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以太坊社区基金是干什么的和以太坊基金会有什么关系
以太坊社区基金(简称 ECF)是一个非营利性组织,最初的想法是想要给社区的项目以奖金支持孵化早期项目、支持调研。之后在2018年,由 OmiseGO,Golem,Status,MakerDAO,Web3(polkadot),Cosmos,EF(以太坊基金) 作为顾问一起在东京确定成立的。
ECF 2.0 是 ECF 的升级,有两个最核心目标:
通过各种相互融洽的方式,如奖金,战略和业务支持以及社区活动等来协调社区关系。
ECF 要成为一个开放的资金网络,强调了 ECF 最初的愿景,以各类资金形成网络,共同实现对社区的支持贡献。
另外,ECF 2.0 升级,不仅支持非营利基础设施项目,教育计划,产业社区活动,还将支持应用和工具开发,甚至商业项目。
『贰』 如何发挥社会组织功能,促进社会治理创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十五个方面的改革中,明确提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创新社会管理体制,这两个方面改革的内容都与重视和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承接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社会治理体系直接相关。事实上,“十二五规划”就明确提出了改进社会组织管理,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这已经为社会组织发挥作用提供了制度环境。市场化改革的核心导向是,要求政府立足民本,下放权力,提高效率,建立多元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多元社会治理体系的构建必须努力发挥社会组织的自主、自治、自我管理和服务便利功能,通过构建社会组织的运作平台,拓展社会组织的活动空间,来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
西方发达国家社会组织服务社会治理有较长的历史和成熟的经验,已经成为西方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支柱。在西方小政府、大社会的基本构建下,政府权力有限,政府职能也专注于安全、外交、经济等核心领域,诸多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基本靠市场和社会来承接和完成。作为非政府性的社会自治体,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转移出的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方面有独特的优势,通过职能转移对接与政府委托或者购买服务,社会组织在文化教育、福利救济、养老助残、医疗互助、社区团结、环境保护,抗灾扶贫、预防犯罪、弱势群体帮扶等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作用。社会组织因其形成和运作的志愿性、自主性、非营利性、公益性、平等性和社区成员公共参与的特征,使得它相对于政府,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有独特优势,更容易获得认同和归属、更能细致入微、也更符合社区文化与传统,为此,社会组织承担社区管理与公共服务更有效率,也更有利于社会凝聚。
社会管理的高度自治化与组织化是西方国家的显著特征。各类协会、民间团体、互助组织、教会、基金会、慈善机构等大量的社会组织生长和活跃于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之中,发挥满足社会成员多元化需求,监督政府与市场等方面的功能。如美国社会,在基层社区和微观社会管理领域,政府除了社会安全与基础设施建设外,很少有其他方面的职能,整个社会的自我管理能力非常高。几乎居民生活领域的所有管理和服务均由市场和基层社区的各类社会组织承担,为此,民众的社会参与与公益行动非常积极。与此对应的是美国基层政府的人员规模也非常小,政府的有限权力和有限管理,事实上也养成了民众少找和不找政府,自我管理和通过社会组织互助解决生活问题的行为逻辑。
西方国家的这种全社会动员参与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社会治理体制,不仅简化了政府职能,减少了政府管理负担,还大大提高了管理效率,促进了社会和谐,还增强了西方社会居民的主体意识和责任精神,大大降低了社会管理的成本。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对我们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代表着社会治理发展的方向和规律,也是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治理体制改革的方向。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了新的阶段,扶持和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体现了我们国家社会治理转型的趋势和要求。当前我们以政府为社会治理的核心主体,以发展经济为主要目标的社会治理模式普遍存在社会管理效率不高,服务不到位,政府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居民对社会治理多元化、具体化和细微化的需求,我们必须在主体、手段、方式等方面做出改革。同时,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们国家在经济水平有长足发展、居民的自我意识、自主能力也都有了很大进步,这也为我们大力发展社会组织提供了条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从顶层设计上对整个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做出了部署,为社会组织的成长与发挥作用提供了新制度的空间。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基础,我们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发展和发挥社会组织职能:
