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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分类评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9-15 21:00:09

『壹』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公司债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1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四条
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应当诚实信用,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债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认购债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七条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四)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五)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六)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
(一)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二)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四)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第十条
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应当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
公司与资信评级机构应当约定,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1次跟踪评级报告。
第十一条
为公司债券提供担保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且保证人资产质量良好;
(三)设定担保的,担保财产权属应当清晰,尚未被设定担保或者采取保全措施,且担保财产的价值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不低于担保金额;
(四)符合《物权法》、《担保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方案,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
(一)发行债券的数量;
(二)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债券期限;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对董事会的授权事项;
(七)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三条
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符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核准的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十四条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募集说明书和发行申请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保荐人应当对债券募集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尽职调查,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为债券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资信评级人员、律师及其所在机构,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出具文件,并声明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应当由有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并由至少2名有从业资格的人员签署。
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至少2名经办律师签署。
第十九条
债券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债券募集说明书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资信评级报告。
第二十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下列程序审核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
(一)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二)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
(三)发行审核委员会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核申请文件;
(四)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1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6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时效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公司债券前的2至5个工作日内,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刊登在至少1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限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依照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公司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第二十四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或者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
第二十五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持续关注公司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二)公司为债券设定担保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应当约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债券发行前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三)在债券持续期内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公司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四)预计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公司追加担保,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五)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参与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六)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重要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第二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
(三)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四)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五)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六)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等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整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第二十九条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保荐书,保荐人或其相关人员伪造或变造签字、盖章,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依照《证券法》和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为公司债券发行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及其他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其出具的专项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能履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职责,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整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第三十二条
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登记结算等事项应当遵守所在证券交易场所及相应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贰』 债券有那些种类

你好,债券可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按发行主体分类:根据发行主体的不同,债券可以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
(2)按付息方式分类:根据债券发行条款中是否规定在约定期限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债券可分为零息债券、附息债券、息票累积债券三类。
(3)按债券形态分类:债券有不同的形式,根据债券券面形式可以分为实物债券、凭证式债券和记账式债券。

