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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问题

发布时间:2021-04-02 17:57:16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制度有哪些

近年,私募股权基金(PE)迅速发展,已成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法律地位的模糊和监管空白严重阻碍了行业的规范发展。尤其是监管部门仍旧悬而未决,很多部门都在争夺监管权,其中,发改委与证监会的“斗争”最为激烈。
预监管部门主要有:发改委、证监会、商务部和银监会。
一、发改委
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于2006年发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方式、投资方向、备案条件、经营范围、投资限制、企业监管等方面作了原则性规定。《暂行办法》对创投企业的监管体现在发改委的备案上,通过发改部门备案的创投企业应当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为进一步加强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国家发改委2009年又发布了《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对备案创投企业的经营范围、最低实收资本和承诺资本、投资者人数、单个投资者最低出资、高管资质作了要求;规范了创投企业的“代理”投资业务,并在创投企业的信息披露、不定期抽查方面做了强化。
2011年1月,发改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试点地区设立的、募集规模达到5亿元人民币的股权投资企业接受强制备案管理、运作规范管理并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紧接着3月份,发改委又在其网站上公布了《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表格下载》,进一步细化了股权投资企业(即“基金”)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即“管理机构”)的备案工作。2011年11月,发改委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PE强制备案制度由试点地区推广至全国。这份《通知》也成为国内第一个全国性的股权投资企业规范条例。
不过,全国范围内无法满足备案条件的存量PE可能还为数不少,他们下一步该如何调整,还待进一步观察。
二、证监会
证监会认为,我国应该借鉴成熟市场的监管实践,效仿美英做法,由证监会为主要负责机关进行日常监管,其他部门就相关领域提出众多原创建议,如美国明确规定,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一定规模以上的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监管,美国财政部空间和联邦储备银行对私募基金进行国内金融风险评估和质询;英国从2001年开始就由金融服务局统一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工作。
2011年6月,“支付宝股权转移事件”引发了行业关于VIE合法性的大讨论。到了9月份,有几名法律界人士透露,中国证监会正在提交报告,建议国务院迅速取缔VIE结构,这份报告也流传至坊间,在行业 内引发了热议甚至恐慌情绪难以腾飞。但截至目前,关于VIE监管仍无进一步的政策出来。
而正在修订中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基金法》)也拟将PE纳入法律监管之下。据悉,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于2012年推出。但是否应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纳入监管范围,这是《基金法》修订过程中的一大障碍。
三、商务部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五部门于2003年发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对外资创投的设立审批、对外投资审批、投资限制、投资备案、资金使用情况、投资管理人监督等方面作了规定。与纯内资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相比,监管者对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施行审批制,实行最严格的监管。
2011年6月,“支付宝股权转移事件”引发了行业关于VIE合法性的大讨论。之后,商务部外资司曾到上海组织调研会,VIE是被提及话题之一。
四、银监会
在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方面,银监会制定了《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对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管是通过规范信托公司的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来实现的,如要求信托公司亲自处理信托事务,独立自主进行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即使信托公司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投资顾问也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由于银监会是信托公司的监管机关,《指引》的监管措施有明确的指向对象,内容也较全面。
总之,我国对私募股权基金并无统一的监管者和监管标准,而由相关部门分头监管。

⑵ 国有发起的私募股权基金是否也会面临国有股转持的问题

津发区私募股权基金(基金管理企业)共达依漆四家实现认缴资额四漆0亿元民币实资漆5亿元民币其包括依三家获准家发改委备案基金管理企业管理基金(共贰贰家获准备案)私募股权基金泰达蓬勃发展推本市早实现全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基发展目标具十重要促进作用 据解自贰00漆新修订合伙确定限合伙组织形式律位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律保

⑶ 私募股权基金的投后管理风险有哪些

这类基金,相当于产业投资基金,是封闭型的,上市时可以自由转让。
风险投资基金又叫创业基金,是当今世界上广泛流行的一种新型投资机构。它以一定的方式吸收机构和个人的资金,投向于那些不具备上市资格的中小企业和新兴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基金无需风险企业的资产抵押担保,手续相对简单。它的经营方针是在高风险中追求高收益。风险投资基金多以股份的形式参与投资,其目的就是为了帮助所投资的企业尽快成熟,取得上市资格,从而使资本增值。一旦公司股票上市后,风险投资基金就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转让股权而收回资金,继续投向其它风险企业。目前世界上的风险投资基金大致可分为欧洲型和亚洲型两类,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投资对象的不同。风险投资基金是一种专家理财、集合投资、风险分散的现代投资机制。对于风险企业而言,通过风险投资基金融资不仅没有债务负担,还可以得到专家的建议,扩大广告效应,加速上市进程。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通过专家管理和组合投资,降低了由于投资周期长而带来的行业风险,使高新技术产业的高风险和高收益得到有效的平衡,从而为产业的发展提供足够的稳定的资金供给。此外,作为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也可以从基金较高的规模经济效益与成功的投资运作中获取丰厚的投资回报。
对冲基金(Hedge Fund)又称套利基金或避险基金。对冲(Hedge)一词,原意指在赌博中为防止损失而采用两方下注的投机方法,因而把在金融市场既买又卖的投机基金称为对冲基金。
美国的对冲基金是随着美国金融业的发展、特别是期货和期权等交易的出现而发展起来的。目前,美国至少有4200家对冲基金,资本总额超过3000亿美元。
1.对冲基金的特点
对冲基金的最大特点是进行贷款投机交易,亦即买空卖空。美国大约有85%的对冲基金进行贷款投机交易,在选准市场或项目后,即以数额并不多的资本作底,到商业银行、投资银行或证券交易所进行巨额贷款,然后倾注大量资金进