第一,转变观念,创新社会政策体系。我们应该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树立依靠多元社会主体和社会力量管理社会事务的理念。在此基础上,加强政策创新设计,为各类社会组织的成长、发展提供宽松的制度环境和法律保障。同时,通过政策引导与资金扶持,快速培育一批有资质、有影响能承接政府部分社会服务职能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培育他们成长为社会治理的新主体力量。
第二,以市场化改革为契机,加快各级政府职能转变与简政放权,逐步扩大政府职能转移的范围和领域。十八届三中全会定下来的改革基调就是让市场起决定性作用,为此,政府要明晰定位,管好市场和社会不能管得,而将市场机制能调节,社会能自我管理的职能转移出去,既要转移职能也要下放权力。新一届政府推行改革时明确提出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以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为导向,伴随着职能减少,同时也将部分资源分配和权力向市场和社会主体转移和下放,由市场和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出来的职能,政府集中精力做好顶层设计与规划、政策的宏观调控与着力履行政府的监督职能。
第三,探索政府职能转变与社会组织承接的内容和方式。虽然我们明确了改革的方向和任务,确立了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的目标,可是,在现有国情条件下,转移什么内容,以什么样的方式、在何种程度上转移,是落实的关键。从西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来看,主要是在微观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领域,政府要积极放权社会组织,将服务性、技术性、社会性、认证性等事务交给社会组织承担。可以通过购买社会组织的服务和专门委托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等方式,吸纳社会组织发挥其灵活结构、服务便捷的优势,提高社会服务的质量和竞争力,降低行政成本。
『叁』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改革与发展
我也不知道你需要具体的哪一方面我就简单的说说
深化我国社会保障改革的理论思考
前言:近年来,中国的社会保障改革似乎又进入了一个关键时期,理论界和政策层面一些人士各种议论纷纷,包括主张再来一次颠覆性改革的,包括只要济贫制度而不要社会保险的,以及要求回复到现收现付模式的,等等,不一而足。作者在2000年曾先后参与在中南海、钓鱼台等地方召开的中国社会保障改革内部座谈会,并就国务院今年颁发的新的改革方案较系统地阐述过自己的观点,作者是主张在现行框架下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新方案体现了这一指导思想。现将作者的部分发言加以整理并公开发表出来。
影响社会保障制度的因素是非常复杂的,不能仅从经济的或政治的或社会的层面去考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纵观世界,可以发现,任何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几乎都不是由单一因素决定的。否则,我们就很难理解为什么社会保险制度不是最早出现在发达的老牌资本主义国家英国,而是出现在较为薄弱的德意志?为什么在一些福利国家陷入重重困境的同时,亦还有澳大利亚、丹麦等国家却在继续强化并保持着福利国家模式的健康发展?为什么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经济大国,却还有4000万人口缺乏基本的医疗保障,而中国却在计划经济时代建立了惠及全民的医疗保障体系?为什么许多西方国家学者或国际组织在建议中国养老保险制度采用智利模式的同时,却根本不可能在其本国实施这种完全由个人负责的制度?等等。对此,唯一的解释便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确定乃至修订,均要接受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乃至历史文化、伦理道德的影响,依赖单一因素所做出的决策通常不会是最优决策,大多将注定要遭遇失败的命运。清楚地认识这一点,对处于渐进改革、综合转型时期的我国而言,更是有着重要意义。因此,在我国社会保障改革事业进程中,就必然需要综合考虑多元因素的影响,并在推进中确保求稳、求妥、不留后遗症。
