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基金会法人如何变更它的法人目的,变更它的终止
基金会成立: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基金会变更:
申请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场所变更。
基金会注销:
1、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2、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3、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八、申请材料:
基金会成立:
1、成立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
3、章程草案
4、住所使用权证明
5、验资证明
6、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名单
7、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表
8、《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基金会章程核准表》
基金会变更:
变更登记须提交的材料(一式二份):
(一)《基金会变更登记表》;
(二)理事会讨论变更事项的会议纪要;
(三)原登记证书(正、副本)。
1.名称变更:①《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同时在《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变更理由一栏中声明:原名称基金会的债权债务转入名称变更后的基金会;②加盖基金会印章的理事会审议通过名称变更的会议纪要,③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④《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2.住所变更:①《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②加盖基金会印章的理事会审议通过住所变更的会议纪要;③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邮编及联系电话)或房产证复印件;④《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3.类型变更:①《变更登记申请表》,同时在《变更登记申请表》变更理由一栏中声明:原类型变更后的类型;②加盖基金会印章的理事会审议通过类型变更的会议纪要,③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④《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4.业务范围:①《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同时在《变更登记申请表》变更理由一栏中声明:原业务范围变更后的业务范围;②加盖基金会印章的理事会审议通过业务范围变更的会议纪要,③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④《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5.法定代表人变更:①《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②加盖基金会印章的理事会审议通过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会议纪要;③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④《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6.原始基金数额变更:①《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②加盖基金会印章的理事会审议通过原始基金数额变更的会议纪要;③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④《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7.业务主管单位变更:①《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②加盖基金会印章的理事会审议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的会议纪要;③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④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⑤《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一)《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
(二)加盖基金会印章的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三)《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
基金会变更理事、监事、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的,需填写《基金会理事、监事、负责人备案表》,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备案。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在履行内部程序之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于章程修改后的30日内将《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书》及修改后的章程草案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书面通知基金会。对准予变更登记的基金会或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基金会注销: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复;
3、《基金会法人注销申请表》;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会清算审计报告;
5、基金会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
②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委员会五届四次全委会和基金会一届二次理事会议纪要
2007 年 9 月 22 日至 23 日,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委员会五届四次全委会和基金会一届二次理事会议,在北京国际科技会展中心召开。
出席会议的委员 ( 理事) 有: 孙文盛、寿嘉华、刘宝和、陈毓川、王泽九、邓起东、翟裕生 ( 吴淦国代) 、贾承造 ( 顾家裕代) 、张洪涛、姜树叶、黄宗理、孙升林、张永刚、闫学义( 琚宜太代) 、孙肇均 ( 朱士荣代) 、朱立新、常旭、潘懋、龙长兴、董伟良 ( 王伟元代) 、阎凤增 ( 李强之代) 。
孙枢和鹿心社请假,李干生和张金带因本人请奖,按规定回避。出席会议共 21 人。
会议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进行第十次评奖终评; 第二阶段对上次工作会议以来几个有关问题进行审定。
会议分别由刘宝和、寿嘉华、陈毓川副主任主持,王泽九秘书长就有关问题分别做了汇报和说明,最后孙文盛主任做了总结讲话。
现将有关事宜纪要如下:
一、关于第十次评奖和颁奖
会议在听取了第十次李四光地质科学奖申请情况及专家组初评结果后,立即转入对申请人资料的审阅,在议论的基础上,进行了无记名预投票,结果意见相当一致,举行终评无记名投票十分顺利,选出如下第十次李四光地质科学奖获得者,分别是: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荣誉奖获得者
傅家谟 中国科学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 21 票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野外地质工作者奖获得者
