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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协会会员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09-18 23:44:30

① 北京证券业协会的会员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经第四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北京证券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证券监管机关批准在北京辖区依法设立和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证券机构,依据《证券法》应当申请加入北京市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其他证券相关业务机构和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业务机构亦可申请入会,成为协会会员。
第三条 协会会员包括:
1、依法批准设立的、在北京地区专门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其他证券业务类中介服务机构。
2、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及其他证券业务类中介服务机构在北京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以及其他兼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团体。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团体,承认本协会章程、遵守协会公约及各项规则并承诺按规定足额缴纳年会费者,均可申请加入协会。
第四条 会员资格
1、每一协会会员均享有独立的会员资格,在协会内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2、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3、会员如被取消经营资格,其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五条 证券机构申请加入协会,应按协会要求,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供下列文件:
1、入会申请表;
2、会员登记表;
3、证券监管机关颁发的《证券经营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协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受理证券机构入会申请,入会申请材料经初审合格后,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申请机构即成为协会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监管机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严格遵守协会的《章程》、《自律公约》等自律规则,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还应积极履行会员义务,按期足额交纳会费,参加协会举行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 会员的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其它重要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通报协会秘书处。
第九条 若一家法人证券机构自身和所属多个分支机构同是协会会员,其同属会员在协会内所任职务可以调换。但要书面向秘书处提出申请,经北京证监局审查同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方可变更,不得私自变更。
第十条 会员申请退会应以书面方式向协会提出,并详细说明理由,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注销其会员资格,报监管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等自律规则,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协会按照自律规则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及时报送北京证监局。
第十二条 协会接到对会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或投诉,由协会秘书处核实处理,情节严重的转送北京证监局处理。
第十三条对模范遵守国家和监管机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自觉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各项规定,严格自律,在业内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协会将依据《章程》予以表彰。
第十四条 会员如对协会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于收到处分决定后的十五日内,向协会提出复议申请,超过十五日未提出复议申请,处分决定生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第四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制度怎么做

各私募基金管理人:

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授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现予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第三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供私募基金登记和备案所需的文件和信息,保证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登记

第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第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第七条 登记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申请登记期间,登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基金业协会并变更申请登记内容。

第八条 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第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

公示信息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第十条 经登记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

第三章 基金备案

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第十三条 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称、成立时间、备案时间、主要投资领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

第十四条 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基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及变更信息。

第十六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一)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
(三)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十八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基金业协会或其认可机构组织的执业培训。

第五章 信息报送

第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

第二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

第二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受托管理享受国家财税政策扶持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报送所受托管理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中小微企业情况及社会经济贡献情况等报告。

第二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六)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一)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
(二)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
(三)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五)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第二十四条 基金业协会每季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及私募基金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金业协会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类型设立相关专业委员会,实施差别化的自律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业协会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实施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检查。

第二十七条 基金业协会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跟踪记录其诚信信息。

第二十八条 基金业协会接受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从业人员的投诉,可以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基金业协会可以根据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原则对私募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基金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受理基金备案、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从业资格等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一)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本办法规定;

(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其他信息报送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及时填报业务数据或者进行信息更新的,基金业协会责令改正;一年累计两次以上未按时填报业务数据、进行信息更新的,基金业协会可以对主要责任人员采取警告措施,情节严重的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7日起施行,由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③ 私募基金一法六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是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是2003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现行版本为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④ 协会怎样管理以及怎样调动会员的积极性

