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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9-10 09:47:47

Ⅰ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预算管理

第六条 根据项目类型、规模以及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实行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资助方式。
对于重大项目实行成本补偿式资助方式。
对于除重大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实行定额补助式资助方式。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项目依托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资助经费预算,签署意见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用于项目研究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具体包括从自然科学基金获得的资助、从项目依托单位获得的资助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
支出预算包括研究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劳务费和管理费。
具体如下:
一.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包括:
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
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是指用于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人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所需外汇额度由项目依托单位自行解决。其中:
面上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5%;
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0%。
三.劳务费是指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的劳务费用。
面上项目劳务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5%;
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及各类专项的劳务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0%。
四.管理费是指项目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执行中公用仪器设备、房屋用费等。管理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5%,协作单位不得重复提取。
第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中介机构对项目资助研究经费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资助额度依据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经费情况和评审专家的意见,以及相关的财政、财务制度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核后确定。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资助经费。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项目资助预算一般不做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资助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必须按程序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十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加强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项目资助经费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 在研资助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结题项目的结余经费,仍用于项目依托单位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或部分应用研究工作。

Ⅱ 公益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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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经费监督

第二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除重大项目外)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项目依托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账目,根据批准的资助项目经费预算,如实编报资助项目经费决算,由项目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存档备查。项目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编报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并签署审核意见后,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一条 重大项目结束后,先由课题负责人编报经费决算表一式两份,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一份存入课题结题档案,一份送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依托单位编报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并附加说明,于六个月内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二条 经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中止和提前结题的资助项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并列入项目依托单位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对项目资助经费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
第二十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项目依托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及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缓拨项目资助经费、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撤销资助项目等处理措施。项目依托单位应对情节严重的有关人员,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会同财政部制定适合自然科学基金特点的绩效考评办法,对项目经费使用效益进行考评。
第二十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建立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库,并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归项目依托单位,必须纳入项目依托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资产的处置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Ⅳ 天津市慈善协会的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发展慈善事业,建立筹募资金长效机制,开展经常性的慈善活动,依据本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基金的设立
第二条 凡热心慈善事业的机构、企业和个人,均可自愿捐款(包括物品,下同),在本会设立专项基金,开展慈善活动。 根据本会的宗旨和任务,此项基金包括慈善助困基金、慈济助学基金、慈心助医基金、安老抚孤基金、支持公益基金,以及其他用于慈善活动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由本会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条 设立专项基金,须由捐款者与本会充分协商,共同签订《协议书》,明确规定基金数额、捐款期限、使用方向、运行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期限一般为1~3年。 第五条 设立专项基金的最低数额一般为3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捐款的基金,可以一次划拨到位,也可以分批到位。 第六条 设立专项基金,可以是捐赠者独家捐资设立,也可以是多家捐赠者共同集资设立。 第七条 设立专项基金,捐赠者可以与本会协商,冠名该项基金。 第八条 在本会设立专项基金,由本会设专人管理,单独记账。
二 基金的使用
第九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由捐赠者与本会分别指定专人或建立相应的办事机构负责。 第十条 使用专项基金开展慈善活动,一般从基金的本金中支付,也可以保留本金,从基金的增值部分支付。 第十一条 使用专项基金开展慈善活动,须事先由本会提出方案,经捐赠者同意后实施。实施中,须请捐赠者参加捐赠仪式和有关活动,或事后向捐赠者反馈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 在专项基金使用过程中,如需改变使用去向或运作方式,须经本会与捐赠者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使用专项基金开展慈善活动,一般情况下,按实施的慈善项目分期使用,每年结算一次。如当年有结余,可留作转年继续使用;如协议期满有少量结余,由本会与捐赠者协商,用于其他慈善活动。 第十四条 使用专项基金开展慈善活动的工作经费,凡直接使用本金开展慈善活动的,其工作经费从本会存款利息中列支;基金产生的利息纳入本会存款利息收入总额中,不再单独计算。如本会与捐赠者一致认为有必要,也可从基金中提取一定数额的工作经费,提取比例一般不超过该项基金的3%。凡使用专项基金增值部分开展慈善活动的,其工作经费提取办法,由本会与捐赠者商定。
三 基金的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设立专项基金和使用情况,每年进行审计,并向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听取审议,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资金运作和协议执行情况,本会监事会和法律顾问随时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和开展慈善活动情况,本会通过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四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试行。