『叁』 债券评级是什么意思呢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您所说的这个词语,是属于CFA词汇的一个,掌握好CFA词汇可以让您在CFA的学习中如鱼得水,这个词的翻译及意义如下:对债券发行人违约可能性的评估。评估根据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及利润潜力。提供债券评级服务的机构包括标准普尔(Standard&Poor's)、穆迪投资者服务(Moody'sInvestorsService)以及Fitch投资者服务(FitchInvestors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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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规范发展,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证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以下简称证券评级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取得证券评级业务许可。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评级业务。
本办法所称证券评级业务,是指对下列评级对象开展资信评级服务:
(一)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
(二)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国债除外;
(三)本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评级对象。
第三条取得中国证监会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遵循一致性原则,对同一类评级对象评级,或者对同一评级对象跟踪评级,应当采用一致的评级标准和工作程序。评级标准有调整的,应当充分披露。
第五条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制定科学的评级方法和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遵守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和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审慎分析。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评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证券评级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业务许可
第七条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与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包括具有3年以上资信评级业务经验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
(三)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
(四)具有完善的业务制度,包括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标准、评级程序、评级委员会制度、评级结果公布制度、跟踪评级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证券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五)最近5年未受到刑事处罚,最近3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违法经营、犯罪正在被调查的情形。
(六)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自律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七)中国证监会基于保护投资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资信评级机构负责证券评级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二)熟悉资信评级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且通过证券评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
(三)无《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
(四)未被金融监管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已满;
(五)最近3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违法经营、犯罪正在被调查的情形;
(六)正直诚实,品行良好,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自律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境外人士担任前款规定职务的,还应当在中国境内或者香港、澳门等地区工作不少于3年。
第九条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背景材料,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五)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六)高级管理人员和评级从业人员情况的说明及其证明文件;
(七)内部控制机制、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说明;
(八)业务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说明;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市场发展和行业公平竞争的需要,对资信评级机构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第三章业务规则
第十一条证券评级机构应当自取得证券评级业务许可之日起20日内,将其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方法、评级程序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并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本机构网站及其他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告。
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方法和评级程序有调整的,应当及时备案、公告。
第十二条证券评级机构与评级对象存在下列利害关系的,不得受托开展证券评级业务:
(一)证券评级机构与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
(二)同一股东持有证券评级机构、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股份均达到5%以上;
(三)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证券评级机构股份达到5%以上;
(四)证券评级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或者受评级机构股份达到5%以上;
(五)证券评级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之前6个月内买卖受评级证券;
(六)中国证监会基于保护投资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回避制度。证券评级机构评级委员会委员及评级从业人员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是受评级机构、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二)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的负责人或者项目签字人;
(四)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级证券或者受评级机构发行的证券金额超过50万元,或者与受评级机构、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发生累计超过50万元的交易;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足以影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清晰合理的组织结构,合理划分内部机构职能,建立健全防火墙制度,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业务部门应当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
证券评级机构的人员考核和薪酬制度,不得影响评级从业人员依据独立、客观、公正、一致性的原则开展业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指定专人对证券评级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并向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应当成立项目组,项目组组长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且从事资信评级业务3年以上。
项目组对评级对象进行考察、分析,形成初评报告,并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第十六条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评级委员会制度,评级委员会是确定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最高机构。
评级委员会对项目组提交的初评报告进行审查,作出决议,确定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复评制度。证券评级机构接受委托开展证券评级业务,在确定信用等级后,应当将信用等级告知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对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评1次。
证券评级机构受理复评申请的,应当召开评级委员会会议重新进行审查,作出决议,确定最终信用等级。
第十八条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评级结果公布制度。
评级结果应当包括评级对象的信用等级和评级报告。评级报告应当采用简洁、明了的语言,对评级对象的信用等级做出明确解释,并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第十九条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跟踪评级制度。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在对评级对象出具的首次评级报告中,明确规定跟踪评级事项。在评级对象有效存续期间,证券评级机构应当持续跟踪评级对象的政策环境、行业风险、经营策略、财务状况等因素的重大变化,及时分析该变化对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影响,出具定期或者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第二十条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对其委托的证券评级机构出具的评级报告有异议,另行委托其他证券评级机构出具评级报告的,原受托证券评级机构与现受托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同时公布评级结果。
第二十一条证券评级机构应当采用有效的统计方法,对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和稳定性进行验证,并将统计结果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和本机构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证券评级业务信息保密制度。对于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证券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证券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业务档案应当包括受托开展证券评级业务的委托书、出具评级报告所依据的原始资料、工作底稿、初评报告、评级报告、评级委员会表决意见及会议记录、跟踪评级资料、跟踪评级报告等。
业务档案应当保存到评级合同期满后5年,或者评级对象存续期满后5年。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二十四条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证券评级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制度,开展培训活动,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证券评级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评级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兼职。
第二十六条证券评级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投资其他证券评级机构。
第二十七条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一)机构名称、住所;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权的股东;
(四)内部控制机制与管理制度、业务制度;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证券评级机构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证券评级业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证券评级业务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证券评级机构不得为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证券评级机构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从事损害证券评级机构及其评级对象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三十条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本机构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重大诉讼事项、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和稳定性统计情况等内容。证券评级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对报告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注明意见和理由。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包含经营情况、财务数据等内容的季度报告。
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本机构经营管理的重大事件时,证券评级机构应当立即向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三十一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证券评级机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经营运作、风险状况、从业活动、财务状况等进行非现场检查或者现场检查。
证券评级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配合检查,提供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证券评级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向证券评级机构发出警示函,对责任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责令限期整改。
证券评级机构逾期未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不受理由其出具的评级报告。
第三十三条证券评级机构不再符合证券评级业务许可条件的,应当立即向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并依法进行公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证券评级业务。期限届满仍不符合条件的,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评级业务许可。
证券评级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限期更换。逾期未更换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责令证券评级机构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证券评级业务。
第三十四条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证券评级机构的自律准则和执业规范,对违反自律准则和执业规范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建立证券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资料库和诚信档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擅自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证券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证券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聘任不具备任职条件、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证券评级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利用证券评级业务进行内幕交易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证券评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一)违反回避制度或者利益冲突防范制度;
(二)违反信息保密制度;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跟踪评级;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未对其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证券评级业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证券评级业务许可证;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报送、提供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或者报送、提供的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承诺给予高等级信用级别,贬低、诋毁其他证券评级机构、评级从业人员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八)内部控制机制、管理制度与业务制度不健全、执行不规范,拒不改正;
(九)为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投资其他证券评级机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资信评级机构从事期货相关资信评级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伍』 债券评级是什么意思啊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公司债券的评级


(一)公司债券资信评级机构的条件


1.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与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2)具有符合《证券市场咨询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包括具有三年以上资信评级业务经验的评级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3)具有健全和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4)完善的业务制度;


