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职业年金的制度功能
职业年金的功能和企业年金基本一致,主要有:
第一,补充养老。从本质上看,职业年金是职工工资的延期支付,这种延期支付的目的是为未来的退休养老做准备,以避免基本养老保险不足时所带来的生活水平的下降,职业年金从这个意义上讲是作为一种补充养老保险。从这个基本功能,我们还可以引申出职业年金具有缓解国家财政压力的作用。所以,职业年金是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对降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缓解财政压力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第二,福利激励。职业年金的实质是将职工现期的一部分工资转移到退休后,对于事业单位来说,如果将其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一个手段或工具,方案,就可以给予职工薪酬福利方面的激励,提高职工工作效率和积极性,稳定单位劳动力队伍,另一方面也可以用来吸引和留住一些优秀管理和技术人才,提高单位的综合实力。
第三,合理避税。从企业年金的发展历史看,世界各国都给予企业年金一定的税收优惠。虽然在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中,对企业年金有一定的税收优惠,但对职业年金的税收优惠还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政策导向的预期来看,未来政府对实施职业年金的单位缴费、个人缴费以及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受益均给予税收优惠是一个必然的趋势。
第四,资源配置。职业年金资产一般会以基金方式进入金融资本市场,通过从分散的个体提供汇聚基金,实现跨越时间、空间和产业提供经济资源转移。提供这种转移,个人可以在生命周期使资源分布最优化,同时,资源也可以被最优地配置到最有效率的用途上去。企业年金基金是许多国家长期资本的一个主要来源,基金的投资相对自由,能够产生更高的收益,优化资金的配置,职业年金计划形成的基金也同样具备这一功能。
⑵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和职业年金改革,具体有哪些新的政策
机关单位其实就是行政单位,是国家机关,是法定的行政主体。而事业单位则是国家基于公共目的成立的公共事业组织,除过法律授的事业单位,均不是行政主体。
机关事业单位是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统称。公务员的待遇比事业单位好一些,公务员不用缴纳养老保险。公务员还分为行政编制和工勤岗位。事业单位是指事业编制的单位,待遇也不错,但是和公务员比还是要差一些。
1.强制性
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是强制缴纳的。而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2.区别性
职业年金主要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而企业年金除企业外,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可以建立,工作人员较少的社会组织还可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
3.差异性职业年金单位缴纳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企业年金则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总计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
⑶ 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的全文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增强事业单位的吸引力,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后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建立职业年金的事业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三)已建立民主协商机制。第五条建立职业年金,应当由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民主协商确定,并制定职业年金方案。职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享受经常性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方案,在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前,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第六条职业年金方案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范围;(二)资金筹集与分配方式;(三)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方式;(四)权益归属方式;(五)基金管理方式;(六)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七)支付职业年金待遇的条件;(八)中止和恢复缴费的条件与程序;(九)修改和终止职业年金方案的条件与程序;(十)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地方所属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中央所属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职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向事业单位出具备案的复函,未复函的视同无异议,职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第八条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最高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8%。职业年金单位缴费的列支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费比例不超过上年度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职业年金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工作人员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第九条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一)单位缴费;(二)个人缴费;(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第十条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业化管理。