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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财务管理

发布时间:2021-09-06 09:34:46

㈠ 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财务管理是在一定的整体目标下,关于资产的购置(投资),资本的融通(筹资)和经营中现金流量(营运资金),以及利润分配的管理。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根据财经法规制度,按照财务管理的原则,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活动。简单的说,财务管理是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学习之前先来做一个小测试吧点击测试我合不合适学会计

为提高企业整体经济效益,将企业管理的职能化整合为企业管理的整体化,全面预算将联合管理、联合行动,大大提高了管理效率,从而增进企业经济效益。

全面预算实行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主与性编制方法。根据下达需要完成的年度利润指标,财务人员测算产品的销售毛利(先计算单位产品的生产成本以及与销售人员结合市场情况确定出销售单价),以及年度费用总体预算,从而测算出为完成利润指标所要达到的最低目标销售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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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新华保险公司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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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主要职能如下:
1、及时了解、审核公司原材料、设备、产品的进出情况,并建立明细帐和明细核算,了解经济合同履约情况,催促经办人员及时办理结算和出入库手续,进行应收应付款项的清算。
公司财务部门在此职能下主要有3个工作任务:
A,仔细并且准确的记录每天的流水帐,每个月将此流水帐以月度报表的形式汇报给总经理进行审核.
B,审核每天的流水帐,出现问题一定要及时的向总经理进行汇报,出现不明确的资金进入和资金流出问题,必须向总经理确认后,方可执行.
C,督促并监督生产部门,销售部门以及任何产生资金流的部门.确保他们的资金往来属于公司许可的规章制度范围.如有问题,及时向总经理汇报.
2、负责制定公司利润计划、资本投资、财务规划、销售前景、开支预算或成本标准。制定和管理税收政策方案及程序。
财务部门在此智能下主要的工作内容是将每张定单的成本核算表建立起来,并且将其完善.完善的同时要将此表格交给总经理进行浏览.并且能对非正常的利润情况加以说明反馈给总经理.同时能够给出解决此问题的方案.
3、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核算的组织、指导和数据管理体系,以及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
在此职能下,公司的财务部门主要工作是规范公司财务制度,严格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来执行每项工作.
4、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开展经济活动分析,组织编制公司财务计划、成本计划、努力降低成本、增收节支、提高效益。
任何公司都是以利润最大化为基本原则,吴江百烁公司的财务人员在此职能下的主要任务就是严格监督生产和销售部门的开支作业问题,目的就是尽量做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对每个经济活动都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计量.不符合公司规章制度的坚决给予拒绝和警告.
5、监督公司遵守国家财经法令、纪律,以及董事会决议。
遵守法律是每个财务部门的基本职业道德,也是如此.财务人员必须及时的学习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并及时与总经理进行沟通,使得公司健康的成长.

㈢ 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是什么单位这个单位有什么业务

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是为政府举办的经办医疗、生育保险业务的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隶属医疗保障局管理。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应急救援标准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根据中国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的基本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到医疗保险机构报销看病的医疗费用。一般来说,被保险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被保险人必须到基本医疗保险指定的医疗机构购药,或持指定医院医生开具的医疗处方到社会保险机构确定的指定零售药店购药。被保险人在就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和支付标准,才能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被保险人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范围的医疗费用中,高于社会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低于最高缴费限额的,由社会医疗统筹基金按统一比例缴纳。

㈣ 医疗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征收机关申报,并由征收机关核定。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征收机关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征收机关按该单位的经济状况、从业人员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其应当缴纳人数和金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规定数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由征收机关据实结算。

第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缴,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征收机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三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用人单位不得以为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由而降低其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实行年检制度。凡未经征收机关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检手续的用人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年检手续。

用人单位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先审核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终结书。

第十五条从业人员退休后,本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在单位也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关闭以及因其他原因终止的,或改制减员达2/3以上的,其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10年的,应当交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金。基金补偿金按每名退休人员现年至75周岁的年数乘以同期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医疗费的标准计算,从清算后变现的资产中一次性缴纳,确无能力缴纳的,其处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偿其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罚款。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让时,由合并、分立、受让的单位负担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罚款。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条例实施前的医疗费欠帐,仍由原渠道解决。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其个人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5—35%用于建立退休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个人帐户,具体分配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顾年长者原则制定;所余资金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第二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全部用于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应得利息分别计算和划入。

