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怎样发展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形成,社会保障需求剧增,社会保障制度严重滞后,国家的社会保 障能力相场经当有限, 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安全挑战。 只有顺应市场经济 要求,坚持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公平与效益相结合。发展多类型、多层次的社会保 障体系,才能促进和谐社会形成。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体系 1997 年,在我国党的十五大中提出:“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 合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济制度,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按照 这次会议要求, 我国大力建设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 会保障体系开始初步形成。而十年以后,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 “加快建立覆 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 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 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这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践 2002—2007 年, 全国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 5 年累计 1.95 万亿元, 比前 5 年增长了 1.41 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2007 年参保人数超过 2 亿人,比 2002 年增加了 5400 多万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扩大到 11 个省份;从 2005 年开始连续 3 年提高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标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逐年增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制度不断完善,已经扩大到全国的 90﹪的县,参与的农民达到 8 亿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基本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断完善,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逐步提高。2007 年 在全国农村全面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这是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一项根本性的制 度建设。社会福利、优抚安置、慈善和残疾人事业取得新进展。 二、我国现在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存在的社会保障制度大部分是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 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 下方能发挥其积极作用。 但是我国的经济体制正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 国有 企业改革进入攻坚阶段, 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 有的是不适应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的新的客观要求, 有的则是其制度本身有严重的不合理或不公平的 因素,急需进行改革。 其主要表现为: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极不健全,立法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权威和必要的法律责任 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是法治经济,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必然 要求法制化。 但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目前还没有建立起统一的、 适用范围 比较大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支付、运营、统筹管理极不规范;社会救 济、 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的立法相当欠缺; 社会保障工作在许多方面只能靠政策规定和行政 手段推行;国家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分割。由此导致社会保障 的覆盖面小、权威性极差、保障程度低。目前在社会保障方面发生争议,进行仲裁或提起诉 讼时,由于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无法根据有效的法律规定进行仲裁或判决,一定 程度上处于无法可依之状态。 (二)制度的覆盖范围小,城乡差距大。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覆盖全体公民,这里的“覆 盖全体公民” 并不是说全体公民在同一时间内都在享用社会保障资金, 而是说社会保障制度 对任何一个公民都有制度意义,制度没有排他性,全体公民都能“享用”社会保障制度。目 前, 作为我国保障非主体的社会救济应该说具备这种特性。 但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主体的社会 保险则不具备这种非排他性,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 范围是国有企业、 城镇集体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等的职工,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是国有企业、 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等单位的职工, 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社会团体等的专职人员;失业保险的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 业等的职工。可见,目前社会保险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参加范围。其他城镇非单位从业人员和 广大农村从业人员及失业人员和非从业人员都不在制度规定的范会保险的制度覆盖面之内, 又由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人们对社会保险的认知程度、参与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还远远不 够,比如基本养老社会保险的实际覆盖面仅为 15%左右。如果从全部人口的角度来考察, 当前我国社会保险的覆盖面会更低。 (三)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长期处于“真空状态”。与发达国家不 同,我国人口众多,农业人口比重相当高,占总人口的 80%以上,但是农业人口所享受的 社会保障支出比例则少得可怜。据统计,1990 年全国社会保障支出 1103 亿元,其中城市社 会保障支出 977 亿元,占支出总数的 88%,农村支出 126 亿元,城市人均 413 元,农村人均 14 元〈这其中包括农村特困户救济和优抚军烈属等〉,相差近 30 倍。造成农民没有社会 保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原因、经济发展水平的原因,也有政策方面的原因,其 中政策方面的原因不能不说是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缓慢甚至停滞不前的一个主要原因。 (四)责任不清、财政支持不够。鉴于社会保障的公共或半公共性质,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障 的资金投入成为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内容。 但是我国财政对社会保障事业的投入力度显 然不够。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收支的缺口也越来越大,特别是养老保险空账运行情况严重,根 据财政部公布的相关数据,到 2004 年底,全国养老保险空账达到 7000 亿元以上。如果空账 继续维持,将会在未来若干年后造成养老保险金的支付危机。个人账户的做实,取决于“老 人”和“中人”账户的资金来源。由于“老人”和“中人”在旧体制下没有实行缴费制,而 是由国家包下来, 在财务上有一部分工资不作为企业成本, 而是作为企业的超额利润上缴给 国家,当职工生老病死时再由国家补偿给劳动者。现在实行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家对这部 分劳动者予以补偿, 在理论上是完全公平和合理的。 社会保障改革中所遇到的资金不足问题, 并非是真正的资金不足,是责任不清、财政并未真正到位等造成的。 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 “社会保障”系由英语中“social security”一词翻译而来的,亦可译为“社会安全”。 