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关于化石的资料
化石是存留在古代地层中的古生物遗体、遗物或遗迹。化石的分类方式有很多种,最普遍的方式是按其留存的生物遗迹类型分为三类:实体化石,遗迹化石,分子化石。
生物分界一般以一万年前为界限,一万年前的生物为古生物,一万年前以后的为现生生物。由于自然灾害,如:火山爆发、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瞬间将其掩埋隔离氧化形成。
在漫长的地质年代里,地球上曾经生活过无数的生物,这些生物死亡后的遗体或是生活遗留下来的痕迹,许多都被当时的泥沙掩埋起来。
在随后的岁月中,这些生物遗体中的有机质被分解殆尽,坚硬的部分如外壳、骨骼、枝叶等与包围在周围的沉积物一起经过石化变成了石头,但是它们原来的形态、结构(甚至一些细微的内部构造)依然保留着。
(1)中国古化石基金会资金扩展阅读:
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 CFPF )发起于2005年,成立于2008年。公募基金会是真正意义上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1)开展促进中国古生物化石及地质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募捐活动,接受海内外热心古生物化石及地质环境公益事业的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为增加本基金会资金而进行的基金保值、增值运作和投资活动;
(2)开展有关古生物化石及地质环境知识的科普教育活动,宣传化石及地质环境保护的意义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唤起全民保护意识;
(3)协助政府做好古生物化石及地质环境的合理利用、建立化石博物馆、防止古生物化石被乱采滥挖、倒买倒卖、走私贩运;
(4)重点资助一些古生物化石及地质环境的资源调查研究、科学发掘和国际交流合作等项目。奖励对古生物化石及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出色的单位和个人;
(5)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资助项目;
(6)开展其他有利于古生物化石及地质环境保护的公益项目和活动;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专项任务。
② 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 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第四条 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五条 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
(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第十条 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及住所;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原始基金数额;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四)住所证明;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七条 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十八条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九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四条 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
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基金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 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
(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监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
(二)负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
(三)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应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四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境外基金会,是指在外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法成立的基金会。
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设立申请书、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的格式以及基金会章程范本,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换发登记证书。