第二十二条个人帐户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超支不补,节余滚存使用。从业人员、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继承。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为其从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增加个人帐户资金。

第二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档案,发给基本医疗保险证件。

第二十五条迁离本省或者在本省内流动的,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转移使用;无法转移的,应当退还本人。

划入统筹基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归原统筹单位全体参保人员所有,不予转移,也不退还。

第二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编制和审定。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条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

第二十九条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条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乙类目录的药品,其个人自付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二条霍乱、鼠疫等甲类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全部支付。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暴发性、流行性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人民政府拨专款解决。

第三十三条国家公务员及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医疗补助。

为解决前款规定以外人员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问题,省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实施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十四条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年满50岁,且按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不足5年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满1年后,方能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待遇。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上款所称视同缴费年限,指本条例施行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修订施行后退休的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性满30年、女性满25年的,退休后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从业人员退休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未达到前款规定的,缴费年限每少1年,其退休后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规定的待遇标准上相应降低5%。

第三十七条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0年的,退休后原单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影响其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10年,退休后原单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从业人员、退休人员因酗酒、自杀自残、违法犯罪等支出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等支出的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异地医疗机构治疗,退休人员在异地居住1年以上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从业人员、退休人员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计划、经贸、财政、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计划、财政、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使用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其费用统筹基金不得支付。

第四十二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理办法。

劳动保障、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三条劳动保障、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办法,按中西医并举,社区、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参保人员就医的原则,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四十四条病人使用个人帐户时,可以在任何一个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

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病人应当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四十五条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根据总量控制原则,可以实行总额预付制结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数量、质量及参保人员合法医疗权益保障情况,对预付的统筹基金数量进行调控。

第四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医药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参保人员的合法医疗权益。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向病人告知有关医疗服务及收费明细情况。

第四十七条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省劳动保障和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财政等部门制定和修订,并报省政府批准。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价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药品定价的规定。

违反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各帐户不支付超标准的医疗费。

第六章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机关,其职责是:

(一)编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事业发展规划;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统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三)对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四)每年向社会公告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情况;

(五)其他应当由行政主管机关履行的职责。

市、县、自治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其职责是:

(一)负责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二)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三)对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进行监督;

(四)负责给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预算、决算编制建议;

(六)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进行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检查和调查工作;

(七)按国家规定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八)提供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咨询及其他服务;

(九)负责办理国家及本省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保险事项。

第五十条征收机关负责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登记;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预算、决算编制建议;依法征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对缴费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进行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

第五十一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和监督,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损害参保人合法医疗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大药品监督管理力度,保证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为病人提供质量合格、安全有效的药品;依法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发生的药事事故进行处理。

价格管理部门应当对基本医疗保险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检查监督,加强管理,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个人帐户记录清单。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公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情况,接受其监督。

第五十三条征收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核查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资料,必要时审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参与核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谎报、瞒报或者隐匿。

第五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在诊断、检查、治疗、供药及收费过程中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有权在支付医疗费用前审验医疗处方(医嘱)、诊疗报告单、病案、费用收据等有关资料。必要时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和价格管理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或其他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医疗处方(医嘱)、诊疗报告单、病案、费用收据等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谎报、瞒报或者隐匿。

第五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五十六条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及社会保险基金监事会应当依法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情况的监督。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年度收支情况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后,于次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缴费记录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情况,征收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应当提供服务。

用人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征收机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有权就与本人有关的基本医疗保险争议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对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给付中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监察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未按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本条例的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的数额、期限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欠缴的款额及利息;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但不同时计缴利息。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谎报、瞒报、隐匿、故意毁灭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帐册等资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征收机关依照前条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按规定给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给付;拒不给付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定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给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给付;拒不给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检举、控告。

第六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征收机关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被挪用或者流失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将基本医疗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统筹基金的;

(二)未按规定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转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

(三)贪污、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四)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五)擅自减、免或者增加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六)擅自更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