管理这个问题可以是很简单的事,也可以变得很复杂,关键在于管理者的态度和管理者的认识.最先开始很多管理者对管理的概念都是很浅薄的,认为可以通过制度、报酬、奖惩以及建立空间框架等一些相关措施来约束被管理者或是管理好被管理者。通过实践证明和调查分析,一些公司企业老总、职业管理人、基层领导干部管理工作失败的原因很大一部份就是太过于依靠制度、措施,忽视了对被管理者人性化。不错!建立完善的制度和有效措施是管理工作不可缺少的,但是完善的制度和有效的措施能起到的只是辅助作用,而不是主领作用。有一句话不是这样说的吗——锁只能锁住君子却锁不住小人。我们不防想想,制度不管有多完善,措施不管多有效。那么,被管理者不遵守要怎么办呢??所以,后来管理者们对管理的概念达成了共识——人性化管理方式。
“天上人间”这位网友说的很对——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要找到问题的根本。首先要了解协会的作用是什么——协调委员会(特定条件下民间组织、中介组织)。什么样的协会就得做什么样的事。
你们电子竞技协会的成立,也就说明了你们中有那么一群人在电子竞技方面有着共同的愿望,并且都是处于义务上的,所收取的会费是用于协会的生存及发展。随着协会的发展,会员不断增多这是可喜的一步。但是,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同时也证明了你们协会的工作已经没有按照你们立会之时的宗旨和目标来进行,至少我可以肯定你们没有让所有会员清楚你们协会存在的宗旨、目的和你们要达到的愿望。会员入会都是自愿的,会员缴纳会费就说明会员想在协会里得到他所需要的东西,并且会员在得到所需的同时都应该遵循协会的宗旨、章程和会员必须义务以及享有的权利,来达成共同的愿望。
举个例,如果说一位会员对协会的宗旨已经放弃,可以说这个会员已经不具备了入会的权力,协会委员会(不知道你们是否成立了委员会)可以考虑这样的会员是否还能继续缴纳会费,那么委员会还要不要考虑会员放弃协会的原因呢??如果找到了会员放弃的原因,那事情就变得简单多了:如果原因出自协会本身,协会应该作怎样的改变?协会的工作做到位了吗?协会知道会员的需求是什么吗?协会满足会员的需求了吗?
会员的需求我们应该怎样来满足······如果原因在会员身上,说明会员人自身的根本上就没有遵循协会的宗旨、履行会员的义务,更不要谈一起努力达成共同的愿望。所以,当机立断将对协会不合体的因素扫出门外,不要造成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的悲剧。
楼主你已经看到了“空荡荡的协会群”,证明你已经感觉到了协会生存的危机——“空荡荡”,不是你们的人数“空荡荡”,而是协会的精神和文化“空荡荡”。协会的工作不是单一的,想要做好并非是一朝一夕就能搞定的,成败关键还于你们对自己宗旨的持之以恒、对自己目标的清晰道路、对自己愿望的执着追求。
我很想帮助你,但是具体情况我不是很了解,所以只能通过我能感觉到的情景提出自己的看法与你们交流,也可以说成换我的话我会像下面那样做:
一、树立协会新形象。尽量完善协会的体制结构,委员会必须理清达成共同愿望的思路及步骤,协会工作必须到位,责任到人。例会不是面对会员,而是要面对协会工作人员,要让协会工作人员清楚知道他们应该干什么才能达成共同的愿望。
二、增加协会工作透明度。让所有会员知道你们以前做了什么,现在在做什么,今后将要做什么:把面对会员的例会改成与会员的交流会(时间以每月或季度为宜),少发表意见和建议,多听取会员意见及建议,对有利于协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给予鼓励或奖励(精神和物质双方面)。协会要言出必行,增加会员的信任感、“向心力”和协会本身的核心力。
三、在会员群体之中分等级。不是要让会员分党派,而是根据每位会员对协会的贡献分为:优、良、中三个档次(也可以是一、二、三级),但是千万不能设“差”这个档次(因为会员对协会要做的都是义务的,会员只缴会费而不领工资)。在分级这个环节上一定要处理好,所有会员的会员等级均要由会员们民主产生(协会领导和工作人员也参与投票),不能再到协会内部搞“集中制”或出现民主评级后的“微调”现象(消除会员认为协会弄虚作假作假的故虑),评选过程中协会必须保证公平、公正。以会员等级高低长期开展“传、帮、带”或是“一帮一、一帮二、二帮一”活动(但是必须根据会员特点),增加协会团队协作的能力。
四、奖惩适当得度。对会员中的好人好事要大力宣扬(有必要或是达到条件可以树立正面典型),对会员的批评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要尽量低调,要以德服人,要相信我们的会员都是好同志。但如有违法乱纪现象必须严厉处置或移交司法部门。
五、了解会员心声,多开展会员呼声高的活动(有利益身心健康的任何可能的活动)。别但心资金,只要有协会带头,资金问题会员们会解决,创造和谐气氛。
楼主希望上面的个人看法可以帮助你,也希望这是我们交流的起点。
至于管理会员方面的问题,也许这个小故事能让你明白:二战始于“珍珠港”事件,在珍珠港被轰炸后的一星期,檀香山电台的一名记者访问了麦克阿瑟将军(二战盟军最高指挥官)。当时将军是在高尔夫球场接受的访问(正在打高尔夫球),据说记者是这样问的:“将军阁下,您指挥着几百万人的部队在打仗,您怎么还有时间在打高尔夫球呢?”“我没有指挥几百万人的部队啊!”将军回答到,“我只管着三个人,怎么会没有时间呢?”记者不解又问:“能告诉我哪三个人吗?”“陆军上将、海军上将、空军上将”······
楼主,能体会到什么吗?再送你一句话:“管人其实就是开锁,一把钥匙只能开一把锁!”