有必要坚持在现行框架下推进改革的基本取向。这一观点的主要理由有三:首先,社会保障的直接功能是解除国民的后顾之忧,这种制度自产生发展至今就是建立在政府信用、连续稳定的基础之上的。必须承认,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自改革以来已经遇到了信誉危机,这种信誉危机起因于社会保障网的残缺、改革政策的不稳定性、社会保障待遇的无法全部兑现,以及过分强调个人负责的舆论渲染;它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了居民对政府信用的怀疑和对自己未来生活的信心不足,而维护社会保障的信誉、政府的信用和重振国民对未来生活的信心,均需要保持改革政策的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其次,社会保障改革以来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与方针,既考虑了国家、企业与个人的责任分担,又较好地兼顾了公平与效率,从而是值得肯定的,新制度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并非新制度自身造成,而是历史因素及其他现实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因此,当前应当讨论并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如何消化历史包袱,改善制约新制度生存与发展的现实条件,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快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完善资本市场等等,而不是放弃正在改革中得到确立的新制度框架。再次,维护现有制度的基本框架,还是因为特殊的国情决定了我国既不可能重走由政府完全直接负责的现收现付制老路,也不可能走个人完全积累的极端激进型道路,而中间道路却是一种比较理性的选择。因此,我坚持认为下一步改革的深化应当在现有基本框架下进行,但现有框架仍然需要完善。
需要树立公平优先、兼顾效率、调节收入分配、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社会保障的产生与建立这种制度的根本目的,即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矫正“市场失灵”、实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它受整个社会经济关系(在我国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制约,但自身却必须是公平优先,在此基础上兼顾效率(这里的效率是指社会保障自身的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如果说改革开放初期,是“平均主义”与“大锅饭”盛行,需要矫枉过正;那么,经过20年来的发展,情况又确实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即收入分配不公已成新的社会问题。因此,我们既不能为了公平而放弃效率,也不能对贫富差距扩大化问题视而不见;社会保障改革应当有利于保护低收入阶层的利益,改革的推进不能将职工对改革的热情变成对改革的憎恨。针对目前的现状,我认为提高社会保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是完全必要的,它很自然地应当包括开辟社会保障新的筹资渠道、尽快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广覆盖、适度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社会统筹中的份额、建立完整的对贫困居民的社会救助政策等。
在确定政府主导、责任共担、水平适度、监控有力的基本思路的同时,坚持渐进改革。基于中国的现实国情,包括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综合影响,在我国社会保障改革和制度建设中,既要避免构成政府的沉重负担,也不能对家庭或个人构成巨大压力,在整个社会并未像前苏联、东欧国家及智利等发生剧变的条件下,社会保障改革不能走向极端也不可能走向极端。理性的思路就是要建立一种政府主导、责任共担、水平适度、有效监控的新型制度;理性的策略则是不能急于求成,而是同样需要渐进式地推进。例如,计划经济几十年造成的中老年职工养老金欠帐,就绝对不是现在一代人或一届政府可以偿还的,任何寄希望于一代人或一届政府完成这样巨大的还帐任务,不论采用何种手段,都是不现实的,也是注定行不通的。因此,采取自然过渡的方式来消化历史欠帐,促进新制度的最终确立,或许是一条最适合中国现实国情的选择;即国家只保证做实已经进入新的养老保险制度的人的个人帐户,而对此前的欠帐仍然采取现收现付方式,其结果必然是进入新制度中的人越来越多,而完全现收现付者自然减少,只不过需要的时间可能长一些,但偿还历史巨额债务却不会构成现时的巨大压力,我们仍然会沿着改革中确定的既有目标前进。
在改革策略上宜采取多层次与多元化相结合、官民结合、统放结合、强制性制度安排与发挥市场及家庭或个人作用相结合。我的这些观点其实早已在多个场合阐述过,但仍有重复的必要,因为我始终认为这是我国社会保障改革中应当尽快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的采取将能够解决很多现实问题。例如,强调多层次与多元化相结合,并将多元制度安排作为必要的过渡,将能够解决不同群体对社会保障的不同需求,从而既能够减少改革的阻力与即期成本,又不会扭曲迈向改革目标的路径,因为至少在现阶段,我国还不具备建立一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客观条件;强调官与民相结合,是基于责任共担的改革方向,充分调动民间的、社会的力量,如在企事业单位自愿基础上建立补充保险制度,大力发展慈善机构及其他非营利性组织并对慈善事业给予直接的税收优惠等,均可以不断壮大民间力量,弥补政府力量的不足。强调统与放相结合,就是要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障事权进行明确划分,实现中央统一决策与分级负责相结合,最好是在人大立法中对此予以明确,在层次上应当实行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由立法规范,中央则统一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军人社会保障制度及重大灾害的救济等少数社会保障项目,其他社会保障项目则应当下放,由地方政府充当直接责任主体,职责划分明确、中央与地方协调推进,将使社会保障改革进展顺利。强调强制性制度安排与发挥市场及家庭或个人作用相结合,是在不损害受保障群体的利益的条件下,对能够由市场替代的尽量由市场提供,可以由家庭提供的应当鼓励并有相应的政策支持家庭提供(如老年人的家庭扶养问题等)。在此,尤其需要始终维护家庭保障的基础作用,如哺幼养老既是我国传统伦常所要求的基本道德,更是我国《婚姻法》、《继承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多部现行法律所明确规范的,因此,国家在考虑社会保障制度安排时应当与这些法律相衔接,并促使获得双重效果。
