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怎么才能注册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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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很多富人阶层可以通过注册新加坡非营利性的基金会,进行有效的海外资产配置操作。
3、新加坡极低的税率,让大量私人财富涌入新加坡,并以非营利性基金会的形式,进行合理避税操作。
4、科技创新团队可以用注册新加坡基金会形式吸纳外界投资,并以此为平台进行科技创新活动。
5、其他国家和地区对区块链相关活动的抵触,及新加坡政府对区块链开放包容的态度,令不少区块链技术相关企业落户新加坡,并以新加坡基金会为依托,吸引市场投资,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进行区块链相关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在这些企业中,有不少是以非营利性公众基金会的形式注册,据相关资料,内地约有80%的区块链相关ICO项目,均以新加坡基金会为平台。
6、通过注册一家非营利性基金会,进行资金的存管和支配,利用新加坡既有优势的税收政策,进行合理避税。由于非营利性基金会并没有产生任何营业收入,因此也就无需缴纳税收,从而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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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中国扶贫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扶贫基金会章程(2005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扶贫基金会。英文译名China Foundation for Poverty Alleviation,缩写CFPA。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扶持贫困社区和人口改善生产条件、生活条件、健康条件并提高其素质和能力,实现脱贫致富和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来源于有关组织与企业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西里36号南楼四、五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接受海内外热心支持中国扶贫事业的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提供的资金、物资捐赠及技术援助;
(二)按照合法、自愿、有效的原则,开展各种扶贫济困活动,通过各种渠道,募集扶贫资金、物资等;
(三)资助中国贫困社区进行必要的教育、卫生、环境和文化建设;
(四)扶持贫困家庭和人口改善其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促进其素质和能力提高,以达脱贫致富之目的;
(五)对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减轻灾民的疾苦,实施灾后重建;
(六)促进中国贫困地区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以及海外的联系、交流与培训,为贫困地区的开发储备人才;
(七)为一切关怀、支持和热心中国扶贫事业的海内外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开展的消除贫困等公益活动提供优良的咨询、代管和服务等扶贫合作;
(八)积极参与公共事务,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为推进社会公共事务问责制度的建设而努力;
(九)本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人民币帐户和外汇帐户,实行独立核算。按照科学、合法、公开的原则对基金的募集和使用进行管理。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不少于5名,不多于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于中国扶贫事业的知名人士;
(二)对中国扶贫事业有重要贡献者;
(三)本基金会主要捐助人;
(四)公益扶贫领域的专家学者。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
(三)对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热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
(六)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有1/3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可由提议理事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须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决议原则框架范围内代行理事会职权,确有重大事项需要决策又难以及时召开理事会的,召开常务理事会先行决策,再于理事会认可。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至5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八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条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四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实施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捐赠支出;
(二)公益资助项目的管理费用支出;
(三)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面向社会公众的募捐活动;
(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实施规模较大的募捐活动;
(三)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继续履行已经签定的对贫困地区及贫困人口进行资助项目的合同。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5年4月4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⑶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英文:Primary Health Care Foundation of China。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支持中国农村和城镇贫困社区医疗、卫生、保健事业的发展;促进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帮助中国农村和城镇贫困社区人口提高健康水平,增强健康素质和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和持续发展。本基金会围绕宗旨开展的一切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一)财政拨款;(二)自筹;(三)社会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起人及主办单位是中国农工民主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东城区辛安里66号。邮政编码:10000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接受境内外热心支持中国初级卫生保健事业的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提供的资金、物资捐赠和技术援助。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中国农村和城镇贫困社区的医疗卫生机构获得基本的药品、医用品和其他医疗设施;
(二)帮助中国农村和城镇贫困社区的贫困人口获得健康辅导和医疗救助;
(三)资助中国农村和城镇贫困社区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
(四)组织开展初级卫生保健事业的宣传教育;
(五)表彰奖励为中国初级卫生保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
(六)为支持中国初级卫生保健事业的海内外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开展初级卫生保健等公益活动提供咨询、代理和服务;
(七)资助有利于初级卫生保健的其他公益事业。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0—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主管单位的领导及派出人员;
(二)有关单位的推荐人员;
(三)热心于中国初级卫生保健事业的社会知名人士;
(四)主要捐赠人和捐赠机构的代表人。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被选举的表决权;
(二)参与本基金会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
(三)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
(四)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五)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六)热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
(七)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监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第二十五条: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名基金会秘书长人选,由理事会决定。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①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②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③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④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⑤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⑥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⑦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⑧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⑨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资助;