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一条单位缴费应当按照职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当期计入的最高额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分配额的3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额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转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第十三条领取职业年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从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分期领取职业年金;(二)出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三)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第十四条职业年金的税收政策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五条建立职业年金的事业单位,应当确定职业年金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管理职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原则上应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规模较大的事业单位也可以由单位成立职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第十六条成立职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单位,职业年金理事会可由单位和工会会员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本单位工会会员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职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单位的职业年金事务之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第十七条确定受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方为事业单位,另一方为受托人。第十八条受托人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职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职业年金账户;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职业年金基金。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确定委托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第十九条职业年金基金必须与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第二十一条因履行职业年金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诉讼;因订立或者履行职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省级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⑷ 职业年金可以每年向A股输血近千亿吗
继基本养老金、企业年金之后,A股又将迎来新资金。
12月21日,在《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印发一年之际,终于传来首单将落槌的消息:全国职业年金计划法人受托机构招标“第一枪”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打响。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在托管上确实要及早地做好准备。目前,职业年金是由省级政府统一管理,是否需要交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或者类似机构来统一托管,这还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法,以便对未来的托管和投资作出具体的规定,职业年金未来将由中央集中托管还是由省级托管,这个还要进一步讨论。”董登新建议,不管是从职业年金的投资绩效角度,还是投资管理的安全角度来讲,省级职业年金的归集和收缴最终还是应该委托全国社保基金这样的类似全国性的机构受托管理为好,它可以从全国筛选更优秀的投资管理人或者是更有有资质的托管人。
业内人士预计,未来职业年金在谨慎的投资政策框架下,将可以保持长期稳健的基本特征。
⑸ 职业年金制度的对我国职业年金制度建立的几点意见
自2009年国务院确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省市已有两年有余,然而各省市均未出台具体相关的政策方案。参照国外职业年金建立模式以及我国企业年金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我国职业年金由于国情的特殊性以及适用主体是文化程度较高的公职人员这一特殊性,我国职业年金也有其自身的建立、发展方式。本文在研究职业年金过程中对于我国职业年金今后政策出台、发展规划、实施监管等方面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实现职业年金制度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职业年金在政策出台到实际实施过程中的有效过渡需要多个方面的衔接才能确保完善。其一,应妥善处理职业年金制度确立前后待遇水平上的衔接,避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于改革后退休金的降低而出现批量提前退休的情况,确保改革后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较为合理。其二,妥善处理职业年金建立过程中与基础养老保险制度在缴费方式、计发方式以及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其三,确保职业年金制度在政策出台、合理实施以及适度发展方面与企业年金制度的有效衔接,避免出现因替代率过高而导致的不公平现象的产生,而导致分配不合理、社会不和谐。(二)强化税收作用,鼓励职工参与职业年金制度
职业年金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因而政府在职业年金制度的建立以及运作过程中负有相当一部分的责任,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职业年金基金的经办应全部由社保部门来进行负责,也可以将其推向市场化,实行多样化的管理方式。通过对于发达国家职业年金制度推行的研究,税收政策在推动职业年金发展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政府推动年金制度建立发展的最有效措施。目前,我国年金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年金的发展动力不足,而税收优惠政策在立法上的缺位是年金缺乏动力的主要原因。职业年金制度在推行过程中,国家可制定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全国范围内的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积极参与进来。参照国外发达国家经验来看,大多数相对成熟的国家在职业年金的投资和收益应该给予明确的免税政策,采用EET式的税收递延优惠政策,典型的如美国的401(K)计划。适当情况下,国家适当调整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的税收政策,逐步减少两者间的差异,实现分配公平。(三)完善职业年金立法体系,确保监管到位
