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职工互助会保险的会计分录
单位交纳职工互助会保险的会计分录是管理费用-福利费,还是管理费用-社保?----职工互助会保险属于职工的个人支出,应向个人收回,如果你单位不向职工收回面由单位承担的话,应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并与当月工资薪金一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呢?--- 计入管理费用--退休支出。
❷ 职工互助医疗保险在工会账做在什么科目
职工互助医疗保险属于代收款项,应计入“其他应付款”中 。
收取时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职工互助医疗保险
付出时
借:其他应付款--职工互助医疗保险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2)工会职工互助保险财务管理扩展阅读:
企业应设置“其他应付款”账户进行核算。该账户,属于负债类账户,贷方登记发生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方登记偿还或转销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月末,余额在贷方,表示企业应付、暂收的结存现金。本账户应按应付、暂收款项的类别设置明细账户。
通常情况下,该科目核算企业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暂收所属单位、个人的款项、管辖区内业主和物业管户装修存入保证金;应付职工统筹退休金,以及应收暂付上级单位、所属单位的款项。
而企业经常发生的应付供货单位的货款,则是在“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科目中核算。
❸ 企业缴纳职工医疗互助计入什么科目
1、职工互助医疗保险属于代收款项,应计入“其他应付款”中 。
收取时 :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职工互助医疗保险
付出时
借:其他应付款--职工互助医疗保险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2、职工互助保险,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是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创办。所开展的职工互助保险,是结合工会工作的实 际,从关心职工生活,维护职工切身利益为出发点,把做好职工互助保险工作作为“送温暖工 程”的一个重要载体,旨在努力提高职工抵御风险的能力,现已成为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 组成部分。目前在我校开办的职工互助保险有2个险种,可自由选择参保。
❹ 参加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的费用可以从工会经费停留部分支出吗
参加职工互保互助计划费用,那可以从工会经费停留支出。那这个看你们自己的规定和呃协商解决结果啦。
❺ 上缴上级工会职工互助保险怎么做账
上交上级工会职工互助保险的话,你应该找一个专业的人员进行做账。把这些账目都要做进去。
❻ 工会互助医疗如何报销
《上海市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首次参保执行30天免责期,免责期后属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1)门诊大病治疗按50%给付;
(2)其余三种情况治疗: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部分按60%给付;封顶线以上部分按70%给付。
(6)工会职工互助保险财务管理扩展阅读:
工会职工医疗互助金的注意事项:
1、工会职工医疗互助金在原先的保障基础上,保障力度更大,保障内容更丰富,其基本框架为“三纵三横”,共包含12项具体保障项目。其中“三纵”为在职住院、特种重病、意外伤害三类保障项目。“三横”为基本保障层、加强保障层、个性保障层三个层次。
2、如果参保单位出现多划款现象,超出金额原则上退回至原账户。若原账户为财政零余账户等特殊原因,需提供和参保单位相同抬头的可入账账户。
3、如果参保单位出现少划款现象,则补足少划款部分金额后将相关凭证上传提交即可。
❼ 工会经费是否可以为职工上缴互助保险
工会经费可以为职工上缴互助保险。
工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和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这二项,其中2%工会经费是经费的最主要来源。
职工互助保险: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是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创办。所开展的职工互助保险,是结合工会工作的实 际,从关心职工生活,维护职工切身利益为出发点,把做好职工互助保险工作作为“送温暖工 程”的一个重要载体,旨在努力提高职工抵御风险的能力,现已成为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 组成部分。目前在我校开办的职工互助保险有2个险种,可自由选择参保。
一、安康储金式保险:
1、保险期限为1年。
2、保险期内发生意外伤害可获得保险储金5倍的最高为5万元的赔付。
3、到期返本、分红。分红比率随国家金融政策变化而调整,目前年分红比率为2%。
二、女工特殊疾病保险(保费式保险)
1、保险期为3年。
2、保险金30元,保险赔付1万元。
3、保险责任为四种原发性疾病,即:乳腺癌、卵巢癌、宫颈癌、宫体癌。
参加职工保险有以下好处:
1、安全无风险。由于工会组织做保障,确保职工利益不受损害,是其它保险业所不能比拟的 。
2、赔付及时、信誉度高。职工遭受意外伤害,由工会代为索赔,使投保职工可及时得到经济 补偿。
3、一举两得,收益显著。储金式保险到期返本,并能得到高于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的分红 ,还附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费式保险属于低投入,高保障。
职工安康互助合作保险计划
第一条 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年满18周岁,60周岁以下,身体 健康能正常工作的在职职工,均可通过校工会向本会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集 体投保《职工安康互助合作保险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二条 本计划的保险期限为1年。期满后可办理续转手续。