第六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计部门、征收机关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或其他当事人采用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拒绝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或者如数追回已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及利息;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医疗机构和药店或者其他当事人处以发生金额2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医疗保险证件、医嘱医案、医疗费凭证的;

(二)谎报、虚列就医人员名单、诊疗项目、治疗时间、医用材料、药品的;

(三)违反政府价格规定,虚报诊疗项目、医用材料和药品价格的。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当事人对征收机关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处罚等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决定的,征收机关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伤残退役革命军人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条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的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㈤ 健康保险公司组织架构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在全省系统业务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两天的会议,内容丰富,重点突出,高效务实。28日上午,**总经理助理传达了集团公司、总公司和广东保监局上半年经营形势分析会精神,三大渠道分别做了下半年工作宣导;28日下午,裴赛进副总经理就推进依法合规经营做了工作安排,企划部做了经营形势分析报告,财务管理中心对地市公司财务资源配置方案进行了宣导;今天上午,会议邀请了知名的企业文化专家授课。会前,相关的会议材料我都看过,各位分管总、各个部门对下半年各项工作的安排和部署,我都赞同。上半年,我们的各项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基本符合省公司党委、总经理室的预期,但从目前的发展态势来看,下半年我们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这要求全省系统务必坚定信心,全力以赴,把各项工作要求和安排落到实处,确保全面达成今年的各项任务目标。
下面,我代表省公司党委、总经理室讲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上半年工作回顾
**年,是寿险市场遭遇前所未有挑战的一年。对于我公司而言,也是近年来发展形势最为艰难的一年。面对复杂多变的内外部环境,全省系统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与总公司各项工作部署,坚持遵循经营规律,扎实推进“服务广东”建设,狠抓业务发展不放松,在多数主要竞争对手出现负增长的背景下,继续领跑广东市场,取得了来之不易的阶段性成果。
(一)坚决落实积极进取的竞争策略,继续保持市场领先地位
截止6月30日,公司保费收入(含集团)199亿元,市场份额达39.6%,较去年同期上升1.9百分点。在行业发展整体放缓、主要竞争对手出现负增长的情况下,中国人寿成为扭转行业负增长格局的中坚力量。我公司自营保费收入为192.4亿元,同比增长11.4%,超过全国系统6.5的平均增幅近5个百分点。同时,上半年保费收入占到全国系统的9.8%,保费贡献度在系统内领先。其中新单保费108.4亿元,同比增幅1.3%,超过系统平均增幅2.5个百分点,继续以10.6%的贡献度领先兄弟公司。
(二)着力打造综合优势,推进三大渠道均衡发展
**年,我公司继续发挥个险、银保、团险三大渠道协同作战的综合优势,保障各条线均衡发展,基本达成了总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个险渠道突出核心销售渠道定位,在动态调整中有效推进业务转型发展。上半年共完成长险首年期交保费20.7亿元,预算完成率达63.6%;10年期及以上业务7.9亿元,完成总部下达预算的42.1%,虽然进度暂时落后,但完成情况明显好于去年。同时,通过进一步提高基础管理水平,队伍产能得到有效改善。上半年,我们以不到系统一成的销售队伍,贡献了13.8%的短期险保费和15.4%的意外险保费,两项指标均在系统内遥遥领先。银保渠道突出规模,兼顾结构,坚决巩固市场主导地位。受银保新政的不利影响,在网点驻点受到限制的条件下,银保渠道以销售组织、大单开拓作为传统驻点销售的有效补充,上半年共完成长险首年保费87.2亿元,预算完成率达54.5%;首年期交保费11.8亿元,完成总部下达预算的42%。上半年,在广东银保全行业出现4.9%负增长的情况下,我公司的业务规模逆市上扬2.3%,对公司的整体市场份额起到了保驾护航作用。团险渠道坚持以效益为中心,加快发展步伐。通过积极开拓大渠道、大行业团险业务,为团险业务转型提供有效的发展平台;同时重点发展银行对公、计生保险、信贷保险及旅游险等四个专项渠道业务。上半年,共完成短期险保费3.8亿元,完成总部预算51.6%,意外险保费2.2亿元,完成总部预算56.8%。无论从业务规模还是从同比增长、完成进度等多项指标看,公司意外险、短期险发展态势均为近年来最好水平。
(三)大力推进业务结构调整,加快发展方式转型步伐
