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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参与食品管理

发布时间:2021-09-11 16:00:14

1. 什么是食品安全保险

这是两种不同的保险产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由食品流通领域经营企业投保并缴纳保险费,主要承担食品销售企业由于疏忽和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或者食品中有异物,造成的消费者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予以补偿。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主要是,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以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维修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而产品责任又以各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为基础。所谓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由产品供给方(包括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产品责任保险承保的产品责任,是以产品为具体指向物,以产品可能造成的对他人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为具体承保风险,以制造或能够影响产品责任事故发生的有关各方为被保险人的一种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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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需要什么手续

按照中国已有食品安全责任险险种保险公司的定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可以被看作是投保企业因疏忽或不可抗力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失后,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对消费者予以赔偿的责任险,但并不可能是解决食品安全主要问题。
在中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承包范围仅限因食品企业“疏忽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民事责任,企业故意违法行为造成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则并不是该险种的保险标的。也就是说,如果类似三聚氰胺、苏丹红这类事件再次发生,且肇事企业交纳了食品安全责任险,保险公司也绝不会代替这些企业赔偿损失。而事实上,近年来发生的多数食品安全丑闻,如瘦肉精、地沟油等多是侵权人故意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这些侵权行为也一定不会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3. 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意义有哪些

1、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是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对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2、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有利于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发挥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用经济杠杆和多样化产品化解食品安全事件民事责任纠纷;有利于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提高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救助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转移风险,提高产品质量,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有利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协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4.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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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于10月29日起公开征求意见,此次送审稿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等方面进行了修订。那么,送审稿具体修订了哪些方面的内容呢?下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修订的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修订的具体主要内容:
一、落实监管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成果。
第一,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调整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涉及30多个条文。
第二,将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三项许可整合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第31条)。
第三,强化对食品添加剂流通的监管,将食品添加剂经营纳入许可(第47条)。
第四,将小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饮店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办法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或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第31条)。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第一,明确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诚信自律”的义务(第4条)。
第二,为强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职业素质,《送审稿》提出,国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35条)。
第三,为落实食品企业追溯义务,《送审稿》提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追溯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可追溯(第39条)。
第四,为加强食品网络交易监管,《送审稿》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未履行法定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第59条)。
第五,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送审稿》提出,国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第65条)。
第六,借鉴有关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送审稿》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本单位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记录。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聘请食品安全社会专业机构,定期对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价。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报告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60条)。
第七,为强化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严格监管,《送审稿》提出,国家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应当将生产原料、产品配方及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第57条)。
第八,为防止市场退出食品回流,《送审稿》提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召回、超过保质期等市场退出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第62条)。
三、强化地方政府责任落实。
第一,为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送审稿》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第6条);应当将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宣传教育、能力建设等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第93条)。
第二,吸纳监察部牵头起草的《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规定(草案送审稿)》的相关内容,《送审稿》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125条)。
四、创新监管机制方式。
第一,借鉴国外立法经验,《送审稿》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第3条)。
第二,为贯彻风险管理原则,《送审稿》提出,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制度。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程度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频次等(第91条)。
第三,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地方政府落实食品安全责任,《送审稿》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第99条)。
第四,借鉴药品监管经验,增加突击性检查制度。《送审稿》提出,对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重大社会影响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上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实施突击性现场检查(第100条)。
第五,借鉴《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送审稿》提出,国家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第101条)。
第六,为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送审稿》提出,新闻媒体应当客观、公正报道食品安全问题(第9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依法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第10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布可能对社会或食品产业造成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事先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未经核实的食品安全信息,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第106条)。
五、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第一,为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交流,《送审稿》提出,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第19条)。
第二,为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保护消费者权益,《送审稿》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应当有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第25条)。
第三,为进一步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送审稿》提出,国家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开展食品安全公益宣传(第9条)。
六、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一,为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送审稿》将对违法违规结果的惩戒改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第30条)。
第二,在刑事责任方面,完善了行刑衔接机制(第107条)。
第三,在行政责任方面,强化对违法违规食品生产经营者、技术机构的处罚。如在财产罚方面,将非法添加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罚款额度由原法中五至十倍罚款提高到十五至三十倍(第110条);在资格罚方面,《送审稿》提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第119条)。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出具虚假监测、评估报告的,依法对技术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20条);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有关部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三至五倍的罚款(第121条)。在人身罚方面,《送审稿》按照审慎的原则补充了行政拘留的处罚(第110条)。
第四,在民事责任方面,加大经济惩罚力度。
一是规定了最低额赔偿制度。《送审稿》提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赔偿一千元(第127条)。
二是加大对虚假广告的惩戒力度。《送审稿》提出,明知或者应知食品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的设计者、制作者、发布者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63条)。
三是加大虚假检验报告或认证结论的惩戒。《送审稿》提出,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21条、第122条)。
四是强化对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发布者的民事责任。《送审稿》提出,编造、散布食品安全虚假信息,或者发布未经核实的食品安全信息,使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124条)。

5. 什么是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1、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是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对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2、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有利于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发挥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用经济杠杆和多样化产品化解食品安全事件民事责任纠纷;有利于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提高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救助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转移风险,提高产品质量,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有利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协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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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鼓励食品企业参加食品安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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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巩固改革成果,完善监管体制。新法以法律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由过去分段监管改为食药监管部门统一监管,健全了从中央到地方直至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进一步明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增强了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以及畜禽屠宰和生鲜乳收购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食药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以及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环节后的质量安全监管。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会同食药监管部门制定公布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广告法》的要求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广告作出处理。食药监部门负责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对违法广告进行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公安部门负责刑事司法工作。
(二)确立治理原则,加强制度构建。新法第三条规定,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这是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总原则和大方向。一是确立并强化风险治理理念。建立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制度,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规定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风险自查和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要求生产经营者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监管部门报告。要求监管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组织进行交流沟通。
二是确立并强化全程治理理念。加强食品安全产地源头把关,完善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控制相关制度,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三是确立并完善社会治理理念。新法充分发挥消费者、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方面的监督作用,引导各方有序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有利于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格局。要求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
对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规定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公正、真实。
(三)强化企业责任,规范市场行为。一是明确了企业主体责任。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二是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网络食品交易者、转基因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义务与责任。其中,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转基因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三是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上岗、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问题食品召回等制度。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就原料、生产关键环节、检验、运输和交付等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等。四是强化特殊食品监管。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新法对保健食品实行注册与备案管理,建立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功能目录,要求保健食品的说明书内容真实,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品”,保健食品的广告必须经省级食药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药监管部门注册。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安全,不得以分装形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四)强化属地管理,落实政府职责。新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建立全程监管机制、健全责任落实机制、评估食品安全状况、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制定年度监管计划、推进监管资源整合、开展年度绩效考核、严禁地方保护主义、指挥突发事件应对、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健全有奖举报机制、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等。一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二是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完善食品安全评议考核。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三是实施食品安全责任约谈。新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五)强化法律责任,严惩违法犯罪。一是坚持先刑事后行政原则。对违法行为的查处,首先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判断违法行为是不是构成刑事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才由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二是增加行政拘留和治安管理处罚。对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对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三是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提高财产罚数额,增加资格罚。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增加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有违法行为,由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内容。四是强化民事责任追究。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总之,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为强化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我们希望食品生产经营者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义务和责任,诚信守法,确保食品安全。希望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做到依法管理、科学监督,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我们也希望各位媒体朋友加强对新法的宣传,强化舆论监督,促进我们更好地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我相信,在各级党委政府、各职能部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新法规定的各项制度会得到全面落实,我省食品安全水平也会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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