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国民政基金会什么时候在民政部注册
应该是按照社会组织管理,由民政局负责,可以打电话或直接上门去咨询注册登记事宜,一个城市不行的话就换个城市,各地政策可能不同。
⑵ 法律咨询:怎么创建基金会,需要哪些手续
按照你的叙述,你个人想设立基金会的难度特大!
首先,你要募集到2000万的原始基金!
基金会管理条例
来源: 民政部网站 时间:2008-04-15 15: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 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第四条 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五条 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
(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第十条 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及住所;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原始基金数额;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四)住所证明;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七条 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十八条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九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⑶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捐款账号是
银行汇款:
银行转账至(请注明捐助项目):
户 名: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
账 号: 349356004919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四南支行
账 号: 0200001019014483874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朝内大街支行
账 号: 11001070300059000427
开户银行: 北京银行双榆树支行
账 号: 01090321000120112052094
⑷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帐号
银行转账至(请注明捐助项目):
户 名: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
账 号: 349356004919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四南支行
账 号: 0200001019014483874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朝内大街支行
账 号: 11001070300059000427
开户银行: 北京银行双榆树支行
账 号: 01090321000120112052094
外币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
BANK NAME: BANK OF CHINA
银行帐号: 778350014954
A/T NO: 778350014954
帐户名称: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ACCOUNT NAME: THE CHINESE RED CROSS FOUNDATION
电代码:BKCHCNBJ * 注意:1.如果捐款为外币,请直接汇款至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外币开户银行。
2.银行汇款用户可自愿注册填写汇款人信息、自动产生捐赠序列号,方便用户进行到账查询,及接收邮寄收据。如需产生序列号,请点击: http://www.crcf.org.cn/1030/tianxie.asp?action=shxin&xiangmu=。
⑸ 成立社会团体一定要到民政部登记注册么
成立社会团体是一定要到民政部登记注册。
社会团体是当代中国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目前的社会团体都带有准官方性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必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业务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授权的组织。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社会团体实际上附属在业务主管部门之下。中国的社会团体是社会组织的一种
社会团体是社会群众团体的一个分支。中国有全国性社会团体近2000个。其中使用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拔款的社会团体约200个。在这近200个团体中,全国总工会、共青团、全国妇联的政治地位特殊,社会影响广泛。还有18个社会团体的政治地位虽然不及上述三个社会团体,但也比较特殊。它们分别是:中国文联、中国科协、全国侨联、中国作协、中国法学会、对外友协、贸促会、中国残联、宋庆龄基金会、中国记协、全国台联、黄埔军校同学会、外交学会、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中华职业教育社、全国工商联合会。以上21个社会团体的主要任务、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由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确定,它们虽然是非政府性的组织,但在很大程度上行使着部分政府职能。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
在国际上,由于各国在文化传统和语言习惯方面存在着不同,社会组织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多种不同的称谓。如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公民社会、第三部门或独立部门、志愿者组织,慈善组织、免税组织。等等。这些叫法在内涵上区别不大。与政府、企业相区别,社会组织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独立性、志愿性、公益性等基本特征。
2007年,中国大陆地区开始正式用"社会组织"代替"民间组织"。"民间组织"的"民间"是与"政府"、"官方"相对应的,反映了传统社会政治秩序中"官"与"民"相对应的角色关系,容易让人误解民间组织是与政府相对应甚至是相对立的。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党的十七大把民间组织纳入了社会建设与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大局,对传统的提法进行改造,提出了社会组织这一称谓。
社会组织称谓的提出和使用,有利于纠正社会上对这类组织存在的片面认识,形成各方面重视和支持这类组织的共识。我国将社会组织分为三类,即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社会团体是由公民或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按章程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行业性社团、学术性社团、专业性社团和联合性社团。基金会是利用捐赠财产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包括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分为教育、卫生、科技、文化、劳动、民政、体育、中介服务和法律服务等十大类。
⑹ 如何申请成立基金会
办理基金会的基本要求:
1. 原始基金200万入资
2. 需要实际地址经营。核查地址
3. 提供理事长,秘书长,专职人员等共计11名
4.基金会名称
5.