在业务实现平稳较快发展的同时,我们进一步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总保费结构、新单结构和短期险结构进一步优化。一是续期拉动效果明显。上半年,公司续期保费76.1亿元,同比增长30.1%,占总保费的比例达到37.3%,较去年同期提高5.7个百分点。二是新单期交率领先行业。上半年的新单保费中,首年期交保费占比达到30.1%,比去年同期提高了1.3个百分点。新单期交占比继续高于行业平均水平,领跑本地市场。三是短期险效益稳步提升。上半年,意外险占短期险的比重达到61%,较去年同期提升2.9个百分点。同时,短期险迅猛发展为结构调整赢得了主动权,上半年综合赔付率较去年同期下降了10个百分点,效益提升明显。
(四)着力激发基层活力,加快经营管理模式的创新探索
在加快业务发展的同时,省公司积极探索经营管理模式的创新,重点加强城区和四级机构建设,着力激发基层的活力和动力,提升一线应对市场竞争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
城区市场方面,通过加大资源投入,提高城区专业机构的经营能力,把资源重点投放到销售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客户服务等影响城区竞争能力提升的基础性、关键性领域,推进城区市场竞争力的提升。重点推进城区专业化支公司整合建设,进一步优化城区专业化机构设置,切实提升城区市场竞争能力,全省城区专业化机构由65家整合为58家。在竞争激烈的广州、佛山、东莞和惠州等区域,组建四家新型营销服务部,探索公司化组织扩张模式。
四级机构方面,通过完善薪酬分配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建设,加大资源配置的倾斜力度,按照“科学统筹,适度放权”的原则,率先在省公司个险部进行了竞聘、双选工作,精兵简政,人员下沉,进一步理顺省、市、县三级机构的销售管理职责,省市公司在加强基本法、团队组织架构和基础管理等领域的规范化、标准化运作的同时,着重给予四级机构在销售策划、业务推动、销售运营费用等方面的自主权。同时,加强对基层经营管理者的教育培训,从6月到7月,省公司先后组织举行了4期全省中高级管理干部培训班,着重培训了三四级机构班子成员,取得了显著效果。
上述成绩,是在上半年宏观经济增速放缓、通货膨胀压力加大、市场监管趋向严格的复杂环境下取得的,是全省系统同舟共济、迎难而上、奋力拼搏的结果,来之不易,必须予以充分肯定。在此,我谨代表省公司党委、总经理室,向全省系统干部员工和营销伙伴表示诚挚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上半年,公司的各项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面临着一系列制约我们发展的问题和矛盾,亟待解决和突破。一是省级集中后,各级机构管理职责不清晰、管理流程尚未完全理顺,难以适应公司应对市场,加快发展的需要;二是省市公司本部服务基层的意识和能力还有待提高,资源配置还有待进一步优化,基层“责权利”不对等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善;三是基层管理队伍老化,能力、活力和动力不足,销售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技能弱化、收入偏低等问题成为制约公司发展的瓶颈;四是有些经营管理者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偏弱,无法从特殊的事件中发现普遍性问题存在的根源,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就事论事,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长此以往,掩盖和积累了公司发展过程中的矛盾,伤害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五是在公司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有些负责人改变现状、创新突破的动机不足,缺少对历史负责、对公司负责和对员工负责的责任心和职业精神。
要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各级领导干部首先要解决人的思想意识问题。尤其是各级机构的“一把手”,要把抓好意识形态工作放在首要位置,在自己所管辖的经营单位,要围绕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强化意愿、激发活力去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下属、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我们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础和前提。