李 惠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地球物理勘查院 21 票
刘敬党 中国化工地质矿山总局辽宁化工地质勘查院 21 票
朱伟林 中海石油有限公司 21 票
张金带 中国核工业地质局 19 票
周海民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油田公司 19 票
李干生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9 票
徐水师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 18 票
刘玉书 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106 地质队 17 票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地质科技研究者奖获得者
陈均远 中国科学院南京地质古生物研究所 21 票
马永生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分公司 20 票
王弭力 中国地质科学院 20 票
刘敦一 中国地质科学院地质研究所 19 票
周新源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 19 票分公司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地质教师奖获得者
郝守刚 北京大学地球与空间科学学院 21 票
黄润秋 成都理工大学 18 票
据此,会议随即作出 “第十次李四光地质科学奖颁奖决定”; 颁奖证书不再进行分类,一律用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通用名; 颁奖日期,请示上级领导决定,争取今年年底以前举行;资金额度根据基金状况,仍定为每位获奖者奖金 5 万元。
二、关于各类奖的名额分配问题
会议在听取了秘书长的调研报告后,进行了认真热烈的讨论,一致认为:
( 1) 原定每次评奖获奖人数不得超过 15 人,其中野外奖不得超过 8 人,科研奖不得超过 5 人,教师奖不得超过 2 人。都是合理的,不需要增减或调整。
( 2) 明确各类奖都是李四光地质科学奖的组成部分,没有高低之分,要求各请奖者根据自己所从事的工作性质,进行申报奖项,以减少科研奖的压力。
( 3) 对 “章程”中某些条文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第六届委员会作适当修改。
三、关于集资问题
会议在听取了李四光地质科学奖自 1989 年设立以来的评奖活动集资及基金运作情况,以及社会反响等的汇报,讨论中一致认为: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的社会反响极好,成绩喜人,应该继续办下去,并且要越办越好,支持继续集资,尽快行文给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部门和单位接捐资通知后,尽快按捐款额度要求汇寄李四光地质科学奖账户。
四、关于基金管理办法
会议审议了办公室提出的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管理办法 ( 讨论稿) 》和说明,原则同意 “办法”各条款,请办公室根据会上委员的意见作适当调整、补充、润色,再印发给各委员( 理事) 审定,如无大的异议,就可据此贯彻执行。
五、关于委员会换届问题
“章程”规定,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委员会每届任期 4 年,第五届委员会到今年底任期届满,会议认为应按时进行换届。孙文盛主任意见,他已从第一线退了下来,为了工作方便,他建议国土资源部由现任部长、党组书记徐绍史同志出任主任最为合适。各部门的委员又同时是理事的能不换最好不换,实在非换不可的,委员和理事一并换,要求办公室按 “章程”要求,抓紧操办。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委员会
2007 年 9 月 24 日
③ 如何成立基金会
一、建立一家基金会需要遵循以下流程
1、 决定基金会的宗旨。每个基金会应该有一个表述存在原因的落在纸面的宗旨。
2、 组建理事会。初始的理事会将通过规划和筹资帮助工作团队把基金会背后的想法变成现实。随着基金会的发展成熟,理事会的性质和组成人员也会改变。
3、 起草章程。章程是理事会的运营规则,应该在基金会的早期发展过程中由理事会通过。
4、 准备注册需要的原始基金,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5、 选择一个业务主管部门,获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根据最新的政策,一些地区不需要再找业务主管单位。
6、 寻找办公场所,招募合适的工作人员。
7、 填写法人登记申请书,确定在哪个民政部门登记,向民政部门提交法人登记申请书。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8、 进行战略规划。战略规划表述了基金会潜力的愿景。战略规划应该描述出实现这个潜力所必需经过的步骤,决定要实现这个机会需要什么样的工作团队,确定至少一年内的项目和运作优先事项。
9、 制定预算计划和资源开发计划。财务监管和资源开发(如筹资、获得收入、吸收会员会费)是理事会的最重要职责。实现战略规划需要的资源必须在预算和财务计划中描述清楚。
10、 建立基金会正式文件的存档体系。登记文件、理事会会议记录、财务报告和其他正式文件都应该妥善存档。
11、 建立会计体系。基金会财务的尽职管理需要一套已经确立的可以满足现状和未来需求的会计体系。
12、 提交税收减免资格申请。
二、个人募资行为是可以成立基金会的
1、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基金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募基金是指可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售的一类基金;私募基金则是只能采取非公开方式,面向特定投资者募集发售的基金。
公募基金主要具有如下特征:可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和宣传推广,基金募集对象不固定;投资金额要求低,适宜中小投资者参与;必须遵守基金法律和法规约束,并接受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
2、与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不能进行公开的发售和宣传推广,投资资金额要求高,投资者的资格和人数常常受到严格的限制。与公募基金必须遵守严格的基金法律和法规的约束并要求接受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相比,私募基金在运作上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所受到的限制和约束也较少。
3、它既可以投资于衍生金融产品,进行买空卖空交易,也可以进行汇率、商品期货投机交易等。私募基金的投资风险较高,主要以具有较强分析承受能力的富裕阶层为目标客户。
(3)基金会第二次理事会议纪要扩展阅读:
1、公募基金会,是指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按照2004年2月4日国务院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总则第三条定义,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2、2004年,中国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中第三条对公募的定义,即面向公众募捐。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对于公募性组织而言,资源获得来自于公众的志愿性捐赠,不具有财政机制的强制性和市场机制的交易性,而是公众的捐赠意愿来决定。
3、公募基金会的公信力,概括而言,就是公募基金会公开说明组织所获各种资源的流向,以及说明各种运作是否有成效、是否符合组织宗旨及其社会承诺,用来证明其为可靠组织。
④ 基金会理事会换届纪要理事签字是签同意还是无意见
【答案】A【答案解析】《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而在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时,举办者应向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①登记申请书;②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③场所使用权证明;④验资报告;⑤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⑥章程草案。