社会保障制度, 是指国家为了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对公民在年老、 疾病、伤残、 失业、 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由政府和社会依法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 活需要的制度。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 而完善的社 会保障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和保证。 因此加强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 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没有社会的稳定,就 没有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而社会保障则是社会稳定的重要防线。 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 通过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工伤有保险、灾害有赔偿、失业有救济、残疾有安置、贫困 有支援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 解除人们的后顾之忧, 从而有效地化解有可能发生的各 种社会矛盾,实现国家的安定和社会的稳定,从而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 四、坚持原则,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 (一)提高立法层次,尽快制定社会保障基本法,做好与其他法律部门的衔接工作。社会保 障制度的立法内容要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立法内容相衔接, 以保证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有效实 施。健全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完善的法律制度必然要包涵健全的司法机制。在条件成熟后, 可借鉴国外普遍实行的专门法院审判方式, 建立我国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院, 在审判中 充分体现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领域里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 应当依法及时审理。 重视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的培养工作目前, 社会保障法学专业以及涉外社 会保障法学专业的研究人员奇缺,学科建设落后、应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广泛重视。通过多渠 道加强这一领域的研究和学科建设, 为完善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建设提供理论依据已是当务 之急。 (二)努力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尽量减小城乡差距。对公民实行普遍的社会保障, 是各国社会保障立法共同奉行的一条基本原则。 所谓普遍性, 是指社会保障的对象应包括全 体社会成员, 凡是国家的公民都应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 这一原则不仅要在社会保障 项目中的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法律、法规中体现,也要在社会保障的其他项目中,如养老保 险、 医疗保险等保障项目中体现。 当前要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立法进程, 落实立法规划, 扩大实施范围, 力求使每个保障项目覆盖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 而且只有体现了普遍性原 则,才能依照“大数法则”筹集和积累雄厚的社会保障基金,更好地发挥出社会保障互助互 济的功能和特点。确保社会保险金的无风险支付和保值增值。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的 途径必须有严格的法律限制。 (三) 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鉴于我国农村地域的广阔性及地区差异, 我国可逐步地、 有选择地、低起点地推进农村社会保障。要加强对现有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及政策的宣传,这 一点在广大农村地区尤其重要.许多农民想参加社会保障,但由于不知道相关法律与政策或 对当前的政策持怀疑态度而望而却步。 同时改变农村现行的以土地保障为核心的非正式制度 安排,代之以一系列的正式制度安排,包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合作医疗制度、最低生活保 障制度等等。保障项目、保障办法、保障水平等要切实可行,既与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又能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 构建农村非农产业群体的社会保障体系, 使进入城 镇的农民能够真正走上城镇规范的生活轨道, 使中国城市化能够稳步地推进, 应当逐步将农 村非农产业群体特别是进城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对象, 以此构建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衔 接通道。 (四)分清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中应负的责任。另 外,社会保障制度的运作必须有资金的支持,必须在政府主导下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政府要 将社会保障作为一项长久的制度安排,国家财政就要由现在的半到位发展为真正全面到位, 包括中央财政要将社会保障投入增长机制固定比例化, 地方财政要由不承担或少承担社会保 障责任发展到财权与事权及社会保障责任的统一。 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例 如, 通过依法划转部分国有资产做实个人账户, 也就是说将部分国有资产从国家财政转为社 会保障基金, 以偿还老职工的历史欠债。 此外, 还可以考虑其他的方式来充实社会保障基金, 如开征新的税种,除已经开征的利息税之外,可以考虑开征财产税、遗产税等;发行用于社 会保障的专项国债等。 通过多种开源方式来筹集社会保障资金, 才能使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 行。在农村养老保障问题上,必须强调国家的责任,对实行强制养老金计划的,国家应当通 过财政补贴的办法对农民发放养老补贴, 以推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实施; 对于不具备实行 养老金计划条件的,国家应加大社会救济的力度,以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权的实现。
『贰』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第二章 征缴管理
第九条缴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的登记、变更登记,并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到地方税务机关建立缴费关系。
缴费单位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改制的,社会保险关系不变;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注销时,应当到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再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条缴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和费率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前款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是指缴费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职工工资收入是指缴费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等)。
第十一条缴费单位与缴费个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缴费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保留或者转移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十日内办结。
参加社会保险的异地就业的城镇居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本人意愿,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给予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或者随同转移个人账户、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对无法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可以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失业保险生活补助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归其本人所有,在其达到城镇职工退休年龄后一次性地领取,并享受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申报的情况;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实际缴纳情况。