二、当前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从宏观经济来看,外部需求疲软和内部“腾笼换鸟”、“转型升级”政策加速推进,导致广东尤其是珠三角用工荒进一步加剧,劳动力成本进一步上升。劳动力用工成本和社会平均工资的上涨导致寿险行业的吸引力下降,“增员难”的问题更加突出。通货膨胀进一步加剧,加息、存款准备金率上调和信贷紧缩导致银行的资金压力加大,存款、短期理财产品对保险的分流作用逐步显现,保险理财产品收益率比较优势下降,给销售带来一定影响。
从监管环境来看,银保渠道不允许客户经理驻点的新政出台,虽然有利于渠道的长远经营和规范发展,但短期来看,对公司的业务和队伍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和冲击,尤其是二季度以来,银保业务日均平台下滑,预算目标达成率偏低。
今年上半年,我们遭遇的严峻局面,从表面上看,是由于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监管环境造成的,但根本原因,还是在于我们自身的核心竞争优势不足,无法有效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带来的挑战。市场对每一个参与者都是公平的,今天,我们遇到的困难,竞争对手同样遇到了,要顺利的克服困难,实现更大的发展,关键就看谁的承受能力和应变能力更强,谁能够率先提升核心竞争力。从上半年的业务发展情况来看,我们的优势较为明显,只要我们善于运用优势,充分发挥优势,就能够保持和扩大市场领先地位。
一是发展基础良好。中国人寿作为国内最大的保险公司,我们的基础是全行业最雄厚的。尤其是广东公司,经过这几年的快速发展,我们的市场地位、品牌形象、人才队伍、财务资源和客户基础都在行业内遥遥领先,这是我们克服一切困难,赢得市场竞争的前提条件。
二是国有政策优势。近10年来,中国经济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国进民退”,资源向政府部门、国有大中型企业集中。我们要清晰的认识这个趋势,善于运用我们的国有政策优势,不仅“找市场”,还要学会“找市长”。比如,我们的计生险业务,之所以有今天良好的局面,就是因为我们充分发挥国有优势,善于“找市长”的结果。再比如,我们的银保业务,虽然面临90号文的监管,但前段时间,我在拜访几家国有银行的行长时,他们都表示很希望发展银保业务,尤其是希望和中国人寿加强合作,进一步做大做强银保业务。关键是接下来我们如何转变发展方式,建立双方互利共赢的业务模式。还有我们的团险业务和企业年金业务,我们都要善于发挥国有政策优势。
三是严格监管的机遇。虽然监管机构下发的90号文和10号文在短期内抑制了银保业务的快速发展,但从中长期看,在规范银保业务发展、推进银保业务转型,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上,这两个文件有着积极而正面的意义。我们必须看到,市场监管趋向严格和规范,是行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作为行业的龙头,我们虽然面临过渡时期的阵痛,但从长期来看,我们将是行业规范发展的最大受益者,市场上的“搅局者”和实力弱小的公司,必将因为规范监管,生存空间受到挤压,甚至走向消亡,这正是我们进一步强化渠道建设,完善银保合作机制,做大做强银保业务的良好契机。
总之,今年我们的业务发展虽然面临严峻的挑战,但形势总体是好的,对我们有利。结合当前的内外部形势,我们下半年乃至今后一段时期,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任务:
一是加快发展。发展是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是我们的首要任务和中心工作,没有发展,一切无从谈起,我们必须牢牢抓住当前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机遇期,加大发展力度,在确保完成全年各项任务目标基础上,能发展多快就发展多快,这是我们赢得主动、赢得优势、赢得未来的关键所在。
二是依法合规。在集团公司的半年会上,袁力总裁指出,防范风险是一个企业赖以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我们要从确保中国人寿健康可持续发展和基业长青的全局高度,采取坚决措施,下大力气解决好依法合规经营的问题。近年来,在依法合规这个问题上,我们全省系统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妥善处置了历史遗留问题,没有新发生重大违规案件,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果。接下来,在狠抓业务发展的同时,我们要始终绷紧依法合规这根弦,深入落实上级机构的各项工作要求,巩固和扩大依法合规经营的成果。
三是强化基层。这个基层,主要是指四级机构。在今年总公司半年会上,集团公司袁力总裁和总公司万峰总裁都对基层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万峰总裁在讲话中从战略的高度论述了基层的重要性,从六个方面部署了强化基层的举措。这几年,我们广东公司始终把激发四级机构的活力和动力,提升基层的核心竞争力作为开展工作的重要内容,接下来,我们要贯彻落实总部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服务广东”建设,关爱基层,服务基层,做到资源向基层倾斜,激发基层的活力和动力;进一步优化省、市、县各级机构的管理职责和管理流程,做到精简高效,充分发挥基层应对市场的主观能动性和灵活性。
三、下半年的工作要求
关于下半年的工作,相关的分管总和部门已经做了宣导和要求,我完全同意。总体思路就是要按照年初省保会既定的工作方针和总体部署,抓推进、抓落实、抓执行。下面,我就几项重点工作,谈几点要求:
