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关于家族基金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广东省志愿者事业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广东省。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传播志愿服务理念,弘扬志愿服务精神,提高志愿服务水平,推动志愿者事业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广东省委。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广州市寺贝通津1号大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筹集资金,接受捐赠;
(二)管理基金,运作基金;
(三)资助志愿服务项目、志愿文化培育、志愿理念宣传、志愿者事业研究、志愿服务推广;
(四)资助志愿者培训、志愿者表彰、志愿者权益保障等;
(五)资助其他与志愿者事业发展有关的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3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志愿者事业,且有相当社会影响力的社会活动家、企业家;
(二)为广东志愿者事业做出过重要贡献;
(三)社会公益事业和志愿服务方面的知名专家学者;
(四)本会基金的主要贡献者。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的权利:
(一)选举和被选举为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权利;
(二)表决权;
(三)建议权和批评权;
(四)参与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理事的义务:
(一)履行章程的义务;
(二)执行决议的义务;
(三)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
(四)维护本会声誉的义务;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 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志愿服务项目、志愿文化培育、志愿理念宣传、志愿者事业研究、志愿服务推广;
(二)资助志愿者培训、志愿者表彰、志愿者权益保障等;
(三)资助其他与志愿者事业发展有关的项目。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重大募捐活动:
(一)有重大影响的募捐活动;
(二)一次性捐赠现金50万以上,或实物100万以上,或分期捐赠现金100万以上的活动;
重大投资活动:
(一)超过100万的投资项目;
(二)理事会认为属于重大投资的项目。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在广东省青年志愿者协会设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二)在省财政设专户管理使用,用于本基金会宗旨、业务范围的公益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⑵ 基金会的雇员是什么概念
基金会的雇员是属于企业单位编制组织的员工。
基金会不是政府机关、也不是事业单位。
基金会(foundation),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
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必须在民政部门登记方能合法运作,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民间非营利组织。
基金会的特征:
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组织和制度形态,基金会不同于政府、企业,也有别于一般的非营利组织,公益性、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和基金信托性是基金会的基本特征。
1、公益性
基金会的公益性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基金会源于捐赠,是公益捐赠的制度化和组织化形式;二是基金会有明确的公益宗旨;三是基金会有明确的公益用途,通过各种项目活动使特定群体和整个社会受益。公益性决定了基金会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公益组织。
2、非营利性
非营利性体现在基金会的运作管理及其相应的制度规范中,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存在非营利的分配与收入约束机制,要求基金会的捐赠人、实际受托管理者不得从基金会的财产及其运作中获得利益;二是存在非营利的组织运作和管理机制,要求基金会具备有效规避较高风险与较高回报的自我控制机制;三是存在非营利的财产保全机制,要求基金会不得以捐赠以外的其他方式变更财产及产权结构。
3、非政府性
基金会的非政府性是其区别于政府的主要特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基金会在决策体制上不同于政府,是具有自主决策、自治的独立法人;二是基金会在治理结构上不同于政府,是民主治理、公开的社会组织;三是基金会在运作机制上不同于政府,是追求核心竞争力、在市场中优胜劣汰的组织。
4、基金信托性
基金会是以捐赠为基础形成的公益财产的集合,是以基金形式存在的公益财产,有两层含义:一是基金会在本质上是一种信托关系,是捐赠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围绕公益财产达成的公益信托,良好的公信力是其核心价值所在;二是基金会是以公益财产形式存在的财产集合,通过有效的财产运作实现保值增值是其生命力的体现。
⑶ 公益基金会必须设专职财务人员吗
根据《公益积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第七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可见,必须设立专职财务人员(包括会计和出纳)。
但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会计和出纳是可以兼职的。
⑷ 慈善组织的工作人员一般工资多少
工作人员也要吃饭,完全义务劳动是不可能的。前些日子廖冰兄基金会的小会计被抓住贪、污几十万,她的工资是每月两千,确实少了点。不过那些大组织的工资福利以及暗中的灰色收入就很难说了
⑸ 去公益基金会做全职工作需要什么条件
慈善机构门槛太高 审批手续和注册原始基金是一道难以逾越的鸿沟 “根本办不了基金会。”谢医生咨询有关部门后彻底绝望,“要一系列审批手续,而且门槛很高”。2004年6月民政部公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把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非赢 CBD核心 原铜别墅 易郡新北京四合院韩国新女装年利近百万 1000元开店做老板(图) 利性法人定义为基金会,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这意味着企业和个人都可以出资成立基金会,但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要求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 最少一下得拿出200万元,否则免谈。 还有沮丧的消息。那些真正试图成立民间慈善组织的人们发现,无论是基金会还是 NGO,大都还只能停留在设想阶段。中国社科院一位法学博士生调查发现,占总数80%以上的民间组织属于“非法存在”,原因之一是“对于社会底层、弱势群体、贫困山区的公民来说,关于会员数的规定、关于活动资金最低限额的规定,无疑为他们的自由结社划出了一道难以逾越的鸿沟,而就结社的意义和功能而言,恰恰他们才是对结社最有需要的”。 