(5)最近5年未收到刑事处罚,最近3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违法经营犯罪而正在被调查的情形;(6)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机关及自律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7)证监会基于保护投资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定的其他条件。


2.资信评级机构负责证券评级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境外人士担任前款规定职务的,还应当在中国内地或者香港、澳门等地区工作不少于3年。


(二)公司债券资信评级机构的申请(递交的材料,了解)中国证监会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并充分考虑市场发展和行业公平竞争的需要,对资信评级机构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三)评级方法、评级制度与评级的组织


1.评级方法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自取得证券评级业务许可之日起20日内将其信用登记划分和定义、评级方法、评级程序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并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网站、证监会网站及其他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告。


2.评级回避制度


(1)证券评级机构与评级对象存在下列厉害关系的,不得受托开展证券评级业务:


①证券评级机构与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②同一股东持有证券评级机构、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股份均达到5%以上;③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评级机构股份达到5%以上;④证券评级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受评级机构股份达到5%以上;⑤证券评级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之前6个月内买卖受评级机构的证券;⑥证监会基于保护投资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认定的其他情形。


(2)证券评级机构评级委员会委员及评级从业人员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员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的情况(3)评级组织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评级委员会制度、复评制度、评级结果公布制度、跟踪评级制度、证券评级业务信息保密制度和证券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评级业务,应当成立项目组,项目组组长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且从事资信评级业务3年以上。


业务档案应当保存到评级合同期满5年,或者评级对象存续期满后5年。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四)公司债券评级的监督管理


1.证券评级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评级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兼职。证券评级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投资于其他证券评级机构。


2.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证券评级机构业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证券评级业务许可证,不得为他人提供融资或担保等。


3.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的4个月内,向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年度报告。


4.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季度报告。


5.证券评级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规定,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向证券评级机构发出警示函,对责任人或高管进行监管谈话,责令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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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公司法规定中,股分有限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中第六条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指什么条件

1、先冒昧的纠正两个问题:第一,您所提到的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规定在《证券法》第16条,而非《公司法》;第二,不仅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发行债券,有限公司也有权发行债券。

2、现在回答您的问题:

(1)《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21号)第12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三)具有偿债能力;
(四)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
(五)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9号)第二章: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七条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四) 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五)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六) 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
(一) 最近三十六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二) 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四)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一百元,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第十条 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应当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
公司与资信评级机构应当约定,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第十一条 为公司债券提供担保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且保证人资产质量良好;
(三)设定担保的,担保财产权属应当清晰,尚未被设定担保或者采取保全措施,且担保财产的价值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不低于担保金额;
(四)符合《物权法》、《担保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柒』 企业债发行评级,债项级别什么意思

就是评价公司债的好坏咯,AAA貌似是最好的【如果我没记错确实有这个档次的话= =】~~~具体的等级你可以看看穆迪或者标普的,这个很容易搜得到的说~~~·债项级别应该就是这个~~~有一些金融机构是限制购买垃圾级债券的,所以评级很有必要的啦~~~这个问题可以牵扯好多= =。。。