(一)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坚决以“保增长”为核心,确保各项任务指标的达成
从目前各项核心指标的日均平台来看,下半年公司业务发展的压力较大。实现业务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各项指标达成,是对经营管理者最基本的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调动一切积极的因素,全力以赴的服务和支持一线队伍,加快核心业务发展。个险渠道要通过优化销售组织,加强基础管理、营造销售氛围来加快10年期及以上业务发展;同时,要继续加强销售队伍建设,通过新基本法的上线带来人力发展的新突破,确保人力质量和数量共同提升;重点改善举绩率和人均产能等基础性指标。银保渠道要进一步加强渠道维护和开发力度。要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切实推进依法合规经营,积极创新,探索业务发展的新模式,要重点加快期交业务发展。团险渠道要继续坚持以效益为中心,加快发展,积极开拓信贷保险、计生保险、旅游险等新渠道,逐步调整业务结构,降低综合成本率。
(二)切实增强忧患意识,从战略高度谋划个险转型发展,发挥销售主渠道的核心作用
自**年以来,我们在自营保费、首年期交、期交总量等核心指标上相继实现了对江苏公司的赶超,今年,我们还将实现续期保费对江苏的反超。但我们必须看到,剔除银保业务的优势,和江苏公司相比,个险一直是我们的短板,尤其是个险10年期及以上业务,我们一直和江苏公司存在较大的差距,上半年,我们实现10年期及以上首年保费7.9亿元,比江苏少了2.7个亿,给我们未来的续期保费增量带来很大的压力。如果没有10年期及以上业务的快速发展,我们就没有稳定的、长期的续期保费增量,就存在落后的危机。同时,个险10年期及以上业务的发展水平,是营销队伍素质、销售技能和基础管理水平的集中体现,是个险转型发展的重要目标。
我多次强调,个险是公司销售的主渠道,银保业务做得再大,主动权还是掌握在银行的手上。这几年,我们之所以不断做大银保业务规模,尤其是全力以赴的做大银保期交业务规模,就是要为个险的发展保驾护航,为个险的转型发展赢得时间和空间。在当前银保业务面临政策冲击的情况下,加快个险的转型发展尤为紧迫。
近年来,公司业务发展的突出矛盾表现在个险,转型发展的难点是个险,我们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解决,但效果并不理想,个险始终没有实现有效突破。根本原因在于,我们谈个险的转型发展,始终停留在就事论事的层面,就“个险谈个险”,而没有从整个公司的思想认识、发展理念、组织文化和运营机制等方面去分析问题的根源,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广州公司的个险为什么能够实现对平安和友邦的反超?根本原因就在于,他们成功的消除了各部门、各经营单位的“亚文化”,形成了统一的公司文化,统一了全体员工的思想,建立了以销售为中心、为销售服务的组织文化和运营机制。因此,要推进个险的转型发展,我们各级领导干部首先要走出认识的误区,解决自身和员工思想意识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个险转型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有没有深刻认识?员工的思想有没有统一?传统的行政官僚文化有没有打破?服务基层、服务一线的组织文化和运营机制有没有建立?这些问题,都是影响个险转型发展的关键因素。在这里,就个险发展的问题,我重点强调几点:
一是要统一思想,深刻认识个险转型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负责人,首先要抓意识形态工作,解决人的思想认识问题。要引导和教育员工深刻认识到:业务发展是公司的根基,销售队伍是我们的衣食父母。要积极主动的改变传统的行政官僚文化,在员工中间倡导和树立以销售为主轴,以基层为中心的服务文化;要坚决的回归寿险营销的基本规律,在销售队伍中重新塑造营销文化,激发伙伴干事创业的激情和动力。在此基础上,要按照发展的需要和营销的基本规律,优化公司的运营机制,提升整体运营效率。
二是要增强整体运营服务能力,集中优势资源重点投入。推动个险转型发展,不是个险部一个部门的工作,而是整个公司的战略任务,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从营销员的招募、培训、留存,再到保单的销售、出单、理赔和售后服务,任何一个环节存在不足,任何一个部门的工作不到位,都会影响到个险转型发展的质量。全省系统各级机构要围绕个险的发展,整合优化销售和后台资源,提升整体运营效率,为个险的转型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服务,尤其是今天在座的各地市公司和四级机构的一把手,要从战略的高度,从事关公司兴衰的高度,谋划个险的转型发展。
三是要遵循营销规律,狠抓销售队伍建设。抓好拜访活动量和增员活动量这两个活动量管理,是做好寿险营销的基本路径。在日常经营中,公司与营销员,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关系,而是平等的合作关系,公司要逐步减少对营销队伍的行政化干预,致力于加强营销服务支持系统建设,引导和帮助主管做好两个活动量管理,为伙伴做强做大提供良好的服务和支持。
四是要营造销售氛围,激发队伍发展的意愿。营销离不开氛围的营造,要按照“服务广东”的要求,通过关心队伍,服务队伍,充分激发伙伴内心的动力,点燃团队自我发展的意愿和热情,通过内在的激励和氛围的营造相结合,掀起销售的热潮。
(三)切实增强责权利意识,发挥财务政策“指挥棒”作用,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