(二)境内外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三)本基金会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或购买债券,有价证券和股票的收入,或其他投资收益;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用于资助中国农村和城镇贫困社区的医疗卫生机构获得基本的药品、医用品和其他医疗设施;
(二)用于帮助中国农村和城镇贫困社区的贫困人口获得健康辅导和医疗救助;
(三)用于资助中国农村和城镇贫困社区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
(四)用于开展初级卫生保健事业的宣传教育;
(五)用于对为中国初级卫生保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进行现金和物质奖励;
(六)用于卫生保健项目的设计、咨询、劳务;
(七)用于保证基金会基金增值的有关投资;
(八)用于资助有利于初级卫生保健的其他公益事业。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500万元以上的募捐;
(二)200万元以上的投资。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按基金会宗旨设计有关公益项目直接使用出去;
(二)其余部分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5年6月2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⑷ 如何办理公益基金
1、成立基金会有关的法律法规:
可以在国家民政部或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网站上找到。最主要的是《基金会管理条例》。
2、基金会成立的文件准备
①设立申请书
②基金会章程草案
③原始基金验资证明、基金会住所证明
④理事名单、身份证明
⑤拟任正副理事长简历
⑥拟任秘书长简历
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文件
3、基金会成立需要省级以上的民政部门批准。
4、细节的问题会出现很多,我们可以在网络上继续交流。 公益基金信托是一种他益信托。公益基金,是指由政府、社会团体、单位或个人资助、赞助、捐赠的,用于社会进步和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基金。金融信托机构接受公益基金的筹集和管理机构的委托,对各项公益基金进行营运,并将所得收益或约定的款项转移给指定的公益项目或受益人的业务,称“公益基金信托”。相比原有的基金管理模式,以信托管理社会公益基金将有明显的好处。 目录 [隐藏]
1 基本简介
2 优势
3 特点
4 类型
5 设立方式
6 做法
7 投资渠道
8 参考资料
公益基金信托-基本简介 公益基金信托制约公益基金,是指由政府、社会团体、单位或个人资助、赞助、捐赠的,用于社会进步和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基金。中国银行从事的公益基金信托业务主要有公积金信托和社会保险基金信托。
信托是管理、处分财产的一种法律行为,信托人(如基金理事会)出于某种目的(信托目的),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财产或产权(信托财产)交给信托公司(受托人),信托公司严格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实施投资或管理,并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把信托财产或收益分配给信托人指定的受益人。
以信托方式管理社会公益基金就是基金理事会与信托公司签定基金管理信托合同,把募集的基金交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严格按照基金章程和基金管理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要求来实施对基金的管理、使用、投资。如基金理事会可以要求信托公司对某个项目进行事前的调查、研究,提交调查报告;基金理事会可以要求信托公司向某个指定的对象发放基金;基金理事会可以要求信托公司限期收回向某个对象发放的基金(可能的话,还要收取利息等);基金理事会可以要求信托公司对基金的使用情况作跟踪、调查,提交必要的调查报告。在基金闲置时,由信托公司发挥专业管理的特长,选取适当的投资方式,尽量使基金增值。
公益基金信托-优势
相比目前的基金管理模式,以信托管理社会公益基金将有以下明显的好处:
一是专业化管理,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符合国际上通行的管理模式。
二是信托公司将忠实地遵守设立基金的宗旨和忠实地执行基金理事会的指令,并不影响基金的正常运作。
三是信托公司可以承担基金管理中的许多琐碎的管理、服务工作,减轻目前基金管理办公室的负担,或避免“有事无人管”的局面。
四是信托公司可以发挥专业管理的特长,使基金安全保值和增值。
信托公司执行对基金的发放有事前调查报告、事中审查报告、事后检查报告的严密程序。对于要回收的投放基金,信托公司还可以要求基金使用单位提供抵押或担保,保障基金的安全回收。对于出现回收问题的基金,信托公司可以通过各种有效的途径包括法律诉讼来追收。对于闲置的基金,信托公司凭借其专业优势,可以采取多种有效的手段,使这些基金不断增值。如果每年为各类基金提高5%的收益,设定深圳市有20个亿的基金,那么,深圳市每年可以额外增加1亿元的基金收益。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显而易见的。
五是减少目前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包括个别单位或个人以基金谋取私利,产生腐败行为的情况。
公益基金信托-特点
1、 信托目的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
2、 受益人是不完全确定的;
3、 信托设立除了必要的信托契约之外,还必须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未经许可不许私自设立公益信托;
4、 公益信托必须设立信托监察人制度;
5、 公益信托的管理除了受法律监督外,更重要的是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督;
公益基金信托-类型 中国银行从事的公益基金信托业务主要有公积金信托和社会保险基金信托。
1、公积金信托是住房货币化改革的产物。各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按每个职工工资总额一定的百分比按月提留住房公积金,然后在整个社会范围内统一起来集中交存银行,委托银行代为经营管理。
2、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环节,由所有企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月共同出资统一交存银行,由银行集中经营管理。
公益基金信托-设立方式
公益信托的设立可以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由一个或多个特定的委托人将捐赠财产交予信托公司设立信托,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指定的公益目的以及受益人范围,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并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另一种是由信托公司基于某种公益目的,通过募捐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为使社会公众或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受益而以所募集资金进行投资,并将投资收益全部用于募捐时向社会公开披露的公益目的。
这两种方式均可以是开放式的,即在信托期限内开放捐赠。对于特定委托人发起设立的公益信托,开放捐赠的对象可以是原委托人本人,在原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向其他社会公众开放捐赠;对于信托公司募捐设立的公益信托,应该自始至终向社会公众开放捐赠。
特定委托人发起的公益信托的设立,依照《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通知》的规定进行。特别注意,不论委托人是一个还是多个,一定不能限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桎梏;信托公司募捐的公益信托的设立,在遵守上述信托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公益信托的要素特征,借鉴《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例如:募捐代理机构的选定;募捐宣传推介材料的编写和发布;《招募说明书》和《信托合同》的制作;开放募捐的登记等。
公益基金信托-做法 公益基金信托公益基金信托是一种他益信托,其业务做法是:
1、办理公益基金信托时要注意审查委托方机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及指定用途和受益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2、开户。公益基金信托的开户方式有两种:
第一种是,由委托方在金融信托机构开立代理收付帐户和公益基金信托帐户,并将金融信托机构的帐号向捐赠、赞助和资助者公布,由他们直接向受托的金融信托机构汇款,金融信托机构将它收入委托方的代理帐户;当款项积聚到商定的额度时,转入其公益基金帐户,并开始计付收益。
这种做法适用于资助、赞助或捐赠者都是单位,时间比较集中,而且是有组织地筹集资金的情况。
第二种做法是,委托方将筹集的资金集中起来,委托金融机构进行营运,其做法与单位资金信托相同。这种作法适用于日常,不定期的,而且比较零散的资助、赞助和捐赠款项的筹集。
3、营运资金的要求。如公益基金信托向受益人支付的仅是营运收益,基金本身长期不用、则受托金融信托机构选定资金用途时,主要要求经济效益高、承担能力强、安全稳妥即可,期限可相对长一些。假如除收益外,还要支付基金本身,则应按协议约定的期限保证到期收回,支付的收益则可相对低一些。
4、支付方式。公益基金信托在支付时,可以由金融信托机构先从公益基金帐户划到代收付帐户。然后付给委托方指定的用款单位或受益人;也可以将款项划回委托方的银行帐户,由委托方直接支付。
公益基金信托-投资渠道
《通知》规定:“信托公司管理的公益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只能投资于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及中国银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低风险金融产品。”信托公司运用公益信托资金进行投资可以自主投资也应该被允许委托投资。
(1)自主投资
信托公司可以将公益信托资金用于直接购买“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也可以投资于投资方向十分近似的债券基金或是货币市场基金。《通知》并未限定死公益信托的投资方向,所谓“中国银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低风险金融产品”应该是指信托公司自主研发的各种风险可控、高流动性、收益稳定的创新产品。
另外,公益信托的投资应严格遵守信托资金的保管制度,信托公司应选择合格的商业银行担任资金保管人,资金保管人应严格履行保管职责。甚至,中国银监会应当为公益信托制订类似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制度。
