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慈善基金会
慈善基金会(philanthropic foundations),以私人财富用于公共事业的合法社会组织。慈善捐赠自古就有,基金会形式于 20 世纪在美国兴起。一般为自治机构。旨在资助诸如教育、科学、医学、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方面的科学研究和公共服务项目。有的为业务机构,聘有专职的科学研究和服务人员,在某些领域从事活动。通常只是一种慈善捐赠组织或非营利社团。基金有的来自个人遗产或赠品,如美国史密森氏学会;有的是工商企业或家族捐款,如卡内基教学促进基金会和福特基金会;有的是连续捐赠,如洛克菲勒基金会。
⑵ 慈善基金会国家规定的标准是投入慈善部分不得低于70%,也就是允许有30%的慈善基金募集费用和发行费用
呵呵 这个性质不一样,不好说、
⑶ 慈善基金会的详细说明是什么
补充上面说的,以老牛基金会为例:
老牛基金会(前身为内蒙古老牛公益事业发展促进会)成立于2004年12月28日,是由著名企业家、慈善家牛根生先生捐赠并发起设立的从事社会公益慈善活动的非公募基金会。老牛基金会登记机关为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老牛基金会以“发展公益事业,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业务活动主要方向是面向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三农”事业及救灾帮困等其他公益慈善事业。
2005年1月,牛先生携家人捐赠了蒙牛乳业全部股份,并约定:在他有生之年,该等股份红利所得的51%归老牛基金会,49%归个人支配(实际执行比例为,红利的67%归老牛基金会,33%归个人支配);待他天年之后,该等股份的红利100%归老牛基金会,家人只领取相当于北京、上海、广州三地平均工资的生活费。牛先生有个理念:“从无到有,满足个人,这是一种小的快乐;从有到无,回馈社会,这是一种大的快乐”。企业家捐出全部股份的,牛先生属全球首例,故被誉为“全球捐股第一人”。牛根生捐到老牛基金会的股份,市值约合45亿港元,大部分仍以股份形式存在,已变现9.55亿港元。受其慈善行为之感召,蒙牛乳业创业团队的十四位高管共同决定将来自外资股东奖励股份的70%(约合3亿元)捐出,用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本会秉承牛先生的理念,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和民政厅的指导下,积极规范地开展各项社会公益慈善活动。截至2009年底,本会向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儿童听力基金会、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中华民族文化促进会、李嘉诚基金会、李连杰壹基金会、北京大学、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办公室、内蒙古慈善总会、内蒙古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内蒙古农牧民书画研究会、内蒙古扶贫协会、内蒙古学生联合会、呼和浩特市红十字会、呼和浩特市扶贫开发协会、呼和浩特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和林格尔县民政局等的五十余个公益慈善项目捐赠款项合计约1.3亿元。
随着国家对民间公益慈善事业的重视与规范,本基金会亦将不断发展壮大,为我国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做出自己的努力。据我们了解,美国有5.6万多家基金会,总资产近5000亿美元(1美元约合人民币8.2元),其中独立的私人基金会约占85%,公司基金会约占5%,两项在数量和总资产上占到了90%以上,它们均属于“非公募基金会”一类;而面向公众筹款的社区基金会和运作型基金会的总数和资产加起来还不及10%。毫无疑问,在美国,私人基金会占据着绝对领导地位,大的基金会几乎都是私人基金会。
是否可以推断,未来中国最具实力的基金会也是由私人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我国的情况是现有私营企业200多万家,千分之一就是2000家。而设立的资金门槛不高,稍有规模的企业很容易做到。所以相信在不太长的时间里,我们可以看到非公募基金会的大量涌现,以及由此带来的我国基金会事业的繁荣和民间公益事业蓬勃发展的局面。
⑷ 中国慈善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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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慈善基金会的慈善基金会管理条例
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对基金会的性质、成立条件和程序都作了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基金会的成立门槛比较高。另外,《基金会管理条例》中规定,基金会是非营利性机构。可以以安全、合理等方式对基金会资产进行保值增值。但基金会管理条例同时要求,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当年收入(接受募捐、资本运营收入)的70%。
《条例》共设7章48条。与1988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相比,《条例》不仅内容更加丰富,而且体系更加完整,可以说是对基金会登记管理法规的一次重新起草。《条例》至始至终贯穿了重培育发展,以规范管理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的指导原则。在这一指导原则下,《条例》着重体现了以下八个方面的重要特征。