昨天下午,财务管理中心就《地市公司财务配置标准》和《地市公司财务资源配置评价办法》两个方案进行了宣导。两个方案统一了地市公司渠道以及县支公司预算政策,明确了各项财务资源在各层级的配置标准,并确定了资源配置的评价方法,对引导各地市公司优化资源配置,确保资源投放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两个方案,其本质都是立足于建立科学的利益分配机制,使各级机构的责权利对等,解决发展活力和动力的问题。其指挥棒作用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资源向基层倾斜。贯彻了全面预算的管控理念,统一了全省系统省市县三级机构的资源配置标准,在统筹管理与简政放权之间综合平衡,积极探索解决四级机构事权下放、财权不足的问题,保证各级单位责权利对等,提高四级机构经营发展的主动性,进一步激发基层的活力。二是资源重点投放。坚持资源聚焦理念,引入了竞争性的分配机制,以经营效益为导向,建立资源投入产出效益标准,最大限度地发挥财务资源的作用。三是引导树立长期经营理念。针对地市公司资源侧重于业务投入而忽视长期规划投入的现象,这个方案结合三年滚动考核,通过合理评价和有效激励,鼓励竞争力较强的单位率先发展,提高自主经营意识,引导竞争力较薄弱的单位科学调整资源投放结构,不断夯实管理基础,树立长期经营和资源统筹管理理念,构筑持续经营“体质”。
(四)切实增强服务意识,进一步落实“服务广东”的要求,激发基层的活力和动力
要深入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总公司关于强化基层的总体部署,进一步落实“服务广东”的要求,提升四级机构的竞争力和战斗力。一是高度重视。全省系统要认真学习袁力总裁、万峰总裁在半年会上的重要讲话,深刻认识四级机构在公司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要把关爱基层、服务基层的理念传达给每一位员工,每一个岗位,在公司营造工作依靠基层,一切为了基层的良好氛围。二是合理配置资源。下半年,各地市公司要按照省公司财务政策的导向,加强对四级机构的资源配置。在费用资源紧张、业务发展压力大的情况下,省市公司本部要进一步厉行节约,规范开支,确保资源向一线倾斜。三是加强队伍建设。一方面,要利用省公司本部开展竞聘、双选工作为契机,选拔一批优秀员工充实到四级机构,各地市公司要把培养符合发展需要的四级机构管理人才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长抓不懈。另一方面,要善于从四级机构管理队伍中发现人才,选拔人才。要明确和完善四级机构管理人员的选拔、流动、晋升和淘汰机制,要让那些有作为的四级机构负责人,优先充实到地市公司班子中去,激发基层发展的活力和动力。今年,省公司党委先后从江门、佛山、惠州选拔了三位优秀的四级机构负责人,充实到所在的地市公司班子,进一步明确了省公司的用人导向。四是继续抓好新型营销服务部建设。对前期组建的四家新型营销服务部,省市公司要及时跟进,加强支持和指导力度,不断总结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下半年,要利用省公司本部开展人力资源改革的契机,在尊重员工意愿的基础上,有计划的组建更多的新型营销服务部,在实战中发现人才,培养人才。
(五)切实增强风险意识,大力推进依法合规经营
不管任何时候,依法合规经营都是公司的生命线。针对这个问题,昨天,裴总在会上已经进行了针对性的部署。在这里,我补充强调几点意见:一是加强教育,深化认识。合规经营、防范风险本质上还是对人的管理,必须切实做好人的工作。要加强法纪教育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引导广大干部员工和营销员不断强化法纪观念、道德观念和合规意识,筑牢依法合规经营的思想防线。我们的业务发展得再好,一旦触碰了风险防范这根高压线,一切成绩都归零。二是落实要求,加强防范。这几年,我们的各项内控制度逐步完善,关键是要抓好落实,要进一步深化监督资源整合创新,积极推进“全覆盖、高效能”的大监督模式,做好风险排查,强化问责机制,提高依法合规经营的水平。三是加强排查,消除隐患。下半年,集团公司、总公司将开展风险专项排查行动,全省系统务必按照上级部署,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抓紧部署,迅速行动;各级机构的“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专项排查行动平稳、有序、顺利进行。四是继续做好维稳工作。重点是妥善处置老保险员历史遗留问题。前期,省公司和相关地市公司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受到了省委、省政府、总公司和监管部门的高度肯定。下半年,各级机构要继续高度重视,一方面,按照既定的原则和方案,积极处理相关问题;另一方面,要保持高度警惕,做好应急预案,防范群体性事件发生,为公司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贡献。
同志们,下半年的是业务发展的关键时期,我们的使命艰巨而光荣。我们全体同仁务必认清形势,坚定信心,积极进取,全面完成开局之年的各项任务,奠定“**”发展的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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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人保财险财务管理岗位