地方税务机关在征缴过程中发现缴费单位申报不实的,应当及时将缴费单位实际的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重新核定。缴费单位应当按照地方税务机关计算的数额,先行缴纳当月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鼓励自由职业者等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以个人名义参加社会保险或者续保的,可以采用一年申报一次缴费数额和定期缴费的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四条缴费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国家规定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一)未依法申报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二)不设置账簿的;
(三)账簿账目混乱、原始凭证残缺不全,难以计算的;
(四)拒不提供财务、劳动分配资料或者销毁账簿、凭证的;
(五)申报的社会保险费数据与实际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确因特殊困难暂时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提供资产担保或者其他有效缴费担保,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征求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意见后予以批准,可以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缓缴期满后,缴费单位应当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其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第十六条交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在缓缴期满后不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依法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七条缴费单位因解散、破产、撤销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应当优先安排偿还所欠的职工工资、职工安置费用和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在分立、合并、被兼并时,应当到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确继续缴纳的责任,并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不得不征、少征、漏征;在征税费过程中发现应当参加社会保险而未参加的缴费单位,应当督促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征收社会保险费使用江苏省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审核缴费单位的缴费基数,不得不核、少核、漏核;做好个人账户的记录和管理工作;每年至少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清单和失业保险缴费清单,反映缴费个人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保存缴费和支付记录资料,并保证其完整、安全。
地方税务机关每年应当向缴费单位发送一次缴费清单。
第二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缴信息互联网络和信息共享制度,为缴费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叁』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确立了什么样的失业保险费征缴体制
[案例描述]江苏某地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了保持各自在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方面的职权,互不相让,最后达成协议,养老、医疗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失业保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请问,这种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案例分析] 这种协议是无效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6条的有关规定,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颁布后,失业、养老、医疗保险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或由税务机关集中、统一征收,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统一征收,不允许出现上述两个机构各征收一部分的情况。 在《失业保险条例》发布的同时,国务院发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工作做了进一步的规范。具体来说,它主要确立了以下制度: 一是对包括失业保险费在内的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的制度。《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二是对包括失业保险费在内的社会保险费进行失业保险登记制度。《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7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三是对包括失业保险费在内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申报、缴纳制度。《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是对包括失业保险费在内的社会保险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制度。《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4条规定:“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不同险种的统筹范围,分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障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单独核算。” 五是对包括失业保险基金在内的各类社会保障金实行监督检查的制度。《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4条规定:“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是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处罚制度。《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章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不按规定缴纳或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以及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行为,分别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规定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大大提高了征缴力度。
『肆』 如何完善我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体制
完善我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与管理制度的有效措施:
1.健全社保基金管理制度,明确政府各部门社会保障职责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流程还不规范,需要让各个政府部门明确自身的职责,各自分工,避免参保人重复办理业务。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为投保人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业务,税务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社会保险金,并对保险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各部门协同作业,以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流程,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
2.提高社保基金的统筹层次,强化社保基金的集中管理