基金会办理流程:
1.现场约谈
2.核名,北京必须放前面,名字不能超过4个字。
3.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4.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主要体现:即将成立的基金会组织架构、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来源、办理基金会的缘由和目的、基金会经营范围和宗旨、未来发展方向和趋势、两个以上的公益慈善项目)
5.网上提交初审材料
6.网上通过后,取得民政局红头文件和临时账户入资单
7.开临时账户、入资、取得***报告(名字下来后10个工作日内必须入资)
8.现场提交成立材料并等待民政审核
9.公示信息
⑺ 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 学生注册 怎么进入网站
可以在电脑上打开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的官方网站,然后点击受助学生管理系统。在出现的受助学生管理系统界面中点击学生注册并按照注册的提示就可以完成注册以及登录进入该系统。具体的操作方法如下:
1、在电脑的网络上输入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找到其官方网站以后点击进入。
⑻ 有没有民政局的朋友,我想做注册慈善机构,不是基金会,那个咱做不来
看看这篇文章也许对你有帮助:
近年来,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令世人瞩目,国际地位不断上升。同时中国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引发了许多社会矛盾和问题,如:贫富悬殊、社会保障不健全、环境恶化、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等等。为解决这些问题,党的十六大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全面构建和谐社会这一长期发展目标。而慈善事业是完成这一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所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大力发展中国的慈善事业应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和工作内容。
然而,目前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严重滞后,与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中国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极不相称。有资料表明,2002年中国大陆人均捐款(主要是捐给各大官办的慈善机构)为0.92元人民币,总额约10亿,仅占当年 GDP(102,398万亿)的万分之一,而2003年美国私人捐款人均828.7美元,总额为2,410亿美元,占当年GDP(110,193万亿)的 2.19%。考虑到中美人均收入差异后,中美人均慈善捐款尚相差7,300多倍。虽然根据最新数据:中国2005年民政部门接收的捐款已达29亿元人民币,加上一些民间慈善机构接收的捐款将达30-40亿元人民币,而与2005年18万亿的GDP相比:仅占约五千分之一,比例仍然很低。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因素:
一、有关慈善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严重缺乏,现行的法律法规法制层次低:
迄今为止,我们现行的有关慈善事业方面的法律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法》(1993)。此外,就是一些行政法规和主管部门规章。这一状况造成目前我国慈善事业无法可依,使慈善事业很难在这样的法律环境和条件下得到发展。
二、慈善主体不明确,慈善机构体制和管理落后:
1.目前合法的慈善机构都不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登记注册要挂靠一个业务主管单位,而这些主管单位基本上是政府部门或政府授权的组织。这使得慈善机构在法律和行政体系中层次都不高。政府依旧在慈善事业中扮演着主要角色,政府办慈善的现象普遍存在。这不仅大大阻碍了慈善机构的建立和准入,使得慈善机构的数量远远不能满足慈善救助所需;而且造成慈善机构权责不清,效率低下。
2.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现有的许多慈善机构普遍体制陈旧,管理模式和资金运作缺乏专业化,与国外的慈善机构有很大差距,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社会捐助机制不完善,渠道不畅通,捐助信息欠透明:
1.缺乏普遍的激励机制:目前给予慈善机构捐赠全额免税的,仅限于中华慈善总会与中国红十字会等五家慈善机构。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大多数中小慈善机构和公众的捐助热情。