⑤ 北京证券业协会的会员自律公约

北京证券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经第四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员执业行为,提升行业形象,增强诚信守法、公平竞争、共同发展意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发展,根据《北京证券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全体会员经协商达成共识,制定本公约,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二条北京是祖国的首都,作为首善之区,全体会员要以“维护首都稳定,自律规范经营”为基本经营准则,做好首都窗口行业的各项经营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会员承诺并严格遵守:
(一) 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二) 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监局发布的政策、制度、通知和其他有关规定等;
(三)本协会的章程、自律规则、通知和其他有关规定及行业规范等。
第四条 会员应当做到:
(一) 开展业务和日常经营方面:
1. 不断完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内控机制,令行禁止;
2.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3. 佣金标准及各项服务收费报备、公示,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 加强对从业人员和营销人员的管理与培训,促进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准,保护其合法权益;
5. 公平竞争,共同发展,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和同业利益;
6. 加强对证券市场研究,重点推动经纪业务的服务与制度创新工作;
7. 主动制止并及时举报有关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二)在创建首都精神文明,做好窗口服务工作方面:
1. 深入学习和落实“严格、规范、谨慎、诚信、创新”金融行业的十字行风;
2. 按照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公民道德纲要和首都市民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文明公约要求自己的每一名员工;
3. 积极参与和切实贯彻创建首都精神文明的各项服务活动。
落实首都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一个中心、五个并重、一项否决”的要求,即: 一个中心: 以群众满意为中心;五个并重: 规范化服务标准、计划和措施的制定与执行情况并重。职业道德教育与岗位培训并重。树立行业新风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并重。问卷调查与社会舆论反映并重。 行业自查与上级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并重。一项否决: 发生重大问题和事故一票否决。
第五条会员须禁止的行为:
(一) 违反或协助他人违反国家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尤其是《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等有关证券、基金、证券投资咨询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所列举的禁止行为;
(二)违反或协助他人违反协会制定的行规;
(三)从事超越经营范围或非法的证券中介业务;
(四)破坏行业信誉,损害行业共同利益,扰乱证券市场正常秩序的其他行为;
(五)采用低于成本佣金或其它价格战的方式,以及与其它金融机构串通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的市场竞争;
(六)采取贬损同行或指派员工及营销人员到其他营业部门前或所辖场区开发客户;
(七)政府管理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和证券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对违法、违规、违约的行为,所涉会员须配合政府管理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和证券业协会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并接受处置。
第七条会员有义务配合和接受协会对违反本公约行为进行的调查取证及对此所作出的处分决定。协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对违约会员进行提醒或质询,并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据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的程序以及处分形式,做出相关的处分决定。
第八条 协会可根据会员违反本公约行为和接受处置的情况,决定是否报请监管机关追加处分。
第九条会员对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向协会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条 对违约行为的举报、调查、处理和复议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对自觉遵守本公约的会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协会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的奖励或表彰:
(一) 有完善的公司内部制度以保证本公约之严格遵守者;
(二) 进行证券市场业务或管理创新,贡献突出者;
(三) 诚信守法,市场信誉卓著者;
(四) 对证券市场发展提出重大建议、意见并被主管机关或协会采纳者;
(五) 举报证券市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经查明属实者;
(六) 维护证券市场正常运作,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妥善处理意外事故者;
(七) 模范遵守本公约、在证券市场的经营与客服工作中成绩突出者。
第十二条 协会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将依据协会《章程》相关规定的形式执行。
第十三条会员受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处分或奖励的,其结果记入协会诚信纪录档案。
第十四条本公约适用于所有本协会会员。
第十五条本公约由协会理事会制定、修改,经第四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本公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⑥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关于私募基金:
目前,国际上开展私募基金的机构很多,包括私人银行、投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顾问公司等,特别是随着国际上金融混业趋势的发展,几乎所有国际知名的金融控股公司都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该业务已经发展成为国际上金融服务业中的核心业务之一。
我国私募基金目前可以分成为两大类:一类是有官方背景的合法私募基金,主要包括: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投资计划和管理自有资金的投资公司;另一类是没有官方背景,民间的非合法私募基金。这类私募基金通常以委托理财的形式为投资者提供集合理财服务,其业务的合法性不明确。媒体和市场讨论私募基金合法化问题时,主要指后一类民间的非合法私募基金。