社保基金统筹层次的高低影响其集中管理的程度,统筹层次越高,越便于对基金的集中管理与监督,分散风险的功能也相应越强。因此,从基金监管的角度来讲,切实提高社保基金的统筹管理层次已经成为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当务之急。响应国家号召,建设省级统筹可以将社保基金统一管理,将资金进行严格的控制,避免资金流失和滥用等情况的发生。
3.扩大社会保险预算编制范围,实现社保基金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我国现在的社会保险预算编制还不完善,在很多方面存在着不足之处,这为保险金的支付和预算带来了很大的难度。而扩大社会保险预算编制,将医疗、工伤、失业等险种的保险基金纳入编制,不仅能够完善社保基金的预算编制,还能够使政府保持收支平衡。
4.加强社保基金预算法律制度与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配套建设
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制度都是关于保险费的征收,没有对社保基金的预算进行说明,会计人员在工作时缺乏相应的规范作为指导思想。所以我国营建立社保基金预算法律制度,财务部门也要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预算制度,完善社会保险工作的细则,为会计人员的工作提供有效的依据。
5.建立会计人员激励机制,促进会计管理效率的提高
在社会保险基金的核算中会计人员有着重要的作用,应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的职能,加强会计人员的核算工作,以提高工作效率。而且要建立科学的会计人员激励机制,奖惩分明,以调动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6.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信息网络系统
通过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能够使信息和数据的共享变成现实,通过对系统的监控就可完成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的各项职责,使基金管理的透明度更高,效率更高。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可以把精力放在统计、分析、预测上,切实做到基金运行的安全、有序,向社会各方面提供更有价值的信息,为制定政策和领导决策提供更可靠、更有力的依据。
『伍』 颁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何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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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描述]江苏某地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了保持各自在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方面的职权,互不相让,最后达成协议,养老、医疗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失业保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请问,这种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案例分析]这种协议是无效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6条的有关规定,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颁布后,失业、养老、医疗保险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或由税务机关集中、统一征收,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统一征收,不允许出现上述两个机构各征收一部分的情况。在《失业保险条例》发布的同时,国务院发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工作做了进一步的规范。具体来说,它主要确立了以下制度:一是对包括失业保险费在内的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的制度。《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二是对包括失业保险费在内的社会保险费进行失业保险登记制度。《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7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三是对包括失业保险费在内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申报、缴纳制度。《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四是对包括失业保险费在内的社会保险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制度。《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4条规定:“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不同险种的统筹范围,分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障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单独核算。”五是对包括失业保险基金在内的各类社会保障金实行监督检查的制度。《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4条规定:“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六是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处罚制度。《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章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不按规定缴纳或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以及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行为,分别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规定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大大提高了征缴力度。
『陆』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体制是如何规定的
社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一直是社会保险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按照工作部署,2008年要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确保年底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0800万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8800万人(其中农民工参保人数为4000万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1800万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2800万人(其中农民工4600万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8000万人。同时,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确保2008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征缴收入分别达到6900亿元、2250亿元、430亿元、163亿元、87亿元。为此,需要采取以下措施:第一,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一是扩大农民工社会保险覆盖面。实施“平安计划”,基本实现全部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和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推进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和中央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做好“平安计划”三年实施评估工作。继续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行动,研究解决农民工参加不同医疗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二是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参保,主要是从制度、程序、处罚等方面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参保的强制性。三是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各地区已有原则性规定,关键是如何增强激励,引导灵活就业人员主动参保。四是对于困难企业参保,可以研究制定特殊政策,适当降低缴费标准,相应降低待遇水平(比如对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基金),搞好相关政策衔接。