即使有两百万元,也成立了合法的民间组织,还是不能募捐。“先前的义卖、捐款都已经违法了。”苏州市红十字会专职副会长郝如一对民间慈善抱有疑虑,“民间捐款不好监管,存在很多问题”。民政部规定:义卖、捐款活动,必须由当地合法的慈善组织作为主办方承担,捐款捐物也不能直接进入直接受益人的户头,应该由慈善组织安排。 “实际上,绝大多数的民间慈善捐款活动都是‘非法’的。”一家得到批准的国际慈善机构广东地区负责人说,“募捐的权力被指定的几个组织垄断了,即使我们上街募捐,也要事先得到审批,否则一样违法。”捐助“魔豆”既没有合法的机构作为主办,捐款也没有进入慈善组织的账户,大家要不停止帮助“魔豆”,要不转变成地下活动悄悄进行。 苏州电视台记者想出了一个巧妙的办法。凭借与苏州市红十字会良好的合作关系,由苏州市红十字会设立“爱心账户”,作为主办单位之一管理捐款,以绕开严厉的管理政策,获得募捐的合法性。 提议获得“淘宝网”同意,加上上海东方卫视,四家单位作为理事,共同签署了一份协议,规定今后的全部捐款进入苏州红十字会“爱心账户”,再由周丽红父母从“爱心账户”提款,剩余款项帮助其他面临困境的母亲,资助对象由红十字会筛选,四家理事单位全部同意后方可使用,以保证支出透明。苏州电视台记者认为,这样做还有一个好处,保证了活动的权威,他说: “我想不到还有哪个单位比红十字会更有公信力。”然而恰恰事与愿违,新的捐款办法公布后,网友的质疑却多了起来,一个题为“请解释一下:如何保证捐款能全额、安全送达小豆豆手中?”的帖子发问:既然“魔豆宝宝”有自己的账号,捐款也是自愿的个人行为,为什么不可以直接打款呢?为此,淘宝网工作人员专门写了一个政策解释帖答复网友。 “爱心账户”找到了合法的运作机构,也制定了相对透明的运作机制,周丽红的遗愿似乎可以实现了。然而,不少人认为,这还只是“真正”慈善事业的起点。 “爱心账户以后怎么维持?”苏州电视台一位编辑说,随着“魔豆事件”关注度递减,捐款肯定越来越少,最后直至为零,“爱心账户能走多远还很难说”。 目前累积捐款18万元,如果按资助1人3万元计算,只够救助6个人。第7个人怎么办?与捐款的热情相反,没有人认为自己能把爱心账户“经营”下去。 “我没想过,我不会去做这个事,我肯定不会去做这个事情。”谢建军一连说了两个“不”,“虽然挺有兴趣,但不可能,民间组织手续太难办,而且我还有一堆自己的事”。谢建军有两个孩子,妻子工资不高,他计划今年出国“淘金”,为孩子的大学学费奔波。 “不可能由淘宝的网友去做。”“蔻蔻”也这样说,“网友们都有工作,而且个人力量有限,应该是红十字会或淘宝公司接手”。 苏州市红十字会专职副会长郝如一也连连摆手,“只能靠淘宝公司,我们只是参与,提供公信力并监督资金使用”。 就连报道“魔豆”的媒体也一致鼓动淘宝公司把“爱心账户”维持下去,淘宝公司的回答简单明了:作为商业公司,不可能专门做慈善。
燕舞秋风1Z4!
⑹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作性补贴方案
第四条 捐赠工作补贴及奖励标准
(一)单位捐赠工作补贴及奖励标准
指定用途捐赠的单位,补贴及奖励按照实际到账捐赠金额的4%计算;非指定用途捐赠的单位,补贴及奖励按照实际到账捐赠金额的5%计算。补贴及奖励用于本单位的业务拓展费、事业发展基金、相关人员的补贴及奖励(原则上金额不超过70%)等支出。
(二)个人捐赠工作补贴及奖励标准
1.指定用途捐赠的个人补贴及奖励根据实际到账金额,按以下方案分段计算奖励金额:
(1)实际到账捐赠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包括1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2)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4%计算;
(3)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3%计算;
(4)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2.5%计算;
(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2%计算。
2.非指定用途捐赠的个人补贴及奖励根据实际到账金额,按以下方案分段计算奖励金额:
(1)实际到账捐赠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包括100万元)的部分,按照6%的比例核定;
(2)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5%计算;
(3)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4%计算;
(4)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3.5%计算;
(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3%计算。
(三)非现金类捐赠工作补贴及奖励
非现金类捐赠根据物品的实际情况,由基金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估,折算补贴及奖励标准。
(四)其他情况的捐赠工作补贴及奖励
其他情况的补贴及奖励,由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秘书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解决方案,经审核后执行。
第五条 捐赠工作补贴及奖励界定
(一)补贴及奖励适用对象:筹资成功的校属各单位和教职工个人(不含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校友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职务相关人员)。
学校根据情况对基金会、校友会、职务相关人员另行给予工作补贴及奖励,由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秘书处)会同学校相关部门提出补贴及奖励方案,并报学校审批后实施。
(二)现金类捐赠金额的界定以自然年度为补贴及奖励的年度单位,按当年度到基金会帐户的实际金额为准。
(三)非现金类捐赠物的界定以自然年度为补贴及奖励的年度单位,按当年度经学校资产处登记入库为准。
(四)单个合同分期到账的捐赠,按该阶段实际到账总经费统一计算补贴及奖励。
(五)单位与个人补贴及奖励不重复计算。
第六条 捐赠工作补贴及奖励执行
补贴及奖励按年度发放,由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秘书处)牵头拟定年度补贴及奖励方案,报基金会理事会和校务会审定后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重
⑺ 个人成立慈善基金会是否合法基金会工作人员是否有工资拿
合法,但需要注册,并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基金会工作人员可以有工资。
慈善基金会分面向公众募捐的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非公募基金会两种。公募基金会,如中华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宋庆龄基金会,民间很难获准设立公募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在特定的群体中募集资金,实施慈善,或者是特定的群体为集合成员资金行善而设立的,民间的基金会基本都是非公募基金会。
设立一家非公募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需要双重管理:不仅需要到民政部进行登记(实为审批),还需要挂靠一家慈善领域相关的“业务主管单位”。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条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第八条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