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主要措施
在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反保险欺诈工作中,全行业都要充分认识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重要意义,保险欺诈不仅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侵蚀保险机构效益,而且破坏正常的保险市场秩序,损害保险行业形象。因此对今后的反保险欺诈工作,具体要求和做法如下:
一是加强领导,系统规划。反保险欺诈工作涉及行业内外的方方面面,各单位必须统筹规划,加强组织领导。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反保险欺诈工作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健全反欺诈制度体系,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保险机构要承担反保险欺诈工作的主体责任,将反保险欺诈工作纳入全面风险管控体系进行规划,从公司治理层面开始,强化责任意识,完善制度机制,提升技术手段和优化资源配置。行业协会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通过联席会议和专业委员会等形式搭建反欺诈工作平台,提升反欺诈工作效能;学会要组织行业积极开展反保险欺诈的理论研究,探索反保险欺诈工作的规律。
二是突出重点,分步推进。当前,保险欺诈案件多发、形式多样,应突出重点惩治的原则,将“假机构、假保单、假赔案”这些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保险欺诈行为列为反欺诈重点。监管部门应加大重大欺诈案件的查办、督办力度,对在案件管理和风险防范中有责任的,严格按照保监会《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保险机构应以防范欺诈风险为导向,突出重点、积极配合,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欺诈,坚决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对尚未构成犯罪的内部发生的欺诈,要在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同时,及时完善内控制度,积极开展欺诈风险警示教育。行业协会应探索重点险种的承保、理赔信息共享机制,适时研究开发反欺诈信息共享平台。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各单位要分清轻重缓急,循序渐进地推动反欺诈工作“三步走”:今年从夯实基础入手,建立体系、健全制度、加强宣传;明年将以信息共享、执法协作为重点,着力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到2014年,初步建成“政府主导、执法联动、公司为主、行业协作”四位一体的反欺诈工作体系。今年还有三个多月的时间,反保险欺诈工作任务比较多,各单位一定要抓紧落实。
三是注重方法,务求实效。不同类型的欺诈具有不同的特点和成因,各单位应加强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开展反欺诈工作。治理机会型欺诈以预防为重点,保险机构应探索推行投保、索赔反欺诈提示等制度,行业组织应加大对消费者宣传教育力度,切实防止投机性的保险欺诈行为;治理职业型欺诈以打击为主,监管部门应加强行业与公安、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联合查处保险诈骗犯罪团伙,有效震慑犯罪分子,优化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在贯彻落实《指导意见》上,要分清责任,层层落实,切忌走过场。对工作业绩突出的,要给予适当的奖励。对工作不认真,贻误工作良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是积极探索,善于总结。反保险欺诈工作点多面广,各家公司、各个地区面临的反欺诈形势和任务各有不同。前一阶段,行业在健全反欺诈组织体系、强化区域合作、加强反欺诈技术运用和信息共享方面做出了有益的探索,下一阶段,我们要在深入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创新力度,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做法,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适用行业实际的反保险欺诈工作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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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如何防范保险欺诈
保险行业作为一个朝阳产业正步入蓬勃发展时期。然而与此同时,频频见诸报端的“保险欺诈”现象却如蛀虫般悄然与之相生相伴。可以说,保险业的历史有多长,保险欺诈就有多久。 保险欺诈行为对行业的危害首先表现在损害保险公司盈利水平方面。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国际上某些险种因被欺诈而导致的赔款支出最高可达保险费收入的50%,平均保险业务的欺诈损失在10%—30%左右。保险欺诈的存在,不仅仅影响保险公司的盈利水平,更重要的是,将导致诚实的保户必须为获得保险保障而支付额外的保险费。据估计,在某些保险市场,诚实的保户必须为一些保险险种额外支付10%—20%的保险费。如果有一天,保险欺诈成为一种正常现象存在且具备相当大的规模,保险公司和其保户之间赖以维系的最大诚信原则将彻底崩溃,保险机制将不复存在。 保险欺诈行为的后果十分严重,其表现错综复杂。从发生的主体来看,有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所为;有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中介组织所为;还有保险从业人员自身的欺诈行为。从操作环节来看,有投保之前就已精心策划的,这类情况往往伴随刑事案件的发生;更多的则是事前没有主观蓄谋,而在出险后以伪造事故现场、伪造证明等手段获得超额或本不该获得的赔款。从手段来看,有故意隐瞒标的风险,不如实告知的;有故意制造风险事故损失的;有故意扩大损失程度的;有故意虚构保险标的,谎称损失的;有伪造、编造保险事故单证,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也要索赔的等等。 资料显示,在上世纪80年代末期,诈骗犯罪中涉及保险欺诈的仅占2%左右;到1994年底,这类案件上升到6%左右;到2000年,则升至9.1%。根据多个城市的保守估计,目前约有20%的车险赔款属于欺诈。北京市各财产保险公司在2000年至2003年的四年间,骗赔造成的保险损失约有13亿余元。 保险欺诈产生的根源来自于人们的趋利本性和制度漏洞,美国作为世界保险业最发达的国家同样无法避免此类问题的出现,其保险市场上的欺诈行为也相当严重。