目前,我国相关于职业年金制度的政策与方案尚未出台,因而真正意义上的职业年金制度尚未实行,对于职业年金制度的监管体系更无从谈起。然而,根据国外的职业年金监管经验,可为我国随后建立的职业年金制度提供合理有效的监管范式。职业年金的监管应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保险等多个单位参与并联合协作才能够完成的。而监管有效实施的前提是立法体系的完善,为确保职业年金制度的出台、推行、发展等,加强立法体系的保障已经势在必行,有关立法部门应给予高度重视。就国外模式来看,大多数多家均有专门的监管部门,应切实根据国家的相关国情,设立监管机构,加强监管,并严防重复监管、无效监管现象的出现。例如,美国的年金监管部门包括联邦政府的税务局,劳工部下属的养老金和福利收益管理署以及退休金津贴保障公司。税务局主要是对年金是否符合《税收法》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进行审核、督察;劳工部下属的养老金和福利收益管理署则主要是对于《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的执行情况开展监督工作;退休金津贴保障公司则主要是解决雇主单位在经济困难等情况下出现的无力支付原定退休金时,建立保险基金从而进行偿付,这个公司属于美国的一个政府机构。美国的年金制度由以上三个部分进行监管,透明、公正。
我国的职业年金监管模式也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相关经验,采用多重监管支柱,将政府监管、社会监管、市场监管、法律监管相互融合起来,形成一个全面监管的体系,确保职业年金制度在国家范围内的有效推行,真正为民造福。
目前,虽然国家已经确立了职业年金制度的试行省市,然而,相关的政策与方案均未出台,全国范围内仅有少数的单位试行了职业年金制度,例如南昌大学。因而,目前国内职业年金制度仍在探索阶段,政府需要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在分类改革中的养老保险制度,并逐步实现统一。由于此次改革涉及的人员较多、范围较广,政府与相关部门应根据我国国情,组织相关专家学者认真研究,把握好改革时间、统一规划、反复论证,从而最终出台符合民意的政策。
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解读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4月6日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意味着中国养老“并轨”又向前推进了一步。
职业年金是在国家基本养老保障体系之外,按照不同职业建立的一种补充性保障制度,它既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而是中国机关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薪酬福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待遇变化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当前待遇会否下降?
从整体上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拿回家的钱不会少。尽管个人在工作期间、缴费期间需要个人缴费了,但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也会略有增加。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配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配套完善工资制度,也就是说,这次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同步推进,同步实施。
退休后待遇水平有变化吗?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自上个世纪90年代就提出过,但一直没有推行下去,可见阻力之大。从本质上看,职业年金是职工工资的延期支付,目的是为职工未来退休养老做准备,以避免基本养老保险不足导致生活水平下降。从这个意义上讲,职业年金将对保持养老金替代率、缓解财政压力发挥重要作用,也有利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的平稳过渡。
职业年金《办法》强调的是保障功能。什么是保障功能呢,一是为了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原来是财政单方面给予保障,采取财政和市场联合保障,减轻老年保障的风险程度。第二,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公务人员退休后的收入水平,如果单靠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可能比较低,加上这个补充,可以保证退休后的生活和消费水平不下降。
是否存在新的不公平?
首先,企业年金设立有两方面障碍:一个是缴费的费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较高,有些中小企业利润比较薄,不愿意或者没有能力设立企业年金,为员工构建补充保险;第二,企业年金是市场化运作,经办机构的管理服务费是按户头收取的,摊到中小企业头上的成本比较高,所以中小企业没有积极性来开展。按照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率可能适度降低,降低以后就腾出空间,有利于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国家对于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鼓励政策就是税收优惠,让企业缴的年金不缴企业所得税,个人缴的保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将来除了税收优惠,国家还可以在基本保险费率降低上腾出空间。另外,除了市场经办渠道外,国家能不能给企业提供替代性的经办管理服务渠道,不收管理服务费。未来在机关事业单位的示范下,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可能会提高,以利于企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缓解”用工荒”问题。
保值增值
如何投资运营?
根据《办法》,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分别按照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和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形成不同的账务处理方式。
谁来操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经批准了一些符合一定标准、有一定资质的投资运营专业机构,来进行运营。在这些机构中,市场投资回报好的基金投资人可能将来得到的基金份额就比较大,投资回报不高和管理不规范的投资机构可能得到的份额就较小,或者得不到资金的配给。
职业年金的投资运营将更多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竞争,选择较好的基金投资人和账户管理人,力争获得较好的收益,同时尽可能防范风险。具体的投资管理办法还要由有关部门出台更详细的规定。整体上的基本原则是讲究安全性,同时要重视有效性和合理回报,另外还有资金的流动性,国家对投资组合会有严格规定,不能都拿到股票市场上去投资。
单位缴费账户是“空账”?