关于费改税问题。对这个问题,需要分层次来考虑:一方面,我赞同开辟新的税收渠道或者将原来的有关税种收入用作社会保障支出(即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如个人所得税、遗产税、非慈善性捐赠税乃至特别消费税或其他附加税,这些税收都属于收入分配调节范畴,用于社会保障支出属于恰到好处,从而值得决策层采纳;另一方面,我对目前讨论得更多的社会保险费改税问题却持有与大多数人不同的观点,即社会保险费改税应当缓行,因为这种改变不利于控制国家财政的责任,亦并不能真正解决现有的一些问题。具体理由包括:一是征税与征费的强制性强弱,不在于名称而在于对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的立法,即社会保险法与税法的效力是完全相同的,因此,那种寄希望于通过征税来解决征缴难问题的人至少是对社会保险费、税在世界上不同国家所具有的同等强制性不了解;二是费、税之争不是简单的筹资手段之争,而是必然涉及到采取何种制度模式的问题,国际上凡采取完全积累或个人帐户的国家,都是采取征费方式而非征税方式来筹集社会保险基金,而采取现收现付模式的国家则既有征税的也有征费的,因为税收的公共性质与个人帐户或完全积累的私人性质是不相容的;三是费改税后,社会保险制度的刚性加上税收的刚性,将促使现收现付制得以恢复并被强化,它虽然能够缓和现阶段的基金支付危机,却给国家财政的长期负担埋下了隐患,国家财政尤其是在中国人口老年化加速度进行的现在乃至未来相当长的时期都具有不宜性;四是费改税后,国家财政将由后台走向前台,国家从社会保险尤其是养老保险的间接责任主体变成直接责任主体,财政与社会保险制度的合二为一,既不符合社会保险制度追求自我平衡的国际趋势,也不利于有效控制社会保险支出膨胀的风险,从而可能构成对国家财政正常运行的新的压力源;五是在中国的现阶段,地区发展极不平衡,而各种社会保险项目的财务机制并不相同,所要求的统筹层次也不一样,费改税还将面临着许多难以逾越的技术难题,这些技术难题绝对不容小视,它将决定这种改革的效果不会像主张费改税的人士所期望的那样。因此,社会保险费改税并不必然改变社会保险主要是养老保险所面临的困难,其强制征收、专款专用、追求周期自我平衡的特征,决定了国家不能将其与其他收费等同视之,与其在费、税之间费力争论,不如加快社会保险立法,多花功夫扩大覆盖面,同时完善基金筹集与管理机制,强化监控。
关于经济保障与服务保障的结合。在讨论社会保障改革时,我认为还不能只讨论经济保障问题,还需要同时讨论服务保障问题,因为经济保障事实上需要服务保障配套。如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需要服务系统,失业工人的培训需要职业培训系统,医疗保险的落实需要医疗服务系统;即使是能够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也呈现出对养老院的需求增长的趋势,而服务保障还能够在某种
程度上改善经济保障并补充经济保障的不足。因此,应当将服务保障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并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我主张以社区服务为基础,以社会化服务系统为主导,辅之以各单位内部的服务系统,现阶段尤其应当强化社区服务系统,理顺社会化服务系统,大力改造单位内部的服务系统,它对于促进经济性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缓和失业问题等,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关于养老保险。一是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需要继续完善,在坚持统帐结合的原则下调整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的结构为必要举措,我认为应当增大统筹部分的比例,缩小个人帐户的规模,以便增强基本养老保险的互济功能与收入分配调节功能;同时,主张在调小个人帐户的基础上,明确划出责任起讫时间,逐步填实个人帐户。二是对公务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安排,宜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轨,以避免制度分异激化阶层冲突、增加运行成本;但从有利于将社会精英吸收到公务员队伍出发,亦应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再行建立补充待遇,根据职级高低、在国家机关服务年限长短、正常离退职与非正常离退职等情形实行一次性补偿;但若短期内无法统一认识,则可以延后再研究,目的即是不要因此影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定型。此外,还有一个需要引起关注的重要问题就是农村的养老保险等问题,因为农民对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的需求是客观的,尤其是已经非农化或正在非农化的具有乡村户口的职工对社会保障(如工伤保障等)的需求,更是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现阶段一些富裕乡村对村民福利采取全部包下来的做法和一些贫困地区连“五保户”的生存也出现了困难的极端情形,表明农村社会保障尤其是养老保障等处于失控状态,如果不能及时加以引导,其后果同样是十分严重的,对此,建议采取区域推进策略,而不宜全国展开,选择自东向西、自发达地区向落后地区逐步推进的策略,实行自我负责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策引导与政府适度介入相结合,通过乡村社会保障区域试点的示范,来规范农村的社会保障事务,这将是一项并不需要太多成本却又能够消除重大社会风险的举措。