根据保险信息协会(Insurance Information Institute)的统计数字,美国每年大约有8%的财产和意外伤害保险保费收入被用来和欺诈行为相周旋,2002年仅来自财产保险欺诈的直接损失就高达320亿美元。来自反保险欺诈联盟的另一项数据表明,自1996年以来每年约有854亿美元的诈赔。面对愈演愈烈的保险欺诈行为,美国政府采取的一系列政策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首先,成立由政府机构、保险公司、执法机构、学术机构以及消费者组织等共同组成的反保险欺诈联盟,全面协调反欺诈工作。该组织通过提供一系列反保险欺诈的立法范式,推动各州的反保险欺诈立法,为反保险欺诈提供法律保证。 其次,美国大多数州建立了反保险欺诈局。反保险欺诈局是州法律执行机构,大多数建立在各州保险监管机构之中。他们首要的职责是维护、执行、管理保险法律法规;而另一个职能则是通过对保险消费者的教育,提高其法制意识,最大程度地事前预防欺诈行为的发生。 再次,及时地将最新技术应用于反保险欺诈行为中。信息技术在反保险欺诈中运用越来越广泛。2005年美国遭受“卡特里娜”飓风的重创,临时成立的专家小组至受灾各州,对在飓风中受损保险车辆和船舶进行调查,并创建了一个专门的数据库。在事故中受损的机动车辆识别号码和船壳识别号码输人数据库中供查询,通过这种方式有力地扼制利用巨灾事件进行保险欺诈的倾向。 以上一系列措施有效地遏制了保险欺诈行为的蔓延,对我国保险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或许有助于反欺诈行为的实施: 第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从法制的角度对保险欺诈行为进行准确界定,有利于依法监管。相对于人为制造保险事故的“硬欺诈”,夸大合法索赔的“软欺诈”更加难于防范。我国《刑法》第198条为打击保险“硬欺诈”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保险活动的复杂性,保险欺诈活动的手段也不断翻新,各种保险“软欺诈”具有难以观测和界定的特点。建议在对保险法修改中,完善对各种“软欺诈”的处罚,在条件成熟时再制定专门的反保险欺诈法。 第二、应设立专门的调查管理机构或岗位,统一开展疑难案件的调查处理和监控管理工作,或聘用注册商业咨询公司的专业调查人员进行疑难案件的调查取证等技术工作,以保险调查工作的技术专业化和职业化来对抗保险欺诈的专业化。同时,在保险公司中也设立专门的调查机构,对于可疑投保和赔案进行先期调查等。 第三、加强保险行业内的信息收集与交流。目前,我国反保险欺诈工作仍然处于单兵作战状态,由于业务上的竞争关系,各家保险公司之间没有高效可共享的信息平台。从制度的角度上,这种割据状态给保险欺诈者以可乘之机。因此,可以考虑由保监会统筹,建立全国保险业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全国范围内除商业秘密外的重要信息共享。 (作者:刘涛)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C. 举例说明如何防范保险欺诈行为
措施一
应加强保险原理、基本原则以及保险法制的宣传,,自觉维护保险的公正性,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有力扼制保险欺诈行为。
措施二
保险公司要研究保险欺诈的特点,强化承保以及理赔审核工作的规范性保险欺诈必然躲不过承保和理赔审核两大环节,而这两大环节的规范性操作就必然能有效防止欺诈犯罪的发生和得逞,至少能减少这类事件。措施三完善保险公司内部监控机制,严格管理,谨防疏漏保险公司内部要建立承保核审制度,对所要承揽的业务要按程序对风险进行多次识别、评估和筛选,以便有效控制责任。措施四严厉打击保险欺诈,形成社会威慑力。措施五设立和开放保险反欺诈信息系统平台,建立和完善举报制度集中行业力量打击欺诈犯罪,在保险行业协会设立和开放保险反欺诈信息系统平台。
措施三
建立科学的理赔规程,提高理赔人员的素质。欺诈人进行保险欺诈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金,因而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就成为识破保险欺诈行为,阻止保险欺诈结果发生的最重要的,也是最后一道防线。因此,保险业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承保和理赔相分离,建立专门的高水平的理赔队伍。保险是一门融法律、医学、管理学、心理学、公共关系学等于一身的综合学科,从事保险行业需要具有各类专业知识的专门人才。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业务培训,提高理赔人员的素质,增强员工的辩别能力。(2)建立健全核赔机制。无论保险诈骗的手段多么狡猾,但最后一关都必须经过保险理赔人员的确认。如果保险理赔的承办人员把好这最后一关,则诈骗罪犯的阴谋绝不会得逞。建立健全核赔机制,要求切实加强事故调查、证明材料的审核机制,严防假赔案、骗赔案的发生。具体而言,首先,要建立事故调查、材料审核经办人责任制,以增强经办人员的责任心;其次,要建立查勘定损与理赔经办人岗位分离制,杜绝“一人包办到底”的现象;再次,要建立对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的集中后续监督制度;最后,应建立错赔、被骗赔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错赔、骗赔的责任人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罚,严防道德风险的发生。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D. 风险欺诈管理的最终责任由谁承担
自留风险自留风险是指对风险的自我承担。,即企业或单位自我承受风险损害后果的方法。自留风险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自留风险有主动自留和被动自留之分。自留风险的成本低,方便有效,可减少潜在损失,节省费用。但自留风险有时会因风险单位数量的限制或自我承受能力的限制,而无法实现其处理风险的效果,导致财务安排上的困难而失去作用。
E. 保监会发布《反保险欺诈指引》何时起实施
据中国保监会网站消息,中国保监会近日印发了《反保险欺诈指引》,将于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指引》共4章47条,旨在构建保险行业欺诈风险管理规范和反欺诈技术标准,进一步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了规范:
三是明确了各单位在反欺诈协作配合机制中职责。明确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完善部门合作、区域合作以打击和惩戒保险欺诈的协作机制,构建跨境、跨地区交流与合作的框架体系等。要求保险机构、行业组织、中国保信等应在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下深入开展行业合作,构建数据共享和欺诈风险信息互通机制,深化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国际交流,联合开展行业行动,强化风险处置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