(2)委托投资
《通知》要求公益信托投资于“金融产品”,而中国金融产品投资的专业机构为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某种程度上还包括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他们有相对健全的法规和制度以及专业的研发和管理团队,应当允许信托公司在不增加信托财产承担的成本的前提下,依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的规定,将公益信托资金委托给他们投资于《通知》要求的投资方向。基金会管理条例》经过多年反复的征求意见、讨论和修改,终于在3月18日公布。该条例的出台不仅透视出政府更加开放、自信与成熟,同时也预示着中国基金会、乃至整个民间社会和中国公益慈善事业面临新的发展机遇。
旧的《基金会管理办法》是1988年颁布的。由于当时人们对基金会这类民间组织及其运行、管理规律缺乏深入了解和管理经验,旧的管理办法存在许多弊端。例如,根据旧《办法》,基金会几乎只能由政府发起成立,而且这类基金会实际上都是劝募机构(即一手从民间募集资金,一手从事资助活动),而不是真正意义的基金会(即利用自己的基金从事资助活动);又比如,改革开放以来,境外基金会大量进入中国,但是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境外基金会无法在中国登记注册为民间组织,不仅不利于境外基金会在国内开展更多的慈善公益活动,而且也不利于国家对境外基金会的规范管理。而由于原有制度设计不完善,基金会违规、黑箱操作、贪污或挪用善款的丑闻不绝于耳,极大影响了公众的信心和基金会的整体形象。
与旧的《办法》相比,新的《基金会管理办法》有许多突破,其中有两点特别突出:
一是新的管理办法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基本上与过去具有官方背景的基金会相似,而非公募基金会实际上就是允许民间成立私立基金会,而这类基金会与国际上的基金会更为相似。这预示着中国将来会有更多的企业基金会、社区基金会、个人基金会成立,同时也为今后实施遗产税制度奠定了基础;二是允许境外基金会登记注册,给予境外基金会合法身份。这将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境外无偿援助资金在中国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另外,新的《办法》强调基金会的公开透明和接受捐赠者、公众和政府的监督也有助于帮助基金会树立社会公信度。
当然,与预期的相比,新《办法》也有一些差距。例如,新《办法》规定非公募基金会和境外基金会也实行双重管理(即业务部门和登记部门的双重管理),在很大程度上,这会限制民间私立基金会和境外基金会的成立。而基金会注册资金门槛的提高也会直接影响到新的基金会的成立。另外,新《办法》实际上限制了民间基金会和境外基金会劝募,甚至接受捐赠的资格,也就是说劝募市场在较长时期内仍然将被官办基金会所垄断,这可能也会影响到整个基金会和劝募市场的发展。而新《办法》对基金会资金运营规定过于抽象笼统可能也会使一些基金会无所适从,从而影响到基金会,特别是非公募基金会的发展。而这些问题还有待于通过实施细则进一步明晰,或者随着政府规制能力提高和基金会公信度的提高,再适时对《办法》进行修订。
⑸ 广州市社区社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的管理办法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服务中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的登记、培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社会组织管理坚持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
法律、法规规定社会组织成立需经前置审批的,由相关部门作为该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统称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全市各级教育、宗教、公安、司法、财政、卫生、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社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社会组织管理遵循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的原则。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增强社会组织化解社会矛盾、提供社会服务和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
第二章 成立登记
第七条民办非营利教育培训机构、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民办博物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前置审批的社会组织,应当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取得相应许可证书或者批复文件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第八条同一行政区域内,可以成立两个以上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组织,但社会组织的名称及标识应当有明显区别。
第九条在本市设立登记的社会团体会员数量不得少于15个。
第十条社会组织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二)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广东”等字样。
(三)社会组织加冠字号的,不得用政治性、宗教性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号。
(四)不得与已经合法登记注册或者登记管理机关已经受理登记申请的社会组织名称重名或者无明显区别。
社会组织申请登记的名称出现上述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社会组织应当有固定的住所,且该住所必须具有邮政通信可达地址。
第十二条基金会成立登记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具备资质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时不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验资报告。
第十三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登记住所使用权证明;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四)章程草案。
第十四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场所使用权证明;
(三)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四)章程草案。
属于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需经前置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提交相关许可证(副本)或者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申请登记基金会,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第十六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发起人或者举办者(以下统称发起人)应当于召开筹备成立大会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登记的相关材料。提交材料不全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成立登记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可以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分支(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代表)机构的社会组织承担。
第十八条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应当自履行完内部程序之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九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者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自行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条社会组织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自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并核销财政票据,处理善后事宜,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前置审批的社会组织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社会组织成立清算组之后,除开展清算工作外,不得再以本组织名义开展其他活动。
社会组织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注销的社会组织,其分支(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三章 内部治理
第二十一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诚信自律和廉洁从业机制。
社会组织章程是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的基本依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制定社会组织章程的示范文本,明确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等。
社会组织的章程修改应当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程序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抵触部分无效。
第二十二条社会组织坚持政社分开的原则。现职国家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异地商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中兼职。离退休后确需兼任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第二十三条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权责明确、互相制约、运转协调的原则,建立决策、执行、监督机构。
第二十四条社会团体的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理(董)事会、基金会的理事会是社会组织的决策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社会组织负责人;
