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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养保险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9-17 12:46:04

① 集团车辆保险管理办法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车辆管理办法很多,没有实际的可操作的手段,也不顶用,中服软件把车辆管理办法固化为软件,通过使用软件或有软件,自觉执行管理办法,把管理办法变成可执行的手段,上中服软件网站,注册,可免费创建自己公司独立的车辆管理系统使用,车辆维修、车辆档案、保养、出车申请、加油、司机、费用等管理

所有管理办法的表格都有

② 车辆维修保养管理制度

同学你好,没有做过专门的车辆维修保养管理制度,只有设备维修保养管理制度,既然属于车间的维修保养,给一份车辆管理制度供你参考,里面也有关第车辆维修保养的部分,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1.目的
为加强本公司车辆管理,充分发挥车辆资源利用最大化效应,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车辆。
3.工作规定
3.1司机必须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如没有特殊安排,必须在司机室内等候;
3.2车辆应停放在厂区指定车位待命。下班车辆返回以后,一律停放在指定位置;
3.3司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若因违章被罚款,费用由司机本人自理(特殊情况除外);
3.4因司机本人违章或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故障或损坏,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由司机自付3%,损失在2,000元以上的由司机自付2%;
3.5司机必须爱护车辆,并且利用平时在公司的空闲时间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
3.6车辆的附带资料,除行车执照、汽车钥匙、加油卡、保险卡由使用人携带之外,其余均由行政部保管并分别按车号设册登记管理档案;
3.7汽车钥匙由当值司机保管,出车时司机凭批准后的《出车申请单》交保安确认后方可放行;
3.8司机需在安检日期到期前自行前往指定监理所受检。如因逾期未受检验而遭罚款处分者,费用由行车司机本人自理;
3.9 车辆如需送厂维修,由司机填写《维修申请单》,说明修理项目,经司机班班长证实,报行政部批准后方可送修;替换后受损零部件应带回公司复验作为当次维修费用报销相关依据。
3.10新司机上岗前,由司机班班长负责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业务训练、车辆性能及车辆管理规章制度等;行车时速严格按照路标所规定的速度行驶。
3.11.司机全年未被违章罚款、未超出行车日志的里程数、未出交通事故的,给予安全奖励400元。
4.行车规定
4.1.出车申请:
4.1.1申请程序:用车部门申请→部门主管审核→行政部批准→送单司机班长
4.1.2需用车部门,应提前一天填妥《出车申请单》(紧急情况除外),经行政部批准后,统一派车,未填写《出车申请单》的,司机有权拒绝出车;XX市内用车由行政部批准即可;超出XX市区外用车必须经总裁助理批准方可生效。
4.1.3行政部将审批后的《出车申请单》统一交司机班班长处,再由司机班班长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派车,如出车时间有调整,须通知用车部门具体的出车时间;
4.1.4约车人必须在出车前3分钟到一号岗等候以便能准时出车。
4.1.5派车原则:一人单独外出办事无特殊情况都不予派车,个人乘公交车出行,特殊情况须经总裁助理批准;坚持一车多用原则,同一方向不同目的地用车者同行,先近后远或先急后缓送达;外出(广州以外地区)用车2日以上者不予派车。
4.2.司机每次行车返回后必须根据《出车申请单》的资料每日填报《行车日志》并由约车人签名确认,《行车日志》作为油费、路桥费、餐费报销的依据,未填写日志则费用不予报销;
4.3.司机班班长每周需对《行车日志》所载里程数与车辆里程表的实际里程作不定期抽查;
4.4.司机班班长需在每月三号之前提交上月《行车日志汇总表》到行政部,如所载里程数超出车辆里程表的实际里程视为司机违规,对超出里程的汽油费应由司机负责缴纳并在当月工资中扣除;连续违规三次以上者予以辞退。
4.5.保安值班人员如发现无《出车申请单》或出车人数与《出车申请单》不符,必须拒绝车辆外出,并将详细情况报行政部;
4.6.用车人员应坚持当日返回原则,如有特殊情况,司机应及时通知司机班班长。
4.7.员工工伤或疾病,出车申请单可凭医院证明延后补签,行车司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误出车。
4.未经行政部批准,禁止擅自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一经发现将处以当事司机辞退处理,并处罚款200元。
4.9.司机处出行车其间,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搭载与当次工作目的无关的人员或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处以当事司机罚款200元/次,累计违规三次以上者处以辞退处理。
5.肇事过失的处分:
5.1.经本公司鉴定其应负肇事责任者按其肇事理赔次数,依下列规定予以过失处分。
一次理赔总数 肇事处分 备注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第四次
1000元以下 司机自付4% 司机自付8% 司机自付20% 除名 1年内
1000~3000元 司机自付3% 司机自付6% 除名 2年内
3000~5000元 司机自付2% 除名 3年内
5000元以上 除名 4年内
5.2.肇事后经法院判决缓刑者,准予留用,经判决徒刑者,自判决之日起予以解雇,并令其赔偿肇事应付的金额;
5.3.肇事后畏罪潜逃者,除请司法机关缉办外,即予解雇。
6.加班时间的计算
6.1.平日临时加班(周一至周六)填写《加班申请单》交行政部汇总留存;
6.2.休息日加班:值班司机以考勤记载时间为准,如跨越中餐或晚餐,则扣除1小时/次。
7.附则
7.1.本制度由行政部负责解释和修改,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8. 附表
<行车日志>、<行车日志汇总表>、<出车申请单>、<车辆维修申请表>。

