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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9-11 14:39:16

1. 自2016年初以来,有关私募基金的法律,政策,规章等有哪些

目 录

第一部分 综合规则 5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5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46
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76
四、证监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一) 84
五、证监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二) 86

第二部分 基金业协会规则 88

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88
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93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98
四、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101
五、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答记者问 107
六、关于进一步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若干举措的通知 115
七、关于改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 117
八、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 119
九、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二) 120
十、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三) 121
十一、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四) 122
十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五) 123
十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六) 124
十四、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 125
十五、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127
十六、《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136
十七、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个人版内容与格式指引)(征求意见稿) 146
十八、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征求意见稿) 151
十九、《募集行为办法》反馈意见登记表(征求意见稿) 155
二十、关于实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制度的具体方案 156
二十一、关于建立“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公示制度的通知 159
二十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160
二十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起草说明 165
二十四、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169
二十五、关于进一步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相关问题的意见 181
二十六、《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 183
二十七、《基金业务外包服务备案系统操作手册》 186
二十八、《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相关问题解答(一) 187
二十九、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简明流程 191
三十、基金业协会公示第一批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名单 194
三十一、基金业协会公示第二批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名单 195
三十二、基金业协会公示第三批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名单 196
三十三、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97
三十四、《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203
三十五、《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09
三十六、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 218
三十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 237
三十八、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 241
三十九、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244
四十、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自律准则 252
四十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254
四十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资基金纠纷调解规则(试行) 257
四十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 261
四十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 265
四十五、私募基金严禁违法公开宣传推介—基金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就上海宝银发表公开信事件答记者问 272
四十六、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在北京市开展打击以私募投资基金为名从事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273

第三部分 配套规则 276

一、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276
二、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 281
三、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85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 294
五、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300
六、关于取消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305
七、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相关政策的流程说明 309
八、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310
九、关于引导私募投资基金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答记者问 312
十、关于与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问题与解答 314
十一、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 315
十二、股转系统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解答——机构业务问答(一) 317
十三、股转系统关于加强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管理的监管问答函 319
十四、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 321
十五、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拓宽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 322
十六、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324
十七、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 328
十八、中登公司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333
十九、中登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常见问题解答 336
二十、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337

第四部分 其他法律法规 345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345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55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390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404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07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426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433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445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449

第五部分 公募证券规定(私募证券内控可参考适用) 451

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451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462
三、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 470
四、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投资、研究活动防控内幕交易指导意见 473
五、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 476
六、基金管理公司代表基金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工作指引 480
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484
八、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 493
九、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 497
十、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试行) 504
十一、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 508

第六部分 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仅供参考) 510

一、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510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520
三、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527
四、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537
五、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549
六、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558
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567
八、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577
九、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587
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597
十一、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 609
十二、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620
十三、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624
十四、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631
十五、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633
十六、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 637

2. 什么是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哪些运作方式

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运作方式:

  1. 参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2. 融资担保。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可采取提供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

  3. 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产业导向或区域导向较强的引导基金,可探索通过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投资方向。其中,跟进投资仅限于当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时,引导基金可以按适当股权比例向该创业企业投资,但不得以“跟进投资”之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运作业务,而应发挥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发现投资项目、评估投资项目和实施投资管理的作用

3.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什么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运作原则
引导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扶持对象主要是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在扶持创业投资企业设立与发展的过程中,要创新管理模式,实现政府政策意图和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按市场原则运作的有效结合;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决策、考核机制,有效防范风险,实现引导基金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引导基金不用于市场已经充分竞争的领域,不与市场争利。

4. 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的引导基金的设立与资金来源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创业投资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状况设立引导基金。其设立程序为:由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提出设立引导基金的可行性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和不断完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
引导基金应以独立事业法人的形式设立,由有关部门任命或派出人员组成的理事会行使决策管理职责,并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5. 什么是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有何投资限制

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

创业投资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国家采取各种政策和措施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创业早期的小微企业。享受国家财政税收扶持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基金业协会在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投资情况报告要求和会员管理等环节,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行业自律,并提供差异化会员服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方向检查等环节,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在账户开立、发行交易和投资退出等方面,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便利服务。