1.《条例》明确了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强调了公益目的的重要性。公益性是基金会的本质特征,是基金会设立的唯一目的。保障基金会的公益性,是《条例》的根本任务。公益组织的受益对象通常为不特定的个人和群体,任何个人或群体只要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要求,都可接受其资助。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于社会,服务于社会,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条例》作了许多明确规定。如将基金会定义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强调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使基金会与其他管理信托投资基金、以营利为目的的基金管理组织以及其他民间互益组织区别开来。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决定了其财产必须用于公益目的,也必须受到保护。《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第33条又规定:“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2.《条例》确立了分类管理的原则,鼓励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公益事业。《条例》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即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目前我国已登记的基金会大都是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即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两类,增设了非公募基金会这个新种类。允许以企业和个人的名义命名非公募基金会;对于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允许捐赠人的亲属可以在限定的比例内在理事会担任职务。根据国外的经验,非公募基金会是一种引导个人和组织的财产流向社会,特别是流向弱势人群的有效形式,也是社会财富实现再分配的一种途径,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企业和个人的捐赠积极性,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从事公益事业,使公益事业的资金来源多渠道。对于非公募基金会,《条例》规定,国家应当采取扶持鼓励的政策,在基金会的名称、登记条件、资金使用等方面的规定相对比较宽松。为了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募捐活动,保护爱心资源,减轻公众负担,维护社会平稳安定,对公募基金会的行为管理则相对严格。
3.《条例》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将涉外基金会纳入基金会法律规定的管理范围。《条例》适应涉外民间组织管理的新形势,将涉外基金会纳入国内民间组织管理法律框架,依法进行登记管理。《条例》对基金会的设立主体没有做国别、境内外限制。允许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在华设立基金会,允许境外基金会在我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鼓励境外资金进入境内开展公益活动。这些规定,既解决了涉外基金会的设立和管理问题,为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争取更多的外部支持,也为今后进一步修改出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确定涉外民间组织的设立和管理以及法律地位等问题,作了有益的政策和实践探索。《条例》将境外基金会在华活动的管理纳入国内民间组织的管理框架,规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我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我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我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考虑到我国是发展我国家,公益负担重,募捐资源有限,《条例》还要求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
4.《条例》对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做了开放性规定。基金会的保值增值,是基金会运作的重点。规定得过严,基金会缺乏活力;规定得过松,基金会保值增值风险增大,这是一个很难把握的政策两难问题。基金会的情况千差万别,具体保值增值规定很难适应每个基金会。因此,《条例》按国际惯例制定规则,不对基金会的保值增值行为做具体要求,只做了原则的、开放性规定,力图通过社会监督、内部监督来解决对基金会投资行为的约束,同时增加了“失误赔偿”的条款。规定因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参加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保障基金会对投资行为慎重行事。
5.《条例》鼓励基金会募集资金,从事公益活动,形成自身资金运行的良性循环机制。基金会募集资金、运作资金的能力是保证其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所在。基金会只有募集大量的资金,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其章程所要追求的公益目的。目前,不少基金会不擅募捐,很少开展有影响的公益活动,因缺乏活力而逐渐萎缩。而一些成功的基金会往往是通过树立起良好的社会形象来形成自身的良性循环机制。为了逐步实现这个目标,《条例》从制度上作了保障性的规定,将基金会每年的公益支出作为衡量基金会是否完成了公益任务的重要标准,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不按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将被处罚直至予以撤销。由此可见,只徒有虚名、不从事实际的公益活动的基金会今后很难再有法律上生存的依据和条件。