关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同样存在着完善的必要性。例如,补充保险制度急切需要明确监管部门,并由其负起制定规则并实施监管的责任,因为尽管补充保险应当且可以按照市场化来运营和管理,但在市场体制还未成熟的条件下,政府的监控先严后松仍然具有必要性;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应当尽快与失业保险制度并轨,为此需要尽快扩充失业保险基金,以便应付加入WTO后可能出现的失业保险金支付高峰;医疗保险急切需要建立以良好医德为基础的医生执业资格制度,并真正实现医务人员之间的良性竞争;在推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需要摒弃歧视性色彩,同时将居民的非工资性收入(如房产收入、存款收入、捐赠收入及其他收入等)纳入家庭收入统计范围,并尽可能地采取统一的现金或物质援助方式,防止多种补贴(如现金补贴、房租补贴、子女教育补贴、粮油补贴、“送温暖”等)并存情形下造成贫困陷阱与失业陷阱,等等。
总之,我国的社会保障改革经过近20年的努力,已经取得了相当的成就,也存在着需要吸取的教训,目前又进入一个较为关键的时期。为此,既需要加快推进改革步伐,又需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而坚持在现有基本框架下加以完善的深化改革取向,无疑是避免造成混乱和给未来留下后遗症的正确取向。
『肆』 社区工作的中国社区发展基金
中国社区发展基金(全称为中国社会福利教育基金会社区发展基金),是由中国社会福利教育基金会发起成立的基金,中国社会福利教育基金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主管的国家3A等级资质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宗旨:取之于社会、用之于社区,服务居民、发展社区。
主要任务:开展十大服务进社区;资助和开展社区教育培训、社区创业就业、社区贫困救助、社区养老优抚、社区服务中心和中小企业扶植等相关社区建设、社区服务的发展项目;褒奖为社区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基金的运作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尊重捐赠方意愿、体现资助效益的基本原则。
基金主要工作
1.中国社区服务发展论坛
2.两岸四地社区工作实务论坛
3.中国优秀企业公民社区公益行系列活动
4.十大服务进社区
社区发展基金标识释义
标识中心为人物或树木的图形。作为人物时三人成众,代表了中国典型的家庭结构,和“以人为本、服务社区”的基本思想;作为树木时三木成森,寓示着社区工作者汇成森林,服务社区。绿色主体意在突出环境保护;金黄色圆形背景犹如灿烂的阳光,温暖社区。环形中英文“社区发展基金”则再次强调了主题。
『伍』 如何办理公益基金
1、成立基金会有关的法律法规:
可以在国家民政部或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网站上找到。最主要的是《基金会管理条例》。
2、基金会成立的文件准备
①设立申请书
②基金会章程草案
③原始基金验资证明、基金会住所证明
④理事名单、身份证明
⑤拟任正副理事长简历
⑥拟任秘书长简历
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文件
3、基金会成立需要省级以上的民政部门批准。
4、细节的问题会出现很多,我们可以在网络上继续交流。 公益基金信托是一种他益信托。公益基金,是指由政府、社会团体、单位或个人资助、赞助、捐赠的,用于社会进步和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基金。金融信托机构接受公益基金的筹集和管理机构的委托,对各项公益基金进行营运,并将所得收益或约定的款项转移给指定的公益项目或受益人的业务,称“公益基金信托”。相比原有的基金管理模式,以信托管理社会公益基金将有明显的好处。 目录 [隐藏]
1 基本简介
2 优势
3 特点
4 类型
5 设立方式
6 做法
7 投资渠道
8 参考资料
公益基金信托-基本简介 公益基金信托制约公益基金,是指由政府、社会团体、单位或个人资助、赞助、捐赠的,用于社会进步和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基金。中国银行从事的公益基金信托业务主要有公积金信托和社会保险基金信托。
信托是管理、处分财产的一种法律行为,信托人(如基金理事会)出于某种目的(信托目的),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财产或产权(信托财产)交给信托公司(受托人),信托公司严格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实施投资或管理,并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把信托财产或收益分配给信托人指定的受益人。
