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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1-09-18 09:09:04

① 工伤保险基金是社保中心支付吗

工伤保险基金遵循“统筹共济”“大数法则”的原则,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广泛筹集资金,解决劳动者因工伤残或死亡之后本人或遗属的经济补偿问题。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必须要考虑两方面的因素。
工伤保险基金是指为了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筹集的资金。
是国家为实施工伤保险制度,通过法定程序建立起来的专项资金,主要由参保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一方面必须保障伤残劳动者的基本需要,如:劳动者的医疗服务、手术治疗费、短期生活费、长期怃恤费以及遗属怃恤费等。另一方面,基金来源及费率标准是否可行,既要体现公平,对于不同风险程度的用人单位征收不同的保险费,又要考虑用人单位和国家的经济承受能力,不应出现企业因缴纳保险费而被迫提高产品价格,市场竞争力下降的现象。

② 工伤保险参保单位网上服务管理系统

这个要看城市,有些城市系统比较慢,一般要过2个月才能看到,因为社保会有个入账时间(在缴费后),之后才能在网上反映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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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有没有个人工伤保险查询系统

工伤保险没有个人账户,当事人不能从网上查询。

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没有个人账户,网上也就不能查询。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名册,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照规定的费率核定用人单位缴费金额,由用人单位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系统建立有参保人员名册,但不提供个人网上查询。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

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3)常宁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条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④ 工伤保险咨询电话是多少

工伤保险电话是全国各地都通用的12333,前面加本地的区号就可以啦。这是劳动局电话,可以咨询。具体分管人员电话就要去劳动局问了。

⑤ 工伤保险基金怎么领取

工伤保险基金是在符合工伤保险的领取条件,才可以领取工伤保险金,工伤保险基金主要用于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5)常宁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扩展阅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⑥ 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下设十九个股室:办公室(信访维稳办公室)、法规股、规划财务股、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股、职业能力建设股、人才开发与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股、军官转业安置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劳动关系股、工资福利股、养老保险股、医疗生育保险股、工伤保险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股、综合信息股、农村养老保险股、人事教育股、公务员管理股(常宁市公务员局)。

⑦ 在哪里可以查到工伤保险报销

查询的方式有两种:

1、去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待遇审核科或基金支付科室查询;
2、用人单位,报销后,报销的费用都会打到单位提供的账户上。

参保职工一旦认定为工伤,是百分之百全额支付的。市内的定点医疗机构都可以进行直接结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这就是说,你虽然是在试用期,但是依然属于该条例中的劳动者,依法受该条例调整。该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⑧ 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二级机构

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设九个二级机构:常宁市社会劳动保险局、常宁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常宁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常宁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所、常宁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常宁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常宁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常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常宁市人力资源交流中心。

