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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基金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1-09-08 02:10:57

⑴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官方网站

是自基金会的官方网站,你自己查一下,然后就能看见这个红十字基金会的官方网站了。

⑵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求助电话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是中国最大的基金团体,经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民间公益团体,其宗旨是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致力于改善人的生存与发展境况,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促进世界和平与社会进步。
为践行宗旨和使命,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在医疗健康领域推出一项面向贫困地区农民和进城务工农民的大型社会公益事业--"红十字天使计划"。募集资金和医疗物资,对患有重大疾病的农村贫困农民和儿童实施医疗救助,协助政府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的医疗卫生条件,捐建"博爱卫生院(站)",培训农村医务人员,提高农村医务人员的医疗救护水平,促进我国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办公室:010-65124154
财务部:010-65222340
宣传部:010-65593949
筹资联络部:010-65129097
项目管理部:010-65139506
专项基金管理部:010-65263835
社会监督办公室:010-65139307
事业发展中心:010-68940399
网络信息中心:010-84019966 84019900
小天使基金办公室
(救助白血病儿童):
010-65129597
010-65124690
嫣然天使基金办公室
(救助唇腭裂儿童):
010-84720565
天使阳光办公室
(救助先心病儿童):
010-65136497
行者基金办公室:
010-2563530
红十字书库办公室:
010-68475356
奔跑天使基金办公室
(救助下肢畸形少儿 )
010-58700066
温暖中国行动办公室:
010-65129949
中国红行动办公室:
010-85961812

⑶ 中国红十字会管理费

一般的要求是项目的支持费要控制在6.5%以内。整体来讲,可能比较难计算,有的是地震的项目,有的是大病救助的项目,有一些项目的情况也不太一样,所以有时候很难合并在一起进行计算。但是就这几个大的灾难来讲,大概在2%以内。

列支范围包括:救灾过程中直接发生的考察评估、监督检查、宣传表彰、通讯、交通、办公耗材、必要的设备购置及临时聘用人员等相关费用。不得用于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与救灾工作无关的办公经费。

不认真的对待善款随意乱花确实是不应该。如果善款确实用在了救灾工作当中,而且是实实在在的为灾民解决了他们最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个是值得的,而且也是必须要花的。

⑷ 如何申请红十字会救助

一、申请程序

  1. 申请者可到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网站上查询符合你申请的资助项目,红十字会是严格按照标准做资助。

    (4)中国红十字基金管理条例扩展阅读:中国红十字会1904年成立。建会以后从事救助难民、救护伤兵和赈济灾民活动,为减轻遭受战乱和自然灾害侵袭的民众的痛苦工作,并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活动。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红十字会于1950年进行了协商改组,周恩来总理亲自主持并修改了《中国红十字会章程》。1952年中国红十字会恢复了在国际红十字运动中的合法席位。

    ⑸ 怎样才能享受红十字会捐款基金

    适用于家庭基本生活和生存十分困难的群众,以珠海市为例。

    《珠海市红十字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七条 本市常住人口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救助基金:

    (一)因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伤害,生存与生命受到严重影响,或患疾病而无力支付医疗费的;

    (二)家庭人均月(年)收入接近或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三)其他特殊困难的。

    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救助对象,在救助基金承受能力范围内,根据申请救助者的境遇、困难程度、伤病情形可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救助。

    (5)中国红十字基金管理条例扩展阅读

    依据《珠海市红十字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市和各区红十字会组织实施两级救助,原则上依照接受捐赠者的范围进行分工。属于市或区接受捐赠的,由市或区红十字会分别对所辖区居民施助。属于特殊情况需由市和区两级红十字会共同施助的,需经区红十字会拟定意见,报市红十字会审批后施行。

    第十四条

    申请救助时申请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 珠海市红十字会救助基金申请审批表;

    (二) 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 区级以上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和病历资料。

    以上资料须交市红十字会审验。

    第十五条

    市红十字会收到完整的申请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六条

    救助基金审批办法:

    (一) 救助金额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报常务副会长审批;

    (二) 救助金额5000元以上至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的,报一名兼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审批;

