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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9-11 04:01:39

① 房屋维修基金是怎么管理和使用的

维修基金又称“公共维修基金”或“专项维修基金”,是指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养护和改造而缴纳的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对于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程序等都有相关规定。

② 成都市住房维修基金是多少钱一平米

按《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商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0%(未配电梯)、3.5%(配电梯)缴存;购房人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0%(未配电梯)、2.5%(配电梯)缴存。依照这一缴存比例,开发商和购房者可以根据自己所处的区域,计算出需要缴存的商品房首次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以成都市五城区和高新区为例,对于配备电梯的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每平方米需缴存38.5元、购房者每平方米需缴存27.5元到专户管理银行;对未配电梯的商品房,开发商每平方米需缴存33元、购房者每平方米需缴存22元到专户管理银行。市房管局物管处负责人说,如果你购买的商品房是没有配备电梯的房屋,面积为100平方米,那么你缴存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就应该是:(1100元/平方米×2%)×100平方米=2200元。

③ 成都周边地区维修基金怎么算。怎么交,交几次

1、问:什么是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答: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届满后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部位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2、 问:哪些房屋需要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答:拥有二个及二个以上的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都需要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3、 问: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原则是什么?
答: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统筹监管的原则。
4、 问: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谁监管?
答:由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监管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归集和监督管理,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的监督管理。
5、 问:什么是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答: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部位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6、 问:房屋维修资金该谁交?交多少?
答:房屋维修资金的首次缴存主体是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业主)。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分别按下列规定缴存:(一)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对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5%缴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存。(二)购房人对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5%缴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缴存。
7、 问:什么是商品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
答: 2004年4月1日起缴存商品住房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其成本价按以下标准计算:位于五城区(含高新区)内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以1100元计算;位于其他区(市)县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按下表所列标准计算:
地区标准
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和都江堰市均为720元/㎡;
崇州市为600元/㎡;彭州市、大邑县、金堂县和蒲江县均为550元/㎡;邛崃县和新津县均为500元/㎡。
8、 问:具体怎么计算开发商和业主首次该缴存多少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呢?
答:举例说明:金牛区配备电梯的物业,开发建设单位每平方米应缴存的维修资金是:1100×3.5%=38.5(元),业主每平方米应缴存的维修资金是:1100×2.5%=27.5(元);未配备电梯的物业,开发建设单位每平方米应缴存的维修资金是:1100×3%=33(元),业主每平方米应缴存的维修资金是:1100×2%=22(元);郫县配备电梯的物业,开发建设单位每平方米应缴存的维修资金是:720×3.5%=25.2(元),业主每平方米应缴存的维修资金是:720×2.5%=18(元);未配备电梯的物业,开发建设单位每平方米应缴存的维修资金是:720×3%=21.6(元),业主每平方米应缴存的维修资金是:720×2%=14.4(元),其他区(市)县以此类推。
9、问:维修资金在哪儿交?怎么交?
答:业主领取交款通知单后,严格按照交款通知单核定的金额、专户银行、账号等信息至银行收费窗口缴存,由银行出具交款凭证。
10、问:维修资金缴存到银行后有没有利息?
答: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每年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结息到户。

④ 成都市房屋维修基金申报程序

成都市房屋维修资金使用申报程序如下:(一)物业管理公司或施工单位在管理信息系统内录入工程信息。
(二)物业管理公司或施工单位持所需资料到所在地区(市)县专项维修资金监管机构备案。
(三)所在地专项维修资金分支机构核实无误后向物业管理公司或施工单位出具备案手续。
(四)物业管理公司或施工单位持备案手续到市监管办办理专项维修资金拨付手续;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窗口审查。
(五)物业管理公司或施工单位凭使用通知到市监管办财务部开具转帐支票。
(六)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窗口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3个工作日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详细内容可到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网站进入维修资金模块中的办事指南的维修资金使用这部分查询。希望能给你帮助。

⑤ 成都市物业维修基金怎么算

具体还是要看你所在的区域和住房类型哈。
第六条 (首期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
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交纳首期维修基金:
(一)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交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交纳。
(二)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交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交纳。
新建内销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由市房地资源局和市物价部门核定。
新建外销商品住宅出售时设立维修基金的,首期交纳标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在住宅转让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决定设立维修基金的,全体业主应当按照业主公约规定的标准交纳首期维修基金。

⑥ 使用专项维修基金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应当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二)占受益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和总业主人数均在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名同意。
使用申请人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九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分摊,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相关业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维修资金个人分户帐不足使用时,不足部分由该业主承担。
第二十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物业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第二十一条 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聘请物业服务人员的社区居委会)根据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向管理机构提出使用申请。
(二)管理机构外勘查验,确认维修项目并界定受益范围。
(三)在物业区域内公示维修方案:包括拟维修、更新和改造的项目、维修单位选择方式、费用预算、列支范围等,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受益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业主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申请并确定维修方案。
(五)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聘请物业服务人员的社区居委会)组织实施维修方案;维修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审核费用列入维修、更新和改造成本。
(六)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维修方案的组织实施人应当对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的决算、业主意见表、分摊明细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管理机构根据维修合同和工程进度付款。管理机构对公示情况进行审核后,按维修合同约定留存质保金,将维修费用余额划转至维修单位,并从相应业主个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帐户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向管理机构提交的备案资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报告。
(三)受益业主签名表。
(四)维修工程预(决)算书、超过5万元的维修项目的审价报告、维修合同、维修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公示维修方案、维修决算、分摊明细等相关资料。
(六)工程维修验收合格证明及维修发票。
(七)其他相关资料。

⑦ 购买房屋住建局收维修基金有规定吗

有,必须有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联合发布的文件,第165号令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所以,根据国家规定,购买住房必须缴纳专项维修资金,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维修基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合法收取的,那么谁来收取呢,《管理办法》第10条做出了规定: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根据规定,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由房屋所在地的建设部门代管。新购买住房时,肯定是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这点毋庸置疑,那么专项维修资金就应该依法由建设部门代为管理。自然,收取专项维修资金也是由建设部门来负责的。

所以,住建局在业主购房时收取专项维修资金,是合理合法的行为,是符合国家政策和制度的。

⑧ 公共维修基金怎么算及使用管理办法

维修基金是指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立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的基金。维修基金又称公共维修基金或专项维修基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维修基金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基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维修基金与具体房屋相结合,随房屋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基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维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时才能使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特殊使用情况,物业管理公司可从维修基金中暂借相当于一个月的物业日常维修、更新费用的备用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住宅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但预付款最高不得超过工程款总额的30%。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帐户上留有相当于一个月活动经费的备用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⑨ 专项维修基金收费标准

专项维修金缴纳通常按照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一般来说专项维修资金是指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某单位,用于完成专项维修,并需要单独报帐结算的资金。

在资金的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专用资金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9)成都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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