◆常宁市社会劳动保险局
基本情况:常宁市社会劳动保险局成立于1986年,隶属于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副科级全额事业单位,现有在职人员36人,内设办公室、财务室、业务一股、业务二股、业务三股等12个股室。2010年,全市参保单位168个,参保人数39813人。
职能职责: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依法征缴企业(含三资、私营和个体工商户,下同)养老保险费。经办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建立、中断、转移、接续、终止,全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本级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核及养老保险金社会化发放管理等工作。承担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报表以及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常宁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基本情况:常宁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前身为常宁县劳动服务公司,成立于1980年,1987年升格为副科级全额事业单位,隶属于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996年9月1日,根据常编发[1996]77号文件精神,更名为“常宁县劳动就业服务局”。常宁县撤县设市后,依据常人发[1996]第9号文件精神,更名为“常宁市劳动就业服务局”。
常宁市劳动就业服务局下设六股三室三中心,即财务股、培训股、城镇就业服务股、农村就业服务股、失业保险征徼股、失业保险发放股、办公室、计划生育办公室、信访办公室和就业训练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现有在职人员45人,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5名。
职责职能: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劳动就业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统筹城乡就业、职业培训、就业扶持、劳动调配、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及失业保险参保、征缴和发放等工作。承办全市的就业再就业工作,负责调查、收集、统计、上报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各类报表。组织全市城乡劳动力就业前的职业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在职职工的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进行城镇失业人员的求职登记、指导就业和办理用工手续,完成全市企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的申报、审核、财务管理、失业人员档案的接收登记、失业人员的培训及失业保险金的征缴和发放工作。负责全市企业劳动就业服务的指导、协调和归口管理,对应享受优惠政策和新开办的劳服企业进行审核。负责促进就业小额贷款担保工作。审查贷款申请及小额担保贷款中从事微利项目的认定;协调与财政和委托银行的关系,与委托银行共同做好借款人的贷前、贷后服务工作。
◆常宁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基本情况:常宁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成立于2002年1月,隶属于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科级全额事业单位。中心下设6个股室,现有在职人员35人。
2010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5.3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12.3万;大病互助参保人数5.1万。全年征缴基金6800万元;支付各类医疗待遇4460万元。
职能职责:办理全市城镇居民和干部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负责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和医疗、生育费用的审核、结算,以及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经办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建立、中断、转移、接续、终止。监督检查医疗、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的签订及其收费标准和医疗技术服务质量。负责特殊人群(老红军、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编制全市医疗、生育保险基金财务报表、信息统计报表,承担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的内部审计和参保单位工资总额的审核以及计算机网络系统、软件的开发、应用、维护工作。
◆常宁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所
基本情况:1995年5月22日,经常宁县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常宁县编发(1995)12号文,同意设立常宁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所,级别为副科级单位,1996年11月19日随常宁县撤县设市更名为常宁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所,隶属于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有干部职工26人,内设6个股室。2002年常宁市率先在衡阳市范围内实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社会化发放率达100%。至2010年底,全市在职参保人数21326人,离退休人员5728人,年征缴养老保险费9300万元,发放养老金9700万元。
职能职责:
1、负责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及其养老金拨付等工作。
2、负责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综合管理工作。
3、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现状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4、负责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工作。
5、承办市人民政府、上级业务部门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常宁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基本情况:常宁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03年11月经常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常编发[2003]7号)批准成立,隶属于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科级全额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8名,现有在职人员14人(其中男职工11人,女职工3人),内设办公室、财务室、一中队、二中队等二队二室。
职能职责: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情况。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监督检查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有关规定的情况。
◆常宁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基本情况:常宁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副科级全额事业单位,成立于2004年12月(常编发[2004]9号),中心现有工作人员11人。中心下设办公室、财务室、业务一股、业务二股、医审股和信息股。2010年度,全市共有298个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0000人,其中农民工参保7662人。
职能职责:负责受理统筹范围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参保申报、审核和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工作。根据用人单位的所属行业、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其费率档次和应缴工伤保险费。负责核实参保单位缴费、配合工伤保险调查、统计和信息系统管理;负责对死亡职工抚恤对象调查,待遇初审,配合工伤认定调查。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核定、兑付工伤保险待遇,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提供咨询服务,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负责对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职业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备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承办参保工伤职工转往外地治疗的相关工作。负责做好参保单位职工因工伤和职业病人员医疗康复期的医疗跟踪和职业康复的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工伤保险基金的预决算,按时上报工伤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表,及时上解工伤保险储备金。
◆常宁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
基本情况:根据常编发【2010】12号文件精神,2010年10月26日常宁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更名为常宁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隶属于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科级全额事业单位,现有工作人员13名。常宁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于2010年11月28日正式启动,我市成为继耒阳市之后,衡阳市的第二个试点县市。常宁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内设参保管理、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核发、征缴、财务5个股室。
职能职责:负责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基金征缴、个人帐户管理、待遇核定和支付。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财务会计报表、档案管理。受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咨询和参保对象信息查询,受理举报并查处。负责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常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基本情况:2009年初常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着手组建常宁市劳动争议仲裁院;2010年8月市委常委研究同意成立常宁市劳动争议仲裁院,隶属于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科级全额事业单位;2010年10月常宁市编委下文明确成立常宁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定编6人,配院长1名、副院长1名。现有工作人员7名,大专以上文化程度5人,法律专业3人。2011年,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整合,成立常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职能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和实施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长期规划。负责承办本市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负责组织仲裁员的培训和仲裁员(含兼职仲裁员)、调解员的评聘。
◆常宁市人力资源交流中心
基本情况:常宁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成立于1988年。2009年5月成立常宁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党支部。2000年经常宁市编制委员会批准升格为副科级全额事业单位,隶属于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年9月,更名为常宁市人力资源交流中心,劳动力市场有关职能划入市人力资源交流中心。中心下设办公室、人才流动股、人事代理股,现有编制人员5人。
职能职责:负责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录入、发布;承办人才求职登记、人才测评、推荐招聘、举办人才集市;提供人才招聘广告的代理发布服务。负责办理各类人才的调入、输出、开发录用手续;承办人事档案托管、人事行政关系、党团组织关系,户口关系挂靠,转正定级,工资异动,部分代理人员的部分职评的申报,社会养老保险,出国出境政审、计划生育等人事代理业务。负责国家包括分配大中专毕业生档案管理、择业登记、推荐、招聘、录用;承办各类人才培训,联合办学,与大专院校联合招生,开展成人国民学历教育;组织实施各类人才自费出国留学或研修。负责科技信息的收集、录入、发布,为专利技术的所有者和科研成果的获奖者提供交流、转让场所,为科技合作、开发和转让科研成果寻找洽谈机会;负责科技智力和国际人才劳务交流的组织实施;开展面向市场的实用人才培训。负责全市的职业介绍,组织稳妥的劳务输出和农村劳动力开发性就业。负责市内外招工前信息发布的审查、用工申报登记。

⑨ 申请领取工伤保险基金去哪个部门办理

工伤保险
需要经过社保部门的鉴定,确定工伤级别及补偿金额以后,然后由社保的工伤保险管理处进行发放。

⑩ 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法人资格吗

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无法人资格。
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法人资格,并取得营业执照。 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依法取得事业单位登记证,登记为事业单位,但不是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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