第二,加快改革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加强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安全和实现保值增值,是当前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任务。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征缴管理、监督检查和处罚等作了规定。但在征缴体制上,却没有进行统一规定,有些地方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的,有些地方是由税务部门征缴的,也即维持“双重征缴”体制。从地区分布和缴费总量上看,目前两种方式大致各占一半。“双重征缴”体制不利于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体制,妨碍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的提高和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也容易引发两个部门协调衔接不畅、数据资料不能充分共享、管理成本增大等一系列问题。必须通过完善体制机制来解决这些问题。一是实现五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这能增强参保的强制性和统一各险种的缴费基数,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整合现有的社会保险信息资源,实现各险种资源共享,大大减少各险种业务信息系统开发的人力、物力,减少工作量,提高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效率,方便参保单位、个人办理业务。二是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建立明确有效的合作机制可以减少部门摩擦,提高征缴效率,降低征缴成本。应加强社会保险与税务、审计、统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数据共享机制建设,尤其是加强社会保险部门与税务、财政部门之间在缴费基数核查以及针对自雇人员保费征缴等方面的合作。条件成熟时,要适时统一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三是推进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管方式试点工作。结合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的实施,利用中国人民银行国库联网系统和支付结算系统,开展农民工养老保险费征缴、支付和转移工作。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管方式试点。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全面加强征缴稽核工作,探索利用计算机稽核软件开展稽核工作的新模式。四是加大对不缴欠缴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从该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中划扣社会保险费。对不足额缴纳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第三,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近年来,社会保障基金规模快速增长,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基金安全程度逐步提高,基金管理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但是,仍然有一些地方没有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不规范问题比较突出,有的甚至挤占挪用基金。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基金监管工作。要完善和规范基金管理流程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内控运行情况评价体系,实现对各项业务、各个环节的全程监控。开展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和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专项检查。建立和推进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推动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建设,充实监督机构力量。完善配套政策,加强对企业年金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在社会保险基金中,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是长期积累型基金,能否做到保值增值,直接影响到职工退休后的保障水平,也关系到未来的支付能力。随着个人账户逐步做实,要制定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既支持资本市场发展,又确保获得较好的收益,避免基金贬值。第四,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做好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及时下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加大地方财政支持力度,加强基金调度,确保春节前将增发的养老金发到退休人员手中,巩固当期发放无拖欠的成果,尽快补发历史拖欠。切实做好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和发放工作,保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按规定支付与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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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各项社会保险的管理,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社会保险的管理
第四条公司社会保险执行部门为财务部,工作职责包括:1.人力资源部负责社会保险制度的制定,以及缴纳保险人员名单的提交;2.人力资源部负责社会保险的咨询、解答;2.财务部负责社会保险的执行与办理;3.财务部负责参保员工的社会保险信息及相关资料的存档管理。
第五条参保范围(一)公司现有在册在岗正式员工(不含借调、兼职人员及临时工);(二)新招聘员工通过试用期考核,录用为公司正式员工;(三)调动人员及临时工通过考核办理入职成为公司正式员工。
第六条新入公司员工通过试用期考核,由人力资源部填写保险缴纳申请名单,报总经理签批。人力资源部按总经理签批意见,通知需参保人员。
第七条新参保的人员需提供相关材料(1存免冠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1张,续交人员另行提供保险(中)终止单)后,财务部在一个月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如因员工未能及时提供材料造成参保延后的,由员工个人承担相应费用及责任。
第八条公司员工符合缴纳社会保险的,需服从公司的安排,自觉缴纳保险。如因员工自身原因造成未参保或参保延后的,由员工个人承担相应费用及责任。
第九条公司员工符合缴纳保险条件,但因已经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合作医疗”等同类社会保险或其它自身原因,不能参加公司缴纳的各项保险的,需由本人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员工转入的社会保险,在转移前将应缴的费用金额缴清,应缴未缴的保险费(包括单位部分、个人部分及产生的滞纳金)全部由员工个人承担,依据财务部计算金额在员工工资中扣除。如因员工个人原因无法及时提供社会保险转入手续,影响在公司参保所产生的后果由员工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员工离职的,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人力资源部通知财务部在当月或次月办理员工社会保险的停保手续。
第十二条离职员工如未按照公司规定办理辞职手续,公司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办理停保。未能及时停保造成多缴纳的保险费(包括单位部分、个人部分及产生的滞纳金)全部由个人承担,在员工来公司办理保险转出手续时,财务部核算金额,并交清后方才办理转出手续。
第十三条如员工发生社会保险投保条款中规定的事件,应及时通知、咨询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指导员工按照相关流程向社保机构申请支付或索赔。必要时,当事人应维持现场原貌并保存证据,在索赔时提供所需要的各类证明(病例本、住院病例、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医疗发票原件、住院医疗明细、身份证复印件、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手术记录、交通警察事故调节通知书、责任认定书等)。
第三章缴纳比例及缴费基数管理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各险种缴纳费用的计算方法按照公司所在地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中公司缴费部分由财务部按月核算缴纳,个人缴费部分从员工工资中扣除并由公司缴纳。