『捌』 债券信用评级的现存的问题

1、我国债券信用评级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出自多部门,有关管理规定比较零散,缺乏必要的系统化、规范化和清晰化。
这可以从我国近两年来有关债券信用评级政策规定的出台情况得到证实。2003年,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相继认可了5家评级公司,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买卖经该5家评级机构评级在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证券业协会发出通知,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员工必须通过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颁布了《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要求企业债券必须经过2000年以来承担过国务院特批企业债券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评估。2004年,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人民银行发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2005年,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证监会联合发布第5号公告;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第7号公告;人民银行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以及《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两个配套文件。政出多门,不利于规范管理,也难以避免不协调、不一致情况的发生。
2、债券信用评级机构独立性得不到足够保证,机构数量比较多,存在较大程度恶性竞争。
评级机构的首要原则应是客观、独立、公正,根据其业务特点和工作性质应该有高度的中立性。但是,我国不少评级机构还未完全改制,仍没有与原主管部门脱离关系,在人员、资金、管理以及业务来源等方面缺乏独立性,不利于体现债券信用评级应有的公信度和权威性。在发达国家,一个国家只有少数几家评级机构。例如,美国有穆迪、标准普尔和惠誉3家,日本有日本公社债研究所、日本投资家服务公司和日本评级研究所3家,加拿大有自治区债券评级公司和加拿大债券评级公司2家,英国有国际银行信用分析公司1家。我国债券市场规模与发达国家相距甚远,但债券信用评级机构居然有9家。评级机构数量过多.势必造成企业债券评级领域过度竞争,使得评级机构受制于发债企业的压力不得不给出较高的信用等级,从而造成评级结果的失真。
3、债券评级技术不很成熟。
资信评级在我国属于一个比较新的行业,债券信用评级专业人才队伍还很不成熟。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综合分析能力、道德素质参差不齐,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到债券评级的技术水平。当前我国信用评级仍然以经济体报表财务比率分析为主,在学习借鉴国外经验时,基本上属于照搬照抄发达国家做法,在评级方法和指标体系上存在不少问题:
(1)我国债券信用级别的评定方法是:首先,根据各指标的重要性给出各指标的权重;其次,将发债企业的实际情况与各指标对照得出实际分;最后,根据实际分的高低,确定信用级别。这里就有一个问题:指标的权重是固定的,显示不出不同类型债券在不同时期评级的相对重要性。比如对于同一企业发行的期限不同的债券,考核指标的侧重点应有所不同,如果对长短期限不同的债券按同一标准评级,会影响评级结果的科学性。
(2)从国外的成熟经验来看,评级方法应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评级的可靠程度,更多的依赖于经验丰富、信息充分的分析人员的综合平衡意见。在我国,债券评级机构的评委只能依据事先确定的指标计算的实际值给出分数,而无法作出自己的综合判断,这样就不能对企业债券信用作出全面的评价。而且对于高级计量法的实施,国内也缺乏优良的人才储备;即便在外国,优秀的建模分析师也是一将难求。
(3)评级指标体系的设置不够全面。在《债券信用评级办法》中,按产业和债券的性质不同,分别设计了《工业企业(技改项目)债券信用评级计分标准》、《商业企业(技改项目)债券信用评级计分标准》等,但缺乏房地产开发、城市公用交通事业、农村乡镇企业等信用评级标准。

『玖』 1 国际市场通常采用(债券信用评级法)对债券风险进行评估。 2 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收购、管理和处置四家