③ 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的建设宗旨
基金会使命:协助政府促进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公益事业发展,提升全民科学素质。
④ 公募基金会都有哪些
壹基金(李连杰发起的)
中国癌症基金会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中国电影基金会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
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中国扶贫基金会
等等。
是在民政部申请公募基金会。
⑤ > 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
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成立于2008年底,国土资源部主管,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本会主要开展促进中国古生物化石及地质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募捐活动;开展有关古生物化石及地质环境知识的科普教育活动,宣传化石及地质环境保护的意义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协助政府做好古生物化石及地质环境的合理利用、建立化石博物馆,协助政府防止古生物化石被乱采滥挖、倒买倒卖、走私贩运;重点资助一些古生物化石及地质环境的资源调查研究、科学发掘和国际交流合作等项目,奖励对古生物化石及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出色的单位和个人。
⑥ 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的介绍
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 CFPF )发起于 2005 年,成立于 2008 年,是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主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的 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公募基金会是面向社会募集资金,其中 70% 都要用于公益性的资助活动。 公募基金会是真正意义上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⑦ 关于各种化石的资料
一、 辽西化石概述:
当地球别的地方被海水浸泡时,这里的大地却被甘甜的淡水包围着,因而成了中生代的生物王国;
当地球别的地方一片荒凉时,这里绽开了地球上的第一朵花,成为芬芳花果的起源地;
当地球别的地方一片沉寂时,这里飞起了地球上第一群鸟,成为古鸟的园;
当地球别的地方初等动物尚未爬行时,这里乳汁育雏的生物类群,成了哺乳动物的摇篮;
当地球别的地方悄无声息时,这里蜜蜂采花、鱼翔浅底、恐龙奔跑、鸟语花香……,成了世界独一无二的水陆空辐射的生物群落。
20世纪90年代,中国辽西,中生代晚侏罗纪的各种鸟类及动植物化石被发现,这片贫瘠的土地震惊了世界,更是吸引了世界各国的古鸟类专家、古地质专家及各国的化石爱好者的目光。尤其是1996年“中华龙鸟”化石的发现,连美国的克林顿总统都称之为20世纪最重要的科学发现之一。
辽西化石群在世界古生物研究史上创造了6个“世界之最”,即年代最早、鸟化石最多、属种最多、密度最大、含鸟化石层次最多(共6层)、未知领域最广(含有千米以上陆相地层)。其中最为著名的有世界上保存最好的早期哺乳动物张和兽的骨架,有地球上第一枝“花”,距今1.45亿年(晚侏罗纪)的被子植物“辽宁古果”的发现改写了被子植物起源史;有世界上第一批从“恐龙”向“鸟类”过渡的动物化石——中华龙鸟、原始祖鸟和尾羽鸟……古生物的遗体能成为化石的机会极为稀少,大概为十万分之一,沉睡了亿万年的化石重现于世,是大自然的杰作,珍贵过于宝石。
地球属于生活在其上的一切时代的生物,它们对人类及人类智慧的形成和发展上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和贡献。作为地球上最高级的物种,我们有权利和义务爱护好我们的地球上的一切生命,包括曾经的生命。那么,就让我们认识一下这些地球曾经的主人吧!
化 石 整 体 分 类
一级化石 鸟类 横道子长城鸟、杜氏孔子鸟、长趾辽宁鸟、三塔中国鸟、燕都华夏鸟
稀有爬行类 中华龙鸟、尾羽鸟、原始祖鸟、杨氏东方翼龙、东方喙龙、热河潜龙
稀有哺乳类 五尖张和兽、金氏热河兽
稀有两栖类 三燕丽蟾、葛氏辽蟾
二级化石 确已研究清
楚的鸟类 圣贤孔子鸟、孙氏孔子鸟、小凌源鸟、娇小辽西鸟、步氏始反鸟、郑氏波罗赤鸟、有尾华夏鸟、三燕龙城鸟、侯氏尖嘴鸟、六齿大嘴鸟、北山朝阳鸟、松岭鸟
爬行类 长趾大凌河龙、弯齿树翼龙
哺乳类 远腾兽
稀有植物类 辽宁古果、古尔万果
三级化石 爬行类 鹦鹉嘴龙、细小矢部龙、满州鳄
稀有昆虫类 逆蛇蜓、光箭蜓
稀有植物类 陈氏辽西草、常氏似画眉草、硅化木
确已研究清楚的鸟类、爬行类 新生代鸟类、满洲龟、蜥蜴类(亚目)
一般化石 一般鱼类 狼鳍鱼、北票鲟、满州鱼、海州鱼、吉南鱼、褶鳞鱼、原白鲟
蜉蝣类 中拟蜉蝣、中蜉蝣
双壳类 球蚬、豆蚬、中村蚌、日本蚌
腹足类 前贝加尔螺、田螺、肩螺、平滑螺
一般昆虫类 蜚蠊类、蚊类、蜂类、蜓类、甲类