⑷ 私募股权基金有哪些常见法律问题

经过查找,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法律法规法律部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2、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13、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
14、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15《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商务部文件)
16、《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文件)
17、《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18、《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文件)
19、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2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
22、《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23、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文件)
2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文件)
25、《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文件)
2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国证监会文件)
27、《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总局文件)
28、《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29、《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30、 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⑸ 私募股权基金投后管理有什么内容

私募股权基金一般是指从事私人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基金。目前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已有很多,包括阳光私募股权基金等等。私募股权基金的数量仍在迅速增加。
投资就有风险,有些风险要靠预测规避、有些风险要靠控制规避,私募股权投资是长期投资,需要严谨的风险控制体系来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风险控制是指风险管理者采取各种措施和方法,消灭或减少风险事件发生的各种可能性,或者减少风险事件发生时造成的损失。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也有很多,从创建开始,风险便伴随着私募股权基金一路前行。
项目选择的风险及其控制:
项目选择是项目投资的基础和前提,只有获得了优质项目,后续的投资管理过程才有意义。项目选择对于项目投资至关重要,这就要求项目选择时必须严格把关,按照投资的行业标准、区域标准、项目标准进行项目筛选,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坚决否决。
1、行业选择
p
e
业务的投资人期望的年投资回报率一般在20%-30%之间,pe业务应选择高回报的行业。一般认为,高回报行业当属垄断型、资源型和能源型的项目,产品具有稀缺性和垄断性,这些行业中的优质项目的年回报率一般都在40%以上。从目前pe的实践看,行业的分布呈多元化趋势,传统行业仍然是较受青睐的行业,但也不乏规律可循,新消费品、新能源和媒体正成为潜力型行业,应该高度关注。
2、区域选择
项目投资总是发生在特定的空间地域,因此区域投资环境的优劣对投资效果必然会产生影响。优越的投资环境可以减少项目运作成本,从而增加企业的效益,而低劣的投资环境会影响项目的正常运作,降低投资收益甚至导致投资失败。选择因素包括项目所在区域的自然地理环境、经济环境、政策环境、制度环境、法律环境等。
3、合规选择
首先,项目合法性问题,即被投资企业经营手续和证件是否齐全。其次,项目的可行性问题,即能否达到pe业务的预期收益率。再次,项目的规模性问题,即所选项目的投资额度要合适。如果项目太大,不仅会超出pe的投资额度和承受能力,也会蕴藏较大的投资风险。如果项目的投资额度太小,不但形不成规模经济,还会分散项目管理人员的时间和精力。最后,管理团队整体素质问题,包括团队成员是否胜任本职工作、诚信经营、团结协作等问题。

⑹ 私募股权基金的优缺点有哪些

一、私募股权基金的优点
1、资金稳定
和贷款不同,私募股权基金只增加所有者权益,不增加债务,不可随意从企业撤资。因此不会形成企业的债务压力,能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私募股权基金通常不要求企业支付利息,因此不会对企业现金流造成负担。
2、能帮助企业成长
私募股权投资者一般都是资深企业家和投资专家,其专业知识、管理经验及广泛的商业网络能帮助企业成长。
3、成本控制
企业财务部门的一个重要职责是设计最优的企业资本结构,从而降低财务成本。获得私股权基金投资后的企业会有更强的资产负债表和融资能力。
二、私募股权基金的缺点
1、股权纠纷
企业出让股权后,原股东的股权被稀释,甚至丧失控股地位或者完全丧失股权,股东间关系发生变化,权利和义务重新调整。
公司发展问题。在企业管理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新的管理者很可能有不同的发展战略,完全改变创业者的初衷和设想也不无可能。
2、战略发展问题
投资者往往希望尽快获得投资回报,可能不像企业创业者那样注重企业的长远发展,因而可能改变企业发展战略以实现短期内的收益。
3、流动性差
市场上没有及时存在的股权转让上市机构,所以很难出现和购买方直接达成交易的情况,一般只能通过兼并收购的方式来获得的股权转让和IPO,才能完全退出。
私募股权基金往往能够从不同角度给公司提供一些建议,最主要的就是公司管理体制和股权架构的设置,股权架构的合理性决定了未来利益分配的合理性。如果不能够看到以后一个股权架构提供的法律保障获得足够回报的时候,就可能退出或者重新去做自己能够控制的架构。