6.《条例》确立了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条例》第5条明确“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条例》还对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做了相应的规定。例如,《条例》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在登记、日常监督和年检等方面各自的职责,规定了各类非法活动的详细情形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与此同时,《条例》还规定,基金会要接受年度检查,要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基金会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之后,要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的查询、监督;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基金会处理剩余财产应当向社会公示等。
7.《条例》强调要在基金会内部建立规范的内部自律和约束机制。针对目前一些基金会内部规范不够、自律机制不健全的状况,《条例》要求基金会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自律制度,并从公益法人组织机构的特点出发,专门设立了基金会“组织机构”一章,明确规定了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规范了理事会的组成和议事决策程序、监事的设置和职能,制定了防止基金会内部人员与基金会公益宗旨发生利益冲突行为的规则,通过限制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数量,规定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等,引导基金会建立自律和自身约束机制,规范基金会的行为。
8.《条例》明确税收优惠原则,加大税收监管力度。利用税收手段扶持和监管基金会,对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实行税收优惠是各国通行的做法。减税、免税措施构成基金会和其他组织发展的重要政策环境。我国目前在这方面还处于探索阶段。为了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我国已陆续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公益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不过这些政策性规定还不系统,散见在多个相关文件中,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实际问题。《条例》第26条规定“基金会及捐赠人、受益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此项规定确立了税收优惠的总原则,表明基金会、捐赠人、受益人三方面都能够依照法规享受税收优惠。至于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的规定。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基金会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对有违法行为的基金会,税务机关还可以要求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享受的税收减免。《条例》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肯定,鼓励基金会的发展,加强对基金会的监管。
⑹ 慈善基金会与慈善机构的区别
慈善机构(慈善组织)或称公益组织,是非营利组织。任何人士捐款给法定认可的慈善组织,可以获得有关的扣税优惠;而任何人士捐款给没有慈善组织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该笔捐款不能申请用作相对的扣税。
慈善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必须在民政部门登记方能合法运作,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民间非营利组织。
⑺ 慈善基金的成立条件
慈善基金会的实施与好处
如果企业设立了慈善基金会,可以自行向社会捐款、捐物等。但由于企业慈善基金会的性质,所以没有权利向社会进行筹款筹物;企业进行大规模慈善投资,比如建立希望学校、希望公园、帮助残疾人中心等,需经过民政登记管理单位的申报允许,然后经过土地管理局的审批。
既然慈善基金会是一个完全公益性的部门,那么是什么“好处”让企业如此热衷于慈善事业呢?
根据西方经济学,公民和企业可以选择两种不同的途径履行纳税人的职责:他们可以将自己的一部分收入作为税交纳给政府;或者作为社会捐款捐献给慈善事业。两者没有先后,更没有差别。这样一来,个人和企业与其将税务缴纳给政府,由他们决定这笔费用的公共支出,还不如将自己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回馈,直接用于公益或福利事业。由此得出“慈善好处”之一:企业个人不通过政府途径=免税。
当然,慈善基金一直被西方企业津津乐道的好处不光只是“免税”,还有被西方企业家称为品牌的“软性广告”。在国外,每一个企业家都有一个观念:企业品牌不仅是企业财产,更是社会公共财产,从更大的范围上说,品牌甚至会成为一个城市、省份、国家、或者一个时代的象征。所以很多国外企业家十分乐意投入慈善基金,塑造“公益品牌”,使企业的“特色品牌”体现公益价值,提升亲和力,吸引消费者。再者对于企业内部,慈善基金会通过员工之间义务募捐,创造活动经费,帮助困难职工,增加全体员工的合作性,互动性,有利于创造“和谐、愉快”的企业道德文化。
浙商慈善基金会知多少
据浙江省民政厅民间组织局介绍,目前登记在案的设有慈善基金会的企业共有15家左右:如浙江东盛印染有限公司、温州叶康松慈善会等。这个数字相对于浙江几十万家企业而言,实在是一个小小数,也就是说,有99.99%以上的企业没有设立过慈善基金部。
既然慈善基金有那么多好处,但涉足这个领域的浙商为什么感到举步艰难呢?记者从浙江省慈善协会了解到,我国不健全的慈善基金法是导致慈善基金无法普及的主要因素。现在,这一问题已经得到了有关部门的重视:2004年6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基金法条例》;2005年11月制定了《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6-2010)》。这两项法规和纲要的推出,为中国企业慈善基金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保证,也标志着中国企业慈善基金会的发展迈入了里程碑式的一步。