(三)审议组织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四)对组织登记事项的变更、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组织解散、清算、终止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修正或者撤销组织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以及其他机构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订或者修改组织章程、选举办法;
(七)其他重大事宜。
社会组织的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社会组织的执行机构由社会组织的决策机构决定,并以章程载明,负责执行决策机构的决议,向其提出工作建议、报告工作,管理内设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决定具体工作业务等。
第二十六条行业协会商会应当设立监事会,基金会应当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监事不得由理事兼任。
监事会或者监事是社会组织的监督机构(人)。监督机构(人)在决策机构的领导下,履行本组织内部监督职责,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决策机构报告年度工作并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二)监督本组织内部的选举、罢免工作。
(三)监督执行机构履行决策机构的决议。
(四)检查本组织财务和会计资料。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协助上述部门监督检查。
(五)监督本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当本组织负责人、成员以及工作人员的行为损害组织利益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决策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有权向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提出质询和建议。
(七)负责本组织防治腐败工作。
第二十七条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由社会组织的负责人担任,并应当在章程中载明。
第二十八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内部信息披露机制,至少每年度向组织成员公布一次其重大活动、财务状况、工作报告等信息。
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在接受捐赠、资助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社会组织监管和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款物的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行业协会、商会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行业廉洁建设,规范行业管理:
(一)建立廉洁从业监督机构,制定行业公约、行为规范、服务标准,加强行业廉洁自律;
(二)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会员单位的失信和不廉洁行为,协助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理;
(三)依法将会员单位的失信和不廉洁行为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业廉洁建设措施。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服务和收费行为。
第三十条社会组织的资产及收入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公益事业的发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社会组织的财产处置应当符合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服务活动的业务范围,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社会组织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社会组织应当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作为长期档案保管。
社会组织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三十二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扶持社会组织发展资金列入民政部门的年度预算,用于支持社会组织有效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和授权委托事项,支持社会组织培育服务品牌,提供公共产品和公益支持。
第三十三条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导建立本级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基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指导建立相关领域、行业的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基地。
各类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基地应当优先培育孵化公益慈善类和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为入驻的社会组织或公益服务项目提供办公场地、政策咨询、项目策划、人才培训、机构孵化、小额资助等支持性服务,对其日常活动进行指导。
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基地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一次性财政经费补助。全市各级财政应当对本级管辖的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基地日常运营经费给予支持,纳入财政预算,拨付工作经费。
第三十四条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定期编制本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目录,向社会公布,逐步实现政府承担的事务性管理服务事项由社会组织依法承担。
第三十五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定期编制本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全市各级政府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公共服务。
第三十六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定期编制本市具备承接政府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购买服务,应当在前款规定的目录中,采取招投标等竞争性方式择优选定。
第三十七条社会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市财政、税务部门应当每年对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登记的社会组织申请的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条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起草与社会组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公共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时,应当征求和听取相关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组织进行等级评估;
(三)对社会组织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五)对社会组织进行分类指导和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部分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建立健全内部治理和廉洁从业机制,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社会组织应当遵守宪法、法律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强迫单位和个人加入或者限制其退出社会组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对组织成员进行财产或者人身处罚;
(三)强迫单位和个人捐赠或者强行摊派;
(四)利用境外捐款或者资助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非宗教团体的社会组织利用境外捐款或者资助从事宗教活动;
(五)在社会组织成员之外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六)与社会组织宗旨、章程无关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社会组织有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提交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相关材料:
(一)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二)创办经济实体;
(三)接受境外捐款或者资助;
(四)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
(五)基金会、公益性慈善组织面向公众开展募捐活动。
第四十三条社会组织依法变更负责人后,原社会组织负责人或者有关工作人员拒不办理移交手续,非法持有社会组织证书、印章或者相关资料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无效。
第四十四条社会组织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社会组织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提交年度报告书。除社会组织负责人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外,年度报告不需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第四十五条实行社会组织分类评估制度,对社会组织实施动态评估。
建立政府指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社会组织评估机制,鼓励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社会组织的评估。