⑺ 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管理模式有哪些

但公司制私募基金的主要不足是双重纳税,即公司需要缴纳各种企业所得税,而投资者须就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在一定程度上既抑制了股东的投资积极性,同时又限制了股份投资公司的规模效应。

对大型私募基金来说,如果采用一个专用账户来运作,由于风险较高,难以获得投资人的认同。这样,它们往往不得不采用公司制形式,所以运营成本相对较高。目前,这类公司型私募基金实际上面临着双重纳税的问题:既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同时在分红时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还得面临着作为公司要应付的年检等一大堆麻烦事情。显然,这部分私募基金的运营成本要比公募基金高出许多。

1.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型私募基金的信托财产是投资人认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而形成的资金。信托财产是仅服从和服务于信托目的的财产,具有与各信托当事人相互独立的地位。投资人认购信托计划后的信托财产不再属于投资人自有财产,并与投资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有所区别;而信托财产虽然可由信托公司进行管理或运用,但也独立于信托公司所有的财产,即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财产不受信托公司财务状况的恶化、甚至破产的影响,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不能对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现行法律规定在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财产存入信托财产专用账户,由信托公司选择的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实行保管制度。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财产最具有特色的法律设计。

2.信托型私募基金的运营成本低。从运营成本的角度来看,与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不同的是,信托型私募基金无需注册专门的公司或者有限合伙企业,只需达成一个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即可,从而大大降低了实际操作的运营成本。

3.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现在我国已经颁布了“一法两规”,即《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再加上2008年6月出台的《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为我国信托型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平台

4.业务操作的监管日趋规范。法律法规明确了在信托型私募基金操作中信托财产的监管机构和监督措施,规定了信托财产的保管职能由银行负责,信托公司的受托管理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信托合同的规定,并且在银监会的监督管理之下进行。

合伙制私募基金的优点是设立门槛低,浪费少,投资广,税收少。根据2007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只要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就可以成立,而没有信托私募基金那样3000万元的规模下限限制。同时,由于合伙制私募基金不需要通过信托公司成立私募基金,减少了管理环节,避免了资源浪费。至于对管理人的约束,由于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利于对有限合伙人利益的进行保护。更为重要的是,合伙企业不作为经济实体纳税,其净收益直接发放给投资者,由投资者作为收入自行纳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利于投资人合理避税。

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缺点这种模式的优点一样明显,那就是,由于没有资金托管方,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财产很难保证不被挪用,资产管理人的道德风险较难防范。但这个确定也并非不可避免,因为合伙企业可以通过和银行的合作,买断银行托管业务。

⑻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哪些问题 对其有什么发展建议

其次,监管机制责任不到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及募集资金和投资活动,触及面广,涉及部门较多。容易造成监管法律基础缺失、监管主体不明确、具体监管机制设计不够完善以及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边界不清晰等主要问题,在实务上对迅速腾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产生困扰。
第三,退出机制不健全。在我国,IPO是私募股权退出的首选途径,但是这种高度依赖IPO退出的方式影响了私募股权基金的回报率空间,加上目前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发展仍不完善,导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渠道狭窄。并且缺乏高素质PE专业人员,这一点严重制约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业的发展。
第四,资金来源有限,资本众多创造结构单一。受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社保基金、银行、保险公司的机构资金无法对PE市场完全开放,这种不合理、不稳定的资金来源结构导致了目前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海外资金占优,本土机构投资规模普遍偏小的局面。

⑼ 私募股权基金该选择何种管理模式

缘于发展阶段及社会文化背景等原因,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模式不同于国际通行规则的地方在于,中国的私募投资人对基金管理的参与度较高。规模较大的国有控股基金管理平台这样那样地受到了国有控制人或地方政府的过分关照,而不能完全按基金通行的规则独立运作;民营资本主导的基金管理平台又较深地打上了投资人自身特有的烙印,制约了基金作为专业化理财工具的独立运作,特别是第一代成功的民营企业家,对其拼搏得来的财富有着非常强烈的“看护”意识。他们总是希望能够亲自帮助基金管理人打理好自己的资产。由此,形成了目前中国四种不同的私募股权基金运营模式:一是投资人自我管理模式;二是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决策、共同管理的模式;三是借鉴欧美通行的管理模式,在管理人专业化运作的前提下,形成一种透明、有效的沟通机制,通过定期、不定期会议等形式,向投资人公开信息,满足投资人对基金管理的好奇与关心;四是投资人作为顾问委员会成员,管理人最大限度的征询顾问委员会意见的互补决策管理模式。 不同的管理模式决定不同的管理效率和管理结果。这些不同的管理模式都有其合理的一面,但也都有其局限性。中国式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模式的优点在于适应了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初级阶段发展的现实需要和文化特点,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基金投资人的参与热情,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发挥管理机制灵活多样的优势,提高决策效率,同时也有利于防范道德风险,保护投资人利益。这种特色,比较适用于规模较小、组织形式为创业投资、投资(管理)类的公司,对于一个真正面向市场,立志做大做强、专业化运作、商业化运营的基金管理公司来说,肯定是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第三种模式更合适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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