③ 机动车保险条例有哪些

2015年机动车辆保险条例
第一部分 基本险
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车辆损失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运载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
自燃,即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火灾。
(七) 玻璃单独破碎;
(八)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第四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压、罚没、政府征用;
(二)非被保险人或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四)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五)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露;
(六)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七)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八)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6.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7.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8.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9.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九)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
(十一)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三)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补偿和赔偿;
(四)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五)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夺、被抢劫,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和保险期限
第八条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协商确定:
(一)按新车购置价确定。新车购置价是指本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费)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折旧按每满一年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
(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
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
(一)在不同区域内,摩托车、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二)其他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六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第十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时,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第十一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月计算。
保险合同解除时,按照《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的有关规定退还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赔偿处理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五条 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二)部分损失
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及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及施救费用。
保险车辆损失赔偿及施救费用分别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部分损失一次赔偿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等于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三)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十六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七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
第十八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十九条 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
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定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二条 保险车辆发生基本险条款第一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经法院立案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基本险条款第一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范围内实行5%的绝对免赔率。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状态。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八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本条款第二十条规定的或保险人要求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的各种必要单证。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偿。
无赔款优待
第三十条 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减收保险费优待,优待金额为本年续保险种应交保险费的10%。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车辆计算。上年度投保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中任何一项发生赔款,续保时均不能享受无赔款优待。不续保者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上年度无赔款的机动车辆,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不完全相同,无赔款优待则以险种相同的部分为计算基础;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相同,但保险金额不同,无赔款优待则以本年度保险金额对应的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不论机动车辆连续几年无事故,无赔款优待一律为应交保险费的10%。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条款不适用与深圳市及仅在深圳特区内行驶的同时挂深圳、香港两地牌照的机动车辆。
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扣减保险费金额3%的退保手续费。
第三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合同约定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 附加险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初,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全车盗抢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被破坏;
(二)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三)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因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国家机关罚没、扣押;
(五)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而致保险车辆被抢夺、被抢劫;
(六)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七)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第四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登报声明;
(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车钥匙,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和车辆已报停手续。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车损失,按基本险条款第十五条第(一)项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并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但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每缺少一项,增加0.5%的免赔率;缺少车钥匙的增加5%的免赔率;
2.符合本条款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
3.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第六条 其他事项
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
车上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货物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二)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三)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违章搭乘的人员或违章所载货物;
(四)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或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车上承运货物的赔偿限额和车上人员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车上伤亡人员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赔偿,但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保险每座赔偿限额,最高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二)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三)每次赔偿均实行相应的免赔率,免赔率及办法与基本险第二十条相同。
无过失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一方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下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二)驾驶员故意行为或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按进口风挡玻璃或国产风挡玻璃选择投保,保险人根据其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灯具、车镜玻璃破碎;
(二)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以及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破碎。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基本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车辆停驶,保险人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二)全车损毁的,按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计算赔偿;
(三)在保险 期限内,上述赔款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 天数为限。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被扣押期间的损失;
(二)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拖延车辆送修或修复时间的损失;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90天。
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发生全部损失的按出险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二)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三)运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基本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以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
第三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率按照基本险第二十条确定。
第四条 其他事项
本保险所指的新增加设备明细表价格。
不计免赔特约险条款
只有在同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当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任一险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办理了本项特约保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基本险条款规定计算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对于个附加险项下规定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④ 车险维修资源管理办法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车险理赔种类:
现在投保车险,最大众的选择就是四个基本险。交强,车损,三者,不计再加外车船税。
如果车有被划伤过的经历。那只要不超过三年的车都可以加划痕险。
如果车经常会飞速行驶在高架上,那建议投保玻璃险,这样如果被见起的小石头砸坏玻璃也不用担心了!
如果车,年限超过八年,可以投保自燃险。
如果行驶能力不是很有把握,那可以为司机和乘客投保一个五万乘以五座的座位险。

⑤ 企业内部的车辆维修费管理办法....

想帮你但不了解详情,提几条概要内容供你参考。
1、首先确定企业内部负责车辆维修费管理的责任部门。
2、明确应负责及时办理车辆保险的责任部门。
3、提几条车辆保养规定和奖惩措施,因为平时保养得好也可减少维修支出。
4、如果没有出车记录的,要建立出车记录,以反映用车部门、事宜、公里数等,以便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5、如果你们搞部门成本核算的话,对正常的车辆维修支出尽量按部门分摊,作出分摊规则。
6、对非正常的车辆维修支出,按具体情况定出个人应承担的费用比率。
7、明确本管理办法的开始执行日期。

⑥ 汽车一年保养和保险

汽车保险,取决于车主买哪些保险,所以费用是车主自己可以决定的。
汽车保养费,跟汽车的实际使用情况有着关系,所以也只能大概预算,因为每一次保养费用都不一样。
如果做一次常规保养费用就几百元到一千元左右,如果是做大保养费用就在一千元以上,一年的保养费至少也要两三万左右。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⑦ 汽车维修店能提醒保养时间和保险到期的用什么管理

在4S店,这项业务有客服部负责的,到期提醒,其实用Excel表格就可以达到这个目标,但是厂家提供了各种各样的CRM客户管理软件,用来管理客户的各项数据,详细到你的住址,使用人,电话,保养次数,每次保养的金额等,当然,没有可怕的,正常的信息使用而已。

⑧ 车辆保险 管理办法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车辆管理办法很多,没有实际的可操作的手段,也不顶用,中服软件把车辆管理办法固化为软件,通过使用软件或有软件,自觉执行管理办法,把管理办法变成可执行的手段,上中服公司网站,注册,可免费创建自己公司独立的车辆管理系统使用,车辆维修、车辆档案、保养、出车申请、加油、司机、费用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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