⑤ 基金会理事必须是银行工作人员吗
您好,基金会理事不一定是银行工作人员的啊,
不过具体的话你要看是什么性质的基金会理事,
他们对理事的要求都有说明的,
望采纳,谢谢
⑥ 基金会理事的义务是什么
基金会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享有的权利:
1. 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指导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 参加本基金会的活动权;
4. 参与制定和修改基金会章程的权利;
(二)理事应履行的义务:
1. 执行理事会决议;
2. 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基金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的义务;
3. 积极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的义务;
4. 向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 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它义务。
⑦ 关于家族基金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广东省志愿者事业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广东省。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传播志愿服务理念,弘扬志愿服务精神,提高志愿服务水平,推动志愿者事业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广东省委。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广州市寺贝通津1号大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筹集资金,接受捐赠;
(二)管理基金,运作基金;
(三)资助志愿服务项目、志愿文化培育、志愿理念宣传、志愿者事业研究、志愿服务推广;
(四)资助志愿者培训、志愿者表彰、志愿者权益保障等;
(五)资助其他与志愿者事业发展有关的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3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志愿者事业,且有相当社会影响力的社会活动家、企业家;
(二)为广东志愿者事业做出过重要贡献;
(三)社会公益事业和志愿服务方面的知名专家学者;
(四)本会基金的主要贡献者。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的权利:
(一)选举和被选举为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权利;
(二)表决权;
(三)建议权和批评权;
(四)参与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理事的义务:
(一)履行章程的义务;
(二)执行决议的义务;
(三)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
(四)维护本会声誉的义务;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 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志愿服务项目、志愿文化培育、志愿理念宣传、志愿者事业研究、志愿服务推广;
(二)资助志愿者培训、志愿者表彰、志愿者权益保障等;
(三)资助其他与志愿者事业发展有关的项目。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重大募捐活动:
(一)有重大影响的募捐活动;
(二)一次性捐赠现金50万以上,或实物100万以上,或分期捐赠现金100万以上的活动;
重大投资活动:
(一)超过100万的投资项目;
(二)理事会认为属于重大投资的项目。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在广东省青年志愿者协会设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二)在省财政设专户管理使用,用于本基金会宗旨、业务范围的公益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⑧ 基金会理事成员
基金会理事会成员为5-25人,发起人可以不是法人,法定代表人=理事长,所以成为法人必然就是理事长。
⑨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成立大会暨一届一次会议纪要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办公室
( 2007 年 6 月 1 日)
时 间 2007 年 5 月 30 日
地 点 中国地质科学院主楼二层第二会议室
主 持 人 陈毓川
出席人员 孙 枢 刘宝和 ( 杜金虎代) 李干生 寿嘉华
王泽九 邓起东 朱立新 姜树叶 孙肇均
董伟良( 王伟元代) 孙升林( 宁树正代) 王香萍
张洪年 张金带( 张秋营代) 廖维凯 赵政璋
( 杜金虎代)
议 题 ( 1) 汇报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成立情况
( 2) 学习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章程
( 3) 讨论基金会管理办法及基金会工作
( 4) 颁发聘书及其他事项
记 录 马秀兰
会 议 纪 要
一、会议首先由王泽九秘书长对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筹备情况作了说明,表明了基金会已按国务院颁布的 《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办妥了各种手续,宣布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正式成立,并宣读了聘任第一届理事会理事 ( 共 16 人) 、监事 ( 共 5 人) 的决定,随即向各位理事和监事颁发了聘书( 任期 4 年) 。
二、会议组织学习了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章程》。本章程是按照国务院颁发的 “基金会章程”范本制定的,它明确了基金会的性质、宗旨、业务范围、工作方法、组织机构,规定了理事和监事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职责范围等。理事和监事表示一定要严格执行 “章程”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努力把基金会的事情办好。
三、会议对办公室提出的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管理办法 ( 讨论稿) 》及基金会今后工作进行了讨论,形成以下决定:
( 1) 同意基金会办公室人员的组成,其与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秘书长兼,副主任苗培实、李知用,办公室成员马秀兰、尚新,财务人员由院财务处王红、冯钰兼。
( 2) 基金捐赠征集工作在本届理事会期间需要继续进行,以不少于 600 万元为目标。要抓紧办理募集基金免税的手续,为进一步募集资金做好准备。
( 3) 基金资金运作,首先要确保资金安全,力争多增值;要充分调研,寻找最佳投资渠道。对理财人员成绩的奖励由理事会决定。
( 4) 根据与会理事、监事提出的意见,秘书处对 “办法”进行修改。修改后尽快印发各理事和监事,请再修改。办公室在此基础上,集中完善,拿出一个修改稿,供下次理事议决。
( 5) 会议还就李四光地质科学奖每次奖励的名额问题进行了讨论。会议要求办公室根据讨论情况再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意见,提请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委员会议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