6. 四川省PPP引导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四川省PPP引号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是2015年出台的,2016年10月进行了修订。《四川省PPP引号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5〕4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49号)有关规定,设立“四川省PPP投资引导基金”。为规范基金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川省PPP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PPP基金”)是由省政府出资发起、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管理、集中投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引导基金。
第三条PPP基金通过搭建政府投融资服务平台,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农林和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投资运营,有效增加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
第四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决策、严控风险”的原则,为提升决策效率,引入适度竞争,PPP基金设立采取分期设立方式实施运作管理。
第五条PPP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预算资金、社会募集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基金投资收益及基金管理公司出资等。其中:社会募集资金最终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80%;基金管理公司出资比例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1%。
第二章管理架构
第六条PPP基金的管理架构由政府主管部门、受托管理机构和基金管理公司组成。
第七条省财政厅受省政府委托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作为PPP基金的政府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PPP基金投资运营总体规划(含基金规模设定、结构安排、投向重点、收益处置等)。
(二)制定PPP基金管理制度。
(三)审定基金管理公司选择方案并实施过程监督。
(四)根据本办法审核受托管理机构与其他出资人拟签的合伙协议(出资人协议)等协议。
(五)监督PPP基金投资运营情况。
(六)决定PPP基金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作为PPP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受省财政厅委托代行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分期发起设立基金。
(二)选择确定基金管理公司。
(三)审定基金投资运营年度计划。
(四)监督基金运营管理,控制基金运营风险。
(五)向省财政厅报告基金投资运营管理情况。
(六)选择财政出资托管银行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七)承办省财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择优选择确定,基金管理公司或管理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信誉。
(二)具备严格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管理运营产业投资基金累计规模不低于2亿元,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产业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团队负责人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债权投入或融资担保的成功案例。
(五)熟悉国家和省政府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相关政策制度。
(六)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第十条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运营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基金募集和投资运营管理。
(二)制定基金投资运营年度计划。
(三)选择基金托管银行并报受托管理机构备案。
(四)向相关主管部门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五)向受托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投资运营情况。
(六)承办受托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PPP基金设置不超过1年的开放期。开放期内如因经营需要,经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增加全体现有出资人的认缴出资额或引入新出资人。
第三章基金管理
第十二条PPP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当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按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PPP基金采取公司制或有限合伙企业组织形式。
第十四条建立PPP基金银行托管制度。基金管理公司在国内选择一家具有丰富基金托管经验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或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作为基金托管银行。托管银行履行战略合作协议相关承诺,并对基金重点支持项目给予融资优惠。
第十五条围绕我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总体目标,基金重点投向全省推介项目,优先投向国家和全省示范项目。
第十六条PPP基金采取股权投资、债权投入、融资担保三种运作方式。
(一)股权投资。PPP基金通过股权方式对项目进行投资,带动社会资本参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基金对单个项目投资额不超过基金规模的20%,原则上对投资项目只参股不控股。
(二)债权投入。PPP基金通过符合规定的债权方式对项目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支持项目建设运营。基金对单个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债权投入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最多不超过2亿元。
(三)融资担保。PPP基金对项目运作规范、内控制度健全、治理结构完善、风险防控有效、产出绩效明显,项目短期融资困难的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支持项目公司通过债权融资提升发展能力。
第十七条PPP基金成立由5或7名委员组成的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项目投资、管理、退出的相关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受托管理机构、社会资本出资方、基金管理公司相关人员组成。其中:受托管理机构委派1名;社会资本出资方委派2或4名;基金管理公司委派2名。拟投项目提交投资决策前,须由受托管理机构正式征求省财政厅意见。省财政厅负责对拟投项目PPP属性予以认定,对不符合PPP特征的项目予以剔除。
第十八条PPP基金收益主要包括:
(一)项目股权投资分红及转让增值收益。
(二)项目债权投入产生的投资收益。
(三)项目融资担保产生的保费收益。
(四)间隙资金的利息收入。
(五)其他收益。
第十九条PPP基金按照优先与劣后的分层结构进行募集和损益分担。财政出资及基金管理公司出资作为劣后级,其他出资人根据自愿原则也可作为劣后级。
第二十条PPP基金根据不同投资运作方式退出。
(一)股权投资退出。股权投资优先由项目社会资本方回购。采取股权转让、到期清算等多种方式实施股权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
(二)债权投入退出。PPP基金对项目建设运营提供的债权投入,由项目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实现到期债务清偿和债权退出。