以信托方式管理社会公益基金就是基金理事会与信托公司签定基金管理信托合同,把募集的基金交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严格按照基金章程和基金管理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要求来实施对基金的管理、使用、投资。如基金理事会可以要求信托公司对某个项目进行事前的调查、研究,提交调查报告;基金理事会可以要求信托公司向某个指定的对象发放基金;基金理事会可以要求信托公司限期收回向某个对象发放的基金(可能的话,还要收取利息等);基金理事会可以要求信托公司对基金的使用情况作跟踪、调查,提交必要的调查报告。在基金闲置时,由信托公司发挥专业管理的特长,选取适当的投资方式,尽量使基金增值。
公益基金信托-优势
相比目前的基金管理模式,以信托管理社会公益基金将有以下明显的好处:
一是专业化管理,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符合国际上通行的管理模式。
二是信托公司将忠实地遵守设立基金的宗旨和忠实地执行基金理事会的指令,并不影响基金的正常运作。
三是信托公司可以承担基金管理中的许多琐碎的管理、服务工作,减轻目前基金管理办公室的负担,或避免“有事无人管”的局面。
四是信托公司可以发挥专业管理的特长,使基金安全保值和增值。
信托公司执行对基金的发放有事前调查报告、事中审查报告、事后检查报告的严密程序。对于要回收的投放基金,信托公司还可以要求基金使用单位提供抵押或担保,保障基金的安全回收。对于出现回收问题的基金,信托公司可以通过各种有效的途径包括法律诉讼来追收。对于闲置的基金,信托公司凭借其专业优势,可以采取多种有效的手段,使这些基金不断增值。如果每年为各类基金提高5%的收益,设定深圳市有20个亿的基金,那么,深圳市每年可以额外增加1亿元的基金收益。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显而易见的。
五是减少目前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包括个别单位或个人以基金谋取私利,产生腐败行为的情况。
公益基金信托-特点
1、 信托目的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
2、 受益人是不完全确定的;
3、 信托设立除了必要的信托契约之外,还必须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未经许可不许私自设立公益信托;
4、 公益信托必须设立信托监察人制度;
5、 公益信托的管理除了受法律监督外,更重要的是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督;
公益基金信托-类型 中国银行从事的公益基金信托业务主要有公积金信托和社会保险基金信托。
1、公积金信托是住房货币化改革的产物。各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按每个职工工资总额一定的百分比按月提留住房公积金,然后在整个社会范围内统一起来集中交存银行,委托银行代为经营管理。
2、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环节,由所有企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月共同出资统一交存银行,由银行集中经营管理。
公益基金信托-设立方式
公益信托的设立可以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由一个或多个特定的委托人将捐赠财产交予信托公司设立信托,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指定的公益目的以及受益人范围,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并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另一种是由信托公司基于某种公益目的,通过募捐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为使社会公众或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受益而以所募集资金进行投资,并将投资收益全部用于募捐时向社会公开披露的公益目的。
这两种方式均可以是开放式的,即在信托期限内开放捐赠。对于特定委托人发起设立的公益信托,开放捐赠的对象可以是原委托人本人,在原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向其他社会公众开放捐赠;对于信托公司募捐设立的公益信托,应该自始至终向社会公众开放捐赠。
特定委托人发起的公益信托的设立,依照《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通知》的规定进行。特别注意,不论委托人是一个还是多个,一定不能限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桎梏;信托公司募捐的公益信托的设立,在遵守上述信托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公益信托的要素特征,借鉴《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例如:募捐代理机构的选定;募捐宣传推介材料的编写和发布;《招募说明书》和《信托合同》的制作;开放募捐的登记等。
公益基金信托-做法 公益基金信托公益基金信托是一种他益信托,其业务做法是:
1、办理公益基金信托时要注意审查委托方机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及指定用途和受益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2、开户。公益基金信托的开户方式有两种:
