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金管理人和执行事物合伙人有什么区别
基金管理人说白了就是基金经理,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在不同国家(地区)有不同的名称。例如,在英国称投资管理公司,在美国称基金管理公司,在日本多称投资信托公司,在我国台湾称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但其职责都是基本一致的,即运用和管理基金资产。
执行事务合伙人说白了相当于公司的法人代表,作为区别于法人与自然人的另一种民事主体,合伙企业有自己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毫无疑问,合伙企业是具有一定组织机构和经济能力的社会组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济活动,独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从而体现其权利能力。但由于它是一种社会组织,不能如同自然人一般直接从事某种行为,故其行为能力只能由它的代表人的行为来体现。为此,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代表企业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人,即是企业代表人,他或他们对外代表企业从事活动,其行为是对企业产生法律后果的。
2. 合伙制私募基金 为什么基金采用合伙制
看门狗财富为您解答。
所谓合伙制私募基金,就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他们和不超过49人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的一只私募基金。不同以往,合伙制私募基金只能投资PE类投资,合伙制私募基金也能开设账户进行二级市场股票投资。
合伙制私募基金特点
采用合伙制私募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双重征税,并通过合理的激励及约束措施,保证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形下,经营者与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进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分工与协作,使各自的所长和优势得以充分发挥;此外,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具有设立门槛低,设立程序简便,内部治理结构精简灵活,决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机制灵活等特点。
从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层面看,合伙制私募基金还具有以下特点:
1、合伙制私募基金的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的财产。作为一个独立的非法人经营实体,合伙制私募基金拥有独立的财产;对于合伙企业债务,首先以合伙企业自身的财产对外清偿,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伙人所处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担;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各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由此,保障了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财产独立性和稳定性。
2、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区别的责任。在有限合伙制企业内,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伙人认真、谨慎地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有限合伙人而言,则具有风险可控的好处。
3. 合伙企业可以成为另一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吗
1、合伙企业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的身份组建另一合伙企业,这个是没有问题的,而且实践中有相应的案例已经证实了其合法性和可行性。个人认为这个其实比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更符合有限合伙法的立法精神,因为让一个有限责任法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的无限连带责任实际上是很滑稽的。但要注意两个企业不要有同业竞争。
2、劳务是不能作为出资的,必须是货币出资,或者是可以评估财产,如专利、土地、实物等。
3、合伙企业最大的优势是不同于一般公司同股同权,可以约定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不同的权利和利益分割方式。比如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力,同时惯例上可以以仅占总金额1%的出资,获得20%的利润回报,以及每年管理费的支配权力。这可能是您所称的“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必须要有哪怕少到1%的出资,否则他就不是合伙人了。分配上由于付出了劳务可以多份。
4. 哪些企业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GP)管理私募基金
一般企业可否作为普通合伙人(GP)管理私募基金。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管理私募投资基金。
5. 有限合伙企业中基金管理人需要出资吗
有限合伙企业的构成依据是合伙合同,该合同是合伙人共同签订的,该合伙企业基金管理人是否需要出资,由合伙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基金管理人出资的,不需要出资,那么基金管理人就属于雇佣关系,不属于合伙人关系。如果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出资条款数额,那就应该依据约定出资,那么基金管理人就属于合伙人关系,不属于雇佣关系。
6. 有限合伙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直接作为投资人(股东)注册成立项目公司进行投资
可以。但需要进行备案并做信息披露还不能有同业竞争。具体参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与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投资运作
第二十条 募集私募证券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
募集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应当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二十二条 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第二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第二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可以。但需要进行备案并做信息披露。具体参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与第二十六条:
7. 哪些企业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管理私募基金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管理私募投资基金。
8.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风险投资基金或投资人的受拖管理人通常收取多少管理费
一般是收1%的基金认购费,年化2%的管理费,年化0.2%的托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