第三条 投保本计划的被保险人,每交纳保险储金1000元,最高可以获得保险储金五倍的经济 保障。缴纳保险储金最低限为一千元。最高限为一万元。 每名被保险人投保本计划的最高保险金额为5万元。
❽ 职工互助保险怎么报销
本人上海市企业退休职工,66周岁。住院自费医疗费用用去9800多元,不知道上海总工会保障互助会住院报销样报?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❾ 基层工会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会条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为适应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推进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合作、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稳定职工队伍,增强企业凝聚力,根据本企业实际决定设立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会,并制订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会是在企业党组织和行政的支持指导下,由工会直接领导和主办、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性互助保险组织。
第二条基金会的日常工作,由工会办理,并设立专门管委会机构进行检查、审核,讨论开展工作。
第三条基金会在职工遇到工伤、意外伤害致残、亡故、水灾、火灾、被盗财产损失、患重病等特殊困难时,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险待遇外,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二章会员
第四条凡公司范围内劳动合同制职工,承认本条例,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批准后成为会员。入会手续每年4月份集中办理(逾期不予补办),保险期为1年。凡享受过互助保险待遇的会员,须再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条会员的权利:享受条例规定的各项保险待遇;对基金会经费使用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基金会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
第六条会员的义务:在职工中宣传基金会条例、宗旨和目的;热爱企业,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关心支持基金会的发展,自觉遵守条例的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七条会员在保险期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外调、退休(退养)等作自动退会,不再享受会员权益,会费不予退还。
第三章基金来源及管理
第八条基金的来源。
调拨款(将原先投报到市保险公司的家财、人寿保险费用收回投入职工互助基金会);
工会拨款;
利息收入;
会员(一次性交纳)会费;
单位、部门、个人的慈善资助等收入。
第九条基金的支出原则上只使用基金的利息、增值部分和会费收入,万不得以时可动用基金,但需经管委会全体委员讨论同意方可使用。
第十条基金会所筹基金实行银行单独开户,立账管理。
由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全权监督基金的收入和使用,基金会账目定期公布,接受会员的监督,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基金会所筹基金只能用于会员发生特殊困难时的经济补偿,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善自挪用。
第四章会员享受保险的条件及标准
第十二条会员发生下列情况,可享受本保险的一次性补偿。
为宏扬社会正气,保护国家和企业财产,学雷锋做好事,见义勇为而遭受伤残的,一次性补偿500~5000元;
会员因工死亡,本会一次性补偿2000元;因工伤残,按公司职工工伤等级标准给予确认,按伤残程度一次性补偿300~800元;
会员因意外伤害致残,按职工工伤等级补偿标准25%给予保险补偿;
会员在保险期内发现患绝症等重病住院手术治疗的,可一次获得补偿500~1000元;因病死亡的一次性补偿800元;
会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凡发生上述1~4款情况者,可享受会员保险补偿标准的30%~50%。
第十三条会员家庭(限市内)发生火灾、水灾、冰雹等自然灾害及盗窃等人祸,经当地公安部门查实,按其财产损失程度给予一次性补偿,最高额为5000元。
第十四条会员因违法乱纪,斗殴、自杀、故意自伤致残或死亡,不属保险范畴,不得享受本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现保险待遇标准为暂定标准,以后随基金的增加逐步提高标准。
第五章保险金的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会员凡发生本条例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况,都可以向基金会申请经济补偿。
第十七条申请者应填写保险补偿申请表,附医院诊断书、派出所证明、发票等,报分工会互助保险工作小组,经同意后,交基金会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八条管委会在接到申请后,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核实后应提出补偿金额,由主任签发后办理。
第六章基金会的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会的管理机构是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管委会共有7人,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二十条管委会主要任务是向职工宣传职工互助保险的宗旨目的,发展会员管理基金,审核办理各种收支手续。
第二十一条管委会成员必须清正廉洁,秉公办事,不得徇私或滥用权利。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由职代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于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解释权属公司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