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督察长制度是什么
5月18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并于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规定》强调在公司、股东的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发生冲突时,督察长要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不过,督察长需要代表公司利益的总经理提名。
《规定》明确规定了督察长的职责。根据规定,督察长是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范围涵盖公司经营管理和公司所管理基金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
作为督察长行使职责的保障,《规定》赋予督察长两方面的权利。一是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可以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参加、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二是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制止权和报告权,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运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重大问题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
㈡ 基金管理公司的督察长直接对谁负责
对董事会负责
㈢ 基金管理公司的督察长直接对负责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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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必须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和基金资产运作的业务特征建立架构清晰、控制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制定全面系统、切实可行的内部控制度,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防线。1.部门设置要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2.严格授权控制。3.强化内部监察稽核控制。4.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5.严格控制基金资产的财务风险。6.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7.严格制定信息技术系统的管理制度。8.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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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制度是什么呢
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并于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规定》强调在公司、股东的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发生冲突时,督察长要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不过,督察长需要代表公司利益的总经理提名。
《规定》明确规定了督察长的职责。根据规定,督察长是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范围涵盖公司经营管理和公司所管理基金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
作为督察长行使职责的保障,《规定》赋予督察长两方面的权利。一是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可以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参加、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二是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制止权和报告权,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运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重大问题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
㈤ 请问,基金管理公司的督察长是属于董事层、监事层、经营层中的哪一种啊
监事层和经营层
㈥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是什么呢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
(一)总体要求
目前,我国基金管理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例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各自的职责及其相互关系等。此外,基金管理公司在治理结构上还必须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等的相关规定,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划分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保持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公司从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工作流程、议事规则等的制定到公司各级组织机构职权的行使以及公司员工的从业行为,都应当体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在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员工的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公司独立运作原则。基金管理公司独立性的具体要求是:公司及其业务部门与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下属部门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越过股东会和董事会直接任免公司高管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干预投资、研究、交易等具体事务及公司员工选聘;董事、监事之外的所有员工不得在股东单位兼职;所有与股东签署的技术支持、服务、合作等协议均应上报,不得签署任何影响公司独立性的协议等等。
3.强化制衡机制原则。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经理层、督察长的职责权限,完善决策程序,形成协调高效、相互制衡的制度安排。
4.维护公司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原则。公司应当在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体系、报告路径、决策机制等几个方面体现统一性和完整性。从董事会层面,在制度建设过程中就应当保证公司的责任体系、决策体系和报告路径的清晰、独立。股东不得要求经理层或其他员工违反章程直接向股东或其他机构和人员报告基金财产运用具体事项,不得要求经理层将经营决策权让渡给股东或其他机构和人员。从经理层面,在职权范围内应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独立、自主决策,不受他人干预,不得将经营管理权让渡给股东或者其他机构和人员。在公司文化层面,应当构建公司自身的企业文化,防止在内部责任体系、报告路径和内部员工之间出现割裂情况。
5.股东诚信与合作原则。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应当承担社会责任。股东之问应当信守承诺,建立相互尊重、沟通协商、共谋发展的和谐关系。具体要求主要有:应当审慎审议、签署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按照约定认真履行义务,出现有关情形立即书面通知公司和其他股东。
6.公平对待原则。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不得接受任何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超越股东会、董事会的指示,不得偏向任何一方股东。公司开展业务应当公平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和客户资产,不得在不同基金财产之间、基金财产与委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7.业务与信息隔离原则。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的业务与信息隔离制度,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在信息传递和保密方面,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要求董事、经理层及其他员工提供基金投资、研究等方面的非公开信息和资料,不得利用提供技术支持或者行使知情权的方式将非公开信息为任何人谋利或泄漏给任何第三方。在股东知情权方面,既要求股东关注公司的经营运作情况及财务状况,同时要求股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知情权,不得滥用知情权。
8.经营运作公开、透明原则。公司的经营运作应当保持公开、透明;公司应当保障股东、董事享有合法的知情权,如定期提供有关公司经营的各项报告;公司还要依法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9.长效激励约束原则。公司应当结合基金行业特点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同时,营造规范、诚信、创新、和谐的企业文化,从而留住人才,保持公司的竞争能力。股东也应当尊重经理层人员及其他专业人员的人力资本价值。
10.人员敬业原则。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水平直接关系到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因此,上述人员不仅要专业、诚信、勤勉、尽职,遵守职业操守,而且要以较高的职业道德标准和商业道德标准规范言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和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的高效运作。
(三)独立董事制度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l/3。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应当经过2/3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1.公司及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
2.公司和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3.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督察长制度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督察长制度。督察长是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的高级管理人员。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应当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运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重大问题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发现基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董事会应当建立和完善督察长考核制度。董事会对督察长的考核,应当以基金及公司的合规运作情况及内部风险控制情况为主要标准。督察长的薪酬由董事会决定。公司应当保证督察长工作的独立性,不得要求督察长从事基金销售、投资、运营、行政管理等与其履行职责相冲突的工作。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督察长的工作,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理由限制、阻挠督察长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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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对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的监督管理有哪些
督察长是监督检查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的高级管理人员。督察长应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选聘督察长,应当对拟任人选进行尽职调查,充分了解其工作背景、遵规守法情况、诚信记录、从业资格、业务素质及工作能力等,确保其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召开前向全体董事提供督察长拟任人选的详细资料,保证董事在投票时对拟任人选有足够了解。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和完善督察长考核制度。董事会对督察长的考核,应当以基金及公司的合规运作情况及内部风险控制情况为主要标准。
督察长的薪酬由董事会决定,考核结果应当作为董事会确定督察长的薪酬及其他激励方式的依据。督察长认为考核结果明显有失公允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申述。
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不定期组织督察长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培训和考试,并将培训情况及考试成绩记入公司及督察长监管档案。
督察长连续两次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建议公司董事会免除其职务。
第三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关注督察长履行职责的情况。
对于督察长业务素质低、难以胜任督察长职责,或者存在听命于某一股东或者董事、违反公司规定程序越过董事会直接向股东报告工作等丧失独立性情况,或者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将根据情况采取监管谈话、记入诚信档案、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十九条
督察长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相应行政监管措施。
㈧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委员会主要职责有( )。
正确答案为:A,B,D选项
答案解析: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委员会是为适应我国证券市场和基金业发展新形势、新情况的需要成立的,是中国证券业协会内设的由专业人士组成的议事机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调查、收集、反映业内意见和建议;研究、论证业内相关政策与方案;草拟或审议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有关规则、执业标准、工作指引和自律公约;协助开展业内教育培训、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其宗旨是推动业务创新,完善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集中全、行业的智慧和资源,为基金业的发展服务。C项属于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的主要职责,不符合题意,应排除。
㈨ 基金督察长设立的必要性分析
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要求基金管理公司需要设立督察长一职,在公司、股东的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发生冲突时,督察长要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不过,督察长需要代表公司利益的总经理提名。
设立督察长,是为了提高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的合法合规运作水平,加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促进督察长有效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根据《规定》,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应当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