫外孕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下列规定支付:
1、妊娠3个月内流产的不超过200元;
2、妊娠3—7个月流(引)产的不超过1300元;
3、7个月以上引产的不超过1800元;
4、顺产的不超过2000元;
5、难产接生的不超过2500元
6、宫外孕的不超过2650元;
7、难产剖宫产的不超过2900元。
三、在产假期间,因分娩引起的产后出血、产褥感染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第二条4、5、7项规定限额以上的部分,凭病情证明、出院小结(记录)、费用明细清单和相关票据,按70%核报。
四、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暂定为150元。
五、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一年的,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按在职职工待遇的50%享受。
六、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自失业之月起至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内生育的,按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发给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参照在职女职工的待遇享受。
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实施(取出)皮下埋植、输卵(精)管绝育(复通)发生的手术费用和常规检查费用,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报支。另再报支药费40元。
八、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为计划生育并发症的患者,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因治疗计划生育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核报。
九、上述各项费用由单位经办人在费用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费用,应给予一次性支付。
十、本通知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工伤保险:
南通市区2008年度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2008年6月30日前南通市已纳入工伤保险管理,享受定期待遇的1—4级工伤人员和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幅度为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70%和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的30%之和。我市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513元,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为16.1%,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为5.1%,调整后的计发金额=调整前的计发金额×(1+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为16.1%×70%+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为5.1%×30%)。
三、调整时间:上述调整对象从2008年7月1日起享受新待遇,所需经费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
养老保险: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的登记、申报、变更登记等手续,并持社会保险登记证等证件、资料,到地方税务机关建立缴费关系。
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建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
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注销时,应当到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费的基本数据,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向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出具征收凭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情况。地方税务机关在征缴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的,应当及时将用人单位实际的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重新核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地方税务机关计算的数额,先行缴纳当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时、全额缴入国库,并按照国家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费率,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用人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高于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
参保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其中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个人缴纳8个百分点,个体工商户主为其缴纳12个百分点。
用人单位的缴费(包括个体工商户为雇工的缴费)在税前列支;参保人员个人的缴费按照规定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扣除。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每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的基准数,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参保人员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低于基准数60%的,按照基准数的60%确定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在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工资。
第十二条鼓励用人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前提下,为其参保人员建立企业年金。积极发展个人和团体养老保险业务,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其建立终身不变和全国唯一的个人账户,并核发相关证卡,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档案。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包括:
(一)本规定实施前,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已有储存额;
(二)本规定实施后,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个体工商户主、灵活就业人员为其缴费基数的8个百分点);
(三)国家规定划入个人账户的其他储存额;
(四)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历年计息。
个人账户逐步做实,并实行个人账户基金完全积累。个人账户逐步做实的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个人账户基金的保值增值,依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办法执行。
医疗保险:
南通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
第九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8%时费率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2%的费率缴纳。
城镇个体劳动者、城镇自由职业者以及在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挂靠关系的其他城镇劳动者,由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0%缴纳。
今后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第十条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由参保单位(或个人)报经办机构审核确定。
(一)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按其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当年就业或外地调入的职工,按劳动、人事部门核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缴费工资。
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可以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基数。
(二)用人单位的缴费工资总额,按本单位当期全部在职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核定;计算口径与职工缴费基数相—致。
(三)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城镇自由职业者以及在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挂靠关系的其他城镇劳动者,城镇个体私营经营的业主和其从业人员,经批准参保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缴费基数按不低于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
第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按月征缴。用人单位(或个人)应于每月10日前按照核定的标准足额缴纳;其中在职职工个人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征收机构可以委托单位开户银行直接办理托收。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的承受能力,按退休人员本人上年度退休养老金总额的2%左右,逐年为其个人医疗帐户补充适当的启动资金。补充的启动资金,所在单位应于每年1月按上半年末实有退休人员一次性申报缴纳。
第十三条逐步完善缴费积累机制,按照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确定职工在职期间的最低缴费年限。最低缴费年限暂定为男职工25年、女职工20年。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2001年1月1日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人员办理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最低年限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其退休当年的缴费基数和缴费率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和职工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经办机构从次月起暂停其参保人员享受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暂停期间不计算职工缴费年限,其参保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单位和职工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以补记缴费年限,但暂停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基金不予结付。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的,应按规定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处置资产时,为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提取足额的医疗保险补偿费,缴经办机构管理。提取标准以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单位和个人的合计费合计算确定;提取年限:退休人员不低于10年,在职职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人员分流和资产清算情况核定。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含为退休人员个人帐户适当补充的启动资金),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定额(定项)管理的全民所有制医疗机构在各单位预算资金中列支;其他事业单位在单位提取的医疗基金或福利基金中列支;企业从职工福利费(或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和个人应缴部分,均由再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所需费用在按规定筹集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列支。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统帐结合的原则建立个人医疗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其中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全额计入本人医疗帐户。
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等于职工个人缴存与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数额之和。其中职工个人的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制字(1990)1号文《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内容为准]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同上)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目前南通市[含六县(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6%--24%(单位、个人各8%--12%)。
根据通政办发[2003]255号文件精神,对于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其逐月发放的住房货币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和使用。机关、事业单位新职工住房货币补贴为14%。企业及按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新职工的住房货币补贴比例,根据承受能力和条件,可在12%-14%幅度内确定。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四舍五入精确到元(通房改【1998】41号《关于调整一九九八年度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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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南通市医保社保查询
2017年度南通市社会保险有关基数
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确定为:
(一)企业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上限按18171元执行,下限按2940元执行。
(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确定低、中、高三个标准,由其自主选择缴纳。低标准为2940元、中标准为4240元、高标准为6057元。
(三)期间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高于等于2940元的,相应年度的最低缴费系数按1.0计算。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上限按18171元执行,下限仍按去年省公布的标准3360元执行。
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市区(含通州区、通州湾示范区)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工资基数为4832元∕月,其他县(市)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市人社部门提醒,各地要严格执行省、市社会保险基数政策规定,不得突破本通知规定的缴费工资上、下限的规定,确保基金应收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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