几个私募基金方面的网站:
http://www.smztc.com/news.asp?classcode=207
http://www.smzx66.com/News.asp?Type=8

⑦ 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会员制度

私募备案的牌照是不需要缴纳会员费的!
要加入会员要在协会缴纳会费
崔 yi、wu、ba、o、o、qi、ba、ba、ba、si、ba

⑧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需要哪些制度

各私募基金管理人:

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授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现予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第三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供私募基金登记和备案所需的文件和信息,保证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登记

第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第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第七条 登记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申请登记期间,登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基金业协会并变更申请登记内容。

第八条 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第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

公示信息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第十条 经登记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

第三章 基金备案

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第十三条 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称、成立时间、备案时间、主要投资领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

第十四条 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基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及变更信息。

第十六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一)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
(三)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十八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基金业协会或其认可机构组织的执业培训。

第五章 信息报送

第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

第二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

第二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受托管理享受国家财税政策扶持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报送所受托管理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中小微企业情况及社会经济贡献情况等报告。

第二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六)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一)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
(二)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
(三)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五)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第二十四条 基金业协会每季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及私募基金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金业协会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类型设立相关专业委员会,实施差别化的自律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业协会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实施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检查。

第二十七条 基金业协会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跟踪记录其诚信信息。

第二十八条 基金业协会接受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从业人员的投诉,可以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基金业协会可以根据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原则对私募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基金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受理基金备案、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从业资格等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一)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本办法规定;

(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其他信息报送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及时填报业务数据或者进行信息更新的,基金业协会责令改正;一年累计两次以上未按时填报业务数据、进行信息更新的,基金业协会可以对主要责任人员采取警告措施,情节严重的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7日起施行,由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⑨ 私募基金管理人入会(基金业协会)指南入会所需多久时

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形,达到资本金、从业人员、营业场所、风控合内部管理制度及诚信记录等要求,可提交入会申请,审核通过成为观察会员。成为观察会员满一年起,最后一年在协会备案的基金规模在20亿以上,或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规模在3亿元以上,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以申请成为普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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