第十六条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险关系从外单位转入本公司时,若原缴费基数与公司规定的缴费基数不同,应调整为公司的缴费基数。如不能调整,需暂沿用原缴费基数缴纳的,经财务部上报总经理批示后执行。超出公司同级别缴纳的费用部分由本人承担。财务部在下年度调整缴费基数时,按照公司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人力资源部与财务部应密切关注国家及当地政府保险法规、政策动态,根据新规定、新政策对本规定及各项缴费基数进行测算并提出调整申请,报总经理审批。经总经理签批后执行公司员工社保缴费基数的统一标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并解释。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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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有哪些
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第六条明确: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也就是说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可以由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征收,这就造成目前我国各地区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并不统一,从而形成不同的征缴模式。
另外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0号》第五条(3)实现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合并征收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只能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的一个机构或由税务机关统一合并征收养老、失业、医疗三项社会保险费,已经开展工伤、生育保险的地区,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也要与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统一合并征收。
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社保征收模式”,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另一类是“税务征收模式”,其又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税务代征模式”,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缴费数额,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二是“税务全责征收”,即税务部门负责包括缴费数额核定、征收在内的全部征缴环节。从全国各地社会保险费征缴格局来看,实行社保征收和实行税务征收的地区大体上各占半壁江山。
两种征收体制优劣的比较:(2)
社会保障部门是社会保险政策制定的主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具有先天的优势:
一是熟悉各项社会保险政策和业务。社会保险业务专业性很强,历史遗留问题复杂,只有长期从业者才能准确把握并心领神会。
二是符合激励相容原则。社会保障部门对社保基金收支平衡负有直接责任,有足够的动力去扩面参保和加强征收。
三是符合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本质要求。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的本质在于对社会保险关系的管理,贯穿于登记、审核、征收、待遇发放、服务等整个管理服务过程,征收只是其中一个动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能够保证信息流和资金流无缝衔接,切实维护参保人的社会保险权益。
不过,也有人提出税务征收的理由:一是税务部门征收有“刚性”,即可以对征费采取与征税同等的强制力;二是税务部门能够掌握参保企业和个人的财务信息,避免虚假申报。
面对争议,应当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从实践中寻找答案。可从征收“刚性”、信息优势、征收效率、征收成本等几个方面来进行比较。
首先,从征收“刚性”看,现实当中,税务部门无法用征税般的强制力来征收社会保险费,因为没有相关法律授权。
其次,从信息掌握情况看,税务部门仅能掌握已经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情况,并不掌握没有申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企业和个人的情况。从整个社会养老保险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占总参保人口的七成,而税务部门在基层社区和农村都没有派驻机构,无从掌握信息。现实当中,采取税务征收的地区,多数拒绝征收城乡社会保险费。而社保经办机构由于已经在基层社区、乡村建立了数量庞大的社保事务所和乡村工作站,能够很好地胜任此项工作。
第三,从基金征收率来看,两种征收模式之间并无显著差异。即使在经济欠发达的新疆地区,社保部门对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率也达到98%以上,并不逊色于税务征收。
第四,从征收成本看,税务部门征收可以得到财政给予的奖励性经费补贴,而社保部门征收无此种补贴。税务部门征收还会产生如下“隐性”成本:一是税务部门征收需要专门的机构、人员、设备、信息网络系统。二是沟通协调成本高,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信息传输不畅。税务代征模式增加了部门间信息交换和对账等环节,加上两部门的信息化水平、数据集中程度存在差距,容易造成数据交换不畅。其二,行政协调成本增加。税务征收之后,税务、财政、社保机构三者之间环环相扣且自成体系,互相之间没有统属关系,会增加部门间协调工作量,一定程度上造成征收管理和基金管理脱节。
引用资料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孙洁:社会保险费应统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10号》第五条.
『玖』 重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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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为建立我市统一、规范、完善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和《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独立于企业之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鼓励个人办理储蓄养老保险。
二、实施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下统称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以下统称个体劳动者)。
(二)企业的离退休(职)人员。
(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一)已参加市级统筹的企业,由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工资,企业根据核定的缴费工资总额按平均24%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每个企业的具体缴费比例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的实际负担情况在20%-28%的幅度内审核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缴费比例逐步降至20%。
尚未参加市级统筹的企业,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缴费比例,并统一按职工工资总额核定缴费基数。
(二)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00年1月1日起按5%缴纳,以后每两年增加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三)个体劳动者按缴费基数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雇用的雇工,由雇主和雇工共同按缴费基数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雇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与职工相同。
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
(四)企业和职工以及个体劳动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当地地税部门按月征收。
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职工,除限期缴足欠缴额和个人帐户利息外,另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全部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滞纳金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
个体劳动者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按规定补缴个人帐户利息。
(五)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列入管理费用,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