第一种是,由委托方在金融信托机构开立代理收付帐户和公益基金信托帐户,并将金融信托机构的帐号向捐赠、赞助和资助者公布,由他们直接向受托的金融信托机构汇款,金融信托机构将它收入委托方的代理帐户;当款项积聚到商定的额度时,转入其公益基金帐户,并开始计付收益。
这种做法适用于资助、赞助或捐赠者都是单位,时间比较集中,而且是有组织地筹集资金的情况。
第二种做法是,委托方将筹集的资金集中起来,委托金融机构进行营运,其做法与单位资金信托相同。这种作法适用于日常,不定期的,而且比较零散的资助、赞助和捐赠款项的筹集。
3、营运资金的要求。如公益基金信托向受益人支付的仅是营运收益,基金本身长期不用、则受托金融信托机构选定资金用途时,主要要求经济效益高、承担能力强、安全稳妥即可,期限可相对长一些。假如除收益外,还要支付基金本身,则应按协议约定的期限保证到期收回,支付的收益则可相对低一些。
4、支付方式。公益基金信托在支付时,可以由金融信托机构先从公益基金帐户划到代收付帐户。然后付给委托方指定的用款单位或受益人;也可以将款项划回委托方的银行帐户,由委托方直接支付。
公益基金信托-投资渠道
《通知》规定:“信托公司管理的公益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只能投资于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及中国银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低风险金融产品。”信托公司运用公益信托资金进行投资可以自主投资也应该被允许委托投资。
(1)自主投资
信托公司可以将公益信托资金用于直接购买“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也可以投资于投资方向十分近似的债券基金或是货币市场基金。《通知》并未限定死公益信托的投资方向,所谓“中国银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低风险金融产品”应该是指信托公司自主研发的各种风险可控、高流动性、收益稳定的创新产品。
另外,公益信托的投资应严格遵守信托资金的保管制度,信托公司应选择合格的商业银行担任资金保管人,资金保管人应严格履行保管职责。甚至,中国银监会应当为公益信托制订类似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制度。
(2)委托投资
《通知》要求公益信托投资于“金融产品”,而中国金融产品投资的专业机构为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某种程度上还包括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他们有相对健全的法规和制度以及专业的研发和管理团队,应当允许信托公司在不增加信托财产承担的成本的前提下,依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的规定,将公益信托资金委托给他们投资于《通知》要求的投资方向。基金会管理条例》经过多年反复的征求意见、讨论和修改,终于在3月18日公布。该条例的出台不仅透视出政府更加开放、自信与成熟,同时也预示着中国基金会、乃至整个民间社会和中国公益慈善事业面临新的发展机遇。
旧的《基金会管理办法》是1988年颁布的。由于当时人们对基金会这类民间组织及其运行、管理规律缺乏深入了解和管理经验,旧的管理办法存在许多弊端。例如,根据旧《办法》,基金会几乎只能由政府发起成立,而且这类基金会实际上都是劝募机构(即一手从民间募集资金,一手从事资助活动),而不是真正意义的基金会(即利用自己的基金从事资助活动);又比如,改革开放以来,境外基金会大量进入中国,但是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境外基金会无法在中国登记注册为民间组织,不仅不利于境外基金会在国内开展更多的慈善公益活动,而且也不利于国家对境外基金会的规范管理。而由于原有制度设计不完善,基金会违规、黑箱操作、贪污或挪用善款的丑闻不绝于耳,极大影响了公众的信心和基金会的整体形象。
与旧的《办法》相比,新的《基金会管理办法》有许多突破,其中有两点特别突出:
一是新的管理办法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基本上与过去具有官方背景的基金会相似,而非公募基金会实际上就是允许民间成立私立基金会,而这类基金会与国际上的基金会更为相似。这预示着中国将来会有更多的企业基金会、社区基金会、个人基金会成立,同时也为今后实施遗产税制度奠定了基础;二是允许境外基金会登记注册,给予境外基金会合法身份。这将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境外无偿援助资金在中国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另外,新的《办法》强调基金会的公开透明和接受捐赠者、公众和政府的监督也有助于帮助基金会树立社会公信度。
当然,与预期的相比,新《办法》也有一些差距。例如,新《办法》规定非公募基金会和境外基金会也实行双重管理(即业务部门和登记部门的双重管理),在很大程度上,这会限制民间私立基金会和境外基金会的成立。而基金会注册资金门槛的提高也会直接影响到新的基金会的成立。另外,新《办法》实际上限制了民间基金会和境外基金会劝募,甚至接受捐赠的资格,也就是说劝募市场在较长时期内仍然将被官办基金会所垄断,这可能也会影响到整个基金会和劝募市场的发展。而新《办法》对基金会资金运营规定过于抽象笼统可能也会使一些基金会无所适从,从而影响到基金会,特别是非公募基金会的发展。而这些问题还有待于通过实施细则进一步明晰,或者随着政府规制能力提高和基金会公信度的提高,再适时对《办法》进行修订。
『陆』 社区基金会对于社会治理有什么样的功能和作用
社区基金会对于社会的治理要提供资金帮助的作用,能够更好的维持阻止的运营
『柒』 谁知道关于有农村社区建设基金的方案或措施,急需,谢谢
赤峰市城镇社区建设专项推进工作实施方案
应该对你有帮助!