1 国际市场通常采用(债券信用评级法)对债券风险进行评估。
2 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收购、管理和处置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的部分不良资产
3现阶段我国货币政策的操作目标是基础货币,中介目标是货币供应量
4 银团贷款的主要成员中,(牵头行)负责接受借款人的委托、策划组织银团并安排贷款分销。
5 同业拆借的利率随资金供求的变化而变化,常作为货币市场的基准利率
6哪一个不是我国开放式基金的销售渠道?(保险公司代销)
7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 )
8.调整中央银行基准利率是中国人民银行采用的主要利率工具之一,以下哪一项不属于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 D金融机构的法定存贷款利率)
9 衡量银行资产质量的最重要指标是(不良贷款率)
10 某非政府的民间金融组织确定的利率属于(公定利率)。
11.《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是( 管理中央公共财政支出)
12 人民币储蓄存款利息缴纳的利息所得税,利息税税率为(5%)。
13 200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首先推进国家开发银行改革,全面推行商业化运作。对政策性业务要实行(A.招标制)
14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以(B.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15 商业银行进行信贷分析的说法中,错误的是(D.财务分析主要包括宏观分析、行业分析、经营分析、管理层分析等。
16 C.银行行长是承担具体风险的最终负责人。
17 汇率波动受黄金输送费用的限制,各国国际收支能够自动调节,这种货币制度是(B.金本位制)。
18 银行股东最关心的财务指标是(B.资本利润率)。
19 由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合同(D.自人民法院决定撤销之日起没有法律约束力)
20在20世纪60年代之前,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处于资产管理阶段,强调(B.保持资产的流动性)。
21.民事主体依法被宣告破产的资格指(A.破产能力)。
22.判断洗钱行为的直观标准是(D.交易目的)
23.从(A.1948年1月1日)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24.农村信用社开始以“三性”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是在(A.1984
)年。
25.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过渡期结束是在(2006)年。
26.截至2006年12月底,共有(27)家外资银行入股中资银行。
27.截至2006年12月底,共有(74)家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了分行。
28.《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于 (2007年3月1日) 正式实施。
29.商业银行中还没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是(中国建设银行)。30.中国银行业不包括(B.投资银行)。
31.城市商业银行第一家跨省区设立分支机构是在(2006)年。
32.全国第一家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成立于(2001)年。
33.全国第一家农村合作银行成立于(2003)年。
34.新中国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于(1979)年。
35.不属于中国邮政储蓄市场定位的是(发展创新金融产品)。
36.下列属于中国银行业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的是(D.银团贷款与交易委员会)
37中小商业银行包括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
38生产者物价指数是指一组出厂产品批发价格的变化幅度
39通货膨胀程度使用最多最普遍的衡量指标是消费者物价指数
40.下列属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的有(ABCD)。
A.居民委员会 B.外国驻华机构 C.机关 D.企业法人
41汇款的方式一般情况下有三种:电汇、票汇、信汇
42发行金融债券的主体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
43下列属于国际收支中经常项目的有(CD )。
A.直接投资 B.企业信贷 C.劳务收支 D.汇款
44.下列属于我国的商品期货市场的是(ABCD )。
A.大连 B.郑州 C.上海D.中国金融
45.福费廷的英文意为放弃,这种放弃包括( BC)。
B.出口商卖断票据,放弃了对所出售票据的一切权益
C.银行买断票据,放弃对出口商所贴现款项的追索权
46下列关于外汇标价方法的表述,正确的是(AD )。
A. 在直接标价法下,数额较小的为外汇买人价,数额较大的为外汇卖出价D.大多数国家采用直接标价法
47间接标价法又称为应收标价法,直接标价法又称为应付标价法。
48.负有先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在贷款合同签订后,有确切证据证明借款人出现下列哪些情形之一时,贷款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或称不安抗辩权),中止交付约定款项,并要求借款人提供适当担保?( ABC) A.经营状况恶化
D.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C.丧失商业信誉
49.根据《担保法》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ABD)。
A. 汇票、本票、支票 B.存款单、仓单、提单
B. D.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50.下列哪些组织机构具有风险监督管理职能?( ACD)
A.监事会B.监察室 C.财务控制部 D.内部审计部
51.关于同业拆借,叙述不正确的是(ABD )。
A.拆借双方仅限于商业银行B.拆人资金只能用于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C.隔夜拆借一般不需要抵押 D.拆借利率由中央银行预先规定
52.目前我国对利率管制的规定有(ACD )。
A.中国人民银行是管理利率的唯一有权机关
B.银监会是管理利率的唯一有权机关
C.商业银行可以按规定降低存款利率
D.商业银行可以自由提高存款利率
53中小商业银行包括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
5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职责
1、组织实施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
2、承办上海的再贴现业务;
3、分析市场工具对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的影响,监测分析金融市场的发展,防范跨市场风险;
4、密切跟踪金融市场,承办有关金融市场数据的收集、汇总、分析,定时报送各类金融动态信息和研究报告;
5、研究并引导金融产品的创新,促进金融市场协调、健康、发展;
6、承办有关区域金融交流与合作工作等。
7上海黄金交易所、中国银联等有关机构的协调、管理工作。
55.中国银行业由(ABCD )组成。
A.中央银行 B.监管机构C.自律组织D.银行业金融机构E.投资银行56. 关于银行的福费廷业务的特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D)。
A.福费廷业务属于衍生产品业务
B.出口商卖断票据,但保有对出售票据的部分权益
C.银行(或包买人)对国际贸易延期付款方式中出口商持有的远期承兑汇票或本票无追索权的贴现
D.银行(包买人)承担了票据拒付的所有风险,带有长期固定利率的融资性质
57.国际收支包括(ABD)。
A.贸易收支 B.劳务收支 C.外资对华直接投资D.对其他国家的捐赠
58.银行发展的根本动力是经济发展中的哪些因素?( AD)
A.投融资需求B.消费者需求 C.技术性需求D.服务性需求59.银行资产保全是银行对已出现风险或即将出现风险的资产,运用或借助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实施保护性措施或前瞻性防护措施,以(ABD )。A.化解资产风险B.规避资产风险D.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60.被称为保密天堂的国家和地区一般具有的特征是(ABD )。
A.有严格的银行保密法B.有宽松的金融规则
C.有政治后台的支持 D.有自由的公司法和严格的公司保密法
61银行金融创新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合规,公平竞争,知识产权保护,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维护客户利益,四个认识原则。
62.具体来看,在金融创新活动中,银行需要特别注意从以下哪些方面来保护客户的利益? (ABCD)
A.审慎尽责B.客户教育C.充分信息披露D.客户资产隔离
63银行金融创新主要包括战略决策创新、制度安排创新、机构设置创新、人员准备创新、管理模式创新和金融产品创新六个方面。
64.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从事(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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