2.对于善款的分配和用途,缺乏有效的监督和信息查询系统。善款的来源、运用和去向等信息不透明,导致慈善机构和捐助活动的公信力不足。
从近年来社会捐助的实际情况来看,中国公众对慈善事业和社会捐助活动均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和强烈的意愿。但上述问题影响了中国民间慈善事业的发展。然而,值得庆幸的是:许多政府部门也开始意识到这些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所以无论官方还是民间要求尽快对慈善事业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
对此,本人提议人大法工委和民政部尽快开展和推动对上述问题的立法起草工作,以有力推动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主要有如下几点:
1.尽快制订一部完备的《慈善事业法》,给予慈善事业和社会捐赠活动以法律上的保障和监督。
2.政府应转换在慈善事业中的角色,逐渐淡出捐助的主体市场,而主要担负起立法、监督、检查、评估、审计、执法等职能,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3.给予慈善机构以独立法人地位,取消慈善机构的登记注册要挂靠一个业务主管单位的规定,对慈善机构的性质、使命、运作和管理模式应作出明确规定。
4.扩大给予慈善捐助的免税待遇,提高慈善捐助的宣传力度,多方拓展捐助渠道,对筹集善款建立严格的审核和监督机制,随时公布善款的来源和流向并建立完全透明的公众查询系统。
稚嫩的负重者
希望工程的那双大眼睛盯着我们看了十多年,使人们以为,捐资助学已经蔚然成风。每逢自然灾害,民政部门总能及时反应,普通人从单位里的捐款摊派上,切身体会到,自己已经在参与慈善了——连自己都在其中了,中国那么大,肯定是人人参与了。
然而,实际上中国的慈善事业还非常稚嫩。
目前,全国城镇享受低保的生活困难人口有2000多万,农村居住着数千万贫困人口,全国还有约6000万残疾人口,有近200万流动儿童失学辍学。任务不可谓不严峻。
然而,中国慈善机构的绝对数字非常少。目前全国登记在册的非营利民间组织为28万家——其中许多是官方和半官方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民间组织,与慈善有关的则更少。而美国早在1990年,就已经有140多万家非营利民间机构。
在我国,“慈善”的定义还非常混乱,跟国际惯例不同的是,在扶贫、赈灾、助学等传统的慈善项目以外,环境保护、文化保护、精神文明建设等许多“公益”范畴的组织和活动,并未被包括在“慈善”这个概念中。慈善的影响面过于狭隘。
同慈善机构数量少相对应,我国慈善机构的募捐能力弱,执行能力也弱。2004年,全国395家慈善(总、协)会共募集资金16.9亿元,支出10.2亿元。在北京这个全国最富裕的城市之一,北京慈善协会两年来的个人捐助名单里,捐款10万元的,竟然已经能排进前四名。
一份慈善公益组织的调查显示,国内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超过1000万家,有过捐赠纪录的不超过10万家,即99%的企业从来没有参与过捐赠;很多公民认为慈善是政府的救济行为,和个人关系不大,捐助行为也主要是通过单位、学校、街道被动捐赠,“经常主动捐赠”的人数很少;1998年我国人均慈善捐助只有1 美元,到2000年,人均慈善捐助竟然下降到不足1元人民币。而有些国家,如美国,70%以上家庭都对慈善事业有某种程度的捐赠,平均每年每个家庭捐赠 900美元,占家庭总收入的2.2%。
在许多发达国家,慈善也是社会财富再次分摊的连通器,从税务上、宣传上、道义上,支持富人回馈社会。然而在我国,20%的城镇富裕家庭占有着社会财富的50%,他们在捐助上的支出却少得可怜。
可以说,现在支撑我国慈善事业的,一方面是基数巨大的普通人的爱心,另一方面是来自海外的善款。
遭遇信任危机
在我国,慈善机构一手负责募集钱款物资,一手要分派实施,没有募捐和执行的专业分工,公示与监督机制建立也较迟,善款使用的随意性大,使得慈善机构的公信力和效率经常被质疑。
普通市民张先生2002年捐助了一个西部农村的女孩子上学,双方交换地址名字便于联系,三年后孩子小学毕业,给他写来感谢信,竟然开头称呼其为“阿姨”,并且署名已经不是当年慈善机构交给他的名字。
另一位李小姐,经过慈善机构介绍与一个当地儿童结对资助其上学。孩子和家长给她打电话,劝她千万不要把钱汇给学校,说那样的话钱会被剥层皮,不能完全到她们手上。李小姐相信了她们,然而半年后,学校却告诉她,那户人家拿到钱并没有用在孩子身上,孩子依然失学。李小姐说,现在不知道相信哪边好,索性不继续捐助了。
那些希望跟踪捐助情况的人,或多或少遇到过类似的疑惑。信任,是堵在大多数人面前的一道墙,使他们决定帮助他人的时候宁可去找看得见的某一个人,而不掏给任何组织。
志愿者与法律困境
志愿者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慈善事业的重要指标,与付钱相比,志愿服务体现了公民对社会的热情。在我国,大型活动、地方庆典能招募到不少志愿者,而平日里的公益活动、社区活动,却应者寥寥。青年志愿者活动近年来蓬勃开展,大部分是依赖在校大学生的力量。
我国慈善事业管理上也存在瓶颈。现在涉及慈善方面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三部法规,已经不能适应慈善事业迅猛发展的需要。