然而,慈善基金会的发展会因为法规条例的推出,而变得从此一帆风顺了吗?答案是未知的。根据《基金法条例》和《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6~2010)》给企业和个人带来的的最大利益:“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慈善等机构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但据统计,全国民政系统今年共收到个人捐赠17亿,而个人退税率为零。里面的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公益法规刚开始执行,和很多立法还不配套。可是记者却了解到,真正的原因是我国慈善基金会还未采用普会制度,所有的法规所制定的保障只有在国家级的10个慈善机构才能得到实行,《慈善基金法条例》等于给地方企业开了一张空头支票。
在企业中,慈善基金会受到了“法人概念”的束缚,经济学中提出的法人概念几乎无法确定中国慈善基金会的法人地位。国外企业的法人,是严格按照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定律来划分的,公司属于社团法人,慈善基金会属于财团法人,这两者是同等的级别。也就是说,慈善基金会应该是一个完全独立的部分,它可以不受政府和企业的行政管理。可是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建立财团法人的概念,几乎所有的中国慈善基金会还是依托在公司的管理下,缺乏独立性。不仅如此,中国企业慈善基金会还要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以至于这些企业组织从一“诞生”就烙上了官方的印记,很难走出行政管理的框架。慈善基金在欧美
在慈善基金发展成熟的欧洲、美洲国家,流行着一种等号说法:“企业家=慈善家”。
在4年前,美国企业和个人的慈善基金为社会提供的资助额度已经达到290亿美元,是现在中国的整整60倍。
慈善事业是个人、企业提高政治地位和社会尊重的一种表达方式。文化背景的不同,就直接导致了慈善理念不同,下面一组简单的对比就可以很清楚地展现出不同国家的个人和企业是如何看待财富这个问题。
西方的企业和个人,在聚集了大量财富以后的第一观念是要通过慈善事业来改变自己的政治地位,获取社会的尊重,所以,在美国社会,人们在衡量一个体面的商人,很少谈论他们赚了多少钱,花了多少钱。人们关心的是,这些人对慈善事业捐出了多少。而在中国,企业和个人却通过摆阔、攀比来达到社会地位提高的目的,所以就形成了许多中国富人只知道如何赚钱、花钱,而不知道如何去捐钱的现象。
下面一张图表是美国《商业周刊》2005年11月28日在其网站上公布的2005年美国“50位最慷慨慈善家”排行前十位(详见表1)。从这里,我们更加明确一个观点,在美国,越是富有的财团捐赠的金额越多,其实在2001-2004年,一直是大名鼎鼎的盖茨夫妇名列第一位,但是为让慈善事业更好地发展,今年他们把第一位的名次,拱手让给了英特尔的创始人戈登夫妇。
最后,记者认为:中国企业还以中,小规模为主。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经济主导还是创造利润,增加税收,解决社会就业问题。所以,我们不应该将“慈善”等社会责任概念无限的扩大化,增加企业的经营负担。对于中国企业,“慈善”应该量力而行。
⑻ 慈善基金会的制度
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第十条 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及住所;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原始基金数额;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四)住所证明;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七条 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十八条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九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参考资料:http://www.chinanpo.gov.cn/web/showBulltetin.do?id=16650&dictionid=1203
⑼ 慈善基金会在哪年注册的
中国国际慈善基金会是由600多名中央新闻媒体记者共同发起,若干社会志愿组织、热心慈善事业同仁参加的全国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中国国际慈善基金会依法于2006年9月19日正式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中国国际慈善基金会是一个独立的民间组织,不带任何政治与宗教色彩,不为任何特殊利益集团服务。公益活动、慈善救助、宣传爱心以及慈善文化建设是唯一关心和注视的对象。
中国国际慈善基金会有一套完善的由协调员、被救助方代表、监察员、资金发放员和资料回收员组成的实施系统。
中国国际慈善基金会下设香港北京两地秘书处、新闻记者委员会、企业家委员会、国际合作委员会、地区经济委员会、法律事务委员会、书画委员会等职能部门。
中国国际慈善基金会成立,得到一些领导同志和海内外的华人、华侨和国内热心公益事业的企业和个人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并开展了多项成效显著的活动。
中国国际慈善基金会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为建设和谐社会尽一份心力。
⑽ 关于慈善基金会
捐款透明化涉及每个基金会各自的管理方式和组织制度,不能一概而论。目前中国的很多公募基金会具有官方背景,个人认为在注重操作透明化和争取公信力方面与一些民间和国际NGO相比做的还不够。但有些做的也不错,比如我在扶贫基金会的网站上也看到过捐赠者的公示名单。
工作人员当然有工资,而且大的基金会工资应该还不低。这部分钱来自于从捐款中抽取的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一般在5%-10%之间吧,各类NGO需要以此维持机构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