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由来
1998年,建设部、财政部发布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开启了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缴纳的先河,开始为非强制性缴纳,后来演变为房屋办理产权证时必须缴纳的费用之一。
1999年购房的职工,购房人按每建筑平方米26元、售房单位也按每建筑平方米26元的标准交纳公共维修基金。从2000年4月1日起,公共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调整为:多层楼房、别墅一般按照购房款2%的比例收取;高层楼房及多层带电梯楼房一般按照购房款3%的比例收取。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的比例,筹集公共维修基金。
Ⅱ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有几个法律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6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同时废止。
Ⅲ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大修中修怎么划分
1998年,建设部、财政部发布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开启了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缴纳的先河,开始为非强制性缴纳,后来演变为房屋办理产权证时必须缴纳的费用之一。1999年购房的职工,购房人按每建筑平方米26元、售房单位也按每建筑平方米26元的标准交纳公共维修基金。从2000年4月1日起,公共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调整为:多层楼房、别墅一般按照购房款2%的比例收取;高层楼房及多层带电梯楼房一般按照购房款3%的比例收取。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的比例,筹集公共维修基金。
Ⅳ 如何申请使用苏州市市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业主委员会通过决议——物业公司向房管局申请——审批通过后发维修基金进行维修
Ⅳ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管理条款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Ⅵ 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什么是公共维修基金
公共维修基金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的规定,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单位售卖公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共同筹集,所有权归购房人,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商品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购房人在购房时交纳,比例为购房款的2%。
Ⅶ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介绍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实施时间,19981109 建住房1998213号
Ⅷ 公共维修基金怎么算及使用管理办法
维修基金是指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立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的基金。维修基金又称公共维修基金或专项维修基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维修基金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基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维修基金与具体房屋相结合,随房屋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基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维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时才能使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特殊使用情况,物业管理公司可从维修基金中暂借相当于一个月的物业日常维修、更新费用的备用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住宅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但预付款最高不得超过工程款总额的30%。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帐户上留有相当于一个月活动经费的备用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Ⅸ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条例生效时间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6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