Ⅳ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拨款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首次申请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时,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单位信息表,报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依托单位的银行账户等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函告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十六条 项目资助经费拨至项目依托单位,接收拨款单位与项目依托单位必须一致。
第十七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拨款,按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资助项目的协作费由项目依托单位依据协作合同转拨。
第十九条 因故中止实施或撤销的资助项目停止拨款,项目依托单位应将已拨经费余额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逾期不退回的,缓拨该单位其他项目的资助经费。

Ⅵ 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拨款与支出

第十九条 资助项目公告后30日内,基金办应当与主管单位、项目承担机构(或联合申报的主申报机构,下同)共同签订《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逾期不签订协议,视为放弃项目资助。
第二十条 《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签订后,基金办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首次拨款通知,并按照财政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办理拨款手续。项目承担机构收到拨款后,应在20日内将收款回执送交基金办和主管单位。
第二十一条 当年批准并完成的资助项目,首次拨付资助总额的90%,余款待项目结项验收后拨付。跨年度完成的资助项目,预留资助总额的10%,首次拨款不得高于资助总额40%,其余款项于每年年检合格后,依据年检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核定年度拨款金额,并在每年4月30日前下达拨款通知并办理拨款手续。项目结项验收后拨付预留款。
第二十二条 资助经费应当专项用于资助项目出版物的编辑、稿酬、版权费、校对、排印装、复制、原辅材料及资料购置等直接成本费用支出。

Ⅶ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介绍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文件号财教[2002] 65号,,是2002发布的。

Ⅷ 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申报与确定

第十四条 基金办每年10月31日以前发布下一年度资助项目申报指南。出版机构按照申报指南申报资助项目。
第十五条 资助项目的申报条件和要求:
1.资助项目申报机构必须是经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正式批准的合法出版机构。
2.资助项目申报机构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管理水平和出版业绩,具备完成资助项目的能力和水平。
3.申报资助项目应当提交《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书》、著作权人与出版单位签订的该项目出版合同(出版单位拥有该项目著作权的,可不提供出版合同,但应做出文字说明)及出版物样稿(或样张、样盘、演示盘等)。暂时无法提供样稿的出版项目必须经过严格的科学论证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4.每个出版机构一般每年只能申报2个资助项目(含联合申报项目),并且只能承担1个资助项目。出版机构有未结资助项目(含联合申报项目)时,一般不得申报新的资助项目。丛书或其他介质成套出版物按一个资助项目申报。
5.联合申报资助项目,应当明确主申报机构和其他申报机构及各自承担的主要工作内容和责任,主申报机构应当是项目的主承担机构,各申报机构必须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6.资助项目申报机构应当从实际出发,编制科学合理的项目总预算,结合预计发行收入,提出合理的项目资助金额申请。
第十六条 地方出版机构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中央级出版机构向中央主管部门或中央直属企业申报本年度资助项目,不得越级申报。
第十七条 资助项目经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后,由基金委审定。具体确定的程序是:
1.初审。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中央直属企业(以下简称主管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对出版机构资质和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审查合格的《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书》、著作权人与出版单位签订的出版合同(或出版单位自有著作权说明书)和出版物样稿(或样张、样盘、演示盘等)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不能提供出版物样稿的)及《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汇总表》报送基金办。
2.复核。基金办对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资质及报送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进行复核。合格者,进入评审程序。
3.评审。专家组对进入评审程序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拟资助项目和拟资助金额。
(1)初评。基金办按照申报项目的专业分类,以随机抽取的方式从出版基金专家库中抽取若干名专家,分专业组成初评专家组。初评专家组对本专业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进入复评程序的项目并按照重要性原则进行排序。
(2)复评。由初评专业专家组推荐的专家代表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组成复评专家组。复评专家组对进入复评程序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拟资助项目并按照重要性原则进行排序。
(3)终评。基金办以随机抽取的方式从出版基金专家库中抽取若干名出版专业专家、财务专业专家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终评专家组。终评专家组依据出版行业成本水平、预计发行量及其他有关规定,并根据拟资助项目排序和当年国家出版基金预算规模,评审确定拟资助项目和拟资助金额。
4.公示。拟资助项目和拟资助金额经基金委批准后,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
5.公告。公示期满后,经基金委批准,通过媒体对当年资助项目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国家委托出版项目,基金办可按政府采购规定组织招投标,确定项目承担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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