第四十六条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结论作为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等级评估达到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3A以上的,具有同等条件下承接政府职能和购买服务的优先权。
第四十七条市民政部门建立市社会组织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及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公告、公示的信息。
全市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和统计制度。
第四十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社会组织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廉洁从业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依法纳入社会诚信管理体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予以撤销登记: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成立登记条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
(二)自成立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
(三)符合注销条件,但拒不办理注销手续的。
第五十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或者所接受捐赠、资助财物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强迫单位和个人加入或者限制其退出社会组织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对组织成员进行财产处罚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强迫单位和个人捐赠或者强行摊派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五)项,在社会组织成员之外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以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或者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每年度未向组织成员公布一次其重大活动、财务状况、工作报告等信息或者未在接受捐赠、资助后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款物的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有关情况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未进行重大事项报告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未提交年度报告书的。
第五十二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一)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
(二)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
非法社会组织被取缔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处置没收财物的款项,应当全部上缴国库。非法社会组织被取缔后继续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查处。
第五十三条社会组织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利用境外捐款或者资助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对该组织处以5万元罚款,并可以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对相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
非宗教团体的社会组织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利用境外捐款或者资助从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依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有关部门和法定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港、澳、台人士在本市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并在本市工商注册的,可以担任本市社会组织除法定代表人之外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负责人,属于社会团体的为担任该组织秘书长以上职务的成员,包括但不限于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为担任该组织理事长、理(董)事、监事等职务的成员;属于基金会的为担任该组织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⑹ 泰安市泰山慈善基金会
泰安市泰山慈善基金会是一家5A级公募基金会,注册资金600万。基金会的宗旨是:扶贫济困,传递爱心,弘扬慈善、促进和谐。
泰山慈善基金会成立以来,以“孝”“学”“诚”“和”“家”五大理念为核心策划并成立执行五大项目。同时作为主办方开展“首届公益论坛暨公益文化节”并成立泰安市泰山公益论坛服务发展中心,为社会组织提供全方位的展示平台、资源对接平台、和社会组织共同发展公益慈善事业。
泰山慈善基金会科学把握慈善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优势,以服务弱势群体、服务社会、服务大局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秉承扶贫济困、传递爱心的原则,科学确定救助对象,精心打造慈善品牌,组织开展系列公益慈善活动,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中国特色慈善事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泰安市泰山慈善基金会成立以来,先后组织参与了多项爱心活动。如:开展“绿色阳光进社区”项目为社区60岁以上的贫困老人、残疾老人、失独老人以及70岁以上的空巢老人每天免费赠送一份绿色的蔬菜;作为主办方举办了“首届泰山公益论坛暨公益文化节”活动,和各社会组织一起共同举办了一场属于自己的公益盛宴;先后出资40余万元,资助泰安本地优秀社会组织或项目,帮扶领域涉及扶老助残、精准扶贫、文化保护和环保节能等多个领域,极大的推动了泰安地区的公益事业发展。
泰山慈善基金会先后被泰安市民政局评为5A级基金会,是泰安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的最高级别。被山东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司法厅授予“山东省老年人公益维权服务示范站”。被共青团肥城市委、肥城市希望工程办公室评为“爱心单位”。“千纸鹤||关注留守儿童”公益项目在山东省志愿服务“四个100”先进典型评选活动中被评为最佳志愿服务项目。“绿色阳光进社区项目”获得中国公益慈善项目大赛铜奖。获得《四季花香》社会组织期刊编辑部铜牌。泰山慈善基金会秘书长在泰安市志愿服务先进典型评选活动中被评为“最美志愿者”。
泰山慈善基金会实行严格的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聘请了知名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审计,重大募捐活动接受政府审计机关的审计,并随时接受社会监督。泰山慈善基金会始终坚持公开、公正、依法、自律的财务理念,社会公信力稳步提高。
⑺ 最新的文秘管理与应用文写作形成性考核册的答案
文秘管理与应用写作作业1
一、结合教材,从主旨、材料、结构、语言等四个方面阐述实用型文章的特征。P2
答:实用型文章的特征就分别体现在以下这四个方面:(一)主旨单一、集中、明确主旨是文章的中心意思,是作者的意图、主张或看法在文章中的体现。单一,是说一篇文章中只能有一个中心,只能围绕着一个主题把问题说清楚,而不能把关系不大甚至不相关的问题写到一篇文章中去,使写出的文章多中心、多主题,集中,是说一篇应用文只能有一个中心,而这个中心应是全文的统帅,应对文章内容有制约作用,全文要不枝不蔓,紧扣这个中心。明确,是说文章的中心意思,作者的意图和主张是什么,要使读者一看便知,而不必费心揣摩,文艺作品所讲究的曲折与含蓄,恰恰为实用型文章所排斥。
(二)材料多样,真实有力,材料是构成文章内容,形成支撑并表达主旨的各种事实与理论,真实是实用型文章的生命,而材料的真实又是使文章具有真实性的首要条件,有力是实用型文章的材料所应具备的另一个特点。
(三)结构合理、谨严固定,简单地说,结构是文章的内部构造,安排结构,就是根据主旨表达的需要,合理地组织材料,实用型文章应该是一种逻辑构成,而逻辑构成则要讲求谨严性,而不能流于松散无序,文章首尾圆合,衔接紧密,层次清晰,段落分明,则是文章结构谨严最起码的条件,也是对应用文结构最基本的要求。固定是实用型文章结构的一个重要特点,遵照固定的模式写作,材能把文章写的规范,也才能使写出的文章便于阅读,易于发挥实际效用。
(四)语言准确,简明、平易、庄重。语言准确是对所有文章的要求,语言运用得好坏,直接关系到文章质量的高低,任何文章的语言,都应当具有简明性,所谓的语言简明性。所谓的语言就是能用尽可能少的语言材料,把尽可能多的信息明明白白地传递给读者,平易即平实自然,晓畅易懂,语言的平易首先表现在用语的直白上,另一层意思是用语朴实,应用文特别是用于工作的应用文大都应当带有一种庄重的风格,而语言的庄重正是形成文章的庄重风格的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
总之,主旨单一、集中、明确、材料多样、真实、有力,结构合理、谨严、固定,语言准确、简明、平易、庄重,是应用文所应具备的基本特征,也是对应用文写作的基本要求。
二、结合自身学习经历与体验,谈谈范文阅读对提高实用型文章写作水平的重要性。P7
熟读唐堃三百首,不会作诗也会吟,是前人的写作经验之谈。这里说的是写诗,却道出了写作的普遍规律,各类写作莫不如此。观千剑而成器,通过范文的阅读,可以潜移默化地把他人的经验变成自己的体会,使之在自己的写作活动中产生作用,学习写作,却不读文章,不熟悉文章实际,就无法形成对一种文体的最基本、最全面的认识,这样即便学了写作知识,也难以在写作中加以灵活运用,难以使之成为活的知识。阅读是写作的先导和基础,多读范文,多接触文章实际,是获得对文章的感性认识并有所借鉴、有所提高的重要途径。
三、结合教材。简述公文的概念、特点、功用、构成要素与分类。
1. 公文也即公务文书,对这个概念可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公文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在公务活动中所用的各类文字材料.而这里所说的公文是指狭义的公文而言的,主要是指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列出的十三类公文.这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力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2. 公文的主要特点:1.法宝性;2.政策性;3.实用性;4.时效性;5.规范性.