叶肢介类 东方叶肢介、亚洲叶肢介、平滑叶肢介、延吉叶肢介
介形虫类 女星介、达尔文介、狼星介
三叶虫类 高里山虫、德氏虫、莱得利基虫、蝴蝶虫
松柏类 短叶杉、纵型枝、苏铁杉
苏铁、本内苏铁类 侧羽叶、似查来亚、蕉羽叶
蕨类 锥叶蕨、拟金粉蕨、茹福特蕨
银杏类 裂银杏、拜柱、似银杏、茨康诺斯基叶
⑧ 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的主要职责
(1)开展促进中国古生物化石及地质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募捐活动,接受海内外热心古生物化石及地质环境公益事业的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为增加本基金会资金而进行的基金保值、增值运作和投资活动;
(2)开展有关古生物化石及地质环境知识的科普教育活动,宣传化石及地质环境保护的意义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唤起全民保护意识;
(3)协助政府做好古生物化石及地质环境的合理利用、建立化石博物馆、防止古生物化石被乱采滥挖、倒买倒卖、走私贩运;
(4)重点资助一些古生物化石及地质环境的资源调查研究、科学发掘和国际交流合作等项目。奖励对古生物化石及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出色的单位和个人;
(5)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资助项目;
(6)开展其他有利于古生物化石及地质环境保护的公益项目和活动;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专项任务。
⑨ 有关化石的资料
保存在岩层中的地质历史时期(距今48亿~1万年间)的生物遗体或生物活动所留下的遗迹的统称。古生物学研究的唯一对象。通常将地质历史的最后一个时间阶段,即全新世以前的生物划入古生物的范围。如山东山旺中新世硅藻土层中产出现生种秋葡萄的叶化石。
化石通常根据生物所属的分类的不同,而分别被称为古无脊椎动物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古植物化石,及按不同生物门类而统称的如珊瑚化石、龟鳖化石、松柏化石等。
同时,还根据生物个体大小的不同,将能用于研究的化石叫大化石,如腕足动物、三叶虫、高等植物、脊椎动物等的化石;但对于这些生物的微细构造进行研究时仍然要使用显微镜,如珊瑚化石和具介壳动物的壳的构造等。对于必须利用显微镜才能进行观察和研究的微小的化石,称为微体化石,如有孔虫、介形虫、硅藻等。某些大生物的微小部分如轮藻的藏卵器,植物的孢子、花粉,虫牙(虫颚)、牙形石等,甚至小的鱼鳞、鱼牙等也常属于微体化石。这一名词的使用并没有严格的限制,例如某些群体生物如苔藓虫、层孔虫,还有如竹节石、软舌螺等,有些学者视其为微体化石,有些学者仍把它们视为大化石。近年来随着石油地质勘探和海洋地质调查工作的发展以及电子显微镜等技术的应用,在地层中发现了许多极为微小的化石,它们的直径在30~10μm以下,被称为超微化石。超微化石包括颗石、盘星石、微锥等。
将古生物遗体或遗迹保存为化石的各种作用被称为化石化作用。形成化石的条件:①古生物要具有能保存为化石的硬体才能保存为化石,不具硬体的古生物在特殊的条件下也可以形成化石,但机会极少。②死亡生物的遗体要能在绝氧的环境下被保存,并不被机械作用破坏。③要有足够的时间,使古生物遗体在沉积物成岩过程中及成岩作用后具有更为坚硬的物理特性和更具化学稳定性。④在以后的地球内、外力的作用下没有被再次破坏而终于保存下来。一个动物群死亡后,首先形成死亡群。死亡群中一部分或大部分尸体经搬运或仍在原地堆积形成尸积群。尸积群中未被有机和无机条件破坏而保留下来的硬体被沉积物掩埋的就叫埋藏群,被搬到远离原来生物生活地区的叫异地埋藏,否则叫原地埋藏。被埋藏的生物遗骸或遗迹在成岩过程中和以后未被破坏而保存下来的就构成了一个化石群。由此又可以看出,能形成化石的只是当时生物群的一小部分,而每一化石群的组成可能是很复杂的。
地层中的化石按其保存特点可分为实体化石、模铸化石、遗迹化石和化学化石。化石是自然产物,它的出现及保存状态以及种类等都不是人的力量所能左右的。其时代下限为1万年左右,上限近40亿年。
参考资料:http://info.datang.net/H/H1403.HTM
⑩ 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的发展历史
发起人:单华春 女士。继其父亲单勇 ( 地质高工 ) 向安徽省人民政府和柳州市政府捐赠近五万件, 18 个门类的化石之后,她个人捐赠了全部原始基金,并将自己收藏的一批珍贵化石标本捐赠用于中国化石及地质环境保护公益事业,同时,还将自己的全部经验和精力投身到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的公益事业当中。
专家倡议: 鉴于中国古生物化石盗采和走私日趋严重,古生物学界二十余位专家院士联名倡议成立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加强古生物化石及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引导海内外资金参与推进此项伟大的公益事业。
发起单位:2005 年,原始发起人联合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和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携专家原始的联名倡议,联合发起成立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