http://www.cfdj.gov.cn/news/News_View.asp?NewsID=914
『捌』 社区基金会的注册范围与服务范围一致吗
农村合作基金会,是社区内为农业、农民、农村服务的资金互助组织,不是金融机构。 徽标 农业部负责制定有关的政策法规,指导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管理和发展。地方农业行政部门为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并会同农业行政部门对违反规定办理存贷款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理。 农村合作基金会要维护其合法权益,规范其行为,有关部门要一如既往指导和支持农村合作基金会健康发展。 坚持正确方向。要做到“四坚持”、“四防止”:即坚持互助性,防止办成金融机构;坚持社区性,防止资金外流;坚持群众性,防止走“官办”道路;坚持民主性,防止变成领导干部“小金库”。 建立健全制度。 强化监督管理。 要通过上述工作,做到办会方向正确,办会质量提高。
『玖』 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以后干什么的
一、就业方向
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就业领域广,岗位适应能力强。
1、从事群团组织、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以及儿童、青少年、老年人等社会工作机构的项目主管、项目助理、项目策划师等工作;
2、从事市场调研、活动策划、产品销售等工作。
项目助理具有良好的职业晋升渠道,可晋升为项目经理项目督导,收入增长较快。
二、就业前景
社区管理和服务的水平反映一个国家的行政管理水平,反映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反映一个国家国民的基本素质,也反映了一国居民的根本需要。
政府对公众的各方面的服务最后会通过社区工作得到具体体现,如市政建设,公用事业、居住环境,医疗保健,养老保险,生活服务,尤其是将来社会保障福利体系等等,最后都会通过社区管理来得以实现。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中国城镇化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广大农村将成为新型的社区,这些新增的社区需要大量的社区管理与服务人员。
时代的发展使得社区管理与服务工作职能发生变化,工作范围扩大,管理与服务内容更加复杂,管理与服务手段更加先进,对这一领域的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就是说,城市化进程需要大量高素质的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人才。
(9)社区基金会管理扩展阅读:
一、专业概述
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具有基本的社会工作理论知识和掌握现代信息技术、办公技术,能够在城乡社区、民政、工会、公益团体、中介机构等从事社区服务、社区管理、社区规划、公关、人力资源开发与评估等第一线工作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
二、培养目标
培养掌握社区工作基本理论、知识和技能,具有社区工作价值理念,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备现代管理理论与知识,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技能,能够在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相关岗位以及物业管理单位、社会团体或社会组织等从事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三、培养要求
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培养适应城市化发展,重点面向基层,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应用型专门人才。毕业生掌握扎实的社区管理基本理论及技能,具备过硬的社区管理与服务的方法和技巧,能运用现代管理理论知识,从事社区、社保、物业等社会工作机构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四、主要课程
社区建设与管理、社区行政管理、社会工作实务、社区调查、社区心理学、社区规划、社区信息系统管理、社区物业管理、社区活动组织与策划、民事争议与调节、社会保障理论与实务、公文写作与处理等。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
『拾』 为什么要加入社区基金
백보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