3. 公文的基本功用:1.颁布法规,传达指示;2.反映情况,请示工作;3.联系工作,商洽公务;4.宣传教育;5.依据凭证.
4. 公文的构成要素:1.眉首部分;2.主体部分;3.版记部分.
5. 公文的分类:1)按照行文关系和行文方向分类: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2)按照紧急程度分类:紧急公文和普通公文3)按照有无保密要求及机密等级分类:普通文件、保密文件。4)按具体职能的不同分类:法规性公文、指挥性公文、报请性公文、联系性公文、实录性公文。5)按传阅范围限定与否分类:内部文件、公开发布的公文。
四、结合教材、阐述公文写作的基本要求。
1、要熟悉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要使公文具有较强的政策性,使公文的内容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的精神相一致,公文的撰写者就必须熟悉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的内容。
2)要了解实际情况。制发公文是为了反映并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为确保公文内容的客观和处理意见的正确,就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情况, 实事求是的分析问题,在些基础上才能写出内容真实可靠、意见切实可行的公文来。3)要遵循各项行文规则。由于对公文规范化要求极高,在这种文种的撰写中,必须严格遵循各项行文规则,其中,有些规则是国家有关部门以规定的形式正式颁行的,有些则是在公文的长期应用中约定俗成的。1)文种的选用要正确2)行文关系的确定要妥当3)制发程序的安排要合理
五、在以下四个公文文种中任选两个文种,进行写作练习。(建议同学们:可以选择课本里的比较短的范文抄下来,只要把单位名称,时间之类的改一下就可以了)
1、通知 参考课本P33页的范文自已撰写一篇。或者是兰色参考书上P32页
2、报告 参考课本P51页的范文自已撰写一篇。或者是兰色参考书上P64页
3、请示 参考课本P57页的范文自已撰写一篇。或者是兰色参考书上P74页
4、函 参考课本P62页的范文自已撰写一篇。或者是兰色参考书上P95页
5、会议纪要
下面老师提供的例文不能抄袭,要修改一下,比如改一下单位和具体内容,格式按下面的写就可以了。
例文:一、通知
福州大学关于召开招生工作会议的通知
校办发〔2000〕20号
所属各单位:
为了把今年我校的招生工作搞得更好,为了进一步贯彻和执行中央、省招生工作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召开招生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介绍和分析近年来我校的招生情况;着重讨论和分析今年的招生情况和招生工作安排等事宜。
二、参加人员:各系部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以及校学生工作办公室的全体人员。
三、会议时间和地点:定于 6月18日上午8时 ,在学校三楼会议室准时召开,议程一天。
福州大学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年六月十七日
二、报告
关于调查处理××县水利系统
四十名工人更改年龄,突击退休补员情况的报告
×局〔19××〕××号
××市人民政府:
今年11月14日来函询问我局关于李××等人反映××县水利系统40名工人更改年龄、突击退休补员一事处理的情况。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9××年10月20日接李××等人来信后,我局局长×××同志、市劳动服务公司经理××同志立即赴××县进行调查,查明群众反映情况属实,该县水利系统从19××年10月5日至15日,办理退休的40名工人全部未到退休年龄。由于本人弄虚作假,所在的25个乡政府未经认真调查即发给改大年龄的证明信;县水利局明知其中有假,却大开绿灯,为他们办了退休手续。这40人中,最少的改大了11个月,最多的改大了23岁。
中共××县委、县政府对该事极为重视,并立即采取了果断措施:(1)暂停办理水利系统的工人退休、子女补员手续;(2)对已办退休补员的要逐人进行检查,凡不符合政策的有关规定,弄虚作假办了退休、补员手续的坚决纠正;(3)对参与作假者给予严肃处理。
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指示,我局已责成该县水利局将招收的40名子女全部清退,已办退休手续的40名工人全部于19××年 12月1日前 收回上班工作。并经研究,决定给予具体参与此事的××同志以警告处分。此事处理的结果已在××县报上公布。
特此报告
××市××局
一九××年 十二月十二日
三、请示
××市第二商业局
关于增设地下消火栓需要资金的请示
省商业厅:
××市食品公司××冷库,系地区分配性重点仓库。厂区建筑面积1 2万平方米(其中冷库0 9万平方米,蛋库O 3万平方米),贮存物资近×千吨,价值×××万元。多年来厂区防火设施比较简陋,除简易防火工具外,仅有消火栓1处。固年久失修,水压低,达不到喷射要求,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虽然省市防火部门多次检查、提出建议,但因缺少资金一直没有按重点库区建设。为确保库区安全生产,做到常备无患,急需修建地下防火栓4处阳养场1处,肉联厂、冷库之间2处,蛋禽厂、蛋库之间l处),需要拨款4.4万元(计划附后)。
妥否,请审查批示。
××市第二商业局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四、函
关于请求解决我校进修教师住宿问题的函
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为了培养师资,提高教学水平,我校拟派10名教师进修学习,因宿舍紧张,无力解决住宿问题,特向贵校联系住宿事宜。
据悉,贵校宿舍尚宽余,恳切希望予以大力支持与帮助。如能解决这一问题,住宿的几名教师尚可为贵校做些辅导和批改作业等义务工作。
妥否,请函复。
教师进修学校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日
五、会议纪要
北京邮电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一次理事长办公会纪要
时间: 2000年12月21日上午 8:30~12:00
地点:行政办公楼401室
参加人员:理事长林金桐,副理事长赵青山、钟义信,秘书长
列席人员:监事长赵纪宁
主持:林金桐理事长
办公会围绕以下既定的五项议题进行。
(一)关于理事长的分工。为使基金会的工作更加协调、规范、高效,会议首先讨论了基金会理事长的工作分工。会议除明确林金桐理事长负责全面工作外,三位副理事长的工作则按照基金会的筹款、资金运作和资助项目三项重点工作各有所侧重的原则,会议决定这三项工作分别由江执中、赵青山及钟义信三位副理事长分管,其他副理事长配合。
(二)关于第三次高校教育基金会研讨会情况。基金会李秀峰秘书长、王昕副秘书长就第三次高校教育基金会研讨会情况向理事长办公会作了汇报,介绍了目前国内工作开展较好的各主要高校基金会的运行模式及管理机制。办公会在认真听取并分析这次研讨会情况的同时,提出了其他院校可借鉴之处。
(三)审定基金会《章程》。办公会对秘书处根据第一次理事会决议对基金会《章程》所作的修改稿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原则通过;鉴于国家新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及章程范本即将出台,会议责成秘书处届时进行必要修改后再提交审议定稿。
(四)关于基金会的运行模式。会议同意基金会下设三个部,决定2001年基金会的编制暂定5~7人,以后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增加。关于基金会和校友会的关系,会议认为“两会”虽然同属平级的独立社团,但工作密不可分,必须互相支持,团结协作,默契配合,运行模式上实行合署办公。关于基金会的财务办公会希望创造条件争取独立,在独立前仍归学校财务处单独立户代管。
(五)会议审定并原则通过了基金会秘书处提交的《北京邮电大学教育基金会2001年工作计划》,并要求秘书处对工作计划作进一步的细化,以便执行和检查落实。
文秘管理与应用写作作业2
一 结合教材,简述事务文书的特点与作用。
事务文书的特点:1.对象比较具体;2.格式比较固定;3.写法比较实际;4.时限比较紧迫.