    (三) 救助金额20000元以上的,报一名兼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审批;

    (四)市红十字会组织开展的公益项目,报常务副会长、会长审批;

    (五)定向公益项目按协议执行,报常务副会长审批;

    (六)专项募捐报一名兼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审批。

    ⑹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申请救助吧,先联系街道居委,或者写信直接给红十字。
    不过,她如果有医疗保险的话,就方便很多了。
    医院会给她不错的待遇与福利的。

    ⑺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性质是什么呢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简称中国红基会)是经民政部批准登记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其性质与中国青基会、儿基会、残基会、扶贫基金会以及慈善总会等机构相似,只是各自的宗旨和使命不同。基金会的工作人员是按照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其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经费没有纳入财政预算,没有政府拨款。那怎么办呢?所以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作了一个规定,允许基金会的行政费用和项目管理成本从捐款中列支,但规定基金会每年的行政管理费用不能超过年度资助支出的10%。这只是规定一个上限,并不是说每年一定要花掉这个比例的管理费用。以红基会为例,2007年,我们的行政管理费用只占年度资助支出的3.8%。这个比例是非常低的。 最近,中国红基会被民政部评定为5A级基金会,这是在基金会评估等级中的最高级别,全国一共只有6家公募基金会获此殊荣。这也与我们比较低的管理费用是分不开的,因为,管理费用的使用比例是基金会等级评估中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 中国红十字会与中国红基会的宗旨是基本一致的,都是要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都是要致力于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但在具体的工作范围上,红十字会的工作范畴要比基金会大很多。中国红十字会在省、市、县都有分会(所以有总会和分会之称),除了救灾工作,还有社会救济、医疗救护、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查人转信、国际联络、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和红十字志愿者活动等等。中国红基会因是基金会,主要以募款资助为主,通过动员社会资源,募集资金支持红十字事业的发展,资助实施一些符合红十字宗旨和机构宗旨的公益项目,如“红十字天使计划”开展的援建乡村博爱卫生院(站)、培训乡村医生、开展大病救助等;还如“博爱助学计划”开展的援建博爱小学、培训乡村教师、资助贫困大学生、捐建红十字书库等等。

    ⑻ 【中国红十字会】和【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区别

    中国红十字总会是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而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是依法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公募性基金会。
    红基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当初是特批的情况。
    可以通过红基会,也可以通过红十字捐赠,两者是独立的法人组织(虽然实质上基本是一体的),所以网页不一样也是没有问题的。
    也可以通过民政部的账号去捐赠。
    感谢爱心。

    ⑼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打010--114自己查红十字的电话

    ⑽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全称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境内外(境外募捐活动须事先经中国红十字会同意)。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致力于改善人的生存和发展境况,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促进世界和平与社会进步。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干面胡同5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开展红十字人道主义救助活动,促进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
    (二)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
    (三)协助政府改善贫困地区的医疗卫生条件,关注和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
    (四)协助政府改善贫困地区的办学条件,资助和支持教育事业;
    (五)扶危济困,敬老助残,资助和支持老年福利事业;
    (六)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公益合作;
    (七)开展符合本会宗旨和红十字特色的其他公益活动;
    (八)广泛募集公益资金,增加基金来源,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公益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9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本基金会各理事之间无亲属关系。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与基金会的领导工作;
    (二)对基金会的重大决策有表决权;
    (三)对基金会运作有建议权;
    (四)有履行本章程规定的权力和责任的义务。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机构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助理的聘任;
    (七)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八)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制定理事会工作计划并付诸执行;
    (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基金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2、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3、拟定基金会的重要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4、提名聘任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助理人选,提议解聘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助理,提交理事会决定;
    5、决定各部门负责人的聘任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推荐和领导一支有社会责任和有效能的秘书处管理团队;
    6、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红十字人道救助活动;
    (二)资助和支持医疗、教育、老年、扶贫等社会福利事业。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5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活动是指:
    (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
    (二)预计募捐金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资助兴办的公益事业;
    (二)捐赠给中国红十字会。
    无法按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08年8月5日二届五次理事会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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