这块资金的管理办法将来应该还有具体细则的规定。对于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正因为账户中的这笔钱是记的账,而不是实打实存在于账户中的“真金白银”,因此公务员单位缴的8%职业年金将不参加市场化的投资运营,而是根据记账利率计息,最后在公务员退休前才记实。
但这个账户对于个人来说是实打实的。财政既要承担现有退休人员的退休费用,同时还要给年轻人积累储备,为了避免财政双重负担,所以采取记账法。
职业年金的记账利率很可能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是统一的。那么基本养老保险记账的利率可能它是根据银行存款利率和职工工资增长率等等这方面的相挂钩的一个平衡结果,可能略高于银行存款利率,但是低于职工的工资增长率。
缴费方式
何时开始缴纳?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养老“并轨”后,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人员都要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待遇发放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是一致的,这部分养老金的替代率(占在职工资的比重)不会超过60%,而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替代率在70%至90%。
为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待遇不降低,职业年金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投资运营等,预计能将替代率提高20个百分点以上。
养老‘并轨’改革成功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收入不出现大幅下降。通过综合测算,个人缴费4%、单位缴费8%的职业年金可以满足上述条件,与基本养老金一道成为养老体系的两大支柱。”
缴费基数是什么?
对于公务员和参公人员,缴费基数是上一年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补贴和已经规范后的津补贴;对于事业单位人员,缴费基数是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补贴以及绩效工资。
改革性的补贴、奖励性的补贴暂时不纳入缴费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正在稳步推进,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同步进行。按照现行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分为三部分,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也是三部分组成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按照工资不同组成部分的功能定位,合理的工资结构应该是基本工资占主体,其他工资项目为补充。这次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将通过调整机关工资标准,并将部分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适当提高基本工资的比重。
钱从哪里来?
办法规定,对于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部分由财政支出,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而对于非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由单位实际承担,采取实账积累。由此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这一问题的实质在于如何引导企业年金更快地发展,使更多的企业职工能够不但有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而且有补充养老保险的补充保障,这样有利于整个社会公平。
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最大的区别在于职业年金具有强制性,而企业年金的建立是企业的自愿行为。实施职业年金的重要原因,在于为养老保险“并轨”减少改革阻力,在短期内确实会带来一些问题,解决之道还在于完善企业年金。
随着人才竞争日益激烈,企业为吸引人才,会在企业年金等方面给予职工更好的待遇。国家也会逐步出台一些政策,鼓励企业为职工缴纳企业年金,越来越多的企业建立起企业年金之后,企业职工养老金的替代率也会与机关事业单位的看齐。
领取方式
根据《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在三种条件下领取职业年金。
第一种情形是退休后按月领取。《办法》规定,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第二种情况是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三种情况则是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编外员工
问题编制外员工无法享受职业年金待遇
现有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员工,无需担心自己的养老保障问题。但是,对于大量事业单位的“非事业编”员工,本次改革带来的益处并不清晰。
职业年金建立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主要针对编制内的人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现有事业单位按照社会功能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改革主要是针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公益1类和2类,自收自支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基本就跟企业一样,对他们来说,现有政策对企业年金不是强制性的。
编制外职工能不能享受改革福利还要看单位的财力,但两类人不应存在太大差异: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都属于员工福利,个人觉得不应该有差别,给编制内员工建立职业年金之后,从公平的角度也应该给编制外员工缴纳企业年金,因为这两者本质是一回事,而此次改革正好是个契机。
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是强制性的,通过各级财力确保全面推进。而作为广大企业职工的退休金补充的企业年金,国家规定是: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对于更大数目的普通企业职工而言,企业年金还是个“稀罕物”。
在中国当前庞大的企业职工群体当中,拥有企业年金的职工人数只占不到7%,而且这6%的人大多集中在大型企业和国有企业。更大部分企业由于负担过重,自愿交企业年金的比例相当低。这样,无疑会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强制性职业年金制度形成一个较大的落差。
职业年金制度建立会倒逼企业年金发展:编制内人员普遍强制性建立职业年金后,未来待遇反差很大,会出现新的不平衡,这会促使政府扶持企业年金发展。