事务文书的作用:1.贯彻政策,指导工作;2.沟通情况,联系工作;3.积累和提供资料;4.宣传教育,检查督促.
二 结合教材,简述调查报告的含义、用途、特点、分类,并阐述调查报告的写作要求。
调查报告是对某一个事件或某一个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之后所写出的真实地反映情况的书面报告.
调查报告的用途比较广泛,它可以用以总结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甚至一个地区的经验,也可以用以揭露某一方面的问题,或者探明某一个事件的真相,还可以用以介绍某个事物的发展过程。
调查报告的特点:1.真实性;2.针对性;典型性.
调查报告的分类:按其内容不同分为反映情况的调查报告、总结经验的调查报告、揭露题的调查报告,此外还有一类专门用于科学研究的学术性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的写作要求:1.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占有材料;2.要以正确的立场和方法,认真分析并合理组织材料;3.要讲究结构形式和语言特色.
三 结合教材,简述计划的含义、作用,并阐述制订计划的要求。
1、计划是某一个单位,部门或个人,对预计在一定时期内所要做的工作或所要完成的其他任务加以书面化,条理化和具体化的一种文书.
2、计划的作用:1)具有预见性;2)具有指导性;3)具有约束性.
3、制订计划的要求:1.要符合政策.制订计划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及上级指示精神,而不能与此相背离,否则计划就是毫无意义的,甚至会起相反的作用;2.要从实际出发.制订计划要把全局需要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既不能说空话,更不能说假话,充分考虑客观条件,决不能单纯从主观愿望出发,按个人意志办事;3.要具体明确.要做的事情写得实实在在,才便于人们依照施行,也便于人们对照检查工作;4.要留有余地.不可预见的因素出现,在制订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到这一点,任务的提出和时间的规定等等,都要留有余地,也要有一定的灵活性,实际情况,合理地调计划.
四 结合教材,简述总结的含义、作用、并阐述撰写总结的要求。
1、这里所说的总结主要是指工作总结,是事后对某一阶段的工作或某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包括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及得到的经验和教训加以回顾和分析,以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帮助和借鉴的一种文书材料.
2、总结的作用:总结是工作中常用的事务文书,总结主要是回顾过去,而回顾过去特别是从中引出规律性的东西,还是为了给今后的工作提供借鉴和帮助,同时,总结过去的工作情况本身,也是一个培养工作能力、提高认识水平的过程。
3、撰写总结的要求:1).要充分占有资料,并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2).要善于分析材料,并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来;3).要合理地取舍内容,以突出重点;4).要深入研究问题,以写出特色.