慈善机构的认定、注册、管理、监督,公益事业的产权、融投资、转让等实际已经发生的问题,都没有法律可以参照。对福利演出、私人捐赠等社会上广泛开展的活动,都只有一事一议的条理加以规范,而没有纲领性的规范。在民政部门,非营利组织和营利的社团,都在一个口登记,另一些非营利的企业,又不可以在民政部门登记。
无名分、无收据、无宣传资格,使许多草根非营利项目无法获得更大的生存空间。
海外华人是慈善主力军
假如说近20年的慈善事业已经有了迅速的发展,那么其中最大的两股力量就是以政府牵头的民政部门和海外华人与国际组织。
海外华人杨应瑞的经历颇有代表性。他自己收养了一个孩子以后,感到生活变得更加有意义,因此希望在中国捐助一家孤儿院。
那是1999年,外资建设福利院在中国还没有先例,更无法律可依。从有这个念头开始,与中国民政部门的接触,到最后把这件事办成,杨应瑞花费了整整5年的时间。
期间,民政部门派考察组赴美国考察殡葬事业,因为中国人传统的避讳观念,没有华人愿意接待。杨应瑞闻讯当即安排自己的公司帮忙解决了这个麻烦问题,这才使官员们理解了这位想做善事的人的诚意和能力。
就是经过类似的一层层深入了解,一次次开诚布公,杨应瑞最后才找到一个合适的途径,由其与天津武清的民政局合资开办了“和平之君儿童福利院”。杨还为中国引进了对福利机构管理很有经验的国际组织宣明会来主持福利院的日常工作,后者经过考察也决定投入资金,形成三方合资,目前总投资已经超过千万。
像杨应瑞这样的海外华人不在少数,可以说,几乎每家基层慈善组织的活跃分子名单上,绝大多数都是因为亲缘、地域或项目合作而挂上号的海外华人。
但我们也必须看到,参加中国内地慈善活动的华人,多数是早就移民海外的上一代。年轻的海外一代虽然生活风光者不少,但对大陆慈善事业慷慨解囊乃至亲力亲为者,凤毛麟角。
国际组织的忙碌身影
目前,在中国活跃的海外慈善组织也越来越多,资格最长的有十几年。从重大自然灾害的捐助,到深入社区的精耕细作,在各个慈善领域,均有海外机构的影子,其中有海外华人为主的港台地区机构,也有本着国际主义精神来援助中国的国际组织。
国际狮子会从上世纪90年代起向中国提供服务和资金,至今投入资金约2000万美金,并在深圳建立了分会;台湾慈济慈善基金会,从1991年开始对大陆特大洪涝灾害进行赈灾;香港乐施会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就在中国西南地区开展扶贫项目;世界宣明会向民政部“明天计划”捐赠400万港币,是此计划目前接受的最大一笔社会捐赠资金;奥比斯(ORBIS)从1982年以来已经使3500多名眼疾患者重见光明……此外,活跃在中国的主要海外组织还有: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英国救助儿童会、无国界医生组织、香港东华三院等。
这些国际组织,给中国的慈善事业带来的良性影响绝不止于银行账号上的数字。他们带来了国际通行的行业规范:尊重知识、高效管理、有机援助、志愿服务、重视推广。这些观念,在上世纪末为刚起步的中国慈善事业树立了典范。比如英国救助儿童会提出从防虐待开始堵住儿童流浪社会的源头、以小家庭单元代替机构照顾、让儿童自己参与到计划中来表达意见等,都给以往的儿童救助工作提出了新思路。
不过,国际组织在中国开展的活动现在仍旧有一定的限制,许多项目他们必须和指定的合作方共同进行。如何能更加有效地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更多地从他们身上学习经验,与他们合作培养出更多的本土慈善专业人才,是值得挖掘的课题。
⑼ 如何申请一家基金会公司,成立慈善基金会的流程
问题问得有问题。基金会不是公司性质。基金会是社会组织三种形式之一,非营利性质。企业、公司是营利性质。成立基金会最重要需要根据你发起成立基金会的行业找到一个当地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开出同意成立的红头文件,这个坎很多想成立社会组织的朋友终生都迈不过去。如果能够满足这个条件可以这样说这个社会组织也好、基金会也罢基本算成立一大半了。基金会是社会组织三种组织形式中最难成立和批准的,目前我国成立社会组织仍需要验资实缴制,成立发起根据规定哪怕是地方民政部门成立也需实缴几百万的成立资金,这个也是门槛之一。另外社会组织成立的房产需要合格消防手续。以上是想成立基金会你要面临的具体问题希望对你有用。网上搜到成立流程其实对真正成立社会组织用处不是很大,基本上可以说是理论上完全正确实际上毫无用处。
⑽ 成立社会团体一定要到民政部登记注册么
只说应当没说一定,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
2016年8月1日,民政部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以上字样。
(10)民政部基金会账号注册扩展阅读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是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发布施行的条例。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2016修改版)【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1998版)】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2016修改版新增此款)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 有固定的住所;
(四)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