(三)融资担保退出。PPP基金对项目提供的融资担保按照相关约定条件退出。
第二十一条PPP基金清算形成的净收益或净亏损,按出资人协议、基金章程等相关规定进行分配或分担。
(一)清算后形成的净收益,先按出资人约定的基础收益进行分配;超额部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进行分配。其中:财政出资收益的30%用于奖励基金管理公司;财政出资收益的其他部分可根据出资人的分层结构予以分类让渡。
(二)清算后形成的净亏损,先由基金管理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损失;之后由其余劣后级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风险;剩余部分由其他出资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进行分担。
第二十二条PPP基金按照不超过实际到位资金的2%向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具体支付比例由出资人共同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PPP基金存续期满,基金管理公司组织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经中介机构鉴证后报股东会或合伙人会议审定,并报受托管理机构备案。财政出资人出资形成的清算收入按规定全额缴省级金库。
第四章风险控制
第二十四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约定负责账户管理、资产保管、监督管理、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日常业务,对资金安全实施动态监管。
第二十五条托管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四川省有分支机构,与我省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具备省级财政收支业务代理资格优先。
(二)拥有专门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四)具有健全的托管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
(五)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部门相关规定。
(六)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二十六条PPP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终止运营并清算:
(一)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股东或合伙人要求终止并经股东会或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
(二)PPP基金发生重大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三)PPP基金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管理机关责令终止。
第二十七条省财政厅按照基金设立进度,将资金拨付受托管理机构选定的托管银行,实行专户管理。
第二十八条财政出资在PPP基金成立之日全部到位;其他出资人按出资协议约定的最低出资额同步到位,其余出资采取承诺制,根据项目投资决策决议,基金管理公司向出资人发出通知,出资人在收到通知十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银行按认缴比例支付资金。
第二十九条PPP基金管理公司对运营管理的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对自有资产与基金资产实行分块管理,严格内部风险控制。
第三十条基金托管银行应于会计年度结束1个月内,分别向基金管理公司和受托管理机构报送上年度资金托管报告。托管银行发现资金异动应及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应于会计年度结束3个月内,向受托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分别提交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和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受托管理机构应于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向省财政厅转报经审核确认的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和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PPP基金不得从事抵押、股票、期货、债券、商业性房地产等投资活动;不得列支对外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从事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的禁止性业务。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财政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单方决定退出基金;如无法实现退出,基金应当进入清算程序。
(一)未按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开展投资运营。
(二)与基金管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超过1年,基金管理公司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
(三)基金设立之日起满1年未开展投资业务。
(四)投资领域不符合约定。
(五)其他不符合约定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受托管理机构、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应当接受省审计厅的审计检查。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提供虚假不实的材料。
第三十六条受托管理机构定期对PPP基金投资运营绩效实施考核评价;省财政厅对受托管理机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检查。
第三十七条受托管理机构严格履行PPP基金投资运营风险监控职责,当PPP基金投向偏离规定范围或运营发生违法违规问题时,应按照协议责令纠正或终止与基金管理公司合作。
第三十八条受托管理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管理人员在运营管理中出现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四川省PPP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川财金〔2015〕135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7. 国内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现状及操作、监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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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科技型中小企业如何怎么申请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条件流程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国家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将继续开展引导基金资格申请受理。
据易碳家杂志了解,创业投资机构申请引导基金项目之前,需首先提交资格申请,由国家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受理申请后根据《暂行办法》申请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资格审查结果。审查通过的创业投资机构,方可申请2013年度国家引导基金各类项目。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市科技创新委高新技术产业化处。

9.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政策是什么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的一项政策。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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