随着中国经济持续、快速的发展,保险需求日趋旺盛,为保险业发展奠定了基础。保险企业规模不断扩张,各种创新业务不断推出,以基层机构为主体的传统分散化财务管理的缺陷越显突出,如资金使用效率低下、财务信息透明度不足且时效性差、各财务主体会计制度及政策不统一等。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和应用,对企业生产活动和管理方式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为财务集中管理提供了信息支持,财务集中管理尽可能把能够标准化、统一化、专业化操作的财务环节都予以整合,保证企业整体战略目标的一致和信息流、资金流、单证流的统一,以达到强化内部管理、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促进公司稳步健康发展等目的,财务集中管理已经成为保险企业财务管理的趋势。
保险企业财务集中管理一般有两种形式,即总部集中和省级集中。主要以人保财险为例,对省级财务集中管理进行系统化分析,总结人保财险省级财务集中管理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对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并提出解决措施。
实施财务集中化管理还可以强化保险公司内部的全面预算以及全面费用控制,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控制能力。
首先,保险公司应该对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扩容,重点将保险公司的各类信息化管理系统整合涵盖入财务信息系统之中,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所有涉及财务工作相关信息资源的整合以及共享力度。
其次,在财务信息系统的建设上,应该强化安全管理,避免由于财务信息系统漏洞导致财务风险问题的发生,特别是在财务信息系统的构建过程中积极采用数字签名、访问控制、安全证书等安全防护技术,在财务信息系统内部构建多层次的安全控制体系。第三,拓展财务信息系统的功能模块设计,财务集中管理对于财务信息系统的要求更为全面复杂。因此,在财务信息系统的设置上应该进一步的拓展功能模块设置,具体而言应该包括保险核心业务管理、理赔管理、薪金税务管理、预算管理、合同保险管理以及审批控制、问题库与消息中心等模块,真正实现依靠财务信息系统完成财务集中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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