⑻ 现在中国有哪些公益组织呢
1、公益中国·慈善联盟
公益中国·慈善联盟;英文名称“Alliance of Charities in China”,缩写为”ACC”,面向全球慈善机构、NGO组织发起联盟倡议;联盟由知名人士及公益中国组委会发起。
2、中国大学生公益联盟
“中国大学生公益联盟” China Student Alliance (简称CSA)致力于组织大学生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大学生公益社团间的交流,发布大学生公益活动信息。
3、河北进德公益基金会
河北进德公益基金会(原名北方进德)是于1997年5月在石家庄创办的非公募基金会,是中国首家天主教非营利机构(NGO/NPO)。
4、公益中国
公益中国,是由广而告之有限公司创办的综合性公益网站。以构建“公益心”为己任,围绕公益三大元素“人、自然、社会”之间的关系,力图打造最广阔的公益平台,宣传最广泛的公益思想,呼吁社会和平与和谐,让“公益”能够更加深入人心。
5、感恩中国
感恩中国【owecn.com】(其中owe英文翻译中文的意思是及物动词感恩的意思,cn是代表中国,统称为感恩中国)
用心经营网站,用爱回报社会。每个人都应该有感恩、知恩的心!感恩中国倡议:用自己的爱心回报社会, 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构造和谐社会。
⑼ 请问有哪些基金会
中国十大慈善机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中华慈善总会
按照总会章程,慈善总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每年召开一次。总会经费来源于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利息、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行政经费来源于创始基金增值部分、会费、行政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兴办实体的收入等。按照国家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项目管理经费。
目前,中华慈善总会共有团体会员108个,并与绝大多数团体会员合作开展多种慈善项目。据2002年一项资料显示,总会成立7年多直接接受款物总计9.8亿人民币,其中,善款5.4亿人民币,捐赠物资折合人民币共计4.4亿元。
2、中国青少年基金会
1989年在北京正式成立的中国青少年基金会(简称中国青基会)是以促进中国青少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事业和环境保护事业发展为宗旨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它所实施的项目包括人们所熟知的希望工程以及保护母亲河行动、中华古诗文经典诵读工程、公益信托基金、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中国十大杰出青年评选。
在这些项目中,最主要、最有影响力的是希望工程。这是一项被社会广泛关注的公益事业,旨在通过筹款,资助中国农村贫困地区的少年儿童获得受教育的机会。据统计,目前全国希望工程累计资助建设希望小学9000余所,累计资助失学儿童250多万名,援建希望网校130所。
3、中国扶贫基金
1989年3月成立时,中国扶贫基金是一个没有基金的基金会。那时基金会的工作人员没有从事民间扶贫工作的经验。通过多方联络,基金会努力争取海内外各界人士对扶贫事业的理解和支持,动员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加入扶贫行列。
1996年——1999年,是中国扶贫基金会发展的第二阶段。这一阶段基金会主要采用扶贫到户和开发式扶贫的工作模式实施了“贫困农户自立工程”、“科技扶贫”、“教育及医疗设施援建”等项目。
从1999年下半年起,中国扶贫基金会进入了第三个发展阶段。这一年也是中国扶贫基金会第二个十年的开始,这一阶段的工作方式是:通过项目援助、受援人参与等方式,帮助贫困社区的弱势群体改善生产、生活和健康条件并提高其素质和能力,实现脱贫致富。
4、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是经过中央人民银行批准、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它向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募集资金和物质,旨在全面提高妇女素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为妇女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该基金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理事会,由正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及理事组成。理事会实行届任制,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妇女基金会基金来源主要是第一,接纳海内外热心妇女事业的企业、社会组织、人士的捐赠;第二,国家政策允许的基金增值和服务收入;第三,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基金的增值部分必须用于基金的任务范围,基金的使用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目的、对象方式合法使用。
5、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有数据显示,中国有6000万残疾人,这些人就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服务的对象。
1988年3月15日成立,做为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的各类残疾人的全国性统一组织,她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其最高领导机构。其下设主席团、执行理事会、评议委员会、专门协会和各类地方组织。
残联的章程规定,其资金来源有五部分:社会各界(国内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捐赠、政府资助、国际合作项目、创收和其它收入。据残联内部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资金主要来源还是残联先申报,然后国家有关部委拨款专项专用。
6、中国红十字会
中国红十字会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04年。当时正值清朝末年,为救助日俄战争中受害的我国同胞而成立。1912年,中国红十字会正式成为国际红十字会的成员,1993年全国人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明确中国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它的职责较以前有所扩大。
目前,中国红十字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员和其他受害人进行救助;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等。
中国红十字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情况下五年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其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执行其决议。总会机关的常务理事组成执行委员会,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7、中华环保基金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为奖励首任国家环保局局长曲格平教授为环境保护作出的贡献,特别颁发十万美金作为奖金。这笔钱后来成为中国第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营利性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事业的民间基金会——中华环保基金成立的基础资金。并于2005年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专门资商地位”。
1993年4月,环保基金正式成立,其宗旨主要是通过资助和奖励对中国环保事业作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推动中国环境保护的管理、科学研究、人才培训及国际合作等各项环保事业的发展。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主要有三种途径:国内外热心于环保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团体的捐赠;其他组织、个人的捐赠;国内外有关组织和友好人士的捐赠。
基金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设常务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常务理事和理事若干名。理事会聘请若干国内外著名人士担任名誉理事长。
8、宋庆龄基金会
十大全国性慈善机构中,宋庆龄基金会是唯一以国家领导人名字命名的慈善机构。
1981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主席宋庆龄逝世,一年后,在宋庆龄逝世一周年的纪念日里,宋庆龄基金会成立。基金会成立后,宗旨集中体现为“和平、统一、未来”六个字,即维护世界和平,促进祖国统一,关注民族未来。
在机构上,基金会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在领导人员上,基金会设名誉主席、主席、副主席,由理事会民主推选产生;秘书长为基金会法人代表。
募捐方法有三种:现金和现金支票,可以直接寄到基金会;股票、有价证券、产权契约,在住所住地的中国银行办理;各类物资,向基金会去信去电商处。
9、见义勇为基金会作为指向性最强的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1993年6月由公安部、中宣部、中央综治委、民政部、团中央等部委联合发起成立。成立九年以来,该会同有关省市组织了大量表彰活动,募集见义勇为基金7000多万元,发放奖励抚恤、补助慰问和助学金2000余万元。
目前中华见义勇为基金的工作模式是:一,每两年开一次全国性表彰大会,由中宣部、公安部、民政部等单位抽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各省上报的人员事迹进行评审;二,面对日常申请补助的见义勇为人员,由基金会办公会进行研究,看够不够标准、够哪一级标准,形成意见后报基金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审批,再对外发钱。
据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共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近千个市、县设有见义勇为事业组织管理机构,从事见义勇为工作的人员近万人。近十年来,各级见义勇为管理组织已募集基金十几亿元。
10、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
促进会是1994年4月为配合“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而发起的。以刘永好为代表的10位民营企业家在全国工商联七届二次常委会议上联名倡议“让我们投身到扶贫的光彩事业中来”,进而在中共中央统战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民间商会)发起下成立促进会。她是光彩事业的组织机构,是经由国家民政部注册的非营利社团法人组织,享有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她以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民营企业为参与主体,包括港澳台侨工商界人士共同参加。 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下设常务理事会。促进会的经费来源一是会费,二是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人士与商业界的支持和赞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